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ier1234寫到:
檢方強調,人民有免於恐懼的權利,林聖爵公然率眾搗毀公務單位,還語出威嚇,雖是為民喉舌,但行徑法所不容,法官卻認為「縱使被告使用暴力,仍獲選民支持當選,顯然被告用暴力為民爭利的行為也獲民意認同…」這種理由大開民主倒車,讓人難以接受。
承審法官表示,刑罰的輕重,須考量被告「再社會化」的可能性,被告施暴行為固為法所不容,但他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受民之託使然,且事後與水資局和解,羈押兩個月期間,也深表悔意,因此才以重科罰金懲戒,讓他有自新機會。
檢察官月前起訴林聖爵,合併求刑三年,但法官合併判處一年兩月得易科罰金,一天折算一千元,扣除他被羈押兩個月,將被罰約卅六萬五千元,檢方認為「罰金雖高,但有違罪刑原則」,提起上訴。
雲林地院表示,被告四罪分判二月到六月不等刑期,合計雖超過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標準,但因每罪都在六個月以下,合併雖超過易科標準,但仍可易科罰金,檢方可有不同見解,院方不予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