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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便當盒丟垃圾桶挨罰 民眾鳴不平 [打印本頁]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4 10:50 PM     主題: 便當盒丟垃圾桶挨罰 民眾鳴不平

便當盒丟垃圾桶挨罰 民眾鳴不平
更新日期:2010/07/14 14:13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14日電)台北市1名男子在路邊等孩子下課,將便當盒丟入垃圾桶,卻遭環保局人員開單,市議員今天質疑執法過當。環保局表示,巡查員確實有開單獎勵,但並無執法過當。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李慶鋒、陳建銘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日前接獲張姓男子陳情,4月27日晚間在重慶北路旁等孩子補習下課,等待期間吃完1個便當,接著就把便當盒丟入路旁的行人專用垃圾桶。


出席記者會的張姓男子說,將便當盒丟進垃圾桶後,立刻被3名環保局巡查員包圍,以「家用垃圾(廚餘)不應丟進垃圾桶」為由,要求開單。記者會現場播放環保局當時拍攝的影片,影片中巡查員對張姓男子喝令「熄火!熄火!出示你的證件!」要求他立即出示身分證,張男不從,雙方僵持超過1小時。


張姓男子說,坐在機車後座的兒子簡直「嚇傻」,他也不明白,在垃圾桶裡丟便當,到底哪裡犯法?


李慶鋒質疑,「垃圾桶裡不能丟垃圾,那要丟什麼?」簡余晏則說,環保局巡查員不當開單、執法過當。她舉張姓男子遭罰2400元為例,巡查人員可抽3成獎勵金,直接開單者更可抽獎勵金的5成;換言之,開出這張罰單的巡查員等於現賺360元。


對此,環保局表示,對內確實有獎勵金機制,每名巡查員平均每月可抽2100至2700元獎金。出席記者會的稽查大隊大隊長王大鈞強調,環保執法是為維護多數市民權益,並非為個人私利。至於執法是否過當?環保局現場不願道歉,認為這是「溝通的問題」,表示對內不會懲處。張姓男子對此回應感到不滿,表示不排除提告。99071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4/5/298o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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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在外上課多年的經驗
垃圾桶應該不能直接丟便當才對
應該把廚餘、免洗筷、外面膠套、橡皮筋先做好分類
而且便當盒可能是紙做的也可以回收不能直接進垃圾桶才對
不知道這名張先生是在不爽什麼?
發表人: 嗚^^c    時間: 2010-7-14 11:06 PM

"立刻被3名環保局巡查員包圍"........下次丟便當盒,會不會被人牆圍起來XD
發表人: owhohoh    時間: 2010-7-14 11:07 PM

搞不好嘴砲大人自己都搞不清楚垃圾是要分類滴。

話說我很少在台北市外面丟垃圾,因為垃圾筒好難找。

[owhohoh 在  2010-7-14 11:0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10-7-14 11:34 PM

主要立意是路邊垃圾桶不要被丟入家庭垃圾

免得路邊垃圾桶旁邊堆滿了一堆普通塑膠袋包的家庭垃圾
(先前常見,現在偶爾還是會看到)

立意雖善,但執行需有彈性

一個小便當盒,就算了吧!
發表人: domingohct    時間: 2010-7-14 11:35 PM

拿到7-11丟比較安全
發表人: kymco150    時間: 2010-7-14 11:45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
以我在外上課多年的經驗
垃圾桶應該不能直接丟便當才對
應該把廚餘、免洗筷、外面膠套、橡皮筋先做好分類
而且便當盒可能是紙做的也可以回收不能直接進垃圾桶才對
不知道這名張先生是在不爽什麼?



惡人先告狀啊……反正民代也樂於有新聞可吵…
發表人: polarstar    時間: 2010-7-14 11:53 PM

所以我在路邊吃便當(一個),吃完後丟到公用垃圾筒
這樣是不可以的嗎?

這邊新聞看完後,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7-14 11:57 PM

看樣子

張先生每天晚上可能都跟垃圾車上的環保人員爆發全武行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10-7-14 11:58 PM


引用:
polarstar寫到:
所以我在路邊吃便當(一個),吃完後丟到公用垃圾筒
這樣是不可以的嗎?

這邊新聞看完後,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


延伸

1.我在路邊喝個冰紅茶,沒喝完可以丟進路邊垃圾桶嗎? OK
2.我在路邊喝珍珠奶茶,沒喝完可以丟進路邊垃圾桶嗎? 不知道....
3.我在路邊喝燒仙草,沒喝完可以丟進路邊垃圾桶嗎? 不知道....
4.我在路邊喝玉米濃湯,沒喝完可以丟進路邊垃圾桶嗎? 不 OK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10-7-15 10:20 AM

他上面有說廚餘
會不會是便當裡面還有飯菜等的

單純飲料的話
飲料先倒到地上再把空杯丟入垃圾筒應該就沒事了吧
不然收垃圾的時候
那個飲料臭酸的味道超可怕的
發表人: EPEQ    時間: 2010-7-15 11:09 AM


引用:
陽だまり寫到:
他上面有說廚餘
會不會是便當裡面還有飯菜等的

單純飲料的話
飲料先倒到地上再把空杯丟入垃圾筒應該就沒事了吧
不然收垃圾的時候
那個飲料臭酸的味道超可怕的


倒在地上會不會也被開~!!
不知道是廢清法還是水污法管~~!!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0-7-15 11:15 AM

如果他在新加坡丟
可能要嚇傻在地上滾三圈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10-7-15 11:55 AM


引用:
EPEQ寫到:
倒在地上會不會也被開~!!
不知道是廢清法還是水污法管~~!!

那倒水溝吧
發表人: 書與劍的陰影    時間: 2010-7-15 12:35 PM

如果外縣市的民眾在台北買個便當
並在附近吃完便當

是不是要拿回去家裡丟?

台北市有太多單行法
是外縣市的民眾不了解的
這樣的紛爭以後一定也會有的

[書與劍的陰影 在  2010-7-15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watchme    時間: 2010-7-15 01:22 PM

水果的報導
這件事情主要是在執法過當,巡查員應該立刻找警察來,不應該單打獨鬥妨礙市民行動。
不愧是中央社,防火牆的工作做得非常好,引導大家的焦點放在垃圾分類,而不是在人權,讓台灣逐步邁向警察帝國。
發表人: ags    時間: 2010-7-15 01:25 PM

環保局並沒有執法權,只有行政裁量權。所以遇到類似案件請轉頭就走,不用理他。
頂多罰單寄到家裡,還可以因為沒有簽收和沒有警察陪同把單取消。
發表人: jrala    時間: 2010-7-15 09:21 PM

丟個便當吵成這樣 可見360元的抽成對那些檢舉員很重要!
一天抓3個丟便當的 就可以回家睡覺了  可以找88風災的臨時工來做嗎?
不然正職的專找百姓麻煩  工廠污染都不去抓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5 10:19 PM


引用:
書與劍的陰影寫到:
如果外縣市的民眾在台北買個便當
並在附近吃完便當

是不是要拿回去家裡丟?

台北市有太多單行法
是外縣市的民眾不了解的
這樣的紛爭以後一定也會有的

[書與劍的陰影 在  2010-7-15 12: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可以拿去麥當勞丟阿?
我不懂為什麼有人就是手裡不能拿個垃圾走幾步路
我今天出門路上看到一個少年的
一上車車門沒關然後一堆紙和瓶瓶罐罐飛出來
最後他老兄才發動車子開走
只留下地上一堆垃圾...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0:2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10-7-15 10:28 PM

不過環保人員沒權限擋人
可以call警察來
在call的時候,亂丟的人就可以先行離去了
然後接下來就像雞精說的那樣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5 10:33 PM


引用:
ags寫到:
環保局並沒有執法權,只有行政裁量權。所以遇到類似案件請轉頭就走,不用理他。
頂多罰單寄到家裡,還可以因為沒有簽收和沒有警察陪同把單取消。

應該不太可能吧?
按照這樣的講法
我們平時收到的烏賊車照片都可以不要鳥他了?

不過看了這邊
http://www.yuyen.tw/2008/05/blog-post_22.html
我也有點動搖了
到底人行道垃圾桶能不能丟便當?
我想答案會在每個人的心中...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0: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gs    時間: 2010-7-15 11:21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按照這樣的講法
我們平時收到的烏賊車照片都可以不要鳥他了?
]

烏賊車權責在監理所,他會要求你回去複檢,沒回去或是未通過才要罰。

警察是人証,照片是物証。如果你丟便當時有幾十個記者拍到,那你還是認了吧
發表人: badcat    時間: 2010-7-16 12:51 AM

壞喵 剛好有看到那一篇的新聞畫面。

稽查員有錄影存證。(壞喵 憑印象打出,有錯可指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稽查員:「你怎麼可以將便當盒丟到垃圾筒 (家用垃圾),請拿出你的證件。」

張姓男子:「對不起,我撿起來不就好了!」

以上話語重覆三次。

張姓男子:「你倒底是不是真的環保稽查員?拿出你的證件來!」(這句話就有點白目了!且口氣並不客氣!)

稽查員:「要不要我找警察來做證?」(聽的出來有怒意)

張姓男子:(聲音變小)「幹麻把事情搞大?」(自知自己踢到鐵板)

(以下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看過錄影影片後,壞喵感想~

稽查員有點龜毛。(丟一個便當盒,按規定是可以開罰,但是對方道歉後想修正,吝於給個機會。)
(不過事後在該袋子中找到許多「家用垃圾」並有拍照存證,證明張姓男子有「故意」之嫌,但第一時間影片中的稽查員無法證明這一點。)

張姓男子有點白目,自己把事情搞大。(用想規避自己錯誤的心態質疑「環保稽查員」身份,讓對方火大。這跟自己行車違規卻懷疑「真警察是否是假的」一樣,當然會令對方生氣。彼此講話客氣一些,說不定還不會鬧這麼大。)


所以難怪大家都要「錄影存證」,以免被投訴。(不過影帶得完整呈現,不然有時會導致錯誤資訊,偏袒了某一方。)

[badcat 在  2010-7-16 01:4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wto987    時間: 2010-7-16 05:09 AM

一個垃圾桶需要3個稽查員?另外公僕是替人民做事,為什麼會有奬金制度?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10-7-16 06:37 AM


引用:
wto987寫到:
一個垃圾桶需要3個稽查員?另外公僕是替人民做事,為什麼會有奬金制度?

因為錢A太多,不把經費用完的話
下次撥經費的比例額度會降低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6 08:10 AM


引用:
wto987寫到:
一個垃圾桶需要3個稽查員?另外公僕是替人民做事,為什麼會有奬金制度?

很正常
現在那些人員不少都是約聘的
把底薪弄很少獎金弄比較多那你才會去衝
民眾才會覺得環保局"比較有在做事"
其實條伯伯也是
我家附近一個很會開單的開單達人
就因為單開太多升官調職了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6 08:16 AM


引用:
ags寫到:
烏賊車權責在監理所,他會要求你回去複檢,沒回去或是未通過才要罰。

警察是人証,照片是物証。如果你丟便當時有幾十個記者拍到,那你還是認了吧

你說烏賊車權責在監理所
他會要求回去複檢
你這裡講的複檢單位是監理所還是環保局?

另外
http://polcar.epa.gov.tw/public/news54.asp
應該沒有說一定要警察
你看連一般民眾都可以當狗仔隊了
拍的照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最經典的法條
現行犯不論何人都能逕行逮捕之(原理)
我覺得其實也不為過
這是在下的看法

[平凡小任 在  2010-7-16 08:17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polarstar    時間: 2010-7-16 09:35 A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可以拿去麥當勞丟阿?
我不懂為什麼有人就是手裡不能拿個垃圾走幾步路



你這樣說也沒錯啦…

不過大家值疑的重點是,為什麼行人用垃圾筒不能丟一個小便當盒的垃圾

如果不行,就貼出告示牌寫除了家用垃圾及便當盒不能丟

模糊地帶太多了…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0-7-16 10:39 AM

繼續罰!
這樣大家自然而然就覺得這是正常
發表人: max0857    時間: 2010-7-16 10:57 AM

台灣人有個很好的習慣
只要是常態,即使是錯的也會被認為是對了
即使是對的也會被認定是錯了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10-7-16 11:45 AM


其實很簡單
就是欠缺公德心阿
便當吃ㄧ吃 不會交給賣便當的商家丟嗎
就像一堆人 飲料喝一喝 隨手就往機車菜籃裡放
或是後車架上一擺  人一走就沒他家的事了 原來菜籃跟後車架是垃圾筒
香煙透明包裝一撕 也是隨手就一扔
說到底就是沒公德心嘛  找一堆立委來壯聲勢的
發表人: ags    時間: 2010-7-16 12:53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按照最經典的法條
現行犯不論何人都能逕行逮捕之(原理)
我覺得其實也不為過
這是在下的看法

[平凡小任 在  2010-7-16 08:17 AM 作了最後編輯]

刑事訴訟法第88 條第1 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刑事........不是民事也不是行政法喔
丟個垃圾會被當場逮捕關進去坐黑獄,雖然有些收黑錢也沒這麼壞,至少也會找個理由說你是啥鬼鹹魚飯或是米國有豪宅的


引用:
wto987寫到:
一個垃圾桶需要3個稽查員?另外公僕是替人民做事,為什麼會有奬金制度?

應該是買垃圾筒送的

[ags 在  2010-7-16 12: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0-7-16 11:47 PM

我常喝完飲料就直接丟垃圾桶
如果照這樣看....應該是不行的囉??(要分類)
發表人: pujy1978    時間: 2010-7-17 08:36 AM

怎麼感覺做的太超過了~
有的人真的是為了獎金~而且一次還三個!
實質上的美意似乎只會成會民眾的口水~
發表人: s28741369    時間: 2010-7-17 08:00 PM


引用:
badcat寫到:
看過錄影影片後,壞喵感想~

稽查員有點龜毛。(丟一個便當盒,按規定是可以開罰,但是對方道歉後想修正,吝於給個機會。)
(不過事後在該袋子中找到許多「家用垃圾」並有拍照存證,證明張姓男子有「故意」之嫌,但第一時間影片中的稽查員無法證明這一點。)

張姓男子有點白目,自己把事情搞大。(用想規避自己錯誤的心態質疑「環保稽查員」身份,讓對方火大。這跟自己行車違規卻懷疑「真警察是否是假的」一樣,當然會令對方生氣。彼此講話客氣一些,說不定還不會鬧這麼大。)

[badcat 在  2010-7-16 01:4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現在假的東西很多,所以,質疑稽查人員的身分並沒有不妥...

就算是穿制服的警察找你,跟你盤查,叫他亮出證件這也並無不妥

反之,既不主動出示證件,甚至直接威脅的,才有鬼

至於直接掏槍的...就別跟自己的安全過不去阿= ="
發表人: badcat    時間: 2010-7-17 09:01 PM


引用:
s28741369寫到:
(...前略)
現在假的東西很多,所以,質疑稽查人員的身分並沒有不妥...
(後略...)

是的!有基本的存疑有時可保障自己的權益 (或安全),這是應有的做人處事態度。(防人之心不可無!)


但壞喵 說過了,從存證影帶可看出,陳姓男子是已經拗不下去了 (回了三次),才想用規避自己錯誤的心態質疑「環保稽查員」身份,才會讓對方火大。)

若是陳性男子的一開始的回應是:「對不起!可否出示您的證件?方不方便找個警察來佐證一下。」

如果「一開始」陳性男子就用此詢問 (質疑) 稽查員的身份 (心理上也的確是希望確認不是詐騙。),而不是「跟對方拗了三遍重覆的話語,拗不下去才加以反問身份。」,那事情不會鬧的這麼僵!


當然 稽查員 的目的是防止亂丟垃圾,對方若能改善也無需如此咄咄逼人,一次三位更是沒有必要。(影帶中是沒看到三位 稽查員 啦!所以 壞喵 不能下斷言。)

只能說 陳性男子 若不是一開始想硬拗自己沒亂丟垃圾,最後竟拗到最錯誤的一句 (拗不下去才質疑「稽查員的身份」),或許對方還不會那麼火大!


只能說:「說話的口氣和心態是很重要的,大聲壓制只會火上加油而已。」(對「該名男子」和「稽查員」都是一樣的,有理尚且不可口出惡言,無理那就更不用說了!這樣只會讓雙方的火氣更大而已。)

[badcat 在  2010-7-17 09:5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kiwi    時間: 2010-7-17 11:51 PM

各位都沒說到重點
因為台北市丟垃圾是要買專用的垃圾袋  有人就貪便宜把家庭垃圾都丟在公共的垃圾桶內
這樣就可以省錢 所以台北市就顧了一些人去看著這些公用的垃圾桶 免得被人偷倒家庭垃圾

但是丟一個便當盒就開罰  真的有一點執法過當了(純自我心證)

就好像上次有人路邊摘一朵花 被移送法辦一樣 真的是.............無言!!
發表人: s28741369    時間: 2010-7-18 01:37 AM


引用:
badcat寫到:
但壞喵 說過了,從存證影帶可看出,陳姓男子是已經拗不下去了 (回了三次),才想用規避自己錯誤的心態質疑「環保稽查員」身份,才會讓對方火大。)

[badcat 在  2010-7-17 09:5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略的部分我同意...

不過沒碰過類似的事情,普通人是無法回應的這麼迅速

只是因為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是稽查人員而鬧僵,這點就稍微無法認同...

通常被舉發的人情緒一定是很不穩定的,然而只是因為出示證件的問題就鬧起來就....

在他丟棄便當盒之事情是否正確或錯誤先不談

就要求出示身分這件事情是正確的...這是正確防身之道...

既然是正確的事情,為何還要去懷疑他的心態呢?

總覺得只是因為做了正確的事情,被別人說白*,或是不好的心態...那是挺糟的不是嗎?

雖說成敗論英雄,事情是看結果論,但是我覺得這位先生是宣傳了一件正確的事情

最後是否有出示證件....只有當事人才知道....

如果那時稽查無法證明身分,那事後不是就有趣了

另外,我看到民視的版本是,那稽查一開始的口氣就很糟
恩,我們看的應該是同一個事件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vYPQ-atyyQ&feature=related


最後...我不管這位先生做了什麼奇怪的事情,我只是認為要執法人員出示證件是很正確的事情
因此這樣形容這位先生的行為,並不是很恰當...不是嗎?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0-7-18 11:38 AM

民視有剪接過

看這版比較完整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SWZuUlJaEo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8 11:56 AM


引用:
ags寫到:
刑事訴訟法第88 條第1 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刑事........不是民事也不是行政法喔
丟個垃圾會被當場逮捕關進去坐黑獄,雖然有些收黑錢也沒這麼壞,至少也會找個理由說你是啥鬼鹹魚飯或是米國有豪宅的

在下的意思是原理
也就像我之前PO的環保局將檢舉的權力下放給大家還可以讓大家拿獎金一樣
不是說你看到丟垃圾的就可以去把對方上銬
這是兩碼事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8 12:06 PM


引用:
凱之旋寫到:

其實很簡單
就是欠缺公德心阿
便當吃ㄧ吃 不會交給賣便當的商家丟嗎
就像一堆人 飲料喝一喝 隨手就往機車菜籃裡放
或是後車架上一擺  人一走就沒他家的事了 原來菜籃跟後車架是垃圾筒
香煙透明包裝一撕 也是隨手就一扔
說到底就是沒公德心嘛  找一堆立委來壯聲勢的

非常認同
在下家裡是開機車行的
隔壁店家還在招租
常常可以看到隔壁騎樓的摩托車菜籃啦
前置物箱啦甚至坐墊上啦自動擺滿飲料罐
如果說喝完就算了
偏偏很多都沒喝完
甚至吃到一半的早餐也是座上賓
雖然那是別人家不關我的事
可是我要嚴厲譴責這種行為
我承認台北非常嚴格
可是這樣的規定應該也是有他的目的性
我一直認為把東西放到對的地方就是最好的整理
沒吃完的便當盒不應該放在室外人行道垃圾桶讓他孳生蚊蠅
大家應該多配合才是
至於稽查的態度也要和緩點
畢竟被檢舉的都會很賭爛
下次用V8全程攝影比較不會出狀況
也省得跟當事人在那邊爭得臉紅耳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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