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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又一個性侵殺人犯被法官拯救了,又一個無辜的女性同胞將可能被法官謀殺了 [打印本頁]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4 10:38 PM     主題: [轉貼]又一個性侵殺人犯被法官拯救了,又一個無辜的女性同胞將可能被法官謀殺了

女兒遭性侵棄屍 父母大愛諒兇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11/24 19:21"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現年20歲的徐志皓因性侵、殺害1名國中女生,曾2度遭判死刑,但因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今天更一審獲改判無期徒刑。被害人家屬表示,早已原諒他,並真心希望他悔改。

徐志皓被控於97年11月間約出被害少女,帶至北縣新店市的租屋,將少女擊昏、綑綁,加以性侵後,因被害人醒後反抗尖叫,徐志皓先掐昏被害人,再拿刀刺少女頸動脈致死。徐先前態度囂張,一度嗆要殺押他的法官,但到更一審時態度軟化,除坦承犯行,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今天更一審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如果我還有餘生的話,最最愧疚抱憾的就是對你們的虧欠,讓你們痛失愛女,如果我仍有來日,我願意為伯父、伯母盡義盡孝,用我下半輩子服侍照顧你們,代您女兒盡孝彌補我的罪」。被害人父親方欽全拿出徐志皓寫給他們的悔過書,緩緩念出一字一句。

方欽全說,今年11月10日出庭時,徐志皓透過律師將悔過書轉交給他,整整2頁多的工整字跡,「18歲的年紀還沒弄清楚人生,就被判處極刑、打到18層地獄,年少輕狂,真的要命,相信經過這一次慘痛的教訓,他真的不敢了」。

方欽全與妻子張玲香在中和經營便當店,方父拿出皮夾中女兒的照片回想,女兒生前愛美,喜歡化妝、戴假睫毛,感嘆「自己只有一個女兒,孩子是我一手帶大,每天接送,卻這樣就沒有了」。

他說,女兒曾2次到夢裡找他,雖已原諒徐志皓,但一直等徐的父母來,徐的父母卻從未聞問。

20年前從泰國遠嫁來台的張玲香則哽咽表示,女兒出事後,一開始很氣徐志皓,但後來接受宗教信仰成為基督徒,也感謝上帝讓她有一個信仰,每天禱告,也希望徐志皓真心悔改。

對於徐志皓曾說,願一輩子將被害人家屬當作義父、義母看待,方欽全淡淡表示,早就原諒他了,若他真的有心,一切隨緣,「放他一條生路是真心希望他變好,也希望他是真心悔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24/5/2hr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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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不承認」犯行,揚言要殺法官,一二審法官:「判你死刑」
犯人「承認」犯行,寫一封信,做一場秀,不再揚言要殺法官,更一審法官:「判你無期徒刑,讓你10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犯人承認犯行後,刑責反而減輕了.....
一二審法官:「他x的更一審法官,10年後我不就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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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他一條生路是真心希望他變好,也希望他是真心悔改」,如果他不是真心悔改,更一審法官算不算殺人的共犯呢?
在這兩句話中,出現了一堆的「希望」字眼,但是就如同一個連血都不敢看的人,當他殺了第一隻雞後,他就不會再怕殺第二隻雞了,為什麼呢?
因為他都殺過了,還有什麼好怕的呢?而且他也知道未來再犯時,只要寫一封信,做一場秀,不再揚言要殺法官,那麼輕易的就可以獲得減刑,還有什麼好怕的呢?還有什麼好怕的呢?還有什麼好怕的呢?

一個人如果是真心悔改,即使是一條短短的鞋帶也是可以上吊成功的(等待槍決的死刑犯的真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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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在司法系統中,二審的判決準確率是不是比較高阿?因為一審會因為一堆的外在因素(如:新聞正在熱頭上),而使的判決立場有所偏頗,而三審以上的法官就已經是老油條了,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三審的尚方寶劍一出,既不傷人也不傷己,然而如果一個案件更十審以上,我想法官從輕發落的就更多了吧,因為證據正在不斷的遺失中.....

[umin 在  2010-11-24 11:1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5 10:45 AM

被害少女雙親選擇原諒 割喉、放血惡狼逃過死刑變無期

惡狼徐志皓在2年前強姦國中女學生,還將她割喉殺害、放血、棄屍,受審甚至嗆聲要殺法官,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但更一審時,他態度丕變,兩度當庭向被害人的雙親下跪道歉,並獲得原諒,對方還向法官求情,盼給他一條生路,高等法院24日將徐志皓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諭知服刑滿25年,經治療、鑑定,才有假釋機會。

現年20歲的徐志皓在97年11月間,從網咖約出被害少女,帶至北縣新店市的租屋處,將少女綑綁後擊昏,再加以性侵,被害人醒來後反抗尖叫,徐志皓竟先掐昏被害人,再拿刀刺其頸動脈,任其在浴缸中流血致死。

徐志皓為恐事跡敗露,欲殺害少女的女同學,後恐嚇她不得報警,否則對她不利,並拍下20張裸照才放人,被害人屍體,則在案發半年後才被發現,當時已成一堆白骨。

全案去年5月12日偵破,徐志皓在羈押期間,還一度以「要是能再殺人,第一個就殺他」,揚言要殺押他的法官,法院一、二審均以徐某泯滅人性而判死刑,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直到高院更一審,徐嫌才坦承罪行,並在辯論終結時,當庭向死者的父親下跪、磕頭、道歉,表示願將死者的雙親當成義父、義母。少女的父親則將他扶起,並當庭為他求情,他除表示,「願給徐一條生路」,也對徐嫌說,「這事給你一個教訓,不是隨便殺了人就沒事,法院判你賠償我700多萬,又有什麼用?」

合議庭庭長童有德宣判後,當庭告誡徐志皓,指上天有好生之德,盼他服刑悔改,以後做個有用的人,回饋社會,撿回一命的徐聽判後,馬上簽署捨棄上訴書,語帶哽咽向合議庭鞠躬道謝。

高院更審合議庭表示,因本案是無期徒刑之罪,依職權須予以上訴;至於檢方,高檢署指出,檢方收到判決書後,將審慎研究是否上訴。法界人士分析,因家屬已原諒被告,預期檢方對院方判決不致有太多意見,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有可能很快駁回,將本案定讞。

被害少女的父母24日平靜指出,曾想過要兇手償命,但信奉基督教後,他們選擇以原諒包容對方,被害人父親說,現在的他,已感覺不到憤恨,有的只是對愛女無盡思念,他說「我只有一個女兒,孩子是我一手帶大,每天接送,卻這樣就沒有了」,但願徐嫌是真的悔改。

http://www.nownews.com/2010/11/25/91-2667563.htm
-----------------
在台灣犯人都認罪了,而且也罪證確鑿,為什麼不能定讞,還可以讓犯人不斷的上訴,直到刑期減輕為止?

「因家屬已原諒被告,預期檢方對院方判決不致有太多意見」,這算是檢方瀆職吧!
-----------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第一百三十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umin 在  2010-11-25 11:3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11-25 11:21 AM

上天有好生之德

對殺人犯 ?
發表人: 流水無情    時間: 2010-11-25 01:46 PM

只因為希望就放過一個已經確定會造成他人傷亡的,
那安份守己的卻慘遭傷害的情何以堪。
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個,再說死刑本來就是該有的,也不算錯殺!
以德報怨,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以直報怨:用正直之道回報怨仇。見「以直報怨」。
以德報德:別人用恩惠待我,我也同樣的用恩惠回報他。見「以德報德」。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0-11-25 03:00 PM

被害人家屬都這樣說了,他人有什麼資格插嘴
廢死聯盟都是針對的都是被害者家屬不原諒的死刑犯著手的,所以才會被罵,被厭惡

我不想幫哪邊講話,但是我要問


你們什麼時候產生了他一定還會再殺人的幻覺??


歷史統計來看,的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但是誰知道他是不是機率比較低的那邊??
因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所以不該輕判??

要是他後來又去害人,那把部分責任算在被害人家屬身上就好了(不過恐怕得修法吧)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11-25 03:18 PM


引用:
OTTFFENT寫到:
被害人家屬都這樣說了,他人有什麼資格插嘴
廢死聯盟都是針對的都是被害者家屬不原諒的死刑犯著手的,所以才會被罵,被厭惡

我不想幫哪邊講話,但是我要問


你們什麼時候產生了他一定還會再殺人的幻覺??


歷史統計來看,的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但是誰知道他是不是機率比較低的那邊??
因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所以不該輕判??

要是他後來又去害人,那把部分責任算在被害人家屬身上就好了(不過恐怕得修法吧)


謀殺是公訴罪 , 就算被害者家屬現在收殺人犯為義子 , 也不能影響到法官的判決 , 要是法官都是依照受害者家屬的觀感來判決 , 那還需要分公訴罪跟自訴罪嗎 ?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0-11-25 03:57 PM

那換個說法好了


你們什麼時候有了無期徒刑是很輕的罪的錯覺??


wiki解釋
http://zh.wikipedia.org/zh/%E7%84%A1%E6%9C%9F%E5%BE%92%E5%88%91

新聞上也有寫,至少得關25年才能申請假釋
你們還覺得這罪很輕嗎??

嘛,嘴巴會說說才25年,反正又不是自己被關


另外法官應該也有盤算,與其判個死刑讓人權團體來吵來鬧執行不了
不如來個無期徒刑,而且無期徒刑真的比死刑還輕嗎??
一槍斃了你跟關你25年再把你丟出去,到底哪個比較重?

反正執行死刑的也沒辦法再執行無期徒刑了,無從比較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5 04:23 PM


引用:
OTTFFENT寫到:
1.被害人家屬都這樣說了,他人有什麼資格插嘴
2.你們什麼時候產生了他一定還會再殺人的幻覺
歷史統計來看,的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但是誰知道他是不是機率比較低的那邊??
因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所以不該輕判??
3.要是他後來又去害人,那把部分責任算在被害人家屬身上就好了(不過恐怕得修法吧)
4.你們什麼時候有了無期徒刑是很輕的罪的錯覺??
5.反正執行死刑的也沒辦法再執行無期徒刑了,無從比較
6.一槍斃了你跟關你25年再把你丟出去,到底哪個比較重?

1.因為下一次死的是別人家的小孩阿,而別人家的小孩可能就是我們家的小孩阿

2.就心理學上來講人性是趨利的,當他學會如何從危機中(死刑),獲得屬於自己的利益時(由死刑轉為無期徒刑),下一次他就會懂得如何趨吉避凶了,所以在歷史統計來看,的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
舉例1:槍決女老師 狠男求處無期--17年前殺女友 關3年假釋出獄 去年再犯      2010年01月29日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89/IssueID/20100129
舉例2:殺2人關6年 假釋再殺人,家屬痛批--7年前犯下劉家小姊妹雙屍案的嫌犯陳昆明,去年減刑出獄後,惡性不改,在本月20日藉徵人廣告誘騙林姓女子至租屋處,持球棒活活將她打死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 ... cid=4&nid=40344
(光是今年就有一堆這類的新聞了)

3.這份責任應該要算在傳統的道德觀念上,待續...

4.我修正一下在2006年7月以後,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出獄。
                      在2006年7月以前,在舊刑法中,其假釋之法定要件為執行逾10 年,而經統計無期徒刑平均執行13 年後可獲得假釋(還蠻輕的)
    節錄自維基:中華民國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再加上有期徒刑最多判決三十年的規定,因此實際上除了死刑外、台灣沒有真正可以永久隔離犯人的刑罰。
    節錄自報載:一、二審法官均以徐某泯滅人性而判死刑,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節錄自日本法院:法院中存在著量刑行情,法官總是會左看看、右瞧瞧,就是不會讓自己的量刑和其他法官相差太多(我是不知道台灣有沒有啦)
所以當越後面審理的法官,要判犯人死刑的壓力就越大,然而一、二審法官就沒有這種問題,因為犯人100%會上訴。(所以我覺得二審法官判決的會比較準吧,大概吧???)
  (關於10年的那部分,我的資訊落後了,真是抱歉,不過我相信下一個被犯人殺掉的倒楣鬼,可是不會覺得無期徒刑是很重的罪阿)

5.這是可以比較的,只要看看世界各地取消死刑後的地區,經過10年後犯罪率是上升還是下降即可知道,然而就我所知的恢復死刑的區域和國家有不少就是了

6.我相信關犯人25年再把他丟出去,對25年後的社會危害性,肯定比一槍斃了他還重

[umin 在  2010-11-25 05: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11-25 04:45 PM

喔 , 這樣就好一點點了 , 建議把地圖炮專用的字拔掉 , 會更好一點

這個新聞是失敗的 , 把它報的像受害者家屬影響判決 , 這根本是莫名其妙

另外

要是站在加害者的角度來看待整件事情的話 , 會進化成人權團體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5 05:25 PM

轉貼至自法務部:

法務部針對報載「無期徒刑平均13 年假釋」之說明
由於目前符合陳報假釋之無期徒刑受刑人均適用86 年11 月26
日修正施行前之舊刑法,故其假釋之法定要件為執行逾10 年,法務
部衡酌社會公平正義、考量社會大眾觀感及被害人家屬之感受等因
素,已兩度完成修正刑法第77 條,將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提高為25
年。
目前該類受刑人因係適用舊刑法,各監獄自當依法辦理渠等假釋
案,惟法務部將秉持「寬嚴並濟」之假釋政策,並非服刑達固定年限
均准予假釋,亦即對於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之
受刑人,假釋審核均採嚴謹審慎之標準辦理;對於動機可憫或無再犯
之虞且出監後具強力之更生、照護體系者,其假釋則從寬考量;亦即
對於「能改、會改、願意改」的受刑人,均會給予假釋之機會;惟如
「不能改、不會改、不願意改」之受刑人,則從嚴審核,以澈底落實
「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並降低再犯率,以達防衛社會安全之功效。
報載所謂無期徒刑平均服刑13 年就可假釋,比重判有期徒刑還不如
云云,與上述假釋處理原則及假釋門檻之修正過程尚有不符,特予澄
清。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11-25 05:36 PM

是被害人家屬跟兇手有達成和解
我覺得要有看到這個點再來評價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11-25 05:58 PM

公訴罪沒有達成和解這種事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0-11-25 06:33 PM

公訴罪的確不能和解
不過法官會依此來作為量刑的依據

而這也會成為一個問題
錢砸下去沒有無法和解的事
而造成窮人重判,富人輕判的問題
發表人: leacks    時間: 2010-11-25 06:59 PM

這算殘虐殺害了
無期!=死刑

以往關一下子就出來了,甚至還關的比有期的還短
我只能說,被害者那邊的律師不夠力,不然應該可以繼續判死刑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11-27 10:06 AM

量刑,有一個依據是犯行後的態度,這也就是前面一審跟二審保持死刑的主因(被告當時還很囂張)
但是後來被告變卒仔了,低聲下氣的去請求原諒,被害人家屬也接受了
法官自然也就有參酌犯行後態度的參考點。
刑法修正後,對被告而言,沒有刑法適用的問題(都是行為前完成修法),也就是被告至少要關25年才能聲請假釋,又聲請假釋要通過再犯機率的評估,通過評估再犯機會低,才有機會假釋
---
小小的問題,維基的資料那邊的第一句話就自相矛盾了,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7 11:28 AM

小小吐槽一下,別介意
1.犯行後的態度應該是指被抓到時當下的態度吧,法官可以無視「犯人被抓到時當下的態度」,而採用「犯人被律師及監獄內的教化人員面授後的態度」嗎?

2.聽起來要假釋不容易,但事實上在刑法修正前,「無期」徒刑的犯人平均關在牢裡13年就出獄了(舊刑法中假釋之法定要件為執行逾10 年,不過維基為什麼說是15年??),這樣看來要假釋成功似乎也不是很困難,然而很少有犯人「主動」聲請假釋後,卻無法通過再犯機率的評估吧,除非這個犯人天生就白目。

3.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 = 平均關27年(參考刑法修正前的推測)
在人民的認知裡「無期徒刑=關到死」,但是在法律上的認知「無期徒刑=平均關27年」,所以對人民來說台灣並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因為大多會被假釋)

[umin 在  2010-11-27 12:2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11-27 05:34 PM

沒關係阿!本來就是提出來討論的  ^^
1.條文原文其實是犯罪後之態度,也就是條文本身沒有設定期限,回到罪刑法定主義底下,對於犯罪後之態度既然沒有明文規定期限,那就不能預設一個期限在,除非修法明定。
2.這就牽涉到刑法另一個課題,法律修正的適用,目前的條文是從舊從輕,不過原則上以行為時的法律做為依據,例外就是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才有適用上的爭議。至於為什麼會出現平均13年的統計,很簡單,我這邊現有能找到的法典,民國66年版的規定是應執行10年,民國93年版的規定是應執行15年。
一般來說,只有性侵犯會進行再犯評估,其它犯罪有其它的保安處分規定。必須先說明監獄行刑法的累進處遇才是聲請假釋的重要關鍵,累進處遇到達標準,又達應許其假釋情形(應執行期間等),送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累進處遇是指在獄中表現,例如勞動)
性侵犯沒通過再犯評估,在假釋審查上是不得報請假釋。在服刑期屆滿的犯人則是令入相當處所,進行強制治療,處分期間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至於有沒有這種白目,前陣子,還真有一個再犯評估沒通過的性侵犯......。
3.對於維基資料的那段話,我只是覺得他在一句形容"絕對"的詞,後面接括弧講"相對"的詞覺得矛盾。"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人民的認知跟法律的認知,不應該這樣區分,因為一個沒考慮假釋,一個有考慮假釋。
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如果人真的可以改過向善,重新做人,那麼願不願意給予犯人假釋的機會?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7 08:18 PM


引用:
石頭仔寫到:
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如果人真的可以改過向善,重新做人,那麼願不願意給予犯人假釋的機會?

在心理和社會學上來說,人性不是本善、亦非本惡,而是在「特定規範的環境」中,行使「自利最大化」的行為,就如同囚犯困境。

但是每定義一個規範,就將導致此人在此規範下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就像把石頭(規範)丟進池塘(環境),而在池塘邊緣就會依據水波所傳來的水量(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產生不同的生態系。

換言之,如果將男性性侵犯丟進男人島上,那麼他可能轉而性侵男性,若將他進行化學去勢,那麼他可能化身為特定對象的殺人魔,所以重要的不是一個人是不是真的可以改過向善,重新做人,而是在他所處的環境中,要如何規範使他可以獲得的最大自身利益,使其最小化至零,且此規範不會導致此人在另一方面獲得其他額外的自身利益。(重要的是「模式」,而非「個人」---------參考:隱藏的邏輯[書名])

舉個例子:小偷在開鎖的平均時間只在幾分鐘之內,只要小偷第一眼看見那個鎖無法在短短的幾分鐘內打開,他就會放棄對那個鎖下手(連嘗試一下都不會),所以正確的作法不是教化使這小偷歸依宗教,或是進行勞動處罰,而是教育一般人使用小偷會放棄的鎖。(白目的小偷和沒經驗的小偷就麻煩了點)http://tw.myblog.yahoo.com/bm2ac ... 9326&next=19302

是故,要給某犯人假釋的機會時,重視的不應該是此犯人是否已改過向善,重新做人,重視的應該是此犯人被釋放到的環境中,要具備使此假釋犯無法重操舊業的情況,或是當他想要重操舊業時,心中會回浮現起強大的心裡障礙,而使他不得不放棄的情況。
---------------
我一直很好奇一件事,在監獄的性侵犯會被其他犯人桶菊花,以及傷害性器官,這是謠言吧!我猜是假的。

[umin 在  2010-11-27 09: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gs    時間: 2010-11-27 10:30 PM


引用:
umin寫到:

我一直很好奇一件事,在監獄的性侵犯會被其他犯人桶菊花,以及傷害性器官,這是謠言吧!我猜是假的。

[umin 在  2010-11-27 09: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以前常發生啊~獄中最底層的就是這種人,大哥看不爽就整他。
不過現在獄中管理加強,四處都是監視器就少多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想為了個人渣多關幾年。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7 11:20 PM


引用:
ags寫到:

引用:
umin寫到:

我一直很好奇一件事,在監獄的性侵犯會被其他犯人桶菊花,以及傷害性器官,這是謠言吧!我猜是假的。

[umin 在  2010-11-27 09: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以前常發生啊~獄中最底層的就是這種人,大哥看不爽就整他。
不過現在獄中管理加強,四處都是監視器就少多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想為了個人渣多關幾年。

那麼有人有研究過,從前和現在的性侵犯在假釋後的犯罪率和犯罪型態的變化嗎(變得更凶惡?或是改過向善?)
其實,我想知道性侵犯被桶菊花的效果如何?有比現在的強制治療效果還要好嗎?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11-28 09:54 AM

的確在特定環境,人會追求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在行政學稱為有限理性 ^^),而這顆石頭是大是小,相對的也影響了生態系的形成。

把性侵犯丟到男人島上,若性侵犯的能力壓過其他原有的男人,那麼他的確有可能會把自身最有利的選擇轉化為該島的新規則,就是他可以轉而性侵其他人。但是如果他的能力與其他人相等或是弱於其他人,那他可能只能選擇融入舊有的規則中,這時候就有可能被其他人性侵(性侵犯在獄中被捅菊花的傳言就出現了)。

改變模式或個人,如果把層級拉高,變成決策者在進行決策,對於決策者來說,改變模式或個人都是他的選項,而決策者一樣會進行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轉化為例子,教導社會大眾確實做好防盜措施或成功教化竊盜慣犯,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句前提還能存在的情況下,也就是防盜方法與竊盜方法同時間在進步的情形下,在社會大眾這方面會不會出現一個範圍的無數選項做為選擇,就是介於保持基本防盜措施就好以及保持最高強度的防盜措施之間。
相對於此嘗試教化竊盜慣犯,做為另一個選擇的話,決策者如何選擇最有利的選擇?
(當然對於其中一位決策者,社會大眾應該不至於給予他壓過其他決策者的"絕對"權力,以至於決策者只能取得相對權力轉成相對應的部分決策能力。)
---
整篇打下來,讓我剛好想到一句話,生命會自行找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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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率與犯罪型態的變化,有個方向就是市面上有關犯罪學的書籍,如果有採用較新的數據做理論佐證者,那麼官方數字跟犯罪黑數可以做為數字上的參考。
至於性侵犯被捅菊花的效果......,我想至少他會認知到"攻" 與 "受"的差異。
會不會比現行強制治療好,可能要問性侵犯心中的那座山。

[石頭仔 在  2010-11-28 09:5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8 11:54 AM

看完你這篇文章,我發現了個有趣現象,我重視的是(整體文章內)所有句子的整體表達的(一個)含意,卻忽略了(單一句子和上一個句子間)文字使用的邏輯關係,結果導致你將每一個句子看成是每一個不同的世界(各自獨立的句子),而我的本意則是將所有句子都在描述同一個世界(每一個句子都不是各自獨立的句子),感覺上我的表達方式似乎沒有被正確的傳達出去==ll,看來之後我在這方面要注意著點了。

舉個例子:「那麼有人有研究過,從前和現在的性侵犯在假釋後的犯罪率和犯罪型態的變化嗎」+「其實,我想知道性侵犯被桶菊花的效果如何?有比現在的強制治療效果還要好嗎? 」

對於在這句話中的「效果」這個詞,我想表達的是(被捅菊花的性侵犯)和(被強制治療的性侵犯)經假釋後的再犯率&犯罪型態,哪個對「社會」來說較好,這裡的「效果」指的是「社會」而不是指「性侵犯個人」。

如果(被捅菊花的性侵犯)在假釋後的再犯率&犯罪型態,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強度都低於(被強制治療的性侵犯),或許決策者就不需要花大錢做電子腳鐐、花人力對性侵犯做強制治療了,只要無視性侵犯被捅菊花就好了....

而在小偷那個例子上,我換個例子來描述可能會比較清楚,蘋果的作業系統的漏洞假設和微軟的一樣多(這裡的漏洞可以看做是每一個不同等級的鎖),而駭客的數量也可以假設蘋果和微軟一樣多(這裡的駭客可以想像成開鎖的小偷),可是為什麼(蘋果的作業系統)的災情數量卻遠遠低於(微軟的作業系統),理由並不在於漏洞或是駭客的多寡(不在於道高一丈,或是魔高一丈,不在於鎖的強度,或是小偷的人數),而是因為蘋果的市佔率遠遠小於微軟的市佔率,導致駭客提不起勁吧(這裡的市佔率可以想像成小偷看見鎖時,腦中所浮現的開鎖時間長短--也就是風險or利益的大小,而不是真實的開鎖時間,或是把它想成當小偷看見鎖時,心中所浮現的利益和風險何者為大,當小偷認為風險大過利益時,他就會放棄了)。
(舉個笑話:如果讓小偷在監獄中,訓練他每開一次鎖,都會在開鎖的途中被超乎預期以上的強大電流電擊一次,那麼他在出獄後或許會降低開鎖的慾望吧)

換句話說,當小偷在打開了第一個鎖時,又看見了一個鎖,這時他就可能選擇放棄了,因為累計開鎖的時間越長,風險就越大,決策者的注目點應該是在「小偷的利益與風險之間的心理關卡」上,而不是防盜措施的強度(當然多少有影響),更不是小偷的道德問題。

所以說越多人買的車子,越容易被偷,因為之後越容易銷贓(未來的利益>現在的風險),而越少人買的車子,越不容易被偷(即使這輛車子連鎖都沒有,也不會被偷),這其實延伸出一個現象,就是有錢人的物品失竊率,會比一般人低很多,而造成有錢人的物品折舊期很長,而一般人卻要經常花錢買相同的東西(折舊期短),所以對於某些相同的東西,一般人的累積花費支出(金錢&時間)就遠遠高於有錢人的累積花費支出。

[umin 在  2010-11-28 06:0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11-28 12:43 PM

現行制度就是這樣阿
若不高興只能朝修法一途去做
不過台灣有他本身軟硬體不足的問題
我覺得頗難
如果要說早期古典時代監獄就是關人的
只要被關進去的都認為是十惡不赦的惡人
住的環境也十分地糟
後來才慢慢地變革
強調衛生和安全之類的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11-29 06:25 PM

的確,性侵犯被捅菊花那段我是分開回答,但是就我所知目前犯罪學的研究,應該沒有人針對這一點做出研究,也就是效果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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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市佔率可以想像成小偷看見鎖時,腦中所浮現的開鎖時間長短--也就是風險or利益的大小,而不是真實的開鎖時間,或是把它想成當小偷看見鎖時,心中所浮現的利益和風險何者為大,當小偷認為風險大過利益時,他就會放棄了)"

那麼延伸下來,決策者的注目點在於「小偷的利益與風險之間的心理關卡」,針對"小偷"建設心理關卡,或是針對小偷假釋後所處的"環境"建設心理關卡。也就是針對小偷進行教化或電擊,或是針對小偷出獄後所處的環境做改變,使其在偷竊行為上所獲得的利益極小化。

對於決策者而言,改變小偷個人(使其得以融入現有環境)與改變小偷身處的環境(使環境對小偷而言沒有利益可圖)做為選擇的選項,對於有限權力的決策者,會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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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真要小偷對開鎖產生畏懼感,可能要讓小偷做任何事都要開一道鎖,成功.失敗或開太久都會被電,讓小偷的身體記住"鎖頭"代表會被電。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1-29 08:17 PM

被電的那個例子,只是個笑話,不用太認真看待啦,
因為生物學家有做過實驗,在a位置處吃牧草時被電擊的羊,在之後的一段時間內的確就不敢在a位置吃牧草,但是只要之後再將這隻羊帶到a位置上,卻不電擊他,久了之後這隻羊就會回復正常而敢在a位置上吃牧草了,所以電擊的效用不是長久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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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者我認為應該要使用醫學上的雞尾酒療法:
在小偷方面:
1.可以試著將流浪狗引入監獄,查查犯人對待其他動物的態度,先分別犯人是趨近於生物學上的人類(一看見狗,就煮來吃),還是後天受虐而產生人格偏差者,或是其他...等等,對付不同的犯人應該要用不同的方法。
2.訓練犯人「符合現實社會」的基本生存能力,讓他可以滿足基本的所需,但卻不使其產生更高的慾望,因為在心理學上說過當人類滿足第一階層的慾望時,就會朝向更高的第二層慾望邁進,或引導使其轉至正確的慾望上。
3.分析「犯人認為自己為什麼會被假釋的理由」、為什麼會被關進牢裡的理由,這些犯人「自認為」理由,有可能會導致未來假釋後,犯人再犯時心中的風險值判斷。
4.找一群犯人來修正現有制度,畢竟強暴犯最能了解強暴犯的心裡。

假設人類有各式各樣的種類,但是在法律上卻將各式各樣的人類,單純侷限化在文字上的「人」,而依據文字上的「人」來建構出所有刑責時,那麼這些刑責不就只會對各式各樣的人類中的其中一種人類產生效用而已,而對各式各樣的人類中的其他種類的人不適用。

在環境方面:
1.每年強迫成人進行再教育,學習當年度的最新知識。
2.挾民意與論之力,迫使生產者不得不進行設備更新。
3.對一般人誘之以利,以使不理性的群體認知行為引導至正確的科學統計數據上。
4.下放「有限制」的權力給一般人,讓一般人藉由分享利益的方式,來防範某些特定的犯罪。
5.主動協助民眾進行生活環境之犯罪發生的風險分析,並將高風險之處進行「實質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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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讓犯人(自認為)再犯時的(風險極大化)、(利益極小化),使其認為犯罪是沒有意義時,或許犯人就會大舉移民,然後犯罪率就會下降了吧。

[umin 在  2010-11-29 09: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0-11-29 09:44 PM

不可能,因為這是下半身思考所造成的犯罪,得往下半身治療才有用





當然,切掉說不定是最好的方法

[OTTFFENT 在  2010-11-29 09: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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