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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當選坐牢有違民意 判決氣壞檢 [打印本頁]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6-25 07:59 AM     主題: [轉貼]當選坐牢有違民意 判決氣壞檢

雲林縣議員林聖爵被控率眾到湖山水庫工務所砸毀公物,雲林地院判刑一年兩個月得易科罰金,理由是林施暴「非為私利,且羈押仍獲選民支持當選,入監有違民意」,檢察官認為法官的見解助長社會暴力,昨提起上訴。

檢方表示,法官以被告的「從政權不宜剝奪」,作為易科罰金的理由,將破壞司法的公平性,若此例一開,政治人物起而效尤,動輒暴力問政,豈不大亂?

檢方強調,人民有免於恐懼的權利,林聖爵公然率眾搗毀公務單位,還語出威嚇,雖是為民喉舌,但行徑法所不容,法官卻認為「縱使被告使用暴力,仍獲選民支持當選,顯然被告用暴力為民爭利的行為也獲民意認同…」這種理由大開民主倒車,讓人難以接受。

承審法官表示,刑罰的輕重,須考量被告「再社會化」的可能性,被告施暴行為固為法所不容,但他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受民之託使然,且事後與水資局和解,羈押兩個月期間,也深表悔意,因此才以重科罰金懲戒,讓他有自新機會。

林聖爵原任斗六市民代表,去年五月間,因水資局湖山水庫工務所施工造成灌溉溝受損,農民向他陳情,要求水資局賠償,林向水資局反映,遲未見發放,率眾分持棍棒到工務所,開車撞毀大門,砸毀辦公設備,並作勢追打員工。

警方蒐證後,去年十月傳喚當時的縣議員候選人林聖爵到案,依恐嚇、妨害公務等四罪移送,法官裁定羈押;林雖在監,仍當選縣議員。

檢察官月前起訴林聖爵,合併求刑三年,但法官合併判處一年兩月得易科罰金,一天折算一千元,扣除他被羈押兩個月,將被罰約卅六萬五千元,檢方認為「罰金雖高,但有違罪刑原則」,提起上訴。

雲林地院表示,被告四罪分判二月到六月不等刑期,合計雖超過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標準,但因每罪都在六個月以下,合併雖超過易科標準,但仍可易科罰金,檢方可有不同見解,院方不予評論。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685341.shtml

如果被砸的是法官家,他還會這樣判嗎

就是這種法官在敗壞治安的
發表人: todsu    時間: 2010-6-25 08:49 AM

為什麼不告法官不適任,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6-25 09:20 AM

法官也有身家性命安全的考量吧...
發表人: Dr.J    時間: 2010-6-25 09:45 AM

這才是標準的台灣法官呀
發表人: watchme    時間: 2010-6-25 11:53 AM

當年秦國之所以獨霸天下,最主要的並不是法令完善,而是堅持賞罰分明。所謂的賞罰分明就是賞罰分立,互不影響,犯下殺身之錯,就算有救國之功,也不能減輕其殺身之過。
犯罪之前,自己要先考量會不會影響參政權,而不是由法官來斟酌,此例一開,天下大亂。

不過這事情,監察院有沒有去調查水資局,也是一個大問題。

[watchme 在  2010-6-25 12:0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6-25 12:36 PM

所以有民意相挺

殺人放火都沒關係了嗎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6-25 01:04 PM


引用:
tangier1234寫到:
檢方強調,人民有免於恐懼的權利,林聖爵公然率眾搗毀公務單位,還語出威嚇,雖是為民喉舌,但行徑法所不容,法官卻認為「縱使被告使用暴力,仍獲選民支持當選,顯然被告用暴力為民爭利的行為也獲民意認同…」這種理由大開民主倒車,讓人難以接受。

承審法官表示,刑罰的輕重,須考量被告「再社會化」的可能性,被告施暴行為固為法所不容,但他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受民之託使然,且事後與水資局和解,羈押兩個月期間,也深表悔意,因此才以重科罰金懲戒,讓他有自新機會。

檢察官月前起訴林聖爵,合併求刑三年,但法官合併判處一年兩月得易科罰金,一天折算一千元,扣除他被羈押兩個月,將被罰約卅六萬五千元,檢方認為「罰金雖高,但有違罪刑原則」,提起上訴。

雲林地院表示,被告四罪分判二月到六月不等刑期,合計雖超過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標準,但因每罪都在六個月以下,合併雖超過易科標準,但仍可易科罰金,檢方可有不同見解,院方不予評論。

法官們(刑案至少三個人審)仗著自己是憲法的終身職,常會有這種爭議判決(司法院是有要改善,但是法官法還躺在立法院)
至於法官一天折算一千,叫做重科罰金,聽他在嘴砲,明明最高可以折算三千
檢察官合併求處三年,已經不是以最高刑度來累算,法官還減到一年兩個月再易科罰金
換句話說
檢察官按比例原則合併求處三年徒刑(這邊很合理~因為水資局和解...)
法官再按比例原則判處一年兩個月得易科罰金
法官不死心繼續按比例原則以最低的一天折算一千的易科罰金標準來計算
發表人: tako77    時間: 2010-6-25 01:59 PM

民主=\=暴力
除非政府帶頭違反民主
不然怎麼可以用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
這樣以後大家都鼓舞群眾就好啦
最後台灣就跟泰國一樣
產生暴力衝突
讓泰國陷入混亂
最終害的還不是平民百姓
發表人: 亂蛇    時間: 2010-6-25 03:17 PM

搞不懂法律,就說說我這凡人的智慧能想到的

一般來講,議員、立委這種生物沒啥人願意去得罪,因為他們通常不是一個人,還要考慮其背後勢力,對他們通常都是睜隻眼閉隻眼,為啥這次立場這麼堅定了!
(現在講怕有人起而效尤,動輒暴力問政,好像史無前例似的....一審二審七八審,一堆人還是很逍遙啊!)

這次檢方為啥態度這麼硬呢?
是因為不同政營在使力、政治傾輒、選前手段?
還是檢方是正義英雄大公無私?絕對沒有個人立場?
或是天怒人怨不得不辦?(那還當選?)

你相信哪種理由?
背後的真相是什麼?
該死的人那麼多怎麼正義的檢方那麼少?
是法官判決不當還是背後推力太小?

柯南!給我一個真相!!!!!!!!!


真相是我太閒才會打一堆無意義回文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6-25 03:35 PM

是選票太偉大,還是法官的虎蘭嘴太偉大了?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0-6-25 03:51 PM

是否入監依民意來決定?
那以後也不需法官了
以後是否入監服刑全由公民投票來決定好了
發表人: orangejr    時間: 2010-6-25 03:53 PM

不然阿匾為何要去選立委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6-25 03:59 PM

法官吃飯有違民意 , 所以吃屎去吧

這種判決
白癡嗎 ? 白癡嗎 ? 嘎嗚嚕嚕嚕嚕 ~


發表人: orangejr    時間: 2010-6-25 04:41 PM


引用:
kckadck寫到:
法官吃飯有違民意 , 所以吃屎去吧

這種判決
白癡嗎 ? 白癡嗎 ? 嘎嗚嚕嚕嚕嚕 ~


現在法官的素質=襲胸10秒無罪
e04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6-25 05:47 PM

判決有違民意,法官應一併逞處,但不得易科罰金
發表人: vincentccc    時間: 2010-6-25 08:14 PM

這樣就不只是犯罪的民代污辱我們的司法,連法官也在汙辱司法阿,甚至是強姦歐,欲脫之罪,何患無辭阿,可悲
發表人: Earlson    時間: 2010-6-25 08:17 PM

法官只是很婉轉的說:我不敢搞他
發表人: sparrow    時間: 2010-6-25 10:42 PM

法官怕他口中所謂的民意批判他~
發表人: de839800    時間: 2010-6-25 11:03 PM

現在的法官有時候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判決結果往往都出乎大眾意料之外

不知道是他們思想太過於前衛

還是人民的素養真的太差勁
發表人: knight0329    時間: 2010-6-26 08:15 AM

該問問為什麼施暴還會當選吧?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0-6-26 10:24 AM

這兩位是這篇回文中最實際的

引用:
Earlson寫到:
法官只是很婉轉的說:我不敢搞他

民代權力有多大,看看像海角裡面那個,就算這次讓他下台
四年後再選還是會上(只要沒有重複宣傳,人是不會對四年前的事有所記憶的)


引用:
knight0329寫到:
該問問為什麼施暴還會當選吧?

兩個字:交情

之前也是為了某個跟我家交情很好的民代,特地跑回去投他女兒
他做的是還不錯啦,他女兒就不清楚了(做不好我家有辦法告誡就是,不過她老爸會控管吧)


很多東西如果都要照官式方法慢慢來,會害死一堆人,這時候就會找民代去關心一下
不是包山包海那種,也沒那麼多包山包海的民代啦,是為了人命
像有次我爸工程要做修山上的擋土牆,過年前就送件,等了兩個月都沒回應,再過兩個月不到就梅雨季,沒照又不能動工
找人關心一下後,隔天就打電話來說照下來了(不用送錢,這是交情)
不找人關心,不知道還要等到何時,梅雨季不能動工,晚點還有颱風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0-6-27 12:09 AM

難怪一堆有案在身的都跳出來選民代
原來還有這個做用
發表人: BlackSun    時間: 2010-6-27 01:06 AM

這就讓我想到 過了高屏溪殺人就無罪的 鄭太吉
他當選縣議員之後 再議會當上副議長 最後升到議長

公然的在議會上巴警察局長巴掌
看不慣的議員 叫到樓上的議長辦公室訓話兼 "教導"
能走出議長辦公室的大門的議員 還要謝主隆恩

就只差 他沒有把屏東地方法院的院長 訓話夾雞雞
(說不一定地方院長等人 早就被馴服了)

鄭太吉殺人之後 沒有人敢報案 沒有警察單位感收件
不要說法院的人不知道 監察和判刑 確實在台灣是分開來
但是兩執行單位早就是兄弟哪有可能不知道


在這樣下去的話
雲林在出現一個鄭太吉也不意外

[BlackSun 在  2010-6-26 01:1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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