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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年輕人領失業金 當旅費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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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09-2-8 08: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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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年輕人領失業金 當旅費玩樂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208/4/1e3lw.html
年輕人領失業金 當旅費玩樂
中時 更新日期:"2009/02/08 03:30" 張舒婷/台北報導
失業率飆升,申請失業給付者,集中於年輕、高學歷族群,有增無減。據勞委會初步統計,近來申領失業給付金,在廿歲至卅四歲年齡層,占全體增幅逾六成。不過,卻有不少領取失業給付的年輕人,不但沒有積極謀職,甚至將失業給付金,當作旅費玩樂,或買基金,作為理財投資的「閒錢」。
廿七歲的林小姐,前年秋天任職於台北一家網路公司的遊戲部門,擔任行銷企劃,孰料公司無預警裁撤該部門,她頓時沒了飯碗,馬上去申請失業給付金,合計四萬多元的資遣費和失業金,一拿到手,馬上飛到峇里島旅遊。她表示,自己是台北人,平時住家裡沒什麼開銷,不如拿錢犒賞自己,出國放鬆一下。
要求新雇主緩投保 領足半年
領了五個月的失業給付後,林小姐又去參加職訓局課程,領了兩個月的課程津貼,找到新工作。不過,她特別請公司第一個月勿幫她申請勞保,第二個月才列為到職時間,這樣她又可多申請一個月失業給付金,剛好領完半年。「我知道,這樣有點鑽法律漏洞,可是勞保已經保了這麼多年,不用白不用啊!」
擔任多媒體設計師的卅三歲陳先生,去年底公司經營不善而倒閉,未婚的他無養家重擔,幸運地在兩個月後找到電視台的後製工作。
失業的第一個月,他領了八萬餘元資遣費,再加近二萬元的失業給付金,合計約十萬元,他通通拿去買基金,靠積蓄支應生活,第二個月的給付金約二萬元,他也當作生財工具,練習投資理財的操盤技巧。
根據勞委會統計,○五至○七年底,失業率雖逐年下降,失業給付人口卻逆勢增加,其中,四十五歲以下的青壯年族群高達七成四。
救急被當「閒錢」 拿去投資
同時,去年九月申請失業給付初次認定者,廿歲到廿九歲約一千三百件,十二月激增至八千一百多件;卅歲到卅四歲則由一千五百多件,飆升至六千五百件,這兩個年齡層總計占全體增幅逾六成。
此外,今年一月,申請失業給付高達七萬二千五百四十八人,其中剛失業、第一個月申請者高達三萬三千件,創下就業保險開辦以來第三高,且有「年輕、高學歷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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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招真是狠........
那只有年輕人沒家累的才做的到
對中年人來說失業補助金可是可以買很多生活用品來做抗戰的準備
發表人:
修
時間:
2009-2-8 09:34 PM
再怎麼領也只能領半年....
發表人:
HCY1528
時間:
2009-2-8 09:36 PM
好像可以領兩次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2-8 09:42 PM
我比較佩服
記者去那邊找來那麼多把失業金拿去玩的人
這些應該只是少數
沒錢的話
日子難過的一堆
發表人:
Wang
時間:
2009-2-8 11:57 PM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
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
應重行起算。
失業救濟金是每個月請領的,第一次申請的人可以在沒找到工作的情況下,連續領六個月共六次,不過每個月都需要回去你當初申請的地方做認定, 確認你至少有找過兩次以上的工作, 並且都沒有錄取, 或是你沒有意願去那裡工作!認定資格後約3~4個星期才會有當月的補助金下來!( 約離職前的投保薪資60%)
救濟金第一次只能領六個月, 並且每個月都要回去做認定,當你第二次申請失業救濟金時,就會只剩下三個月可以領,第三次也同樣的規則!
所以應該很難有人可以靠救濟金不去好好找工作, 因為就像之前說的這是有條件式的補助......況且當你每個月回去申請的地方做認定時, 通常他們都會問一些找工作有什麼困難的問題, 甚至還會當場幫你打電話去替你找工作面試!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上星期開車聽廣播時,說到離職太久會失去找工作的動力!而雇主也會視你太久時間沒工作而評價低!
不知道這說法如何!?
[Wang 在 2009-2-9 12:1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minchg
時間:
2009-2-9 09:22 AM
我看乾脆有發現就取消好了....一樣是年輕人....我何必賺錢繳稅養這些人??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09-2-9 10:20 AM
引用:
minchg
寫到:
我看乾脆有發現就取消好了....一樣是年輕人....我何必賺錢繳稅養這些人??
他要怎麼花就怎麼花
因為這是他的權力
想要取消比登天還難喔
那種人最後也只會被社會淘汰掉
那些人最好是錢花光之後活活餓死我都不會同情
發表人:
poliu
時間:
2009-2-9 05:36 PM
感覺這記者的觀點是只要你領這筆錢不是用來救急就是不對.
引用:
領了五個月的失業給付後,林小姐又去參加職訓局課程,領了兩個月的課程津貼,找到新工作。不過,她特別請公司第一個月勿幫她申請勞保,第二個月才列為到職時間,這樣她又可多申請一個月失業給付金,剛好領完半年。
沒記錯的話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是加起來共六個月.
她這樣領就八個月了是唬濫的吧.
發表人:
porsche3310
時間:
2009-2-9 11:31 PM
其實失業己付就是給失業有困難的人請領的
如果不是這樣就失去了他的意義摟
發表人:
poliu
時間:
2009-2-10 02:01 AM
失業給付本來就不是給失業有困難的人領的.
失業給付是給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他們只是領回他們投保的給付而已,並不是像國外領的失業救濟金是由大家的稅來支付的.
發表人:
bonjacky
時間:
2009-2-10 04:02 AM
沒差..就算鑽法律漏洞好了
一個人也鑽不了多少
況且這也是少數份子
大多數的人還是道德大於法律,而不是只要不違法就沒事
因為社會及親朋好友的觀感還是很重要的,能毫不在乎這些的人也是少數份子
發表人:
mentor300
時間:
2009-2-10 09:34 AM
這不是大家都知道的嗎...
最多領足半年(6次認定=6個月失業金)..
或提早找到工作(如已領4次)..上工後3個月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勵金"..(6-4)/2...
發表人:
DraculaCwg
時間:
2009-2-10 01:57 PM
今天也是申請了
不過要十四天的確認期(又找到不想去找工作的動力了
)
不過,就業輔導中心人還真是多呀
歡迎光臨 TWed2k (http://twed2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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