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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韓男性侵離境未拘提 警扯「在休息」 [打印本頁]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09-7-29 08:41 AM     主題: [新聞]韓男性侵離境未拘提 警扯「在休息」

更新日期:2009/07/28 12:36 郭岱軒 

7月中旬有一名女子在夜店,遭到韓國籍男子下藥昏迷性侵,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卻拖了9個小時才詢問檢察官是否要申請拘票,結果男子立即出境。被害人家屬痛批檢警縱放性侵害嫌犯!沒想到,警方給的理由居然是他們當時是休息時間。


媽媽哭得好傷心,因為女兒上夜店,遭到韓國籍男子下藥昏迷性侵得逞,卻因為警方沒有及時拘提,縱放嫌犯。受害者母親:「我們已經犧牲了,我不想後面的女孩子,跟我女兒一樣,太可惡了!」

台北市議員許淑華:「我們都知道,地檢署檢察官24小時輪班,你做完筆錄,你為什麼沒有打電話問檢察官,要不要限制出境?」

7月16日半夜2點,被害女子跟朋友到夜店,朋友後來發現她被韓國籍男子擄走,凌晨4點就報案,警方在17日凌晨1點約談嫌犯,做完筆錄讓他離去,上午10點才聯繫檢察官,在中午申請拘票。但同一時間嫌犯搭機離境,警方5點拿到拘票,人早就出國門了。詢問警方,沒想到給的理由居然是這樣。

信義分局偵查大隊長黃國珍:「訊問完以後,已經是深夜,深夜以後,我們的同仁就做一個休息,(韓籍嫌犯)他不符合刑事法裡面88條之1,逕行拘提的要件。」

被害家屬質疑,信義分局處理性侵案,態度太過麻痺,讓嫌犯逍遙法外還自認沒做錯,這樣的處理方式被害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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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個休息時間,以後大家知道法律空窗時是啥時候了.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09-7-29 08:47 AM

愛跑夜店會有一定的風險
其實有一半是自己活該..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09-7-29 11:26 AM

信義分局偵查大隊長黃國珍 < 這個人慘了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09-7-29 11:48 AM


引用:
kckadck寫到:
信義分局偵查大隊長黃國珍 < 這個人慘了

不不不...
把警察的"福利"講得理直氣壯,我想他紅了,以後升官定了,兩條線升三條線.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7-29 12:04 PM


引用:
shiuh寫到:
愛跑夜店會有一定的風險
其實有一半是自己活該..

其實人難免會遇到事情
重要的是後續怎麼處理
傷害已經造成
重點在怎麼善後
總不能說因為妳穿的暴露所以被性侵要自付一半責任
或者因為你上大夜班被搶機率大自己要付一半責任
這個有點強人所難
因為搶人的人也會說我只看到金光閃閃的手飾放在櫥窗那麼明顯
或者強暴犯說她穿那麼暴露所以我順便幫她解脫一下而已
難道這些人這樣子就可以減刑嗎?
這只是推託之詞而已吧
最後所有的性侵犯都會說因為妳比我瘦弱所以被性侵活該或者自付一半責任
不是這樣子的說法吧?
風險不等於責任
對吧?
照你這樣講上次飛官掛掉國防部是否也要說因為你從事比較危險的行業
IDF也不是非常好的機種
所以掛掉自己也要付一半責任...
這還沒講完大概就被打槍打死了

[平凡小任 在  2009-7-29 12: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7-29 12:14 PM

愛上夜店
自己也要負點責任
發表人: arcee    時間: 2009-7-29 12:15 PM

好個韓國爛人,該罵的人沒人注意?
發表人: ssrs    時間: 2009-7-29 12:21 PM

問題在於
就算人到了韓國
還是應該要繼續追拿吧....
後續該做的事警察目前做了嗎?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7-29 12:23 PM


引用:
arcee寫到:
好個韓國爛人,該罵的人沒人注意?

還有加拿大男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8/69/1nwmy.html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7-29 12:27 PM


引用:
ssrs寫到:
問題在於
就算人到了韓國
還是應該要繼續追拿吧....
後續該做的事警察目前做了嗎?

我記得本國人犯法逃到國外有最低本刑的限制(隔地犯)
也就是超過多少刑期的犯罪檢警才會去偵辦
外國人適不適用我就不知道了
而且我們跟韓國和加拿大都沒有邦交
更增加了困難度
第一時間沒有留置早已失去了先機...

[平凡小任 在  2009-7-29 12:2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srs    時間: 2009-7-29 12:30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ssrs寫到:
問題在於
就算人到了韓國
還是應該要繼續追拿吧....
後續該做的事警察目前做了嗎?

我記得本國人犯法有最低本刑的限制
也就是超過多少刑期的犯罪檢警才會去偵辦
外國人適不適用我就不知道了
而且我們跟韓國和加拿大都沒有邦交
更增加了困難度
第一時間沒有留置早已失去了先機...


失去了先機已經發生了...
現在應該還是要做補救
會在台灣性侵的
回到韓國還是可能會
或是效法大陸人肉搜索
把對方資料完整上線
讓他在韓國也不好過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7-29 12:37 PM


引用:
ssrs寫到:
失去了先機已經發生了...
現在應該還是要做補救
會在台灣性侵的
回到韓國還是可能會
或是效法大陸人肉搜索
把對方資料完整上線
讓他在韓國也不好過

為什麼要掌握先機
因為後來的東西很不好辦
今天犯罪者如果是本國人很OK
可是逃到外國就不OK了(這就是為何王玉雲、王又曾...跑那麼快了)
這個人肉搜索恐怕也沒啥用
搞不好人家給的也是假名而已
總之自己小心點
因為檢警也是要修息睡覺的阿
法律沒有空窗期
可是執行法律的開個天窗你就欲哭無淚了...

[平凡小任 在  2009-7-29 12:4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09-7-29 01:29 PM


引用:
ken91寫到:

引用:
kckadck寫到:
信義分局偵查大隊長黃國珍 < 這個人慘了

不不不...
把警察的"福利"講得理直氣壯,我想他紅了,以後升官定了,兩條線升三條線.


這些ABC  說不定父母也是有頭有臉的人士
會有這個九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可能也是上面高層有來關心一下  要這位隊長不可以苛摳部屬的休息時間
隊長這麼盡忠職守地完成長官交付的命令
表面懲處意思意思  給社會及受害家屬一個交待
後續自會再給個滿意的獎勵
發表人: ycm    時間: 2009-7-29 01:55 PM

本案應該要凸顯是警察的粗心吧
如果每件案子,警察的心態都是這樣的話
我們民眾要擔心了  


至於受害人是不是要自愛不上夜店該另外討論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09-7-29 03:04 PM

加害人也要抓回來

被害者也要再教育,總不能老是颱風天就偏要海釣偏要登山,動用警消,這樣如何叫人同情

我也是有同情被害人但剩下50%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7-29 03:35 PM

別忘了
警察也有超時津貼什麼的
很辛苦沒錯
可是那是職責所在
推不掉的
就像阿兵哥有的過年也沒辦法放假
醫院醫生要輪班一樣
這被害人是很可憐沒錯
如果你把他想成是自己親人的話情何以堪
如果家裡遭小偷了警察來跟你說你家裡鐵窗做得不夠好
我想每個人都只剩被同情一半而已
因為凡事都有破綻
理想中應該做到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才對
可是時代變了
穿少一點被侵犯是應該
空姐美型被摸是正常
地上掉一百萬不拿白不拿
哀...

[平凡小任 在  2009-7-29 03: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09-7-29 04:16 PM

時代變了,最近流行
家裡有鑽石的,要大開門戶展示鑽石
然後被偷了再來怪警察不力

家裡秀鑽石被偷是應該
哀...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09-7-29 04:36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shiuh寫到:
愛跑夜店會有一定的風險
其實有一半是自己活該..

其實人難免會遇到事情
重要的是後續怎麼處理
傷害已經造成
重點在怎麼善後
總不能說因為妳穿的暴露所以被性侵要自付一半責任
或者因為你上大夜班被搶機率大自己要付一半責任
這個有點強人所難
因為搶人的人也會說我只看到金光閃閃的手飾放在櫥窗那麼明顯
或者強暴犯說她穿那麼暴露所以我順便幫她解脫一下而已
難道這些人這樣子就可以減刑嗎?
這只是推託之詞而已吧
最後所有的性侵犯都會說因為妳比我瘦弱所以被性侵活該或者自付一半責任
不是這樣子的說法吧?
風險不等於責任
對吧?
照你這樣講上次飛官掛掉國防部是否也要說因為你從事比較危險的行業
IDF也不是非常好的機種
所以掛掉自己也要付一半責任...
這還沒講完大概就被打槍打死了

[平凡小任 在  2009-7-29 12: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一個夜店女怎麼能和上大夜班和開idf比
一個是上不良場所大都是去賣弄風騷,雖然不違法但不能和上大夜班和idf的人相比
上大夜班是為了生活,不上沒飯吃,又不是故意要走夜路
開idf為了保護人民,已經不是很好的機種還是在開很委屈了,死的是駕駛員耶,駕駛員練飛是為了保護誰,保護你我阿,怎麼能和上夜店女的遭遇相提並論
固然夜店女受害也要討公道,但他的遭遇同情性和上夜班,idf完全不同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09-7-29 04:44 PM

夜店女也是需要錢過生活啊
所謂「含LP,拿LV」
要過奢華的生活,不得已啊!
發表人: lin8lin    時間: 2009-7-30 07:39 AM

警察辦案的速度取決於幾點:
1.案子的輕重
2.被害人的背景
3.加害人的背景
4.有沒有績效
凌晨2點,夜店女子被性侵,也找來嫌犯問話了,壞就壞在
信義分局偵查大隊長黃國珍:「訊問完以後,已經是深夜,深夜以後,我們的同仁就做一個休息,(韓籍嫌犯)他不符合刑事法裡面88條之1,逕行拘提的要件。」
如果他說:「(韓籍嫌犯)他不符合刑事法裡面88條之1,逕行拘提的要件,所以只能放他回去」
這樣就是法律的問題,跟警察休不休息沒關係

ps我覺得警察就算沒有拘提,也應該留置嫌犯24小時

[lin8lin 在  2009-7-30 07:42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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