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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少子化元凶:企業濫用責任制 [打印本頁]

發表人: cena    時間: 2011-6-22 01:23 PM     主題: [分享]少子化元凶:企業濫用責任制

【台灣企業濫用責任制】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邱駿彥認為,台灣企業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84條之一的規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到1次才罰6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台灣勞基法只用1條法條,涵蓋所有非典型工作者。反觀日韓,制度規範得就很細。邱駿彥指出,日本將特殊工時區分為2類:1類稱為「勞資協議工時制」,1類則「適用除外規定」,除外者包括高薪的管理幹部、老闆特助,或者是保全等排班制工作者。
【超過法定工時,雇主依舊要付加班費】
多數業務員與腦力白領,則被歸在勞資協議工時制。日本協議工時制將適用者分為2類,1類是外勤人員,像業務員;另1類則是到公司上班,勞工可以自行調配工作時間者,稱為裁量工時制。在業務員等外勤人員部份,日本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與勞工簽訂書面契約,譬如:如果協議工作時間1週50個小時,超過法定工時的8小時,雇主依舊要付加班費。到底工時應該是多少?依法必須由雇主與過半數勞工代表協商制定。
至於裁量工時制,日本又依據專業度分為2類,第1類是專業度較高的工作者,譬如:研發工程師、電影、設計、新聞工作者等,這類工作者的工時,一樣必須由雇主與過半勞工代表協商制定,超時部份還是得付加班費。
至於專業度較低的白領,如:企劃、研究分析人員。邱駿彥特別指出,由於這類工作取代性高,勞工很容易被劃到這個區塊,因此法規對這群人保護更嚴格。包括:必須經勞資委員會4/5以上同意,契約需送主管機關核備,以免雇主濫用責任制精神。「要解決台灣責任制濫用的問題,一定要修勞基法。日本與韓國每年都要修訂1到2次法規,但在台灣修法比立新法還難,」他直言。
台灣勞基法已經到了非修不可的時候。要看到台灣之子,請先還給我們一個合法合理的工作環境。
發表人: linus67    時間: 2011-6-22 08:13 PM

沒關係,大家都沒時間生小孩,我看那些企業老闆要賣產品給誰
發表人: bobbook    時間: 2011-6-22 08:26 PM


引用:
linus67寫到:
沒關係,大家都沒時間生小孩,我看那些企業老闆要賣產品給誰


老闆說"沒關係,台灣賣不成我賣國外,賺少一點也沒關係"

以上為我以前老闆在會議上說過的話
發表人: nk    時間: 2011-6-23 02:19 AM

我注意到四個字[勞工代表]
台灣雖然有成立勞工的自治團體 但大多有名無實
甚至老闆的兒子或老婆是自己公司或工廠的勞工代表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1-6-23 03:35 PM

人不夠多就賣給外星人好了
發表人: keith    時間: 2011-6-23 04:16 PM

我們公司直接跟員工嗆明,
不高興,
"你可以不要做"

就算去勞工局告公司,
也不會贏,
因為老闆娘財大氣粗,
認識的高層又多,

發表人: sairi    時間: 2011-6-23 06:01 PM

反正台灣政府有跟沒有一樣,不管哪邊當都是這樣,標準的財團資方走狗
發表人: voodoo8    時間: 2011-6-24 02:22 AM

少子化的問題不單單是責任制的爛用吧
政府保護企業,企業逃避法規,學校教育商業化都是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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