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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閒聊]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打印本頁]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09-2-6 11:47 AM     主題: [閒聊]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更新日期:2009/02/06 04:09

警當場逮人 竊盜罪移送

〔記者謝鳳秋/中縣報導〕會不會太超過?台中縣五十六歲高姓婦人挖了豐原市路旁空地兩株波斯菊,被埋伏在旁的便衣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還銬上手銬,折騰八小時才釋回。撒下花種的豐原市公所估計,這兩株波斯菊,市價最多兩元。

兩株波斯菊 市價兩塊錢

高姓婦人說,本週三下午二時十分左右,先生騎機車載她行經豐原市北陽路四百五十巷與豐原大道間,她看到空地上的波斯菊很漂亮,就動手挖了兩株,打算帶回家種。不料這時候一名著便服男子從附近一部車裡走過來,表明警察身分,並說:「你們在偷花,我要以『現行犯』逮捕你們」,她嚇壞了,乖乖配合。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折騰八小時 才獲檢釋回

為這件事,折騰到晚上十點半才回到家。高姓婦人說,她一輩子沒做過壞事,這次真是飽受驚嚇、惡夢連連。

台中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小題大作,空地上沒有花台或矮籬區隔,民眾確實容易誤解為野生花草。陳清龍質疑,員警疑為「春安」績效,硬要入人於罪,執法作為不符法律上所謂的「比例原則」,陳清龍認為警方當時頂多口頭告誡一下即可。

縣議員抨擊 警執法過當

轄區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表示,當地經常發生民宅、公物竊案,郭姓、簡姓員警前往執行肅竊,見「偷竊現行犯」若不執法也是瀆職,高婦帶鏟子去挖波斯菊,明顯是「預謀」,他不認為員警執法過當。

豐原警分局長陳清新說,「以社會觀感來看,是有點過當」,高婦行為違法,但員警執法應顧慮比例原則及犯意。

而對於高姓婦人因兩株波斯菊被當竊盜現行犯上銬移送法辦,檢方認為,這是警察逮捕人犯的程序,是否過當,檢方不予置評,而類似案件通常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PS : 真的很誇張
雖然那婦人有錯 但是有必要這樣小題大作呢?
感覺只會搞一些小屁屁
之前住台中有時看到幫派打架
都是人散了才來 上星期去台中朋友那
結果還是一樣沒改善 !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2-6 11:52 AM

看到這一則新聞
其實還有另一篇新聞可以拿來參考的

6歲男童玫瑰遭偷 警1小時逮賊

高雄有一位媽媽,自家門口的玫瑰花被偷,為了教育孩子,這位媽媽報警處理,最後1小時內,警方循著監視器畫面抓到採花賊!事後這位媽媽寫了一封感謝信告訴警方,因為玫瑰花是孩子親手栽種的,採花賊的行徑傷了孩子的心,但員警百忙中,迅速抓到採花賊,也讓孩子破涕為笑。


沒有雜草、細心整理的花圃,一朵朵新生的玫瑰花點綴其中,但看看先前的照片,花圃中的玫瑰花,應該是如此茂盛綻放,卻遇上了採花賊,將近50朵的花幾分鐘內全被偷光光。員警:「(嫌犯)原本有穿外套。」員警:「後來脫掉了。」高縣新甲所長張慶和:「(屋主)掙扎兩天後才報案的。」

透過監視器畫面,屋主發現大膽的採花賊,原本猶豫該不該報案,但是為了向照顧玫瑰花小兒子交代,屋主太太遲了兩天,決定找派出所來幫忙。張慶和:「玫瑰花的栽種小男孩有參與,他反應說東西被偷本來就要報警,那一般大人可能認為這是小案子擔心警察不受理。」

報案後1小時採花賊抓到了,屋主太太馬上寫了感謝信向警方致意,原來家門口的玫瑰花被偷,最傷心的是屋主6歲的小兒子,因為才讀幼稚園大

班的他,天天澆水、照顧每一株花兒,只要出門回家都要看上一眼!發現自己辛苦栽種的玫瑰花被偷,小男生很難過,而他的媽媽承諾,絕對會抓到採花賊。短短1小時,偷花的竊賊被抓到了,對小男孩來說,不只媽媽的保證沒有跳票,看著曾經被偷剪的花圃,重新綻放出新生玫瑰,小男孩也找到信任與溫暖。


==========================
今天有人去偷挖公物的話
相信會有一半的人~~會說警察這樣做太超過了

但是如果今天是有人去偷民眾家中的幾朵玫瑰花的話
大家又是以什麼心情去看待這種小事?

況且新聞內容是以當事人說辭為主
真相是什麼沒人知道
可信度低的來源~~~能盡信嗎?

就算以內容來說的話
那這世界上不需要警察了
怎麼做,被抓的人一定都會有意見
是非對錯跟本不重要
只要看誰的靠山大,誰的關係好
錯的就不會是他

今天如果警察都不要小題大作也不錯阿
改天自己家被偷
是不是可以不用去報警了
反正也沒死人,就不要小題大作了

[atree 在  2009-2-6 12:1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heery    時間: 2009-2-6 12:29 PM

警察辦案不符合「比例原則」!

拿火箭筒打小鳥!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09-2-6 12:31 PM

我個人是認為今天警察辦案是沒錯
但是程序有必要搞得如此嗎

看一下這一段: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

那位婦人也是願意和解並賠償
重點是這樣子有必要搞上個七小時嗎
實在是浪費的時間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2-6 02:16 PM

和解只需要賠個兩塊錢
誰都會願意和解的

但是不知是公所植栽就偷挖,就太扯了
總不能路旁農田偷了一些菜
就說~~我不知道那些是有人種的
所以就拿回家吃了
最好是公園會自己開花還能自己除草

今天是民眾的道德低落
抓他個7小時
還算便宜他了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09-2-6 03:13 PM

我個人覺得比較有趣的是

警察看到 不會上去制止嗎?
(當地沒標明是公物 正常應該是勸阻優先於逮捕吧 除非上面有禁止字樣)

故意等他犯法然後抓?
(那以後找個辣妹 叫他在路邊勾引人 等人伸出鹹豬手 埋伏員警就上 績效一定很好)

怎麼看這警察都很故意吧...

不得不說 波麗士大人很辛苦

但是總是會有很流氓很無賴的波麗士大人混在其中阿

爽都是這些人在爽 苦都是老實苦幹的警察

[Ailio 在  2009-2-6 03: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major    時間: 2009-2-6 04:21 PM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痛批:「警察為春安工作衝績效衝過頭,看到黑影就開槍。根本沒考慮主觀犯意等因素。

中縣議員陳清龍也痛斥:「為了價值兩元的波斯菊將婦人送辦,單是警方製作筆錄的紙張、警員薪水、巡邏車往返的油錢就不止兩元,警員小題大作,太過擾民!」

去年東西遭竊去警察局報案,不寫報案單,只寫小紙條貼在門前執勤接電話那,真無奈!
納稅錢我也有繳,他們的薪資是老百姓發了,竟然這樣!

希望這只是少數警察的心態!

[major 在  2009-2-6 04:2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goarc    時間: 2009-2-6 04:26 PM

如果大小案件都如此用心
治安一定會很好的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09-2-6 05:34 PM

個人是覺得像這種其實可以用警告的

不過像這樣的狂搞一些小動作,也難免人民會覺得小題大作
要是警察真的什麼都抓的很兇的話
我想沒人會對這次的處理有什麼意見

這次的著眼點我想不在小罪不該浪費警察資源
而是該抓的不積極抓,反而這種這麼積極

這也是為什麼達官貴人被偷被搶,破案效率快,一般百姓的則搞不好還會被吃案
像這類的新聞一直被拿來做文章的由來

[陽だまり 在  2009-2-6 05: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htkstw    時間: 2009-2-6 05:50 PM

其實我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 我倒是沒有去思考警察有沒有超過, 反而我思考的是, 要是我或是我家人不小心踩斷那些種在路邊的花, 那我或是我家人會不會也會被抓到警察局?
發表人: alonewalker    時間: 2009-2-6 08:32 PM


引用:
kenken寫到:

那位婦人也是願意和解並賠償
重點是這樣子有必要搞上個七小時嗎
實在是浪費的時間



但是  其實竊盜是公訴罪歐

並沒有辦法說 被害人跟犯罪人和解 就可以不用進行犯罪追訴的

唯一可以說的 就是 微罪不舉  就是微小的犯罪可以簡單處理
也就是說 經{檢察官}同意下 是可以暫時不用移送法院的 或是不起訴的
發表人: ALIEX    時間: 2009-2-6 08:55 PM

公共產大家就剛好忘記他是大家的...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2-6 09:10 PM

這讓我想到另一件事..........
路上的東西最好別亂撿.........
如果失主有辦法證明東西是他的...而且執意追究...
沒記錯的話....這也是竊盜罪


感想就是
那些狗官......去強姦無罪.......
小老百姓....打手槍....處唯一死刑

看看特珍煮...在辦什麼鬼東西....
竟然有好幾個都讓牠出境.....暗

[yang3642 在  2009-2-6 09: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GE    時間: 2009-2-6 09:18 PM

是的,竊盜是公訴罪,警察發現必需主動偵辦,
和解只是當事人的民事問題,刑事部份不因和解而抵銷,
不過,和解通常也視為犯案者「是否有悔意」的判斷依據之一,
有和解比較容易從輕量刑。

但另一方面說來,縱使婦人是帶著小鏟子、有「預謀」,
我想,除非那邊已經立了牌子告示此處為公所養護請勿摘取,
否則實在不覺得警察要特意來抓。
此案例與二樓玫瑰花的例子有二大差別,
一是損失數量及比例,玫瑰花是50朵偷光光,波斯菊是一片空地挖兩朵,
二是用心程度,波斯菊是撒下種子隨意長,
兩者來說,「被害人」的受害程度有相當大的差異。
一個專業員警花八小時辦這種案,未免大材小用?

此外我發現一點頗有趣:「清潔隊林員」能代表公所嗎?他是決策者還是承辦人?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2-6 10:08 PM


引用:
GE寫到:
此外我發現一點頗有趣:「清潔隊林員」能代表公所嗎?他是決策者還是承辦人?


我覺得更有趣的是...........便衣竟然在那邊埋伏.....
一顆1元.......抓2元的現行犯........
發表人: GE    時間: 2009-2-6 10:53 PM


引用:
yang3642寫到:

引用:
GE寫到:
此外我發現一點頗有趣:「清潔隊林員」能代表公所嗎?他是決策者還是承辦人?


我覺得更有趣的是...........便衣竟然在那邊埋伏.....
一顆1元.......抓2元的現行犯........

因為是「記者報導」,所以便衣是不是埋伏以及埋伏的目的為何,不便納入考慮,
有時候甚至覺得,
跟記者認真,你就輸了...XD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09-2-6 11:17 PM


引用:
atree寫到:
和解只需要賠個兩塊錢
誰都會願意和解的

但是不知是公所植栽就偷挖,就太扯了
總不能路旁農田偷了一些菜
就說~~我不知道那些是有人種的
所以就拿回家吃了
最好是公園會自己開花還能自己除草

今天是民眾的道德低落
抓他個7小時
還算便宜他了


其實重點是說  如果警察面對流氓也是用這麼強硬的態度的話
那今天這案子就沒話說了
論壇上也有很多網友提供案例  可以說明警察的選擇性辦案是多麼的可惡
KTV有人被圍毆  警察來之後只能站在旁邊  跟圍毆的主事大哥抽煙聊天
等打完之後  才上前問被害人有沒怎樣  我相信事後警察應該是會勸勸被害人拿點錢就算了  
不要太追究  太追究還要花時間打官司  所以應該也是不了了之啦
這才是警察讓人唾棄的地方

不過有時民眾的觀念也是真的很差
桃園有兩兄弟喝酒鬧事  跟大樓管理員有糾紛吵架
警察獲報後去處理  在調停拉扯過程中  兩兄弟有受傷  其中一個還住院
結果新聞報導中  那個哥哥還很生氣說警察不分青紅皂白地打人  說警察是有牌流氓
最好笑的是  記者最後的注解是說  警察的執法過當受人爭議  需要檢討
這個案例  我就支持警察了  
不過再次驗證台灣媒體從業人員的愚蠢與可惡
發表人: major    時間: 2009-2-7 01:05 AM


引用:
yang3642寫到:

引用:
GE寫到:
此外我發現一點頗有趣:「清潔隊林員」能代表公所嗎?他是決策者還是承辦人?


我覺得更有趣的是...........便衣竟然在那邊埋伏.....
一顆1元.......抓2元的現行犯........



清潔隊林員是負責栽種維護的人,所以能聯絡他!

警員為了績效有什麼案子都會特別認真!
發表人: jrala    時間: 2009-2-7 03:33 AM

拼業績 當然啥事都要小題大作!  寧可都抓不可沒抓  越來越多這種新聞了!
悲哀呀!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09-2-7 11:36 AM

改天不要讓我看見警察過馬路步走斑馬線
騎機車講電話
一邊騎機車一邊抽煙

立刻抓起來送警局好了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09-2-7 12:28 PM

春安的時候 , 全國警察都瘋了 , 加上假都不給請 , 瘋的程度又更嚴重了 , 台北市警察的發瘋程度還會提升好幾個層次
發表人: wood1122    時間: 2009-2-7 03:49 PM

警察這職業乾脆廢掉好了
不然議員跟立委不能抓
黑道跟議員立委關係好也不能抓
抓小偷罪太輕了不滑算,也不要抓
抓強盜又怕被打死
抓道路違規的又會被民眾找議員去消單
抓流氓關沒幾天又放出來,那乾脆不要抓好了
花那麼多錢養警察
也只能當民代的保鑣

那還要警察來做什麼?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2-9 03:00 AM

景氣不好
很多人跑去當警察
這種事恐怕是越來會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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