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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責任制有門檻 罰科技業超時工作 [打印本頁]

發表人: obt    時間: 2010-9-27 06:09 PM     主題: [轉貼]責任制有門檻 罰科技業超時工作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5873499.shtml

責任制有門檻 罰科技業超時工作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9.27 04:21 pm


高科技產業日夜加班鬧出人命,業者辯稱工程師工作是「責任制」,勞委會上午嚴正駁斥,強調工作性質是否屬於「責任制」,必須經勞委會核定,製造業從來就不是責任制,希望業者不要濫用。此案已經北區檢查所認定南亞科技違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移由台北縣政府開罰。

勞保局已經承諾重新開會確認此案是否為職災。而鑑於高科技業超時工作嚴重,勞委會也表示,不排除針對高科技業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等狀況進行專案檢查。

不少業者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員工加班工作,勞委會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責任制」必須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所定義,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其工作成敗。而且即使經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為「責任制」,事後還要經勞資會議認定合理工時,並經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定,才算完成,「不是老闆說工作是責任制就是責任制」。

勞委會表示,經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職務不多,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系統工程師,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房仲人員,廣告企劃人員等,呼籲資方不要任意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規定。

勞委會表示,一般勞工加班時間,一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即使經核定為責任制,正常工時也不能超過一天12小時,以南亞科技猝死工程師為例,據家屬表示,事發前半年,該工程師每個月加班超過80小時,前一個月更加班達100個小時以上,都已嚴重違法。

勞委會表示,此案在送請勞保局進行職災認定時,勞委會北區檢查所也同步對南亞科技進行勞動檢查,發現確有超時、未給加班費違法情節,已在今年5月由台北縣政府開罰。
發表人: keith    時間: 2010-9-27 07:13 PM

現在哪一家公司不是"責任制"?
許多公司也表明"願則來,不願則離"
苦的都是基層員工
沒得選擇~
要工作就是被公司坳
不要工作=沒飯吃

政府到底有沒有想過
開罰有用嗎?
已走的人能怎樣補償?
未走的人仍在公司接受煎熬~
這應該是趨勢,
補救?開罰?
為時已晚~

發表人: kk0114    時間: 2010-9-27 08:28 PM

我聽說南亞被罰1.8萬...
這是罰什麼?
罰停工比較有嚇阻力吧.
發表人: obt    時間: 2010-9-27 10:19 PM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6724x132010092701319,00.html

科技業操死人?勞委會將勞檢

2010-09-27 新聞速報 【中央社】

     1名科技廠工程師疑超時工作致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將針對科技業大規模勞動檢查,凡有違法超時工作,最高可罰新台幣6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勞委會指出,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

     勞委會說,雇主如需要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外,還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

     依據勞基法,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最高46小時。此外,每7天中至少應有1天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即使勞工同意,也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

     勞委會表示,雇主如果違法任意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使勞工假日出勤,依法可處6000元到6萬元罰款,未立即改善者,還可連續處罰。990927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9-27 10:37 PM

現在老闆都很精
趁大環境不好的時候大砍薪水
然後推責任制
我大嫂公司就是如此
然後老闆一天到晚都說沒有賺錢要你更努力
偏偏薪水怎麼樣都沒有提昇
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送的柚子更是難吃死了
發表人: kiruachu    時間: 2010-9-27 11:21 PM

難怪台灣生活水準越來越差....
工時高到全球首屈一指的
勞工怎麼玩都玩不過資方的
付錢的是大爺
發表人: aldofo    時間: 2010-9-27 11:58 PM

原來不是叫工程師就是責任制喔!果然是資委會!
要不是走了一個工程師, 資委會會出來說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嗎?
發表人: Soup    時間: 2010-9-28 12:06 AM

南亞有說休息時間還要繼續工作是工程師本身的問題,與他們無關,反正勞委會那些法條解釋資方都有洞可以鑽,只有出事了才意思意思罰錢了事。台灣的法條是政府資方兩不得罪,苦的是弱勢的勞方~
發表人: BlackSun    時間: 2010-9-28 12:11 AM

老闆停工 也沒有在怕
還是有錢開雙B上館子

但是勞工沒有錢這樣玩


出口商也不怕
反正我賺的錢 是國外給我的錢
本國人多窮我也不怕!
因為本國人不買我的東西阿


然後台灣又是出口導向



E04 !


難怪這些廠商各各不在怕 
因為我是賺外國人的錢 不是台灣人的錢
發表人: obt    時間: 2010-9-28 06:15 AM

不過在任何情況下,
顧好自己身體才是真的.
不然賺的錢將來不夠付藥錢.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10-9-29 12:27 PM

以最近光是看來應徵工作的人
不採責任制,真的是沒辦法
工作效率低落,品質差,完全沒半點認真工作的想法

而且很多都是抱持,工作做太快
就會被分到新工作,所以都是慢慢摸
結果效率差到爆,還要其他人去善後其他沒完成的
或是有完成卻是缺點一堆還要重作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9-29 01:37 PM

最近聽說過一句話

『只有在聽到下班鐘聲響時,才是真正上班的時候』

因為加班費比較好賺
發表人: RI737    時間: 2010-9-29 05:12 PM

一堆設計行業也是責任制阿~
每天還不是都做到半夜~
怎不見政府替我們發聲??!

[RI737 在  2010-9-29 05:1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martcard    時間: 2010-9-30 11:01 AM

我覺得新竹這邊的公司都很奇怪,每天"表定"工時都要8.5小時
硬是多出0.5小時,實際上工作時間更慘

我之前在某園區公司
明明就是常日班的工作,天天工作11~12小時
回到家還要 On call, 半夜都常常會有電話來
薪水也不過三萬出頭...
發表人: voodoo8    時間: 2010-9-30 11:06 AM

很多工作都麻也超時,一定要有死人了,才大家才會注意
台X人壽常常也有人加班到12點
元X證卷也是一樣
而且我有不少朋友是保全員 一天12小時 月休4天 還不是每個月都可以休得到
而且還是時薪制1小時100元
發表人: n7876    時間: 2010-10-1 01:18 PM


引用:
ROACH寫到:
最近聽說過一句話

『只有在聽到下班鐘聲響時,才是真正上班的時候』

因為加班費比較好賺


之前分別待過"責任制"和"加班制"兩種薪資制度的公司  (都是固定白天上班)  

這兩種一樣都有 『只有在聽到下班鐘聲響時,才是真正上班的時候』 的現象會發生

責任制的話是因為主管不想你太早走   你如果常常準時下班

通常隔一天主管就會有新的案子交代下來     所以待的較久的同事大都已經具備了"裝忙"的本事~  
(這會關係到主管的上級 對該主管管理單位的看法&觀感)

至於加班制的更不用說了  因為是跟當月的薪水有關係

如果真的缺錢的人  還會明明沒啥事  卻依然可以在假日時段看到他的身影


也不知道這是環境改變了人的習性     還是人與人之間 互相潛移默化下的結果

[n7876 在  2010-10-1 01:2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58716    時間: 2010-10-1 06:07 PM

我們的政府都是支持資方的,勞委會也是資方勞委會!
"責任制"這種東西是老闆們不想付加班費並規避讓員工超時加班想出來的東西,
所以在職場久了要想想如何健康,保命並且長長久久的活下去!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0-10-2 01:18 AM

服務業也都在講責任制
怎麼沒看到勞委會去勞檢
一定要等到有勞工陣亡
才會開始檢查嗎??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10-2 01:31 AM


引用:
hjw930寫到:
服務業也都在講責任制
怎麼沒看到勞委會去勞檢
一定要等到有勞工陣亡
才會開始檢查嗎??

"勞委會表示,經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職務不多,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系統工程師,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房仲人員,廣告企劃人員等,呼籲資方不要任意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規定。"
我覺得這東西很難說
剛剛我大嫂又把工作帶回家裡做了
發表人: obt    時間: 2010-10-2 11:35 PM

科技業濫用責任制? 無預警勞檢啟動

http://udn.com/NEWS/LIFE/LIF6/5885192.shtml

點擊查看全圖
發表人: obt    時間: 2010-10-3 05:55 AM

責任制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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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0- 1 條       
(監督管理人員等用語之定義)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

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84- 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發表人: JQJQ    時間: 2010-10-3 06:51 AM

唉....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_<
難道工程師或者技術人員就是可以做到死 ?

咱們的行政院長愛講話沒腦袋,說要頒給這種責任制獎項

罰責沒用且還得要有人去投訴,那你的工作還要不要做 ?
公務人員命真好,到死都有鐵飯碗,更別提每年都有公務人員貪污被抓去,
沒被抓的更是一海票。

警察要下班了可以不管一般人的死活,最近不是才發生,但公務人員下班問題
老早就存在,更早些不是才發生強姦案因 某公務員要下班叫被害者隔天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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