引用:
Tom寫到:
因為某人不想曝露身份,所以弟將其隱名,請知道的人不要說是誰
..........(上文略)
某人 說:
現在侵害著作權刑事責任是區分意圖營利和非意圖營利,意圖營利有刑事責任。非意圖,只有情節重大的,才有刑事責任,如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侵害總額超過一定金額。不然..像我們一般去下載東西..是沒刑責的
Tom 說:
但民事還是有吧~我再看一次新聞,是不是一定要有營利
某人 說:
嗯嗯...民事有的。但民事,一來,大家比較不怕....,也沒有檢察官或警察會介入,純粹要自己證明損害,去請求,曠日費時
Tom 說:
可廠商呢?像美國那邊一直在對我國的isp施壓,所以我們還不用太擔心?
某人 說:
現在是不用擔心,因為只要沒重製過五份..沒刑責。如果,通過後...就真的要擔心,至少法律上有依據,可抓個人,但是否會真找個人開刀,就不知了。民事,他們要告,是可以....,但,如果是對個人,金額不會大,開庭耗時,獲得賠償有限...不符成本
Tom 說:
這也不能做任何什麼其它的延伸賠償對吧~僅能就受害的部份
某人 說:
嗯...就財產損害為賠償
(下文略)...................
..所以說...盜烤行為...基本上..會被追究機率還是看原告的意願...不是公訴..而加上散佈行為..撿查官會主動偵查嘍??..回到我們驢友關心的問題....騎驢...在法律上..算有散佈的動機嗎....(有關紅色的部份,是我較有疑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