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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凌晨飆車輾人致死 飆仔遭求刑12年 [打印本頁]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09-9-8 10:49 AM     主題: [分享]凌晨飆車輾人致死 飆仔遭求刑12年

凌晨飆車輾人致死 飆仔遭求刑12年
更新日期:2009/09/07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7/5/1qn23.html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7日電)男子黃瀚輝、鄭閔升等11人,霸占道路逆向飆車,導致侯姓被害人機車被撞擊倒地,頭顱被輾過致死。板檢今天偵結,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分別將鄭、黃兩人求處12年、8年徒刑。

起訴書表示,年齡從18歲至23歲間的黃瀚輝、鄭閔升、陳建志、陳建良等11名被告,4月5日凌晨3時40分,在蘆洲市清潔隊附近集結,與其他30多輛機車,在蘆洲環堤大道往蘆洲方向逆向飆車。

起訴書說,這些集體飆車族,佔滿整個車道,被害人侯德添剛好騎機車順向經過,鄭閔升的機車撞擊到被害人,兩人倒地不起。侯德添倒地後,在鄭閔升後面飆車的黃瀚輝,隨後輾過侯德添頭部,使得被害人顱骨出血致死。

黃瀚輝在肇事倒地清醒後,並未將侯德添送醫救護,但其他飆車男子則將黃瀚輝與鄭閔升兩人送醫後離開現場。

警方依據被害人家屬提告調查,並調閱路口監視器後,將11人移送檢方偵辦。

板檢今天偵結認為,被告等正值青壯年,卻無視政府防飆政策,不顧人命午夜飆車,應嚴懲以遏止此一歪風。鄭閔升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犯後狡飾,未與被害人和解,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

至於黃瀚輝,板檢表示,有悔意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求處8年徒刑;其餘被告分別求處8個月或4個月不等徒刑。980907

PS 那天我也有經過 當時一看到一堆車衝來
下的趕快躲到旁邊去
說真的 一堆車朝你衝過來 真的很恐怖 ^^"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09-9-8 10:55 AM

判真輕......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9-8 11:11 AM

人權團體功不可沒
發表人: 木箱    時間: 2009-9-8 11:33 AM

判太輕 + 1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11:38 AM


引用:
atree寫到:
人權團體功不可沒

我覺得要搞清楚狀況
假設法律是寫飆車致人於死唯一死刑
那顯然這樣判是唯一死刑,判錯了
可是這個帳面上判十幾年
法律就這樣寫你還能怎麼辦?
關人權團體什麼事?
如果一個罪量刑在10~20年之間
這樣判也只是法官的裁量而已
與人權團體有何干係?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09-9-8 12:10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atree寫到:
人權團體功不可沒

我覺得要搞清楚狀況
假設法律是寫飆車致人於死唯一死刑
那顯然這樣判是唯一死刑,判錯了
可是這個帳面上判十幾年
法律就這樣寫你還能怎麼辦?
關人權團體什麼事?
如果一個罪量刑在10~20年之間
這樣判也只是法官的裁量而已
與人權團體有何干係?


其實應該是法律不健全
而"利法院"的"利委" 也只會在那亂吠
也不修法 有些條例早就該改了
每次等到搞出人命 才再補救
多年前 有人說 台灣法律比歐美落後五十年
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 早就應該要 追上了
但是在我的眼中看來 還是落後五十年!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9-8 12:10 PM

判死型也沒用~除了人犬團體的壓力外
還有人犬律師出身的部長也不會簽名執行

[cys070 在  2009-9-8 12: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9-8 12:13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atree寫到:
人權團體功不可沒

我覺得要搞清楚狀況
假設法律是寫飆車致人於死唯一死刑
那顯然這樣判是唯一死刑,判錯了
可是這個帳面上判十幾年
法律就這樣寫你還能怎麼辦?
關人權團體什麼事?
如果一個罪量刑在10~20年之間
這樣判也只是法官的裁量而已
與人權團體有何干係?


所以我不想講太白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12:17 PM


引用:
cys070寫到:
判死型也沒用~除了人犬團體的壓力外
還有人犬律師出身的部長也不會簽名執行

[cys070 在  2009-9-8 12: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我記得
前一任好像也沒執行
好像滿久都沒執行了吧
所以沒有用的
關於廢死可以參考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386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12:1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dayi    時間: 2009-9-8 12:19 PM

不用判死刑啦
判那些垃圾也被車輾輾看
輾過之後就隨他去
但我會用大卡車輾碎那些垃圾的手腳就是了
沒手沒腳看他再怎麼飆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9-8 12:20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cys070寫到:
判死型也沒用~除了人犬團體的壓力外
還有人犬律師出身的部長也不會簽名執行

[cys070 在  2009-9-8 12: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我記得
前一任好像也沒執行
好像滿久都沒執行了吧
所以沒有用的

我不贊成廢死刑~

那些部長最主要是怕事~
台灣某些人喜歡強調罪犯人犬~且人犬團體勢力好像滿強大的

受害者的人權反不被重視


現在好了又出個人犬律師部長

更不可能

[cys070 在  2009-9-8 12:2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12:24 PM


引用:
kenken寫到:
其實應該是法律不健全
而"利法院"的"利委" 也只會在那亂吠
也不修法 有些條例早就該改了
每次等到搞出人命 才再補救
多年前 有人說 台灣法律比歐美落後五十年
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 早就應該要 追上了
但是在我的眼中看來 還是落後五十年!

法律固然是一個問題
但問題在於你有沒有確實去執行法律
像我昨天看一個新聞
美國一個法官好像有判一個不得假釋
那就表示不管你在獄中表現如何
就沒辦法放出來
不過他們地大物博
可以關很多人
我們台中監獄雖然號稱東南亞最大→好像是,不太確定
可是好像也人滿為患
而且有人會認為監獄蓋太多是一個國家不進步的象徵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12:27 PM


引用:
cys070寫到:
我不贊成廢死刑~

那些部長最主要是怕事~
台灣某些人喜歡強調罪犯人犬~且人犬團體勢力好像滿強大的

受害者的人權反不被重視


現在好了又出個人犬律師部長

更不可能

[cys070 在  2009-9-8 12:23 PM 作了最後編輯]

要知道
人權團體固然可以改變修法的方向
可是他也只是改變修法方向的其中一小部份而已
很強大?
我不這麼認為
只是躺著都會中彈而已
怪人權怪東怪西
怪立委諸公可能還比較實際點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9-8 12:34 PM

問題是死刑還未廢止
前任和現任部長為何不簽名執行該做的事?
某些法官為何不敢判該判的刑罰?

它們不過是沽名釣譽 ~不想當罪人讓人犬團體鬧上新聞版面

[cys070 在  2009-9-8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12:45 PM


引用:
cys070寫到:
問題是死刑還未廢止
前任和現任部長為何不簽名執行該做的事?
某些法官為何不敢判該判的刑罰?

它們不過是沽名釣譽 ~不想當罪人讓人犬團體鬧上新聞版面

[cys070 在  2009-9-8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那就得再回到法律面了
要知道
過失致死
或者
使人重傷致死的刑度到底在哪裡
法官依據什麼原理情狀來判斷的
這些都有法可循
單怪人權團體
本身意義不大
甚至於事無補
而且人權團體也不等於法官更不會等於法條

而且法律講究比例原則
如果殺害直屬尊親屬是唯一死刑
那麼飆仔這種殺害不相關的人是不是能夠達到跟死刑同樣高度的量刑標準
還有待商榷
以前古典主義那種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沒有了
他考慮的是你犯行的態樣和事後有沒有悔過之類的
我換句話講好了
假設今天你是某公司的負責人
你底下的車都你的名下
有一天你的業務員開車出去把人家撞死結果人跑了
最後責任落到你身上
請問
您也會義無反顧的扛起死刑嗎?
按照正義魔人的看法
你應該會百分百扛起死刑
因為一命還一命、儘管人不是你殺的可是你有責任
您會同意嗎?
有待商榷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12: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9-8 12:50 PM

至於這新聞講的飆仔也不是要判他死刑~

只是有感而發
基本上我覺得台灣法律有些要修改是真的
同法條法官,檢查官還有律師能有各自有不同解釋也真是夠扯
(寫的不夠明確還是有漏洞可以鑽)
往往變成口水和漫長的訴訟程序

法律人本身也是個問題
有些判例很誇張
像前陣子偷電腦30多歲博士生跟本就該去吃牢飯
檢察官居然給它緩起訴~
今天若換一般社會人士會一樣待遇嗎?
這個大家應該看很多了......

人權跟本是因人而異

[cys070 在  2009-9-8 01:2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12:56 PM


引用:
cys070寫到:
基本上我覺得台灣法律有些要修改是真的
同法條法官,檢查官還有律師能有各自有不同解釋也真是夠扯
(寫的不夠明確還是有漏洞可以鑽)
往往變成口水和漫長的訴訟程序

這些法律人本身也是個問題

如果您讀過法律
你就會知道有什麼甲說乙說還有丙說
而這東西刑法不少
你不能說他錯
因為法律的演變就是如此
如果說一是一說二是二
那就回到我之前講的古典主義
那麼家裡的行照趕快拿起來看一看是不是自己的名字
搞不好會多好幾條死罪

你可以把刑法法條拿起來看一下
裡面有個生母殺嬰罪
照道理殺人就是不對何況是至親的小孩
可是他是有時代背景的
以前很多人養不起小孩結果不想讓小孩受苦所以把他們幹掉
因此這個罪跟其他殺人罪比起來判比較輕
反正他都是有個理由可以遵循的
一命抵一命?
那麼簡單就好了
那麼簡單的話
每個人都是法官
而且每個都是結果論
那你就得先祈禱沒有冤獄沒有任何冤枉
證據取得百分百正確無誤才行
而且警察執法看到你違規乾脆直接把你幹掉就好了
根本不需要裁量(因為你的行為可能傷害到其他人)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01:0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9-8 01:04 PM

所以我才不想講太白
雞同鴨講.........講不完阿
發表人: dofei    時間: 2009-9-8 01:05 PM

太輕太輕了~不來個殺雞敬猴
沒有小鬼會害怕的啦
飆仔根本就不在乎別人的用路安全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01:12 PM


引用:
atree寫到:
所以我才不想講太白
雞同鴨講.........講不完阿

我最早看到人權團體
好像是從PCDVD那邊來的
老實說這東西跟人權團體有什麼關係?
躺著也會中槍還真倒楣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9-8 01:13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atree寫到:
所以我才不想講太白
雞同鴨講.........講不完阿

我最早看到人權團體
好像是從PCDVD那邊來的
老實說這東西跟人權團體有什麼關係?


說來話長

因果關係

01 PTT也是早有批評過
所以~~你去01 PTT 發個文 問一下說不定可以知道的多一點

簡單一句話~~事情一體兩面,怎麼去爭也是浪費時間

[atree 在  2009-9-8 01:1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01:17 PM


引用:
atree寫到:
說來話長

因果關係

刑法裡也有一個因果關係理論
譬如你常常會看到的
某某人之死與某某某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所以某某某該當其罪

可是用因果關係來比問題也不少
因為因果關係可以亂扯
好比A殺了B
法庭上可以說因為A的父母生了A不然A怎麼殺B→A的父母躺著也中槍
A的父母又講話了
說我們的父母生了我們不然哪有我們→A的父母的父母躺著也中槍
然後一直推推推
你信不信最後太陽和地球都跑出來說話了?

因果關係?
不切實際

至於PTT?
我都不去那裏的
似是而非的東西太多
回歸制度回歸法律才有解決的方法
回歸一些像泡沫一樣的東西不切實際
首先要你定義人權團體你就定義不出來了
怎麼還有後續的東西呢?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06:4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09-9-8 02:00 PM

這本來就是地表最強召喚獸的問題 , 呼喚一下優娜 ......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09-9-8 02:29 PM

到google查人權團體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 ... a=&aq=f&oq=

幾乎都是負面的話

人權團體什麼都管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9-8 07:16 PM

有機會的話我會分享以前我補習班上課刑法的錄音
看到這篇
讓我想到阿波卡獵逃
當時一連串的天災讓人民恐慌
主事者為了平息民怨砍人頭來請求上天原諒
個人是覺得冤親債主還是要搞清楚比較好
如果有一天你遇到事情了
到法院去說我要告人權團體
不知道誰會來列席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09-9-8 08:25 PM

人權團體告不得的 , 因為它地表最強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09-9-9 07:17 AM


引用:
sakillll寫到:
到google查人權團體
http://www.google.com.tw/search? ... a=&aq=f&oq=

幾乎都是負面的話

人權團體什麼都管


有一件事他們不會管
那就是......受害者的人權
發表人: libero    時間: 2009-9-9 07:22 AM

過度維護人權就成「偽善者」了..........
發表人: ggb255    時間: 2009-9-9 10:51 AM

簡單來說就是
不是壓到跟自己有關係的人.
就可以用所謂的客觀.條文.在一範圍間找最輕的來行使發落.

壓到跟自己有關係的就是希望能夠比較接近以牙還牙的判決(這很合理).

因為沒有違規還被逆向行駛的撞死.違規還致人於死的.
居然只要繳交12年.相當於從國小唸到高中畢業的勞改.實在太划算了.

我只知道打破摔壞別人東西.撞壞別人的車.通常是賠等值的代價.


但是以人的一生平均60年來說.這樣可以殺5個.
如果活超過60歲.還鑽到要偷笑.

怎麼看都是殺人犯比較划算.難怪大家都想當壞人.
發表人: killer00    時間: 2009-9-9 07:44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cys070寫到:
問題是死刑還未廢止
前任和現任部長為何不簽名執行該做的事?
某些法官為何不敢判該判的刑罰?

它們不過是沽名釣譽 ~不想當罪人讓人犬團體鬧上新聞版面

[cys070 在  2009-9-8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那就得再回到法律面了
要知道
過失致死
或者
使人重傷致死的刑度到底在哪裡
法官依據什麼原理情狀來判斷的
這些都有法可循
單怪人權團體
本身意義不大
甚至於事無補
而且人權團體也不等於法官更不會等於法條

而且法律講究比例原則
如果殺害直屬尊親屬是唯一死刑
那麼飆仔這種殺害不相關的人是不是能夠達到跟死刑同樣高度的量刑標準
還有待商榷
以前古典主義那種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沒有了
他考慮的是你犯行的態樣和事後有沒有悔過之類的
我換句話講好了
假設今天你是某公司的負責人
你底下的車都你的名下
有一天你的業務員開車出去把人家撞死結果人跑了
最後責任落到你身上
請問
您也會義無反顧的扛起死刑嗎?
按照正義魔人的看法
你應該會百分百扛起死刑
因為一命還一命、儘管人不是你殺的可是你有責任
您會同意嗎?
有待商榷

[平凡小任 在  2009-9-8 12: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看你分兩段來寫,內容也是分開敘述,我就分開表示

第一,你看沒看新聞,說這樣的話,情有可原,不然,除非是在像是新加坡或中共那樣的地方之外,只要藉題發揮,越是所謂的民主國家,越會「聽」他們的話,所以不要太鐵口

第二,你這比譬根本不對,就連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贓物,都是要付法律責任,更何況是明知道會危害他人,仍然蓄意飆車的那些人,若依「你的」比例原則,前者則無需負起任何責任

再說,殺人可以後悔,但被殺的人有沒有機會後悔?請給予同樣的比例原則,不能因為受害者先死,就失去所有應得的權力

如果你說的成立,等同法律認可謀殺行為,因為殺的都是非直系親屬,而且與飆車的人同樣的意圖~為了對自己有利而殺人,所有理應適用同樣的待遇

你最後那個例子有太多可議之處,真要說,可能有責任,也可能沒責任

如果你是客運的老闆,但因為你要壓低成本,所以不讓車子定期保養,以致駕駛出車禍撞死人,你當然要負責,依情節輕重,未必不會判到死刑 (如果你到庭上胡說八道,亂推責任,死不認錯,毫無悔意,兼引起公慎,陳進興將與你同在)

如果你是快餐店老闆,叫員工去外送,結果員工撞死人,你不會付出刑事的法律責任,因為你不是出車禍的直接主因,但民事上,還要依當時情況而定,所以仍是那句話:可能有責任,也可能沒責任

不論如何,那個例子不適用樓主的新聞,因為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可以做為相提並論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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