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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心情日記] 公司的福利制度還停留在20年前 [打印本頁]

發表人: starnight    時間: 2007-3-27 01:14 PM     主題: 公司的福利制度還停留在20年前

最近同事因為曾外祖父過世,協助向公司詢問後是否有喪假及相關補助之後才發現,曾外祖父
過世公司是沒假,再向工會詢問是否有花籃及奠儀補助,得到的答案是也沒有.

想說是關係太遠了嗎~~查詢之下才知道,除了勞基法規定的假期,父母八天,(外)祖父母六天,
兄弟姐妹三天之外.公司工會會致贈奠儀,花圈等補助,但僅限直系血親,而工會直系血親的定義
為"父方才算直系,所以只要是母方親屬一律沒有補助.",和承辦反應民法的規定明明就
是包含父母雙方的親屬(註一),小姐也只告訴我一句"公司的定義就是這樣,沒辦法"真是整個無
言,難道我們的工會成員都是爸爸生的嗎??


當初是因為想說大公司福利好,制度完整才選擇這家公司的,還是因為做的是傳統產業,思想也是
傳統思想呢~~~~

註一: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稱直系血親者,為己身所從出,或從幾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母、曾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等都是。

[starnight 在  2007-3-27 05:0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rainwen    時間: 2007-3-27 04:05 PM

依據勞基法,的確沒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喪假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而婚喪補助的標準並無相關法條,由公司自行訂定規則
發表人: starnight    時間: 2007-3-27 04:40 PM

看來是我說明的不夠清楚,我知道依照勞基法是沒有曾祖父母或是曾外祖父母的喪假.
喪假規定如rainwen列出的,各公司只能高於不能低於此標準.

小妹的公司並未違法,除了喪假之外也有一些補助可以拿,然而我不解的是,我們公司對於父系及母系親屬的補助大不同.舉例而言:

小妹祖母之前過世:喪假六天,奠儀補助(20元/人 x公司總人數),花圈一對.

同事外祖父過世:喪假六天.其餘補助皆無.


這樣差下來,大概差了一個多月的薪水,雖然這些東西並不能減輕對親人的思念,只是不懂為什麼
只有爸爸的親人才享有這樣的福利呢,大家明明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還是我對公司要求太多了
發表人: rainwen    時間: 2007-3-27 11:37 PM

大概是工會當初訂定規則時,對直系親屬的認知有點誤解吧.....
這種事應該可以在召開職工福利委員會例行會議時提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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