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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4-7 10:02 PM     主題: [轉貼]警察對檳榔西施使出柔道側摔

蘋果動新聞比較清楚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92/IssueID/20100407


[flash]http://www.youtube.com/v/5Y7ahTepnVA[/flash]

[ROACH 在  2010-4-7 10:0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hk0955    時間: 2010-4-7 11:06 PM

這算是~~大外割嗎????
發表人: nbaboy24    時間: 2010-4-7 11:15 PM

沒必要對女生動粗吧
就算她再怎麼可惡,也不要對她動手
這下子自己也要倒楣了
發表人: gff315    時間: 2010-4-8 12:29 AM

西施先口爆  警察動手還擊

蘋果
[flash]http://www.youtube.com/v/bpXyPFVpURg&hl=zh_TW&fs=1&rel=0&border=1[/flash]

東森
[flash]http://www.youtube.com/v/fHndoTwPVjw&hl=zh_TW&fs=1&rel=0&border=1[/flash]

三立
[flash]http://www.youtube.com/v/9l9dk3zBSLg&hl=zh_TW&fs=1&rel=0&border=1[/flash]
發表人: kkjkj    時間: 2010-4-8 12:36 AM

有必要這樣嗎? 穿涼一點而已阿.....
流氓+白目小孩在耍狠+白.....為啥就不敢這樣摔......

剛剛看完每一版XD~有點晚
現在很多(正妹?)仗著自己是女的也有姿色
都會這樣貝戈戈~但又何奈呢~出手就是錯
如果錄下來不動手直接請她老闆來~事情就不一樣了~
但是怒氣會衝過理智~我也祈禱這位警察沒事情~
至於那位女人....紅了....是好事嗎

[kkjkj 在  2010-4-8 03:37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gff315    時間: 2010-4-8 12:42 AM

雜誌-尤物
http://www.usexy.cc/

西施的無名
http://www.wretch.cc/blog/s3821520/31710010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4-8 01:02 AM

警察的確是有執勤當的問題
另外  我也滿討厭有些女生愛裝大姊頭的樣子
很愛嗆聲  一付有種就來輸贏的氣勢
等真的吃到虧了  就又說大男人欺負小女人
個性要那麼嗆  也要有嗆的本錢
發表人: 嗚^^c    時間: 2010-4-8 01:41 AM

果然是尤物

自己白目又愛嗆,警察也是自己在點火
發表人: giogioh    時間: 2010-4-8 02:33 AM

現在當公務員的倒楣啦,什麼事都只要鬧大是非就沒了

爽到誰?西施現在不就紅了嗎?
反正現在不要臉的最大啦
發表人: black0927    時間: 2010-4-8 02:49 AM

在國外 那西施 可能掛了吧 因為襲警....
我不替那西施說話 因為他有點欠打!!
發表人: bio    時間: 2010-4-8 03:00 AM

台灣好像沒人在怕警察
一堆包圍派出所的

6樓的貓女撲克牌,好想要
發表人: LAEET    時間: 2010-4-8 06:54 AM

警察執法過當是一定有的
要收錢也要抓
這就是我們台灣的警察
比黑道還黑...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4-8 08:13 AM


引用:
black0927寫到:
在國外 那西施 可能掛了吧 因為襲警....
我不替那西施說話 因為他有點欠打!!


我替那位西施說話,因為這個社會並不曾保護過她,這個社會是看誰比自己弱小就欺侮誰,如果對方是政治人物,警察還敢對她使用暴力嗎,容我酸個一句話:為什麼我聽起來就是警察在挑釁呢?(文章節錄如下)

被摔西施顏如憶輕解羅衫露酥胸 從小歷經多次家變壓力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被警察摔倒在地的檳榔西施顏如憶,人長得相當漂亮,身材又好;經過記者追蹤發現她不但兼差拍攝男性雜誌封面,照片幾乎全裸,作風非常大膽,而且正在參加一家媒樂事業公司的選秀活動,似乎很想紅出頭的樣子。不過,仔細看她的網誌,可以發現才19歲的她,從小就歷經家變,心中承受了極大的壓力。

如果進入她的網誌卻可以發現她的成長歷程並不順遂。她先經歷了父母離異,在《母親》一文中,她寫道,「在過幾天,就要跟所謂的『母親』住了。可是一點開心的感覺都沒有,因為好陌生……她從小就重男輕女,沒有一天沒被她打的,……自從她跟我最愛的爹地離婚,我跟那個『母親』就沒再連絡……。」那時她 17歲,她的母親與父親在她7歲時離婚,她整整10年沒與「母親」說過話。

接著更令她傷痛的事發生了!那就是她依靠的父親過世,但是其他的親人卻在此時繼續傷害她和弟弟。在《毒婦》一文中,她罵其中一位姑姑「惡行惡狀」,因為「當初我爹地過世,把我爹地的銀行、郵局存款,全部提領,大約10萬……。」 ,此外,她大姑姑幫父親出的20萬喪葬費,以及別人包的奠儀、補助金等,也都被這位姑姑拿走了,她和弟弟都痛恨這位姑姑。

顏如憶又說,「當初我爹地走的太急,什麼遺言都沒交代,所以只好先跟我姑姑住在一起,但是這是我痛苦的開始……,我們沒怨言,因為她當時,是我們唯一的支柱。」她繼續寫,「我會記住,她當時是怎樣對待我,我恨,我會記住她當時怎樣答應我爸的…。」她還要記住那位姑姑是如何打她,是怎麼對待她與弟弟的。」

她心裡非常想念已辭世的父親,在《壓力》這篇文章中,她寫道:「17歲的我,我就要承受一般大人的壓力,我撐得住嗎?想回到過去,回到我們之前4個人的家……,爹地,我真的好想去陪您,但是我答應過您,我要好好照顧弟弟……。」

而在最新的〈要留言的看這》的文章中,她要大家別再問她還有沒有讀書?為什麼不讀書?在做什麼工作?她說,「我沒有不讀書,有錢早就讀了,不懂的事,請別亂發言,隨便亂給自己的觀點,看了就不爽。

http://www.nownews.com/2010/04/08/91-2588977.htm

[umin 在  2010-4-8 09:4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voodoo8    時間: 2010-4-8 08:48 AM


引用:
nbaboy24寫到:
沒必要對女生動粗吧
就算她再怎麼可惡,也不要對她動手
這下子自己也要倒楣了


女生就可以罵人?? 還不準警察抓她?? 要是在美國看看  一樣的啦 警察伯伯幹的好啊
發表人: voodoo8    時間: 2010-4-8 08:51 AM

這跟之前小煞事件支持者一樣
老是用身世不好來當做可以做一些法律或者不對的事

我是單親家庭所以就XXXX 所以我沒錯???

我是身世可憐所以就XXXXX 所以抱歉這次犯法可以不算我下次不敢了 下次再被抓到用一樣的說法再來一次????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8 10:02 AM


引用:
我替那位西施說話,因為這個社會並不曾保護過她,這個社會是看誰比自己弱小就欺侮誰,如果對方是政治人物,警察還敢對她使用暴力嗎,容我酸個一句話:為什麼我聽起來就是警察在挑釁呢?(文章節錄如下)

流浪漢們站起來吧
看到警察記得嗆個一兩句
這社會欠你們的阿

同情弱者也要記得有是非觀念才好
不然不過是爛情而已
警察執法過當是事實
但是
我替那位警察說話
因為這個社會從來沒有保障過警察
這個社會是看誰臉皮厚敢先開記者會的人就贏
那女的不也是仗者警察不能動手打人才敢嗆他
如果對方是個黑社會大哥
那女的還敢嗆聲嗎
容我也酸個一句:我怎聽都是那女的在挑釁

話說理盲又爛殤這句話還真適合台灣人

[ad5747 在  2010-4-8 10:09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4-8 10:11 AM

警察跟流氓一樣 我也碰過

不過重點是自己的態度

西施這樣搞 雖然還是可以咬警察執法過當 但是他自己也會吃上不少罰單

算是兩敗俱傷

我遇到流氓警察 都是純蒐證 不抵抗

讓自己在理字上 立於不敗之地

除非警察可以讓我回不了家 不然倒楣就是他
發表人: sdwcw    時間: 2010-4-8 10:12 AM

髒話胭脂馬遇上暴怒關老爺

這種的想紅喔
看A片我都還要找女優妖嬌性感帶點羞澀的
髒話飆不停的鳥態度..還有誰硬的起來
大概只有態度傲慢被人抓去蛇縛凌辱那種戲路比較適合她吧


*****************************************************


台灣警察真悲哀
給人觀念就是收黑錢..欺善怕惡..辦案推諉..吃案假案..執法過當

然而現實中..
就算遇到挑戰警察執法尊嚴的行為
上司為了平息輿論..執法後也可能被上司逼著道歉
遇到可能會危及自身安危的時刻開槍
開槍後也要被質疑濫用槍枝

民代施壓..群眾包圍警局..
警察的尊嚴在哪??

不否認警察中有害群之馬..但也不要忘了警察中也有認真執法的
不否認警察會有執法過當..但也不要忘了許多惡劣的人是如何挑釁公權力
公權力是全體人民所賦予警察的
現在人還尊重公權力嗎??

到底是警察無能不值得尊重??
還是某些人的不尊重導致警察無能??
雞生蛋..蛋生雞


有點感嘆..
台灣這種情理法的社會..習慣於讓人情凌駕於法之上
許多人抱持的觀念是"天大地大我最大""沒抓到判刑就不算違法""出事了還可以找人橋"
最可憐的就是被社會大眾指責的認真執法基層員警

爛的警察反正也不怕罵
與黑道勾結收黑金打混..穿梭於無間道中
老油條混日子的也被罵習慣了
能辦的加減辦..吃力不討好的就少囉唆
而認真負責的員警
只能在電視台表揚好人好事時才發光發熱一下

大家不要忘記..滿腔熱血的菜鳥警察..
總是在遭遇許多讓他無力的事情後才會磨平稜角變的油條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8 10:22 AM

樓上的說到我心坎裡了
可惜花只能送三朵
我最度藍那種邊襲警邊喊警察打人的暴民了
發表人: Louisgaru    時間: 2010-4-8 10:26 AM

的確有點過當 , 不過我覺得西施也是白木
別說警察,普通人被別人罵五個字能不生氣..一直挑釁
還要怪人家怎麼EQ那麼差嗎
發表人: 小A    時間: 2010-4-8 10:33 AM

我覺得兩方都有錯
女生錯在仗著自己是女生,口無遮攔,公然挑戰公權力。
警察錯在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如果有控制好,直接告他妨礙公務跟辱罵員警,一樣可以達到該有的效果;而不是因為被辱罵而失控公報私仇。
在個人方面不知道可不可以另外再告她毀謗...

[小A 在  2010-4-8 10: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4-8 10:35 AM

所以說囉,想找律師,我需要錢脈和人脈,如果都沒有......,那麼

當警察在恐嚇我時,不要反抗,讓他搞我,要裝自閉,不然會從原本的超速罰單,變成安全帽不符規定、車牌污損,再增加成妨害公務。
當法官在訓斥我時,不要反抗,讓他搞我,要裝可憐,表現出悔過的樣子,凡是死刑的人都可以改判無期徒刑。
在監獄中暗示我時,不要反抗,讓他搞我,要裝乖巧,凡是無期徒刑的人都可以早點假釋,關個幾年就可以提早出獄。
當記者在訪問我時,不要反抗,讓他搞我,不要多話,才不會出現「被摔西施輕解羅衫露酥胸」,這麼奇妙的標題。
當檢察官要我當證人時,千萬不要傻傻的去做,不然等到犯人出獄時,就換我死了...

最後,如果我想找免費律師,想找人權團體,想找國外的政治庇護,那麼我要殺人....
(但要記得殺人前務必喝酒,以及不要殺害直系血親,另外最好是去醫院拿個精神疾病的醫院證明...)

另外說明:以上描述皆非開玩笑,雖然講得蠻靠背的,但都是有事實作為依據,請勿以玩笑的心情看待,畢竟這個社會還蠻黑的。

[umin 在  2010-4-8 11:0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11:37 AM

老實說  我看完後的感想是  警察濫用職權

第一  台灣警方會有  有牌流氓不是沒有原因的 第一台灣警察自己本身對法律並不比百姓瞭解多多少 至少很多警察被我噹過  本身又習慣性把公權力放在身上當擋箭牌  所以造成濫用職權

第二  警察發現檳榔妹穿著暴露   可以直接開單取締或規勸要求立即改善   一開始就拿出錄音筆不就代表著  他有意搜證嗎?  既然要搜證  哪可否我先給予一個假設  警察先挑釁再開始錄音取證

第三 大家都有看到  警察對檳榔妹行動上有做限制動作  這一點早已違法  人身自由  她並非是什麼重大現行犯  更別說警察後來所作的攻擊動作與強制性制服動作  這又犯了傷害與過當使用公權力

第四 看到不少人都說 警察很可憐如何又如何  我只想說幾句  就算檳榔妹公然侮辱又如何 警察不是有錄音存證嗎  可以直接法律途徑處理 假設如果今天換做是你在上班時遭受同樣的警察處理方式 你們又做何感想
第一檳榔妹可是個女性
第二她可不是什麼重大現行犯更沒有持武器攻擊傷害警員的行動 這樣粗魯的對待一個女性 是應該做的事嗎?

[yihdor 在  2010-4-8 11:38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4-8 11:44 AM

當然  這位小姐的人生遭遇是值得大家同情
但是面對警察執勤  尤其是你又爆粗口  你要警察怎麼辦呢
難道要警察知難而退  摸摸鼻子離開嗎  
這樣子網誌恐怕會寫  警察就是俗仔  罵個兩句也不敢怎樣就走了
後來這小姐是說  警察為了追求第三攤的小姐  因此打壓她們第一攤的生意
其實我一開始是以為  警察要來搭訕她  但她一直沒給好臉色  累積下來才會有此事件

也希望警察先生將來面對各種流氓擾事的時候
也能夠用這樣強硬的態度  不管是外割還是過肩摔  都一併使用出來
今天新聞有報
高雄有一群青少年半夜不睡覺  聚集在24小時餐飲店
騎著改裝機車在路上呼嘯  打架鬧事
附近鄰居受不了而報警  警察也是一付莫可奈何的樣子
而且報導還說  餐飲店的老闆本身就是地方的"有力人物"

題外話  這西施會不會下一步就要進軍演藝圈了啊
雜誌封面也上了  新聞也上了
長相也還不錯
相信那些喜歡玩弄人性的變態製作人應該會想辦法在她身上榨出一點價值來...

[天涯浪子 在  2010-4-8 11: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8 12:10 PM


引用:
yihdor寫到:
老實說  我看完後的感想是  警察濫用職權

第一  台灣警方會有  有牌流氓不是沒有原因的 第一台灣警察自己本身對法律並不比百姓瞭解多多少 至少很多警察被我噹過  本身又習慣性把公權力放在身上當擋箭牌  所以造成濫用職權

第二  警察發現檳榔妹穿著暴露   可以直接開單取締或規勸要求立即改善   一開始就拿出錄音筆不就代表著  他有意搜證嗎?  既然要搜證  哪可否我先給予一個假設  警察先挑釁再開始錄音取證

第三 大家都有看到  警察對檳榔妹行動上有做限制動作  這一點早已違法  人身自由  她並非是什麼重大現行犯  更別說警察後來所作的攻擊動作與強制性制服動作  這又犯了傷害與過當使用公權力

第四 看到不少人都說 警察很可憐如何又如何  我只想說幾句  就算檳榔妹公然侮辱又如何 警察不是有錄音存證嗎  可以直接法律途徑處理 假設如果今天換做是你在上班時遭受同樣的警察處理方式 你們又做何感想
第一檳榔妹可是個女性
第二她可不是什麼重大現行犯更沒有持武器攻擊傷害警員的行動 這樣粗魯的對待一個女性 是應該做的事嗎?

[yihdor 在  2010-4-8 11:38 AM 作了最後編輯]

第一 三點我是很讚同啦 雖然我不覺得噹警察有什麼好得意的就是
第二點不知道是從哪蹦出來的
第四點更是莫名其妙
讓我來改一下
第四 看到不少人都說 西施很可憐如何又如何  我只想說幾句  就算警察公然打人又如何 西施不是有驗傷提告嗎  可以直接法律途徑處理 假設如果今天換做是你在上班時遭受同樣的潑婦罵街處理方式 你們又做何感想

警察是有牌流氓
不過愛跟警察對著幹的無牌流氓
也高尚不到哪去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0-4-8 12:15 PM

怪了..不就是一個違法..一個非法執勤
干家世什麼事?..干警務人員什麼事?

台灣就只有那個妹有可憐的過去?
那個條子個人的不法行為..正當執勤的警察們也只能默默承受?

簡單看事情...怎麼來怎麼去..
凡事無限擴大...也只是把原來的焦點模糊掉

一個是口無遮攔...一個是EQ不好 ..湊一起會出問題..不意外~~


P.s.
我家世也不好..那我就可以去對人不客氣嗎?
越是知道自己先天條件不好...就越是要警惕自己..沒犯錯的本$$...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8 12:23 PM

幾家媒體所節錄的畫面都不同,從店內看到店外,一開始,還完全不理員警斜坐椅子上照做生意,這邊就完全是不顧勸導,沒有穿回衣服的意思
之後那女的變成嘴也罵手也帶有施暴動作(推開員警),到這邊就足以帶回警局
不過他該做的是請求分局派女警支援帶回警局...而不是把人推出去壓制
壓制的動作是應該,對方帶有反抗意識
而且對警察的訓練來說,越反抗,加強壓制是反射動作
(這一點可以找看看今天的新聞,是一個改造槍枝的嫌犯,一開始是乖乖的被反扣,報導中途提到他試圖反抗,下一秒就被加重力道壓制)
過不過當要看之後法院的審理,被制服的人可是帶有掙脫意識!
還有違犯刑法可不管是重罪輕罪,因為都是逼國家動用最後手段
---
警察一開始就錄音或錄影,早就是被蓄意反抗事後上電視說警察打人的人,這幾年教育出來的,君不見很多民代衝撞警察後,指著淤血說警察打人
---
女生能不能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會在儘量合理的範圍制止她,讓她不能再打我
從後面抱住她以及騷她癢阿不要想太多
---
推25樓的〔愛跟警察對著幹的無牌流氓,也高尚不到哪去〕
在臺北會常遇到酒駕攔截點,沒喝酒被攔又如何?沒犯罪被攔檢又如何?聊一下天,噗~個一聲照樣上路回家阿

[石頭仔 在  2010-4-8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TK    時間: 2010-4-8 12:41 PM

只能說兩個倒楣的人, 在人生低潮時, 發生了場沒有贏家只有輸家的衝突吧.

我們看熱鬧的, 也要特別小心啊. 別在心情低落, EQ 不見時, 結這類的孽緣啊 ~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4-8 01:01 PM


引用:
石頭仔寫到:
在臺北會常遇到酒駕攔截點,沒喝酒被攔又如何?沒犯罪被攔檢又如何?聊一下天,噗~個一聲照樣上路回家阿

[石頭仔 在  2010-4-8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如果當時你長得像嫌疑犯,或是有奇怪的舉動時,聊完天後,噗~個一聲你就進警局了阿。
如果你當時不乖乖配合進警局,說為什麼要抓我進警局,那麼下一秒鐘可能就是換你被打趴在地上了阿。

以下純屬玩笑:
不是我愛站在和警察相反的立場上,不是我愛找理由來替我自己辯護,只是我長得像嫌疑犯而已D

[umin 在  2010-4-8 01:1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01:11 PM

在這 我做個陳清  所謂噹警察是噹他們對法律不甚瞭解  就想亂安罪名給我  被我用法律糾正
我可以說明一下事件的經過 讓大家有所瞭解
當日  我騎乘機車  中和往新店方向 在秀朗橋上時 由於前方有慢速車輛並行  所以我跟著減速行駛 但後方有一輛機車  由於車速過快 又未保持好安全距離 以致緊急減速後車輛失控打滑後撞上我車尾
所以我停車下來處理車禍  也報警處理  警方來後  做好筆錄  問到... (以下我就以甲方  對方為乙方 警察為丙方為代表)
丙方問  你們雙方打算如何處理?
甲方回  我車輛並未受損  所以不打算要求乙方賠償 單純只是要備案以免後續出現問題造成我個人的困擾
丙方再問  哪麼 乙方呢?
乙方回  我也不知道
丙方再問  哪麼 你要要求甲方賠償你的車輛損失嗎?
乙方回  哪我可以請車行前來沽價再談賠償問題嗎?
甲方對丙方回  現在是我被車撞 我才是所謂的被害者 請搞清楚
丙方回  現在乙方車輛有車損 當然問乙方呀
甲方開始對丙方  交通法律條款教學  
第一 我是前駛車輛被後方來車追撞 這代表 後方來車未"保持好安全距離"  加上"超速"導致追撞前車
第二 報警處理不過是為了備案 以保障我個人的權益  以免被通報"肇事逃逸"(當兩輛行駛中車輛發生碰撞時 即為車禍肇事人  雙方都應報警備案以免造成肇事逃逸)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yihdor 在  2010-4-8 01:2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8 01:31 PM

犯不著幫我假設這麼多,今天我就是會乖乖的跟著走,不會反抗,不會對嗆
我會行使我該有的緘默權.律師在場權.要求告知罪名.要求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刑事上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警察濫權追訴的告訴,被羈押就提冤獄賠償
民事上對警察提妨害名譽損害賠償
行政上我會對監察院告發警察濫權追訴
以上效果如何我不管,我只知道這一切是我沒犯法律上所不容許的事,我可以主張的
發表人: sdwcw    時間: 2010-4-8 01:40 PM

巴哈場外區討論文串
裡面搞笑的笑點倒是蠻多的..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覺得比較客觀的說法...
plumply所言

罵人跟執法一碼歸一碼,警察明顯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十九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根據第四款解釋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檳榔西施手無寸鐵,又是弱女子對警察並無危害之虞,警察對西施施行管束措施,應無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故有過當之嫌。

另外檳榔西施犯公然污辱罪跟妨礙公務罪。

根據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檳榔西施罵人跟不接受盤檢是犯法的,但不代表警察可以執法過當,台灣法律不是寫假的,凡事按照法律來走。


***************************************************


比較搞笑的講法..
xjirmpcl  所言




現在兩性平等

沒說不能打女人

他們只是在切磋功夫

只是女的用嘴攻

男的用手攻

男的技高一籌

將女的絆倒

女的不服輸

所以找媒體說男的作弊耍詐

所以媒體報導出來

播給觀眾看這兩位到底那一位功夫比較好

看男的有沒有耍詐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8 01:48 PM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8 01:49 PM

背後一定有行銷高手 吵新聞
這女的最近有拍寫真 準備進軍演藝圈之類的
而且自己妨礙執法 違法在先
台灣社會太縮限警察權力了
在很多國家 襲警就直接拔槍的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02:24 PM


引用:
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有  警察有錯  他在滋生事端)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這一點 我完全同意.但在做筆錄時  雙方筆錄都很清楚  他與我陳述的完全一樣  所以  基本上 並非是單邊說法)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前面這一點我也同意.但有問題)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4-8 02:31 PM

我覺該名小姐不配合 就應該開始拿出蒐證DV開始錄 然後他還是不配合

就先強制上銬 不給上

就回局裡發通緝令吧

流程走多一點 就可以合理施暴了

當場不應該太粗暴才是 又不是重大刑案

回局裡在玩紙上遊戲 不是更好嗎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8 02:40 PM

強制上銬也會有所謂「人權」團體哭吧
之前新聞 警察抓到一個小偷 就地上銬
就上新聞了 什麼執法過當的
原因是那小偷是老阿嬤
老人犯法無罪嘛?
唉 台灣...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8 02:43 PM


引用:
yihdor寫到:

引用:
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像這樣的車禍狀況  你們遇到了連基本交通法律都不懂的警察  還能忍受得住不噹一下的嗎

基本上你沒錯,但是警察也沒問錯阿   (有  警察有錯  他在滋生事端)
在有造成任何損失的情形中,向雙方要求表達意見是必須的,只採一邊的說法,警察絕對也會出事(這一點 我完全同意.但在做筆錄時  雙方筆錄都很清楚  他與我陳述的完全一樣  所以  基本上 並非是單邊說法)
警察該做的是記錄現場狀況跟雙方所要表達的意見,警察不是法官(前面這一點我也同意.但有問題)
如果對方傻傻的向你提損害賠償而不和解自己認賠,這一切會具案送去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半毛都不用賠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基本上
甲方有沒有過失
不是甲方說了算也不是丙方說了算
是由法官說了算
基本的權利宣導本來就是應該的
(附帶說明:這個還有記在警察手冊上)
那句話是他一定要隨口唸一下的

就跟警察在抓人後還要唸一句你有權保持緘默
難道是在誘騙犯人可以不用乖乖合作
要不要噹他干擾辦案阿

[ad5747 在  2010-4-8 02:4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4-8 02:44 PM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強制上銬也會有所謂「人權」團體哭吧
之前新聞 警察抓到一個小偷 就地上銬
就上新聞了 什麼執法過當的
原因是那小偷是老阿嬤
老人犯法無罪嘛?
唉 台灣...


人權團體有甚麼用?

跟處女團體我覺得差不多

等到被破處以後 就不會在那個團體了..

我雖然不覺得人性本惡

但是也絕非人性本善

人是自私的動物 很多時候只是"沒碰到" 而已

而且如果警察自己拿DV蒐證 又強制上銬被拒絕 我想人權團體也沒啥好說嘴

因為對方 "極度不配合" 然後警方應該就點到為止

改由文書作業 來開罰單 或是通緝之類的

[Ailio 在  2010-4-8 02: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8 02:52 PM


引用:
yihdor寫到:
[quote]石頭仔寫到:
[quote]yihdor寫到:

基本上  警察應對法律條款要瞭解  在我無任何犯錯的狀況下  警察應知  即使上裁決所或至法院都是我勝訴
在乙方不瞭解應如何處理時  應說明清楚  不是直接給予哪樣誤導式的建議
他沒有對乙方說明清楚事件  乙方已然違法  甲方毫無犯罪的情形下 裁決之下乙方毫無勝算可言  卻又誤導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這就是最大的錯誤點   這是在製造事端  又在浪費人民公帑 浪費法院(裁決所)資源


警察是該了解法律,但是警察不能站在法官的位置,跟乙方說你不能提賠償要求會敗訴(曉諭撤回自訴?)
警察只能記錄雙方對事情發生的看法跟對雙方有什麼要求
再說你要求備案在警察那留下現場記錄,不就是怕對方回頭補你一刀
這樣警察把事情挑明了,影響不大,對方也不能等事情稍為平靜後才突然衝出來補刀(很難說對方是不是先裝沒事再伺機補刀)
發表人: lizard640915    時間: 2010-4-8 03:06 PM

對於這件事情,我是挺警察的。
雖然該名警察,執法有過當,但是對比這名檳榔西施的言行舉止,會造成這般結果,是不會讓人意外。
說個題外話,個人是覺得檳榔應該比照香煙,要加印警語,要科徵檳榔稅,因為吃檳榔造成口腔病變而讓幸福家庭
一夕間變成破碎家庭常有耳聞,而且檳榔汁、檳榔渣,破壞市容,造成髒亂,也是常常可見。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03:07 PM

如果再把事情整個拿來探討  哪麼  我以分段來陳述警員濫用職權一一指出
檳榔妹穿著衣物有曝露之虞 但無曝露之實, 內衣外套薄紗本身就是遊走法律邊緣 但無法可供確認這算犯法(檳榔妹可沒裸露三點任一點 若硬要說這是妨害風化  哪麼三點式泳裝不就犯法了嗎)
警方上前可(既無違法之實 當以規勸論)規勸 以保檳榔妹安全  但處理方式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點
檳榔妹 工作穿著是否是店家老闆要求穿著  這我們無法確定  但不可否認  檳榔店老闆可能有此要求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突擊式臨檢也是在警局有備案的  相信當時沒有備案
再者  警員搜證處理時  商家店舖有拒絕的權力  我們來討論一下商家立場好了  既無違法之事實  影響商家作生意  本身就錯了  如有搜索令要求商家店舖配合當然正確  但警員並無相關文件  商家店舖當然可拒絕警員入內執行任何搜證或勤務
後來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畢竟警員可說是無理取鬧  (事端開始應是從檳榔妹打電話給老闆說明有警察跑去檳榔店"靠北"這一句話開始的)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在"店內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當然可以限制檳榔妹離開現場  因後有公然侮辱)
再來  我們回想一下  警員要帶檳榔妹回警局  這應請女警協助處理才是  又或至少要有兩名警員才行(畢竟現在警員並非完全是正直人員所擔任 不可不忌)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當然  我不否認大多警員都是認真 守法的好警員        但這案例本身不像是一個好警員應做的事

[yihdor 在  2010-4-8 03: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4-8 03:15 PM

想請教個問題:為什麼妨害風化是取締檳榔西施,而不是取締他的老闆阿?(警方使出回馬槍了)

顏如憶否認進演藝圈 高職休學當檳榔西施養家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被員警摔倒,一夕爆紅的檳榔西施顏如憶,原來有個坎坷的身世,4年前他父親因為癌症過世,她只好休學,當檳榔西施養家,這幾天她壓力很大,都只能抱著爸爸的遺照哭泣。

被員警以柔道大外割招式摔倒,檳榔西施顏如憶一夕爆紅,臉上的瘀青慢慢退了,顏如憶也畫上淡妝,清秀的臉龐更顯魅力,但其實她有個坎坷的身世,和他感情最好的爸爸4年前因為癌症過世,她只好從高職休學,當起檳榔西施養家。

這幾天的委屈,顏如憶只能抱著爸爸的遺照訴苦,爆紅之後被外界質疑炒作新聞,想藉此踏入演藝圈轉行當藝人,她堅決否認種種的「陰謀論」,並強調被警察過肩摔之後,她只想討個公道

顏如憶因為被警察過肩摔上遍各大媒體,這也引來警方的關切,8日一大早就派人站崗,同一排的檳榔攤全都拉下鐵門,檳榔攤還能不能開,該怎麼繼續營業?這是顏如憶現在最頭痛的事。(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林裕豐、林育泉)

http://www.nownews.com/2010/04/08/11490-2589128.htm

[umin 在  2010-4-8 03:2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8 03:47 PM


引用:
yihdor寫到: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做一下條列整理: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是走法律邊緣沒錯,大法官的定義是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各位看官在心裡想答案,警察逕行規勸合理否?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  這是檳榔妹要不要解釋的問題,她說是老闆要求,那就要找老闆一起來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  是的話!那警察有權限逕行逮捕現行犯,不需搜索令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7.帶回警局部分,警察明顯不合理...
少說到一點
8.檳榔妹一開始是斜坐在椅子跟警察吵,途中還繞過警察照做生意,這算不算不服警察規勸?

[石頭仔 在  2010-4-8 03:5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04:07 PM


引用:
石頭仔寫到:

引用:
yihdor寫到: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做一下條列整理: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是走法律邊緣沒錯,大法官的定義是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各位看官在心裡想答案,警察逕行規勸合理否?
相信看到我上面修改可知  如三點式泳裝算妨害風化或公然猥褻  當然成立    再者  規勸就是因為不是犯罪行為才以勸導方式處理  所以叫規勸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  這是檳榔妹要不要解釋的問題,她說是老闆要求,那就要找老闆一起來
當然這一點  檳榔妹已打電話知會老闆可知  至於要如何處理 警員就應等老闆到達現場再繼續執勤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  是的話!那警察有權限逕行逮捕現行犯,不需搜索令
既然先前已有探討是否達到犯法可知  不得以現行犯處理該案  相信後來的逮捕是因公然侮辱罪成立才逮捕現行犯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
是開放式空間沒錯  但相對的條例依然是有保護  不然為何到公司行號依然要申請該令  公司行號也是公開場所!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
蒐證期間因沒有犯罪現實  所以並不成立執行公務  所以也不成立妨礙執勤公務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當事人無逃逸之行為 本身就有行動之權力  就像是如廁一般  有何限制之權?
7.帶回警局部分,明顯不合理...
少說到一點
8.檳榔妹一開始是斜坐在椅子跟警察吵,途中還繞過警察照做生意,這算不算不服警察規勸?
既是規勸  就是因為無法可管  所以採勸導處置  服與不服 沒有違法 不服糾舉才違法  所謂糾舉是糾正舉報(例如闖紅燈現行犯開立紅單不服  算犯法  不服糾舉)


[yihdor 在  2010-4-8 04: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8 04:11 PM

那個那個....
巴哈貼的條文邏輯有問題
檳榔女妨害依警察執法在先 為何警察不能以現行犯逮捕?(姑且不論妨害風化現行犯、公然侮辱等)
若警察逮人 一定要有前列條件
怎抓竊賊、破壞公共設施等案件嫌疑犯?
豈不是說 只要我犯的案件 不涉及暴力
警察來了 任我走、跑、逃 警察你不能約束我的行動
蠻荒謬的.....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8 04:15 PM


引用:
yihdor寫到:
如果再把事情整個拿來探討  哪麼  我以分段來陳述警員濫用職權一一指出
檳榔妹穿著衣物有曝露之虞 但無曝露之實, 內衣外套薄紗本身就是遊走法律邊緣 但無法可供確認這算犯法(檳榔妹可沒裸露三點任一點)
警方上前可規勸 以保檳榔妹安全  但處理方式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點
檳榔妹 工作穿著是否是店家老闆要求穿著  這我們無法確定  但不可否認  檳榔店老闆可能有此要求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
再者  警員搜證處理時  商家店舖有拒絕的權力  我們來討論一下商家立場好了  無違法之事實  影響商家作生意  本身就錯了  如有搜索令要求商家店舖配合當然正確  但警員並無相關文件  商家店舖當然可拒絕警員入內執行任何搜證或勤務
後來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畢竟警員可說是無理取鬧  (事端開始應是從檳榔妹打電話給老闆說明有警察跑去檳榔店"靠北"這一句話開始的)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再來  我們回想一下  警員要帶檳榔妹回警局  這應請女警協助處理才是  又或至少要有兩名警員才行(畢竟現在警員並非完全是正直人員所擔任 不可不忌)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當然  我不否認大多警員都是認真 守法的好警員        但這案例本身不像是一個好警員應做的事

[yihdor 在  2010-4-8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何必要坳成這樣
第一
妨礙風化罪是刑法,罪比較重像強暴、公然猥褻那一類的,一般是用民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至於有沒有就見人見智

第二
商家與一般住宅不同,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
(之前有店家公開禁止韓國人進入,馬上就挨罰了)

第三
警察依法取締,民眾若不配合,警察是有權依法拘留的,銬你24小時也是剛剛好的,這可是警察的自行裁量權
搜索票顧名思義是用來搜索用的,與取締何干
警察身為警察本身就有國家付予他的權力
你有看過警察開人紅單還要拿法院判決書出來的嗎
更別說現行犯是不用申請搜索票的........

第四
"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我都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有必要這麼恨警察嗎


警察執法過當是事實
那女的自己白目也是事實
是非有這麼難分嗎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4-8 04:23 PM


引用:
一下條列整理:

下為本人的想法,如對你的言語有所冒犯,本人深感抱歉!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否,因為某縣市曾以檳榔西施作為城市觀光宣傳,故此行為並不為公然猥褻,是故警察規勸是不合理的。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如果是老闆要求,警方帶走的應是老闆而非檳榔西施,是故警察強行帶走檳榔西施是不合理的。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如果警方對該名檳榔西施以現行犯名義進行逮捕,表示該警察對此行為產生性慾,因為該空間內只有一男一女,若該名警察對此行為無產生性慾,是故不存在出現犯行之現行犯,因此警方無權進行逮捕。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難道說我家大門打開,警方就可以不用搜索令嗎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警方違法在先,表示該名警察非在執行公務,事故不存在任何妨礙公務之理由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警察在私人空間以言語威脅被害人,並以暴力將被害人趕到另一地點進行攻擊,此為限制檳榔西施自由之行為,是故警方並未依法執行職務。
7.帶回警局部分,明顯不合理...


[umin 在  2010-4-8 04: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04:25 PM

警察執勤  使用公權力當然是應該的   但不可否認  很多警員就是太過濫用職權  肇啟事端
女子白木不可否認  但身為警員  應該做的事  是維持社會秩序 保護善良百姓 而非施暴於人民
若警員行為舉止正當  又何來民怨一說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8 04:28 PM


引用:

當警員上前取締  是否我們應探討一下  警員可有手持搜索令或法院執行單據?   從短片可知  這是一家檳榔店(擁有店舖門面)  進入做任何取締都要有相關文件才能執法 (不然警察不就可以到大眾家裡隨便搜查擾民)突擊式臨檢也是在警局有備案的  相信當時沒有備案

到這個過程為止,警察沒有做出任何強制行為。


警察不能說自己並非在執行公務?就像我們會看到警察跑到某家便當店買便當一樣。(話說我在南部還看過警察穿制服打網咖的..)







概略圖:
警察買檳榔-----檳榔妹罵警察----開始執行公務(對公然侮辱嫌犯蒐證)------檳榔妹在罵----檳榔妹妨礙公務----警察逮捕。

引用:
再接下來  在檳榔店內警員不讓檳榔妹在"店內走動"(檳榔妹拿出手機取證時)這又觸犯"人身自由"  (當然可以限制檳榔妹離開現場  因後有公然侮辱)

假設檳榔妹罵哭杯等髒話之前,警察並非在執法。
罵出第一句之後,檳榔妹涉嫌公然侮辱。
警察開始以現行犯遇逮捕、蒐證。
因為警察以開始執法,罵出第二句時,檳榔妹涉嫌妨礙執法?

手機有重量可以當武器?

引用:

要把檳榔妹帶回警局所採用的手段  相信絕大數人都認同  採用手段太過粗暴  畢竟檳榔妹是手無寸鐵的情形之下(哪麼   警員從頭開始就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  我無論是站在警察的立場  檳榔妹的立場  第三者立場  都無法認同這樣的警員執勤態度)

手無寸鐵不代表沒傷害能力,警察也只是壓制而已,
若不進行壓制動作,我看以檳榔妹激動的態度,警察耳朵都可能被咬掉....

-------------
最新的新聞是 警察被記過調職....
看了真的很生氣.....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反應?

[lightmyfire 在  2010-4-8 04:3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8 04:39 PM

記過調職是很正常的吧= =
那女的嘴賤歸嘴賤
執法過當還是要被罰的啦
接下來的傷害告訴還有得賠哩

說個題外話
我一直對記過調職很感冒
調職是要調去哪
之前一堆狼師,也是記過調職
是哪間學校這麼衰小要收他們....
公家飯碗真是太鐵了
連記過都不能免職

[ad5747 在  2010-4-8 04: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8 04:40 PM

關於規勸,該說是有違法之虞,而進行勸導
至於違法之虞,法律的解釋範圍,警察一把尺,檢察官也一把尺,法官還有一把尺,最後是法官的尺說了算
今天所有的片段都沒拍到警察看到了什麼部位,要讓他上前
---
刑法有部分法規,會在確定事實發生前,就有一段經由法律做模糊定義的階段,並進行處罰這種行為
同理公然猥褻的行為,並不是以確定發生了什麼具體結果才能處罰
---
umin桑   搞成條列式並附問號在後面   就是這幾點存在模糊空間   表達意見當然歡迎   我的答案也不一定最後的答案
lightmyfire桑   警察被記過調職   基本上屬於他自己要不要提內部申訴   外人照正當法律程序很難介入
ad5747 桑   社會秩序維護法   大方向上是被劃分為行政法類   不過劃分方法也沒定論就是(畢竟很多法律是公權力執行與私權利主張混在一起)
                   公務員記過調職    基本上要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而教師是要剝奪他的執教權(這一點聽說怠惰立法院有立委提案增修)

[石頭仔 在  2010-4-8 04:5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04:43 PM


引用:
ad5747寫到:

何必要坳成這樣
第一
妨礙風化罪是刑法,罪比較重像強暴、公然猥褻那一類的,一般是用民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至於有沒有就見人見智
第83條條文如下: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該女子並無裸露又或放蕩之姿勢  這一點  相信有眼都能看的出來  單純就是穿著清涼罷了別說我坳 自己回頭冷靜好好想想
第二
商家與一般住宅不同,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
(之前有店家公開禁止韓國人進入,馬上就挨罰了)
商家不得禁止特定人士進入不代表可以進入鬧事  相信有眼都能看得出 未犯法這樣的行為即是鬧事 不予以理會回應也不算什麼
第三
警察依法取締,民眾若不配合,警察是有權依法拘留的,銬你24小時也是剛剛好的,這可是警察的自行裁量權
搜索票顧名思義是用來搜索用的,與取締何干
警察身為警察本身就有國家付予他的權力
你有看過警察開人紅單還要拿法院判決書出來的嗎
更別說現行犯是不用申請搜索票的........
依法取締也要有違法之實才可取締  拘留問題也是有相關犯案可能才能拘留  臨檢  也只是檢查並非搗亂
第四
"演變到警員被檳榔妹怒罵  也算正常"
我都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若從頭到尾  你一直被亂  我相信你的脾氣也會發火
有必要這麼恨警察嗎


警察執法過當是事實
同意
那女的自己白目也是事實
同意
是非有這麼難分嗎
是非對錯  我並無說該女子完全沒錯  但也只錯在公然侮辱公職人員  但事出有因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04:53 PM

我做個我的個人總結
我所有發言單純探討該事件發生之事與見解  並無針對任何人
如果該女子是我或親朋好友  我想我的態度應是前言如此  當然我沒哪麼笨 要跟執法人員起爭執
因為我會蒐證玩死該濫用職權之警員

謝謝與我探討過的各位大大  您們的發言也有我學習到的問題之處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8 04:56 PM

to 石頭仔  大
依照法律程序當然很難介入或改變。
但今天此員警會被記過調職,絕非單純行政力量。
而是特定某些媒體和團體的製造輿論給的壓力
所以...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8 05:03 PM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to 石頭仔  大
依照法律程序當然很難介入或改變。
但今天此員警會被記過調職,絕非單純行政力量。
而是特定某些媒體和團體的製造輿論給的壓力
所以...

我瞭解lightmyfire桑    你要表達的內容    不過這所謂輿論壓力    形容起來就像鬼壓床壓在警局局長身上    鬼走了    剩下的還是那一紙處分書

[石頭仔 在  2010-4-8 05:0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ihdor    時間: 2010-4-8 05:18 PM

其實目前台灣這社會病的很嚴重
狗仔隊常有涉及不法  為何都沒有取締?
公眾人員有無私德問題這不應可以公開見報的  不能因是公眾人物就去侵犯個人隱私權
動物保護協會也是一堆問題
近期有飯店公開殺雞烹飪  這也算是虐殺? 據了解每戶屠宰雞豬牛羊大約都是如此宰殺  後來該飯店還被法罰 我更覺得離譜   該保護的應是瀕臨絕種動物才是  
新聞報導也是問題不小
現在一堆新聞報導太過詳細  猶如對人教學如何犯罪
很多社會亂象就是因此引發  還有不少問題沒有一一列舉  只能說 台灣道德淪喪的很嚴重  是非對錯早已不是人民注視的焦點
嘆....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4-8 05:25 PM


引用:
yihdor寫到:
其實目前台灣這社會病的很嚴重
狗仔隊常有涉及不法  為何都沒有取締?
公眾人員有無私德問題這不應可以公開見報的  不能因是公眾人物就去侵犯個人隱私權
動物保護協會也是一堆問題
近期有飯店公開殺雞烹飪  這也算是虐殺? 據了解每戶屠宰雞豬牛羊大約都是如此宰殺  後來該飯店還被法罰 我更覺得離譜   該保護的應是瀕臨絕種動物才是  
新聞報導也是問題不小
現在一堆新聞報導太過詳細  猶如對人教學如何犯罪
很多社會亂象就是因此引發  還有不少問題沒有一一列舉  只能說 台灣道德淪喪的很嚴重  是非對錯早已不是人民注視的焦點
嘆....

所以為了管管新聞業,因此才有了NCC,然後NCC有了權力之後,NCC就變成了亂象之一。
畢竟,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umin 在  2010-4-8 05: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8 05:42 PM


引用:
yihdor寫到:
其實目前台灣這社會病的很嚴重
狗仔隊常有涉及不法  為何都沒有取締?
公眾人員有無私德問題這不應可以公開見報的  不能因是公眾人物就去侵犯個人隱私權
動物保護協會也是一堆問題
近期有飯店公開殺雞烹飪  這也算是虐殺? 據了解每戶屠宰雞豬牛羊大約都是如此宰殺  後來該飯店還被法罰 我更覺得離譜   該保護的應是瀕臨絕種動物才是  
新聞報導也是問題不小
現在一堆新聞報導太過詳細  猶如對人教學如何犯罪
很多社會亂象就是因此引發  還有不少問題沒有一一列舉  只能說 台灣道德淪喪的很嚴重  是非對錯早已不是人民注視的焦點
嘆....


台灣人,理盲又濫觴
先不管楊志良幹的怎樣
這句話真是說的太好了
這就是一切亂象的根源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8 06:19 PM


引用:
石頭仔寫到:
我瞭解lightmyfire桑    你要表達的內容    不過這所謂輿論壓力    形容起來就像鬼壓床壓在警局局長身上    鬼走了    剩下的還是那一紙處分書

[石頭仔 在  2010-4-8 05:04 PM 作了最後編輯]

所以說很有種失落的感覺
打警察局電話檢舉 警察管不了 --罵
                                         警察執法----罵
---------------貼個笑話------------------------
各國之無賴打警察處理方式 看看就好
一,法國。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3 分鐘後,大批武裝警察趕到,5分鐘後,無賴被制服。一天後。這個無賴被判處5年監禁。並處罰金一萬歐元,並賠償被打警察5萬歐元。

二,印度。
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
10分鐘後引起部落與部落,族群與族群之間的械鬥。
經過政府的調停。無賴被族群以族法處死。

三,越南。一個警察值勤,站在熙熙攘攘的大街上。連呼三遍:誰敢打我!
言畢,本來熙熙攘攘的人群做鳥獸散。
四,北韓。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剛打第一拳的時候,無賴被附近趕來的四個便衣制服。便衣套出紅色的證件。對其說:同志,我們是國家安全機關的,請跟我們走一趟。無賴被用鐵絲穿過肩胛骨。帶到一個山後無人的地方。便衣對無賴說:同志你違反了國家安全罪,我代表黨和人民宣佈你死刑。說完。套出手槍。一槍斃命



五,美國。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被打警察迅速後撤兩步,套出手槍。對無賴連開三槍。 一槍打頭,一槍打左胸。一槍打襠部。無賴斃命。三分鐘後,幾十輛警車。三架警用直升飛機趕到現場。被打警察受到英雄般的榮譽。獎金 5 萬美圓。
休息半年時間。

六,台灣。一個警察值勤,被無賴毆打。被打警察挺起胸膛,「絕不還手」,被打十幾分鐘後暈倒,兩輛警車趕到,六七個穿制服的警察和義協警,圍著無賴花費半天 口舌終於「勸」其上車。被打警察稱「絕不後悔,因為我是人民褓姆」,上級稱讚是新形象、和諧社會下的好警察。得一獎狀,傷好出院,可能繼續被打。打人無賴,在民意代表關心下,打人一事不了了之, 還逢人便吹「這世道,不打警察打誰啊,該打的就是警察」!
發表人: Playmsn    時間: 2010-4-8 06:38 PM

是那檳榔西施自己白目罵警察
阿Sir,我支持你~~
發表人: GIN    時間: 2010-4-8 07:03 PM

我有看到警察進檳榔攤時,
該西施將手中東西摔在桌上,嘴巴狀似破口大罵的樣子。

個人支持警察,絕大部份的警察下班後,
都是平民老百姓,是好爸爸、好老公,
穿上制服,更代表公權力、正義跟法律,
如果被挑釁,不敢反擊,等到有一天出事,
再來馬後炮,說警察無能、懦弱,
那豈不是很悲哀。

而且,不要當時仗著自己是女性,
就一付你不敢動我,一付潑辣樣,
辱罵人家母親,把人家尊嚴往地上踩。
事後,就藉著無知媒體反制,
裝著一付無辜、可憐模樣,
讓人實在很反感。
發表人: hin623    時間: 2010-4-8 07:20 PM

只能說是台灣警察的悲哀啊!!!
像這種上新聞的案件,端看你的上司有沒有肩膀。我覺得本案中的警察一點都沒錯,他只是在執行他應盡的工作,女方在警察上門時的態度擺明就不配合還擺出一副囂張的姿態,擺明就是瞧不起警察。我覺得今天那位員警如果沒有將他的蒐證錄音公佈,說不一定會被她冠上更多莫須有的罪名。
就像該員警所說的,他只是在做他應該做的工作,難道因此就該被人問候老母嗎?警局的長官更不應該,還將他記過調職,這樣不是打擊基層員警的士氣嗎?以後誰敢認真工作啊?
如果我是他的上司的話,就每天派人到該段路上站崗,也不要去取締西施了,只要是有人停車買檳榔就立即照相取締開罰駕駛員,24小時派人站崗,一個星期下來,看誰吃虧。

[hin623 在  2010-4-8 07:2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isila    時間: 2010-4-8 08:02 PM

小小改編一下u...大的文章
此事件確實有過當之嫌,不符比例原則,最簡單的處理方法,請支援來後,帶返派出所辦妨礙公務即可。
但有些問題還釋需要解釋,法律不是憑自己想解釋就可以。
下為本人的想法,如對你的言語有所冒犯,本人深感抱歉!

1.檳榔妹是否涉及公然猥褻?否,因為某縣市曾以檳榔西施作為城市觀光宣傳,故此行為並不為公然猥褻,是故警察規勸是不合理的。
答:公然猥褻?前面有某位大大說過,這確實是有違反妨害風俗,但通常會先勸戒(老闆及西施),依然故我,老闆及西施一同移送。通常罰老闆。
2.工作穿著是不是老闆要求?如果是老闆要求,警方帶走的應是老闆而非檳榔西施,是故警察強行帶走檳榔西施是不合理的。
答:同上述。
3.警察上前取締,這點變成是警察是否對公然猥褻進行現行犯逮捕?如果警方對該名檳榔西施以現行犯名義進行逮捕,表示該警察對此行為產生性慾,因為該空間內只有一男一女,若該名警察對此行為無產生性慾,是故不存在出現犯行之現行犯,因此警方無權進行逮捕。
答:這曲解了。公共場所,穿著猥褻(這有通常有最低的限制,一般來說不能露肚臍及內褲),觸底就可以依法移送。
4.該店舖是對外開發式空間,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入,還有家宅權的保護餘地嗎?難道說我家大門打開,警方就可以不用搜索令嗎
答:何謂公共場所請上奇X知識查詢。公共場所確實不需要搜索

5.警察蒐證處理時,這時候被定義為執行公務中,有沒有妨礙請看片自行認定?警方違法在先,表示該名警察非在執行公務,事故不存在任何妨礙公務之理由
答:基本上警察穿制服到上該檳榔店告知,就已經是執行公務。不必一定要蒐證。
6.警察不讓檳榔妹亂走,是限制自由,不過刑法也說依法律之行為,不罰,是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警察在私人空間以言語威脅被害人,並以暴力將被害人趕到另一地點進行攻擊,此為限制檳榔西施自由之行為,是故警方並未依法執行職務。
答:西施在公共場所辱罵公務人員,警察已告知他要依法送辦,如果讓西施亂跑,返倒有讓人犯逃跑的疑慮,依法是要上銬了。
7.帶回警局部分,明顯不合理...

答:帶返派出所,是要辦案用的。
---------------------------------
其實這裡面,員警所用的逮捕方式確實造成很大社會觀感不良,也就是不符比例原則。
真的要讓該名西施不這樣穿的方法有多種:
1.告知老闆限期改善,不然依法移送
2.檳榔店是否有營登,有無繳稅,逃漏稅。依法送縣政府裁處。
3.該店面是否有登記為營業用地。屋主有無逃漏稅等
發表人: sparrow    時間: 2010-4-8 08:24 PM

守法不分男女
不要在那邊出事才說對方是女人
發表人: sdwcw    時間: 2010-4-8 11:25 PM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那個那個....
巴哈貼的條文邏輯有問題
檳榔女妨害依警察執法在先 為何警察不能以現行犯逮捕?(姑且不論妨害風化現行犯、公然侮辱等)
若警察逮人 一定要有前列條件
怎抓竊賊、破壞公共設施等案件嫌疑犯?
豈不是說 只要我犯的案件 不涉及暴力
警察來了 任我走、跑、逃 警察你不能約束我的行動
蠻荒謬的.....


再補貼一篇巴哈回應..
chow66 所發言..

***********************************************

※ 引述《plumply (plumply)》之銘言

> 西施罵人跟不接受盤檢是不對,但警察執法過當也是錯誤,台灣法律不是寫假的,凡事按照法律來走。


你忘了討論刑事訴訟法上誘捕偵查的觀念了

誘捕偵查:
         學說對誘捕偵查將之分類為犯意誘發型(本無犯意或犯罪傾向不存在)及機會提供型(本隱藏有犯意或犯罪傾向)二種....................假若偵查人員之誘捕行為係使無辜者心中產生犯意,並進而唆使其實施犯罪時,被告於此情況,即可享有誘陷抗辯之保護

誘陷抗辯的法律效果,依目前學說及實務的見解,可概分以下情形:

1.實體說法:
   此說認為,被誘捕者犯罪行為雖成立,但由於其行為本身並未具有抽象危險性,故應阻卻其可罰性,或者由於社會對誘捕者之犯罪行為並非具有一定的強烈反應,有時甚至對其犯罪懷有同情之心態,故其行為欠缺實質違法性,不應加以處罰,因而此時之被誘捕者應受無罪之判決。

2.不受理說:
   此說認為,假若違法的誘捕偵查不存在,則該公訴亦不可能被提起,是以為期防止違法偵查之產生,法院理應不受理該訴訟。

3.免訴說:
   此說認為,假若國家機關實施誘捕偵查,引誘被告產生犯意時,則國家欠缺具備處罰被告之適格條件,是故不得對被告行使刑罰權。此時國家應準用公訴權消滅之法理判處被告以免訴。換言之,被誘捕者之犯罪行為雖成立,但誘捕行為本身違反了正常法律程序,法院應不可對被誘捕者加以處罰。

以上是節錄教科書之片段

今天那個警察從頭開始,就一副找碴的姿態(對方穿著沒露點,你是要去關切什麼?執行什麼公務?是接獲線報有毒品買賣嗎?還是什麼黑槍流通?拜託!想搜索請拿搜索票,想押人請拿押票,都有程序的!),把檳榔妹的情緒挑弄起來後,還拿出錄音筆並用挑撥的口吻要對方再罵罵看,甚至檳榔妹想進室內,警察還故意東擋西卡的不讓其離開

所以啦,警察的態度根本就有問題,到底去檳榔攤做什麼根本就不清不楚,倒是挑釁對方的行為清楚呈現在畫面上,不論依上面哪個說法,檳榔西施八成不會有事(檢察官可能直接不起訴處分,或是法官下不受理判決或無罪判決)

其實你看之後來的兩名員警,根本沒支援的意思,因為他們也知道,自己的同仁根本是SM玩到進入狀況了,勸阻嘛~~於自人的面子不好看; 幫忙拉人嘛~~恐怕要一起挨罰,所以兩個人就站在旁邊看戲,看他一個人把檳榔妹拖上車

這個討論串(或相關的),很多人感覺上都還沒出社會,以為警察真的都是正義的化身
你以為刑事訴訟法在做什麼的,這部法典有相當部分就是在限制警察,防止其過度濫權
講難聽點,有點把警察當賊在防,為什麼法律要這樣搞,還不就是因為現實中警察確實會濫權(有時候未必是故意要濫權,可能是不懂怎麼拿捏手中的權力,像之前有婦人因為摘了路邊的花草,結果被警察上銬法辦,因為花是區公所種的...)


打了一堆,發現後來又有不少討論冒出來,支持警察的,幾乎沒什麼法治國還是基本人權概念,不過也是啦,現在的教育重點在考試,這種東西根本不可能學到,呼~~晚了,明天再來看回應吧XD
***********************************************

其實..
在我這個不懂太多法律的人眼裡
很多人說的都有道理..一套一套的
不過法律上本來就不同看法不同解釋
最終裁判權應該是交給法官!!
大家都只是互相討論求進步而已..


單純就個人對此事件的看法就是..
警察應該本來就對那女的不滿!!而且非一日兩日了
警察有沒有誘導西施罵警察??我也覺得有
西施白目不白目??我覺得很白目..跟有執法權的警察對槓自討皮肉痛
罵人的髒話難不難聽??改罵到我頭上..我可能也會暴怒
執法是否過當??制服西施上手銬之前ok..後來拖行就過分了
(不是分男女..而是那時候另兩名員警在旁可以協助..需要單人抓西施拖行??)


不過看到樓上很多大大對警察的觀感很差..
我仍然想說..
你我社會大眾都該自我檢討
是否直接或間接的..導致警察對伸張公權力產生畏懼之心??!!

越是請民代關說施壓..越是導致警察不敢打老虎
越是請警察有關的親友人情關說..警察就越無法秉持中立

大家總不希望台灣的警察
將來變成昔日香港"五億探長雷洛傳"中那麼爛吧!!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4-8 11:40 PM

其實最近看一些 警察執法過當相關的新聞

我個人是覺得有一個奇怪的 "點"

就是警察一定要把人帶回警局嗎?

平常抓違規不是都開單告發

那這種 不大不小的罪責 為何不是錄影蒐證 然後舉發

如果不符就改開強制執行 or 搜索票

為何一定硬是要把人帶回警局

我個人覺得這點是比較奇怪的

如果是傷害案或是重大刑案怕人跑走架回去還有話說

為什像這種西施 還有之前摘花事件 都一定要抓回警局去呢??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9 12:46 AM


引用:
GIN寫到:
我有看到警察進檳榔攤時,
該西施將手中東西摔在桌上,嘴巴狀似破口大罵的樣子。

個人支持警察,絕大部份的警察下班後,
都是平民老百姓,是好爸爸、好老公,
穿上制服,更代表公權力、正義跟法律,
如果被挑釁,不敢反擊,等到有一天出事,
再來馬後砲,說警察無能、懦弱,
那豈不是很悲哀。

而且,不要當時仗著自己是女性,
就一付你不敢動我,一付潑辣樣,
辱罵人家母親,把人家尊嚴往地上踩。
事後,就藉著無知媒體反制,
裝著一付無辜、可憐模樣,
讓人實在很反感。

說的簡單,但是很中肯啊!支持你投稿民意論壇!
我也開始動筆了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9 12:52 AM


引用:
Ailio寫到:
其實最近看一些 警察執法過當相關的新聞

我個人是覺得有一個奇怪的 "點"

就是警察一定要把人帶回警局嗎?

平常抓違規不是都開單告發

那這種 不大不小的罪責 為何不是錄影蒐證 然後舉發

如果不符就改開強制執行 or 搜索票

為何一定硬是要把人帶回警局

我個人覺得這點是比較奇怪的

如果是傷害案或是重大刑案怕人跑走架回去還有話說

為什像這種西施 還有之前摘花事件 都一定要抓回警局去呢??

該檳榔妹至少是
--妨害風化、妨害善良風俗(社會秩序維護法)
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妨害公務罪(刑法、刑事訴訟法)
等     現行犯  ,且有逃脫行事。
這在台灣已經算很少見的重大刑案了喔!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9 10:38 AM

巴哈那邊我是沒繞過去,不過引用過來那一篇最新的文章,他要提自己的想法當然可以,但是把誘捕偵查的學說引進文章
那擺明是把一座巨型標靶立起來,讓後面的留言者開始轟
目前誘捕偵查所涵蓋的層面犯意誘發型的部分爭議小,多認為違法也就是他提到的誘陷抗辯
但是機會提供型,行為人本身就有犯意,處不處罰還有的爭論
這件事,目前出來的消息,缺少的是警察進去前到底是看到什麼或在想什麼,缺了這一塊,代表誘捕偵查根本不是目前該討論的,變成發言的人自己腦內幫警察補上了誘捕偵查的想法
後面的部分,就純屬他自己的想法(不是每個讀過法律的,都這樣認定其他人)
補充:看完巴哈那邊的討論串,連警察職權行使法都出現了,引出來挺自己或被反駁的,都忘了被他們引用的條文,都是授權警察有視現場狀況決定他要怎麼做的判斷餘地,只能事後看他這樣做合不合理,不是在事情發生時能不能這樣做
---
摘花的案子,或許作法不恰當,但是把偷花人的身份抽掉,其實單純是竊盜罪,竊盜罪該不該帶回警局?白話有個詞叫慣竊,舊刑法叫竊盜常業犯(被修正刪除,不過常業犯是加重罰一罪,現在是一罪一罰,偷幾次罰幾次)
把人帶回警局,說到底是為了順利進行程序
犯了刑法,按程序就該訊問,不管重罪輕罪
在現場問跟在警局問,合程序要件就可以
在現場問警察出勤就要帶印泥.筆電.印表機.錄音錄影裝備.裝訂文具(合於訊問程序也就是製作筆錄);另外律師到場,現場跟警局哪個好找?
犯了行政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按程序,開單記明處罰條文.處罰理由.救濟程序.還有公務員誰.時間.地點,問一下你有什麼要陳述的意見
行政法的處罰,大多是以制式化表單填寫(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做成制式化表單)

[石頭仔 在  2010-4-9 11:5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bx1    時間: 2010-4-9 12:04 PM

當我準備開口罵人時, 通常已做好挨揍的準備了... XD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10-4-9 12:30 PM


引用:
hin623寫到:
只能說是台灣警察的悲哀啊!!!
像這種上新聞的案件,端看你的上司有沒有肩膀。我覺得本案中的警察一點都沒錯,他只是在執行他應盡的工作,女方在警察上門時的態度擺明就不配合還擺出一副囂張的姿態,擺明就是瞧不起警察。我覺得今天那位員警如果沒有將他的蒐證錄音公佈,說不一定會被她冠上更多莫須有的罪名。
就像該員警所說的,他只是在做他應該做的工作,難道因此就該被人問候老母嗎?警局的長官更不應該,還將他記過調職,這樣不是打擊基層員警的士氣嗎?以後誰敢認真工作啊?
如果我是他的上司的話,就每天派人到該段路上站崗,也不要去取締西施了,只要是有人停車買檳榔就立即照相取締開罰駕駛員,24小時派人站崗,一個星期下來,看誰吃虧。

[hin623 在  2010-4-8 07:21 PM 作了最後編輯]


派人站崗 這招妙  不過好像已經開始實施了 因為附近槟榔攤鐵門都拉下來了
也不需要多久 1-2個禮拜因該就OK了
到時候那位想出名的就算沒事 因該也會被附近其他店家的大哥關照
可能再過一陣子 又要開記者會 說警察吃飽撐著 24小時派人站崗 害他們沒生意做
發表人: aerochun    時間: 2010-4-9 12:35 PM

嗆聲嗆的太嚴重啦....
警察也怒火中燒所以出手這麼重....
我覺得雙方都有錯啦....
發表人: tony66    時間: 2010-4-9 01:57 PM

一直對你說打阿!  你打阿!   打我阿!!   在順便加x你娘   xxxxx   這樣你撐的住嗎 ??
發表人: ARMANI    時間: 2010-4-9 04:40 PM

我不想看大外割
比較想看寢技
發表人: GIN    時間: 2010-4-9 06:16 PM


引用:
ARMANI寫到:
我不想看大外割
比較想看寢技


那就不能貼在這一區了.......
發表人: GIN    時間: 2010-4-9 06:25 PM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說的簡單,但是很中肯啊!支持你投稿民意論壇!
我也開始動筆了


請問~民意論壇在哪裡?

其實,我很難過,也很想發動連署支持基層警察,
如果說,不是身穿制服,不是職責所在,
他大可不必這樣被辱罵,不必被問候母親,也不用被逼的發怒,
結果,他落得下場是被記過調職,被媒體批鬥。
講真的,睜一眼閉一眼,也是領薪水過日子,
何必自找麻煩呢?
如果基層員警都這麼想,我想~社會大亂了。
我們這些守法的平民老百姓,就慘了。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0-4-10 12:10 AM

我覺得警察真命苦
檳榔西施不鳥
上司不挺
記者不愛
民眾說風涼話
依照「身世不好無罪原則」
哪天警察去西門町開槍掃射也是無可奈何的事
發表人: lightmyfire    時間: 2010-4-11 02:18 AM


引用:
GIN寫到:

引用:
lightmyfire寫到:
說的簡單,但是很中肯啊!支持你投稿民意論壇!
我也開始動筆了


請問~民意論壇在哪裡?

其實,我很難過,也很想發動連署支持基層警察,
如果說,不是身穿制服,不是職責所在,
他大可不必這樣被辱罵,不必被問候母親,也不用被逼的發怒,
結果,他落得下場是被記過調職,被媒體批鬥。
講真的,睜一眼閉一眼,也是領薪水過日子,
何必自找麻煩呢?
如果基層員警都這麼想,我想~社會大亂了。
我們這些守法的平民老百姓,就慘了。

報紙民意論壇 一般小老百姓投稿會有小小一個框
不過要注意一下 自x時報應該不會用支持警察的意見 所以要選一下媒體
發表人: nbaboy24    時間: 2010-4-13 11:20 PM


引用:
voodoo8寫到:

引用:
nbaboy24寫到:
沒必要對女生動粗吧
就算她再怎麼可惡,也不要對她動手
這下子自己也要倒楣了


女生就可以罵人?? 還不準警察抓她?? 要是在美國看看  一樣的啦 警察伯伯幹的好啊

大大您誤會嚕,我只是覺得女子如有犯法,警方蒐證就好,沒必要讓自己被人說執法過當
還有我沒說女生是對的,
若女生有錯有動粗,可以將她逮捕
沒必要動到側摔
發表人: GIN    時間: 2010-4-14 12:45 AM


引用:
nbaboy24寫到:

引用:
voodoo8寫到:

引用:
nbaboy24寫到:
沒必要對女生動粗吧
就算她再怎麼可惡,也不要對她動手
這下子自己也要倒楣了


女生就可以罵人?? 還不準警察抓她?? 要是在美國看看  一樣的啦 警察伯伯幹的好啊

大大您誤會嚕,我只是覺得女子如有犯法,警方蒐證就好,沒必要讓自己被人說執法過當
還有我沒說女生是對的,
若女生有錯有動粗,可以將她逮捕
沒必要動到側摔


該西施按下鐵門,警察一看,苗頭不對,趕緊把西施推出門外,
不然等鐵門放下,裡面一片漆黑,西施要說警察上下其手或性騷擾都隨便她了。

此時,警察匆忙間用力過大,西施被推出門外,跌了一跤,
起身就往警察的臉抓過去,警察閃避不及後,一把抓住手部,
然後,使用柔道的側摔,將其壓制在地,這就是逮捕,
不然你跟她講說,請妳手伸出來,讓我上手銬逮捕,她會乖乖聽你的話嗎?
如果說警察沒用側摔,而是使用飛踢或正拳攻擊,這才是錯誤的示範。

請問,甚麼時候才算是有必要使用側摔?
等她拿檳榔刀或武器攻擊時嗎?還是像那個開紅單被K到倒在地上的笨員警一樣,
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國內的警察警覺性不夠,臨檢時常常就一付隨便的態度,
不知道因為這樣,枉死了多少警察,多了多少孤兒寡母,
像之前台北有一位警察,盤查時,車內端出了一把槍,
員警根本沒有警覺,也來不及反應,當場就被轟死在現場,
中部還有警察攔檢時,被拿下車歹徒拿步槍掃射.................

不要以為西施就不會怎麼樣,等到真的出事了,
下一秒會怎樣,不是你所能夠預料得到的。

其實,我並沒有親戚在當警察,只是覺得,
明明自己有錯、自己挑釁,卻仗著自己是女生,裝可憐,找媒體來修理警察,
實在讓我很看不過去。
難道你看不到她別有居心嗎?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14 10:00 AM

nbaboy24桑,有沒有必要用到側摔,嗯~以制止對方行動來說算較輕微的,別忘了S腰帶上還有警械可用(伸縮三節式警棍用下去是骨折起跳)
個人認為警察過當處在於,他為什麼不是call女警來接手(讓學妹來摔)
單純蒐證...很困難,因為絕對是做白工,在衝突中有一小段是員警要求出示身份證,西施說沒帶在身上,之後就出現關鐵門說要去後面拿???
警察不知道行為人身份,就算有蒐證也沒辦法函送地檢署,勢必要重返檳榔攤
不說西施,有多少人會呆在原地等警察再次過來確認自己的身份,然後被函送地檢署,展開一連串的刑事訴訟程序
---
GIN桑,別有居心這一點...今天新聞說她去上班,有加油打氣的有拿雜誌要簽名的,再來搞不好再度被邀請上通告,然後一兩個月後"西施團"登場跟大嫂團互別苗頭
發表人: axom    時間: 2010-4-14 10:46 AM

這個女的踩在員警頭上人氣旺了好幾番了,目的已達成,卻甘苦到該員警..
想紅的紅了,執行公務的卻被害到降職!
小弟並不想討論箇中的缺失,倒是當初要摔何不盡全力摔呢?
因為輕摔她也紅,重摔也是紅,既是如此就別客氣啦!
發表人: nbaboy24    時間: 2010-4-14 07:42 PM


引用:
石頭仔寫到:
nbaboy24桑,有沒有必要用到側摔,嗯~以制止對方行動來說算較輕微的,別忘了S腰帶上還有警械可用(伸縮三節式警棍用下去是骨折起跳)
個人認為警察過當處在於,他為什麼不是call女警來接手(讓學妹來摔)
單純蒐證...很困難,因為絕對是做白工,在衝突中有一小段是員警要求出示身份證,西施說沒帶在身上,之後就出現關鐵門說要去後面拿???
警察不知道行為人身份,就算有蒐證也沒辦法函送地檢署,勢必要重返檳榔攤
不說西施,有多少人會呆在原地等警察再次過來確認自己的身份,然後被函送地檢署,展開一連串的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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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桑,別有居心這一點...今天新聞說她去上班,有加油打氣的有拿雜誌要簽名的,再來搞不好再度被邀請上通告,然後一兩個月後"西施團"登場跟大嫂團互別苗頭


石頭仔大大^^,抱歉.我忘了說清楚讓各位大大誤會了,
我依影片來看,覺得應不應該使用側摔?
我會建議使用擒拿術來處理,不使用側摔的原因是,
這招有可能會致使對方受傷(在摔的過程中有可能把她的腳摔斷)
而且我看影片上,學弟在摔的方向和力道都蠻大力的
如果讓對方受傷,只怕會引來更大的風波...受害的也只是員警
關於她有沒有罪,也只能以相關事證,來讓法庭審理,警察也不能直接判決
PS.如果員警已抓住手部,可以用擒拿術加上手銬

[nbaboy24 在  2010-4-14 09:1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16 03:18 PM

首先~我也講警察只有蒐證的部分
至於警察把側摔跟擒拿做如何區分我是不清楚
因為我被迫學了快一年的是"逮捕術"(海巡岸巡兵)
是把格擋.摔技.壓制.上銬串在一起(實用性天曉得...)
所以我才會認為側摔跟擒拿是同一套的
發表人: nbaboy24    時間: 2010-4-17 12:45 AM


引用:
石頭仔寫到:
首先~我也講警察只有蒐證的部分
至於警察把側摔跟擒拿做如何區分我是不清楚
因為我被迫學了快一年的是"逮捕術"(海巡岸巡兵)
是把格擋.摔技.壓制.上銬串在一起(實用性天曉得...)
所以我才會認為側摔跟擒拿是同一套的


嗯..原來海巡署把這些比較常用到的招式整合成逮捕術了
其實側摔是摔角術裡的一招,另外柔道就是ARMANI大大所提到的"寢技"

[nbaboy24 在  2010-4-17 12: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nbaboy24    時間: 2010-4-17 12:53 AM


引用:
axom寫到:
這個女的踩在員警頭上人氣旺了好幾番了,目的已達成,卻甘苦到該員警..
想紅的紅了,執行公務的卻被害到降職!
小弟並不想討論箇中的缺失,倒是當初要摔何不盡全力摔呢?
因為輕摔她也紅,重摔也是紅,既是如此就別客氣啦!


輕摔就已經降職了
我想重摔的話鐵飯碗可能不保了吧
發表人: nbaboy24    時間: 2010-4-17 01:31 AM


引用:
GIN寫到:

引用:
nbaboy24寫到:

引用:
voodoo8寫到:

引用:
nbaboy24寫到:
沒必要對女生動粗吧
就算她再怎麼可惡,也不要對她動手
這下子自己也要倒楣了


女生就可以罵人?? 還不準警察抓她?? 要是在美國看看  一樣的啦 警察伯伯幹的好啊

大大您誤會嚕,我只是覺得女子如有犯法,警方蒐證就好,沒必要讓自己被人說執法過當
還有我沒說女生是對的,
若女生有錯有動粗,可以將她逮捕
沒必要動到側摔


該西施按下鐵門,警察一看,苗頭不對,趕緊把西施推出門外,
不然等鐵門放下,裡面一片漆黑,西施要說警察上下其手或性騷擾都隨便她了。

此時,警察匆忙間用力過大,西施被推出門外,跌了一跤,
起身就往警察的臉抓過去,警察閃避不及後,一把抓住手部,
然後,使用柔道的側摔,將其壓制在地,這就是逮捕,
不然你跟她講說,請妳手伸出來,讓我上手銬逮捕,她會乖乖聽你的話嗎?
如果說警察沒用側摔,而是使用飛踢或正拳攻擊,這才是錯誤的示範。

請問,甚麼時候才算是有必要使用側摔?
等她拿檳榔刀或武器攻擊時嗎?還是像那個開紅單被K到倒在地上的笨員警一樣,
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國內的警察警覺性不夠,臨檢時常常就一付隨便的態度,
不知道因為這樣,枉死了多少警察,多了多少孤兒寡母,
像之前台北有一位警察,盤查時,車內端出了一把槍,
員警根本沒有警覺,也來不及反應,當場就被轟死在現場,
中部還有警察攔檢時,被拿下車歹徒拿步槍掃射.................

不要以為西施就不會怎麼樣,等到真的出事了,
下一秒會怎樣,不是你所能夠預料得到的。

其實,我並沒有親戚在當警察,只是覺得,
明明自己有錯、自己挑釁,卻仗著自己是女生,裝可憐,找媒體來修理警察,
實在讓我很看不過去。
難道你看不到她別有居心嗎?


人心隔肚皮,警察怎麼可能知道別人下一分鐘要做什麼?
要殺人,一隻筆或筷子就夠了,不需要攜帶槍或刀那麼明顯讓人注目
假如警察對每個嫌疑人都給他摔下去,
相信用不了多久,一定民怨四起

警察沒警覺性? 請別一下子抹煞其他人所做的努力,謝謝
[防不勝防]有很多事不是你想防就防的了的,
還要你發覺的時候反應夠快.動作還得跟得上,
如果警察這麼好當,就沒有[危險加給]這項津貼了,

至於檳榔西施是不是別有居心,是不是有犯法
並不是由您或我來定罪的,
警察只是負責拘提.逮捕.搜集證據相關事務,
讓事情的真相,呈現原貌
其他的只能交給司法機關來裁定,
除非某天,有幸您當上法官或檢察官,
我相信那時您就能做出公正的裁定,維護正義了.

PS.我還記得15年前臨檢時,看過學長拿步槍槍托直接往迎面騎來挑釁的飆車族打過去,
    幸好沒打中,不然沒重傷也腦震盪

[nbaboy24 在  2010-4-17 12: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0-4-18 03:01 PM

抓去床上溫柔側摔就好
發表人: SWK    時間: 2010-4-18 09:10 PM

警察手冊又沒寫不可以對檳榔西施側摔...

警察:
我把檳榔西施側摔是我的錯...
檳榔西施把我側摔也是我的錯....

點播一首劉德華的"錯的都是我"....
發表人: ppp02087    時間: 2010-11-19 05:25 PM

嗯~我感覺雙方都沒錯~
同理心~
站在檳榔西施的立場~
為了工作賺錢~被警察囉嗦~心情當然會不爽~
站在執法警察的立場~
同樣為了工作賺錢~被人破口大罵~心情也真的很xx
但兩個人EQ都不好
一個妨害公務被送法院~免不了民事賠償~加上罰金
一個被記過調職~免不了有執法過當及傷害~又被人公評~
人生不過如此~何必耶~~~~~~~~深思喔~
發表人: johnearth    時間: 2010-11-20 10:49 PM

警察伯伯原意是要正面撲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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