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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 如果你是一個醫師,遇上一個病患是耶和華見證人... [打印本頁]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06-9-24 01:05 AM     主題: [討論] 如果你是一個醫師,遇上一個病患是耶和華見證人...

簡單的來說,耶和華見證人 (Jehovah's Witnesses) 是基督教的一個旁枝
在醫療上,信仰這種宗教的人拒絕任何形式的輸血
他們會對你說:「如果你要對我輸血,那我寧可死。」
而且,他們是認真的
關於耶和華見證人,請參閱維基百科 - 耶和華見證人

今天,如果你是一個醫師,你剛好遇到一個這樣的病人,她是三個小孩的母親,有先生陪伴她
她在神智清醒的狀況下聲明他是這個宗教的教徒並且嚴正聲明拒絕輸血
(通常,他們會有一張定型化的免責聲明,聲明說如果醫生在嘗試過其他方法後
   仍然因為無法輸血而導致患者死亡,他們免除醫師在這一點的責任,不予追究)

可是偏偏就是那麼剛剛好,隨後在她不得不開的手術當中發生了嚴重的出血
在給了大量的點滴與血液代替品後,她仍然一步步走向死亡
目前大概只有輸血可以挽救她的性命

你有下面幾個選擇,請問,你打算怎麼做:

(1) 通知家屬考慮轉院,看有有沒有別的高明醫師可以救她
(2) 不管她的意志,強迫輸血
(3) 讓她走向死亡,只給一些基本維持性的照顧
(4) 向法院申請命令強制輸血
(5) 請她先生簽同意書讓你輸血

這是一個美國 USMLE 的正式考試題目 ,不是我自己瞎掰的

當然這不見得有標準答案,在美國各地的法院有出現過不同的判決

願意表達自己看法的非常歡迎你們寫下來
發表人: PXA250    時間: 2006-9-24 01:13 AM

我選2
哪有什麼好說的
救人先
等她清醒後..再跟她說
~~~~是耶和華要我幫你輸血的~~~妳咬我啊!!
發表人: BlackSun    時間: 2006-9-24 01:23 AM

(2) 不管她的意志,強迫輸血

強迫輸血在台灣應該沒有犯法
如果在美國的話 
那我一定會選擇 (1) 通知家屬考慮轉院,看有有沒有別的高明醫師可以救她

畢竟在美國這樣的國家  受害人都有可能被告輸的地方
還是不要自找麻煩


PS: 我總感覺現在人是在膜拜 不是要信仰
發表人: chaodon    時間: 2006-9-24 03:33 AM

畢竟醫生是個救人的行業。我會選擇強迫輸血,救人為先。

可是黑兄說的沒錯,在國外這或許就不是明智之舉了,你救了人可是卻無法自保。
發表人: jojojeff    時間: 2006-9-24 04:05 AM

在台灣醫生得很慎重 避免發生醫療糾紛

不輸血 然後死了 家屬就抬棺到門口灑冥紙....
要輸血 人救活了 結果當事人告上法院 上新聞 說醫生擅自作主 影響了宗教自由害了他一生.....

= =a

基本上我覺得 "救活一個人" 比任何事情來的重要。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06-9-24 04:58 AM

根據《聖經》對血的神聖與禁誡之描述,使耶和華見證人拒絕接受輸血,但可以按照個人良心,決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關於禁戒血的經文,使徒行傳15:28-29 記載:「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願你們平安。」
由於耶和華見證人基於個人信仰的理由,所採取不輸血的堅定立場,引起了醫學界的注意,其後便出現了無血手術。根據耶和華見證人的資料,目前全世界大約有10萬個醫生使用這項醫療技術。
第一宗耶和華見證人激發醫學界注意的事件發生在1994年8月28日,當時一位醫生在知道病人之宗教禁忌下,認為病人的最高利益是性命,而替該病人進行輸血的醫療方法。結果,當事人以不尊重自身的宗教立場而向醫生提出控訴,最高法院裁決該病人的最高利益是其信仰,故裁定該醫生侵犯了病人的自決權而被判罰款。
經過醫學界在醫療技術的努力,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醫院在2001年2月21日,成功使用新的醫療技術拯救了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家庭的一個七個月大的男嬰,成為世界上第一宗完全沒有輸血的肝臟移植手術。是次手術嬴得了法律界和醫學界的歡呼,為信仰與生命的矛盾打開一條出路。現在因血源緊張、輸血的潛在危害和宗教等不同的因素,無血手術的醫療技術持續發展,耶和華見證人都積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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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總覺得聖經的意思不是禁止輸血...
發表人: qqchien    時間: 2006-9-24 11:23 AM

我會選擇由先生同意,如果她先生也堅持不同意,在申請法院強制止血。
雖然說醫生的責任就是把人救活,但是每個人還是有自主權,而且她是在『神智清醒的狀況下』所做的決定,我們就應該尊重她。
如果就因為醫生的責任是救活人,那有些老人家受病痛折磨,最後也是選擇寧願死掉,醫生們還不是都尊重他們,讓他們走的安詳呢~!!
同樣是生命 要有同樣的標準 雖然說一切都是照手續走,但個人還是認為要尊重當事人。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06-9-24 02:33 PM

我現在的想法和我成為醫生後的想法一定會有很大的不同.

我會依規定(法律)來做,
不會依"救人第一"的觀念來做.
發表人: katsui78    時間: 2006-9-24 02:36 PM

i choose (5)
if her husband says "no", then i will just let her die
發表人: mimi3564    時間: 2006-9-24 03:41 PM


引用:
b]lerix我總覺得聖經的意思不是禁止輸血...


+1我也覺得聖經的意思不是禁止輸血
(但我畢竟不是牧師或神學家,怎麼能解釋清楚)

類似這樣的問題,上週我的朋友們也有討論過
如果是我 我會選擇(2)
所以我可能必須背負其後的法律代價.....

可我相信,至少我對的起我的良心
將來有一天我將面見上帝時,我相信祂不會因此而責備我的。
發表人: rainwen    時間: 2006-9-24 04:26 PM

像聖經、佛經、可蘭經、道德經、論語這類宗教或思想典籍,
不同的人或時代去看往往會有不同的解釋.....所以世上才有一堆教派


我在想能不能用比較取巧的方式來做
譬如找個不知道對方是耶和華見證人的醫生來救....不知者無罪
或是說:我的宗教信仰告訴我,要用盡一切力量來救人性命,
如果不讓我輸血救人,就是侵犯我的宗教自由.....
或是用醫學技術來解釋:這不是血液,只是從血液中分離出來的物質,
就像愛愛或親吻時交換的體液一樣,是合乎信印的......


姑且不談法律歸責,毀了一個人的信仰,即使讓對方活下來,
也可能造成對方一生痛苦,就好比逼一個發願終生吃素的人吃肉一樣,
是個很難解的問題。
發表人: katsui78    時間: 2006-9-24 05:20 PM

突然想到
我有位朋友在美國上神學院, 他又將要上醫學院了
我剛剛email 給他, 問他的想法
等我朋友回信給我後再跟各位分享一下他的想法

[katsui78 在  2006-9-24 05:2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06-9-24 05:59 PM

嗯,插話一下
USMLE 給的答案是
" Let her die, with only supportive treatment. "

僅供各位參考
畢竟我們不是基督教國家,出庭時不用把手放在聖經上宣示

希望各位繼續發表看法
發表人: Johnny Brove    時間: 2006-9-24 07:01 PM

我選擇三

如果她堅持不願輸血

那我遵從其意願讓她安息

第一是我認為生命並不是那麼的有價值

死亡也並非什麼大事

第二,我可以給不熟識的人建議

但不會干涉他的思想
發表人: abey    時間: 2006-9-24 09:26 PM

所謂"救人第一""生命至上",這些都只是施救者個人的觀點,抑或可以說是施救者本身的"信仰"
而耶和華見證人在簽立同意書時,他個人的認知是,他的信仰遠重要於他的生命,這是他的"信仰"
施救者怎麼可以為了貫徹自己的"信仰",而逼迫被救者放棄自己的"信仰"呢?

正確的方法應該是
在不違背被救者的意願下,盡最大的能力救助
發表人: BlackSun    時間: 2006-9-24 10:36 PM


引用:
lerix寫到:
根據《聖經》對血的神聖與禁誡之描述,使耶和華見證人拒絕接受輸血,但可以按照個人良心,決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關於禁戒血的經文,使徒行傳15:28-29 記載:「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願你們平安。」
由於耶和華見證人基於個人信仰的理由,所採取不輸血的堅定立場,引起了醫學界的注意,其後便出現了無血手術。根據耶和華見證人的資料,目前全世界大約有10萬個醫生使用這項醫療技術。
第一宗耶和華見證人激發醫學界注意的事件發生在1994年8月28日,當時一位醫生在知道病人之宗教禁忌下,認為病人的最高利益是性命,而替該病人進行輸血的醫療方法。結果,當事人以不尊重自身的宗教立場而向醫生提出控訴,最高法院裁決該病人的最高利益是其信仰,故裁定該醫生侵犯了病人的自決權而被判罰款。
經過醫學界在醫療技術的努力,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醫院在2001年2月21日,成功使用新的醫療技術拯救了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家庭的一個七個月大的男嬰,成為世界上第一宗完全沒有輸血的肝臟移植手術。是次手術嬴得了法律界和醫學界的歡呼,為信仰與生命的矛盾打開一條出路。現在因血源緊張、輸血的潛在危害和宗教等不同的因素,無血手術的醫療技術持續發展,耶和華見證人都積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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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總覺得聖經的意思不是禁止輸血...



這就是聖經的解讀不同


基督各教派和天主教的不同之處就是在聖經的意義解讀不同
所以非基督各教派和天主教的人士或是沒有接觸過 基督各教派和天主教的人士
是很難理解 為什麼會有這麼的教規

[BlackSun 在  2006-9-24 10:3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南無    時間: 2006-9-24 10:57 PM

(2) 不管她的意志,強迫輸血

原因很簡單她已失去意識,並無判斷能力

醫師有責將其救活,不然她為何要送醫醫直接拖去種不就沒事了嗎?

既然送到醫院醫生當然會救活呀!

問她先生也可以,但這種情形告知他也沒用因人會死

[南無 在  2006-9-24 10:5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gs    時間: 2006-9-24 11:54 PM

兩年前有個官司,是教徒拒輸血死亡而告醫師的案例~可以做為台灣對此處理的案例.....
教徒送急救 拒輸血死亡
不過並不是每個教徒都是這麼堅持的,以前當替代役時曾問過他們,有些人對這件事有不同的看法。
發表人: jojojeff    時間: 2006-9-25 04:59 AM


引用:
ags寫到:
兩年前有個官司,是教徒拒輸血死亡而告醫師的案例~可以做為台灣對此處理的案例.....
教徒送急救 拒輸血死亡


原來有先例....


引用:
自由時報寫到:
但其和家屬仍因宗教信仰堅拒輸血而不治,家屬認為是醫師急救不當,因此控告業務過失致死,但桃園地檢署昨天偵查終結,對被告不起訴。


醫生難為啊.....果然是救也不是,不救也不是......
此案例是家屬堅持不輸血,過失就不會在醫生身上了......
家屬控告業務過失....大概只是想討點錢吧......


引用:
自由時報寫到:
聖經申命紀第十二章第廿節上有記載「只要你心意堅定,不可以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肉同吃」等字眼


既然都知道血是生命了......缺血又不輸血的病患當然只有死路一條了.....


引用:
自由時報寫到:
台灣過去就有許多新約教會信徒,寧願被判刑入獄服刑,也不要應召入伍當兵,這也是台灣推動替代役制度的原因之一。


宗教力量真是可怕......

[jojojeff 在  2006-9-25 05:0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horng    時間: 2006-9-25 01:11 PM


引用:
Observer寫到:
簡單的來說,耶和華見證人 (Jehovah's Witnesses) 是基督教的一個旁枝
在醫療上,信仰這種宗教的人拒絕任何形式的輸血
他們會對你說:「如果你要對我輸血,那我寧可死。」
願意表達自己看法的非常歡迎你們寫下來


托Observer 兄的福
終於知道這個教派
以前副主廚應該就是這個教派
有次大伙在吃飯其中有一道炸米血
他說甚麼都吃就是不吃血

朋友的親戚就是這樣過往的
他先生含淚帶著微笑陪妻子慢慢地死去.......
以前會選2
現在會選3
基本上宗教大都勸人向善但牽涉到教義
就是兩條平行線了
記得還有一種教派

分娩時 禁止呼叫發聲哩

發表人: fyshb401    時間: 2006-9-25 01:15 PM

我會先選擇請先生同意
若先生不同意我會先向法院聲請
但立意都是為了要強迫輸血給病患
但首要條件是要先取得自保的地位
不要救人反而害到自己
這樣就不好了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06-9-25 03:45 PM

其實,這還有牽涉一些問題

她,還有三個小孩
如果,她是單親媽媽
那麼,這三個小孩,她有養育的責任,不能棄之不顧
那你救她時,就有社會價值的正當性
此時,已經不是她自己一個人的問題了

比如說,假設一個年輕女性簽署了器官捐贈書
並且簽署了同意在腦死時放棄急救的聲明
但是她在車禍成植物人後才發現她已經懷孕二十幾週了
那該張放棄急救以摘除器官的聲明還有效嗎?
當然是失效了,因為肚子裡的小孩此時在法律上已經有人格了
母親此時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凌越嬰兒的人權
發表人: 雙刀火雞    時間: 2006-9-25 05:52 PM

我也會選三
因為既然她的信仰如此堅定
那讓他早一點去見見她的上帝
也不錯吧
不如拿思考的時間去救其他想被救的人比較有意義

[雙刀火雞 在  2006-9-25 06: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06-9-25 09:48 PM

當醫生要修"醫學法律"嗎?
發表人: Vic    時間: 2006-9-25 11:33 PM

我也會 選擇 (3) 願妳安息.....

只要她是在 清醒的情況下, 清楚表明自己的意願.

我認為就算是醫生也沒有權力決定她的生死.

我們認為應該救她, 是從我們的角度出發. 醫生認為不輸血必死, 所以必須輸血.

我不知道 法律的規定如何. 不過我覺得她應該有最終決定的權力.

在不傷害別人的前提下, 每人都應該有自己選擇的權力. 只要他/她願意去 承辦選擇後的結果.
發表人: abey    時間: 2006-9-26 10:55 AM


引用:
Observer寫到:

她,還有三個小孩
如果,她是單親媽媽
那麼,這三個小孩,她有養育的責任,不能棄之不顧
那你救她時,就有社會價值的正當性
此時,已經不是她自己一個人的問題了


由此可見,你如果是一個醫生,那你一定是個很有正義感的醫生,值得尊敬
而個人認為,醫生不是法官,更不是神,無權為他人決定他的人生


引用:
Observer寫到:
比如說,假設一個年輕女性簽署了器官捐贈書
並且簽署了同意在腦死時放棄急救的聲明
但是她在車禍成植物人後才發現她已經懷孕二十幾週了
那該張放棄急救以摘除器官的聲明還有效嗎?
當然是失效了,因為肚子裡的小孩此時在法律上已經有人格了
母親此時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凌越嬰兒的人權


這應該是不能類比的案例,簽同意書只能決定自己的生命,不能替別人的生命做決定
也就是她的胎兒,即使是母親,也無權決定他的生死

爬完文章,發現普遍地存在,還是認為生命至上,為了維繫生命,任何手段都具有道德的正當性
這不禁令我想起,關於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10-3-12 08:30 PM

(5) 請她先生簽同意書讓你輸血
發表人: BlackSun    時間: 2010-3-15 01:03 AM


引用:
BlackSun寫到:
(2) 不管她的意志,強迫輸血

強迫輸血在台灣應該沒有犯法
如果在美國的話 
那我一定會選擇 (1) 通知家屬考慮轉院,看有有沒有別的高明醫師可以救她

畢竟在美國這樣的國家  受害人都有可能被告輸的地方
還是不要自找麻煩


PS: 我總感覺現在人是在膜拜 不是要信仰


看看過去文章

現在想想我會改用
(3) 讓她走向死亡,只給一些基本維持性的照顧

這是他自己的選擇  並且請關係人簽 不同意輸血的聲明


人的價值有很多 不過最基本並且難以說明的價值就是興趣  信仰

只要不麻煩他人就可以了


最近爆出來的新聞


信仰跟生命的衝突,差點讓少女失去性命,高雄一名16歲女高中生,因為猛爆性心肌炎心臟衰竭,
心臟停止跳動30個小時,但因為少女父母篤信"耶和華見證人"教會,
堅持不能輸血,醫師只能用葉克膜救治,不能輸血少女一度命危,六天後才奇蹟似地被救活,
而這個宗教除了不能輸血,還不能服兵役,不能拜偶像。

  跟死神搏鬥六天才奇蹟似撿回一命的16歲方小妹,坐在輪椅上、行走還不方便, 一早復建完回病房,她抱著小熊坐在床上,第一件事就是跟媽媽一起讀聖經,
小妹是因為猛爆性心肌炎造成心臟衰竭,送到醫院,剛裝上葉克膜心臟就停止跳動長達30小時,
醫師搶救過程中想要輸血,但家人當時卻拿出一張不可輸血的醫療指示卡、堅持不能輸血,
方媽媽說一家人都是篤信"耶和華見證人"教會的教友,
他們有"三不教義",不輸血、不服兵役和不拜偶像。

  為什麼不能輸血,因為聖經視血為神聖,吩咐人要禁戒血,如果都不輸血,
就可以促使不輸血的醫療技術得到很大進步,所以即使在最危險的時刻,
女孩回答還是寧願不輸血也要維護戒令,連治療的醫師也訝異,在生命危急和宗教有衝突的時候,
方小妹竟然是選擇要靠信仰力量來度過難關,不過她的例子是特例,
醫生還是強調,生病時應該要照正常醫療程序,才不會失去性命。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003/201003110426394.html


葉克膜體外維生系統
我好像記得這東西貴到翻天
使用一次不用健保的話 好像價錢聽到之後
都會想說 乾脆死一死算了(有無專業人出來說明使用的價錢)



看到上述的例子
我想說 要是多幾個這類宗教信仰的病人話   健保可能又要漲了




還有
  跟死神搏鬥六天才奇蹟似撿回一命的16歲方小妹,坐在輪椅上、行走還不方便, 一早復建完回病房,她抱著小熊坐在床上,第一件事就是跟媽媽一起讀聖經,

應該先跟醫生團隊說謝謝阿!

救你的是聖經耶穌 還是醫生阿
要是醫生信仰是佛教徒(舉例而已你可以帶入任何非天主教相關信仰)
難道你會當醫生是天主嘛(我記得耶和華見證人信仰天主 不認同三聖)

[BlackSun 在  2010-3-14 10:3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10-3-15 01:43 AM


引用:
BlackSun寫到: [url=http://twed2k.org/viewthread.php?tid=139240&page=2#pid2299919][

葉克膜體外維生系統
我好像記得這東西貴到翻天
使用一次不用健保的話 好像價錢聽到之後
都會想說 乾脆死一死算了(有無專業人出來說明使用的價錢)


According to this article
Average cost of a single ECMO use is about 25000 USD
大概,一次操作,約 80 萬台幣吧
發表人: ta5418    時間: 2010-3-15 02:33 AM

如果......(通常,他們會有一張定型化的免責聲明,聲明說如果醫生在嘗試過其他方法後 仍然因為無法輸血而導致患者死亡,他們免除醫師在這一點的責任,不予追究)
請他及家人簽具切結書,避免觸犯人權或法律.......(家人很重要,因為大部分是他們提出訴訟的!)
雖然以上看法偏向醫師求自保,但畢竟得尊重個人宗教信仰,因為有些人把信仰看的比生命重要!
前些日子和同事討論過,同事轉述與其配偶一段話(該同事配偶為虔誠佛教徒):
[顧佛祖嘛愛顧吧肚,佛祖有那麼多人顧,就先把自己的肚子顧好,才有能力去顧佛祖啊!]
以上僅供參考.....
發表人: black0927    時間: 2010-3-15 03:27 AM

我不知怎麼選 我的作法
先輸血(因他也沒意識) 然後讓他活過來 (有意識)
再問他本人或家屬不同意
若不同意 放血 讓她死!!

我不是什麼宗教狂熱分子
反正違非常理的宗教 都讓我不爽!
發表人: vince    時間: 2011-4-10 02:34 PM

請她先生簽同意書讓我輸血救她,因為她還有活著使命,她要照顧三個小孩及她先生.
發表人: ffex    時間: 2011-4-10 03:39 PM

1.在下不是醫學方面的人士,選項是憑直覺選的。
2.在未出社會時,會選第二個選項只因人命關天再加上有其他因素不容許該人那麼早走。
3.現在經過社會大學的洗禮後,選項是第五項,徵求他的家屬的意見,並在保護自己不受法律的困擾下完成病患和其他家屬的意志。
4.個人獨斷的認為宗教是勸人向善的,生命是美好的也算是除了法律外另一種嚇阻並自制的一種方式。
發表人: ghostwolfgod    時間: 2011-4-10 11:09 PM

我想先說一件這社會上很常常見到的例子

很多重病末期,都要進行插管治療,有很多病患本人是非常不願意做這種治療。

只想順順的離開人世,但往往等病患病入膏荒時,已失去了表達能力,結果...最後做主的都是

病患的子孫。

因為怕背負了不孝這個罪名,都會各種方法用盡來去延長他的生命...

都走得很累很痛很辛苦...有時候真得會被折磨到不成人形。(看起來真得不像是一個人了...)

可能不少人會覺得我有點離題了,但我想表達的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人活著最大的幸福就是可以決定自已的人生,怎麼活,怎麼走

都能照著自已的意思做。

如果因為輸血而讓她內心痛苦數年、或數十年,那相對的,他的家人也會被這樣的痛苦折磨,

因為令她痛苦一生的決定,是他丈夫的選擇...。

(我想我會選3)

但這麼無言的案例,真不想遇到。

我怎麼看都覺得是誤會聖經的意思了。

要知道 聖經有新約跟舊約

然後又分天主教 基督教 還有各式各樣的教派(真得很多種...)

每個都有自已對經典的看法,誰才是正確的????
發表人: ffex    時間: 2011-4-11 06:37 AM

所以說並沒有所謂對或錯的問題
是自己的觀念能不能被認同。
發表人: orangejr    時間: 2011-4-14 09:27 AM

去找黑傑克吧...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11-4-14 11:50 AM


引用:
orangejr寫到:
去找黑傑克吧...


美國應該找 豪斯醫生 (Dr. House)
第七季了 超好看...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11-4-14 12:05 PM

對了 問題我也忘了回答:

如果有 第六項 -> 騙她是自己的血
我會選第六項

將來如果被發現
如果有法官要判刑
我會聲請法官判我 "將來死後 如果上帝要我下地獄 那我就下地獄好了"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11-4-16 07:57 PM

這個問題又浮上來了
之前我不知道該怎麼選...
幾年前 或許我會選2..
後來 女朋友就是這個教會的...
我會選5...改讓先生決定...
如果先生如同判決例子上的..
我的最終選擇就是3....安息吧......
這麼強烈的信仰...就是讓上帝收容你吧...
發表人: BlackSun    時間: 2011-4-17 01:36 AM

(1) 另請高明           2 (4.08%)
(2) 強迫輸血           13 (26.53%)
(3) 願妳安息           13 (26.53%)
(4) 法院命令           4 (8.16%)
(5) 先生同意

這問題再次浮上
再次的回答是 首先是5 找人背鍋
先生不願意 簽名或是表態的話  那就是 1. 轉院吧

來不己轉院的話 那就是 3
因為有了這個
>>她在神智清醒的狀況下聲明他是這個宗教的教徒並且嚴正聲明拒絕輸血

畢竟他自由選擇下沒有引響到其他家庭
發表人: resetchen    時間: 2011-5-4 03:55 PM

我也是基督教,聖經裡只告訴我們,血是所有生物的靈魂,所以我們不能吃血,也不能吃沒有放血的肉
但是沒有告訴我們不能接受別人的血,那是他們單獨的解釋
發表人: csky    時間: 2011-5-4 04:07 PM

基本上本人還是清醒的時候,就是以本人的意願為主,人家都還幫你把免責聲明拿來了(記得要copy一分留著),
如果昏迷了,就請他先生決定。

所以應該是其它的治療都還有,就是不輸血。等本人昏了(這時還沒死),再看先生要不要救了...

法院命令等到出來的時候,這人大概也完了。

但是在台灣,可不要忘了她的親屬不只有他先生而已喔,她要是死在你這裡,她妹妹,她媽媽都可以出來告你的,而且會在臉書,部落格上散布很多令人同情的言論, 之後再和你要一些誠意,誠意夠的話當然沒事,要是沒有付出足夠的誠意,那就什麼都出來了。

不過這情形應限於少數沒有病德的病人,多數的人如我還是會選擇接受,讓她一路好走...

所以雖然希望她rest in peace,但還是請她再找別的好醫師吧。畢竟不知她有什麼家屬會跑出來要誠意的喔。

很久很久以前就在網路上看人討論這題目了,
國外的許多專業考試,都是電腦作答,答案並不單一,而且每一個答案會得到的分數都有分級,選最好的拿一分,選最差的扣一分。這裡的拿一分和扣一分又非這麼單純,人家的考試是由電腦控制的,當你答對加一分,只是把你的難度等級向上提一級,扣一分就是再減一級難度,最後你就會落在你的程度的比例尺的位置裡。再和其它人比較...

我記得這題是過場題,就是不管怎麼答,你當時的難度級距不會有所改變。只要你不要手賤點到強制輸血.....

[csky 在  2011-5-4 04:2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1-5-4 04:07 PM

如果事先有聲明 那我會選擇不輸血

因為這是他的選擇

就像我以後老了生病 我也不希望急救一樣

至於這個宗教 以前遇到蠻多的 因為替代役裡的宗教替代役 幾乎都是這個教派的

我對宗教的見解很簡單

聖人 偉人 神都是偉大的 但是 "宗教" 都不是這些偉人創造的

宗教是修心跟勸人向善 讓人人成佛 成神 成偉人 並不是拘泥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情

先說你不能這個不能那個 最後再說 神寬大為懷 不是自打嘴巴?
發表人: 合法密醫    時間: 2011-5-15 11:45 PM

我一定選強迫輸血....
是龍就靜靜盤著!是虎就乖乖趴著!是病人就得好好躺著!
在我的地盤當然由我做主!
有問題叫你老大出來跟我談!
發表人: LSO    時間: 2011-5-23 07:25 PM

理智/情感/法律
如何選擇?
當事人和家屬相信已在理智/情感中做出選擇.
那能做的只剩下法律了.
醫生職責救人,可是當事人是決定者,否則同意書不用了.
法律則是最終決定者
發表人: mr0    時間: 2011-5-24 10:07 PM

我會先5在3
反正兩位大人都問過了
都不同意的話也就請你安息了(阿們)
發表人: u551    時間: 2011-5-25 06:01 PM

(4) 向法院申請命令強制輸血

反正她不能自殺
發表人: nimitzlee    時間: 2011-5-30 04:04 PM

我選四

上帝的歸上帝

凱薩的歸凱薩
發表人: etman.hank    時間: 2011-5-30 04:42 PM

選(2)
宗教乃至文化、法律,基本上都是人所制定,
基於神祇、道德或傳統....等,
制定範疇給於行為準則,
不過,
「螞蟻尚且偷生」
我覺得生是一種自然的準則,
所以是應該凌駕所有之上。
發表人: mcombbs    時間: 2011-6-1 07:58 AM


引用:
etman.hank寫到:
我覺得生是一種自然的準則,
所以是應該凌駕所有之上。

生死都是自然的準則
發表人: which    時間: 2011-6-1 11:26 AM

尊重病人
病人最大
病人自主
發表人: Monkz    時間: 2011-6-10 09:17 AM

現在醫療技術越來越進步了
人根本很難死
我想我們應該要尊重病人的意願
她們若不想接受輸血就尊重她吧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11-6-10 09:55 AM

看到標題就猜是龜毛大的文,
但好奇的是....

2006的文被翻出來,
真強!


我個人是覺得尊重病人,
雖然我不認同他們的教義.

[bear242 在  2011-6-10 09:57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hiyuuR    時間: 2011-7-11 10:42 PM

(3)
刑法必教的case
耶和華見證人的自由法益+生命法益
(超越醫生所能主張緊急避難的生命法益>自由法益)
他決定放棄自己的生命  自我決定自我負責
救了反而還會被告...

除非他當時昏迷 家人做出了輸血的決定

[shiyuuR 在  2011-7-11 10:4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danminhwa    時間: 2011-7-18 01:21 PM

我是選5,
主要先家屬同意,讓手術順利進行,
先救活再說,
後續如果她對輸血是很在意,他再去自殺就好嚕。
發表人: yoyo0716    時間: 2011-8-3 07:06 AM

寧可救蟲~~不救瘋狗(君不見多少消防隊員救了小貓小狗的命~~結果被反咬一口的......)
而人也一樣~~上次不是有要救一家人的事件~~結果老人家沒救到
被救的人反而去告了救人的搜救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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