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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打印本頁]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11-7-14 04:30 PM     主題: [分享]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台北市消保官要求美商蘋果、Google,必須針對手機應用軟體,訂出7天鑑賞退費機制,台北市法規會已經在今天(14號)收到蘋果的正面回應,表示從今天(14號)開始,台灣消費者購買蘋果的手機應用軟體,可以享有7天鑑賞,至於美商Google的期限到今天(14號)下班前,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期待Google今天下班前有正面回應,如果沒有改善,明天(15號)會有動作,不排除再開罰。(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北市府14號上午,接到蘋果公司的通知,表示蘋果公司已經,修正定型化契約,確保消費者購買手機應用軟體可以在七天鑑賞期內,取消應用軟體的購買,消費者只要通知蘋果,刪除了相關應用軟體的備份,蘋果就會將所有的購買款項退給消費者,而這完全遵守台灣消保法的規定,北市府予以肯定,至於之前蘋果的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軟體,因為有問題,許多台灣消費者下載之後不能用,蘋果也表示,已經在上週退費給消費者,而美商Google是否跟進?建立7天鑑賞的退費機制,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北市府給予Google的改善期限到14號下班前,北市府已經將蘋果的修改定型化契約的作法告知Google,如果Google沒有善意的回應,在15號會有動作,而之前北市府已經向Google開罰100萬元,如果Google再不改善,不排除再度做出開罰。

PS:
我認為七天鑑賞期太久了
三天內較合理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1-7-14 04:48 PM

google不是將付費的全下架了?
那要再罰什麼?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11-7-14 05:01 PM

因為沒有改善吧
下架歸下架
發表人: 我是捷克    時間: 2011-7-14 05:07 PM

希望不會變成Google新增一個設定選項叫做『開放下載國家』給軟體開
發者,然後附帶說明台灣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享有7天試用期的國家,結果
導致全球軟體開發者圍剿台灣。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1-7-14 05:09 PM

可以推出七天試用版
限制某些功能
如果七天後真的想要使用這個軟體
再付費買正式版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11-7-14 05:15 PM


引用:
hjw930寫到:
可以推出七天試用版
限制某些功能
如果七天後真的想要使用這個軟體
再付費買正式版

這招也不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4 05:56 PM


引用:
fen寫到:
google不是將付費的全下架了?
那要再罰什麼?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我也想不出為什麼在下架(暫時?)後還有繼續開罰的理由。看了消保法58,59,36,37,38的條文也看不出所以然來。台北市政府的法務也不是笨蛋,沒法律依據的事不會亂亂來,但不知道北市府繼續開罰的依據是哪條?

BTW,七天是法律規定,除非修法,否則主管機關也沒有權力把七天改成三天。

補充:
我想到了。我猜想,繼續開罰是針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行為,要求GOOGLE必須對消費者過去購買的APP做出改善或彌補的措施,而不是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交易行為。

[ericshliao 在  2011-7-14 06:0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4 10:13 PM


引用:
我是捷克寫到:
希望不會變成Google新增一個設定選項叫做『開放下載國家』給軟體開
發者

本來就可以選...
iOS也可以的樣子...

有試用版的話就不是所謂的郵購買賣...

CODE:
[Copy to clipboard]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也就是購買前如果提供能夠檢視商品的方法...那就不是郵購買賣...
可以不用管7天猶豫期的規定...

所以google的15分鐘那個如果是算購買前試用...
那將不會被7天猶豫期規範到...
google重新設計購買流程應該可以很輕鬆的解套...


引用:

我想到了。我猜想,繼續開罰是針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行為,要求GOOGLE必須對消費者過去購買的APP做出改善或彌補的措施,而不是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交易行為。

之前罰過100萬了...
我覺得下架了再罰沒啥理由...

到時候再看台北市葉狀師會拿出啥理由...

話說蘋果用戶好像也不完全認同台北市政府這種作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 ... 281&m=f&p=1
怕軟體商以後不敢在台灣上架...

[froce 在  2011-7-14 10:2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1-7-15 01:07 AM

頂多就撤離台灣,他們都敢撤中國了(雖然只撤一半)

一個小小的台灣,會不敢撤?

說真的,應用類型的程式也許七天沒關係

但是 電子書要七天的話.....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01:46 AM


引用:
froce寫到:
之前罰過100萬了...
我覺得下架了再罰沒啥理由...


現在繼續罰,我能想到唯一能成立的理由就是要求GOOGLE針對過去已經發生、但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交易做出彌補,那和下不下架已經沒有關係了。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oup    時間: 2011-7-15 02:40 AM

我唯一想到的就是下不了台那就硬幹,反正是我的地盤~
發表人: 流水無情    時間: 2011-7-15 02:53 AM

google 應該不會管吧,不然此例一破,那就真的完了。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5 06:37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froce寫到:
之前罰過100萬了...
我覺得下架了再罰沒啥理由...


現在繼續罰,我能想到唯一能成立的理由就是要求GOOGLE針對過去已經發生、但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交易做出彌補,那和下不下架已經沒有關係了。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行政罰中有所謂的一罪不二罰
也就是說既然你已經罰過一次 不能再以同一行為罰第二次
(除非對方是再犯)
也就是說如果Google是無下架行為也不在期限內改善這才有再罰的依據
因此以目前Goolge已將所以商品下架不販售的情況來看如果北市府如果要再罰基本上是於法無據
(違法行為以消滅不存在)



引用: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Anakin 在  2011-7-15 06: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watchme    時間: 2011-7-15 08:37 AM

Google 本來就提供了 15 分鐘試用期, 不滿意退費, 而蘋果連一秒鐘都沒有.
就以被檢舉的案例, 15 分鐘足夠了, 而小軟體商城最多的是甚麼? 還不就是小遊戲, 很多 TV-Game 主線流程也才 10hr, 就算包含支線超過 30hr 的也不多見, 那些小遊戲要賞味七天不是強人所難嗎? 這些公務員不先去了解這東西的內涵, 就仗著公權力嚷著開罰, 跟流氓說你不繳保護費就揍你有什麼差別?
發表人: s28741369    時間: 2011-7-15 02:41 PM


引用:
Anakin寫到:
...

行政罰中有所謂的一罪不二罰
也就是說既然你已經罰過一次 不能再以同一行為罰第二次
(除非對方是再犯)
也就是說如果Google是無下架行為也不在期限內改善這才有再罰的依據
因此以目前Goolge已將所以商品下架不販售的情況來看如果北市府如果要再罰基本上是於法無據
(違法行為以消滅不存在)


引用: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Anakin 在  2011-7-15 06: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恩...至少我還沒看到GOOGLE對外宣布終止販售APP的消息,暫停販售APP倒是有

所以到目前為止,是GOOGLE為了保障開發者的權利(宣稱),所以自行下架(暫停販售)

再說,北市府是要GOOGLE提出7日內能夠退款的機制,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達成他們所謂的行政目的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03:59 PM

一事不二罰是原則,但不是沒有例外。何時算例外,法律有規定,請看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05:19 PM

感覺北市府開始軟化了...
http://beta.tw.news.yahoo.com/%E ... D%B0-045805801.html


引用:
恩...至少我還沒看到GOOGLE對外宣布終止販售APP的消息,暫停販售APP

那聲明稿改成這樣呢?...
為了符合法規限制...google將暫停販售APP至法規容許為止...

商品因為法規不符...等到法規容許才上架也算改善計劃吧?...
還是不賣了也要搬那7天的規定玩下去?...

說真的用上面的說法繼續罰真的只是純粹玩文字遊戲而已...
要彌補要怎麼彌補?...罰錢給台北市就能彌補全台灣的消費者之前沒享受7天猶豫期的損失?...
那第一個100萬又是罰啥的?...

我是真的很想看北市府要搬出什麼理由來開罰...我真的很好奇...

[froce 在  2011-7-15 05: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05:40 PM

下架只能讓未來不繼續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下架並不算改善。
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得看GOOGLE和台北市政府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有人說:「罰錢給台北市就能彌補全台灣的消費者之前沒享受7天猶豫期的損失?...」但我認為,不能因為不能彌補就當做沒這回事。如果因為「不能彌補」就認為「不必彌補」,那才是在玩文字遊戲。更何況,台北市政府只能代表台北市,它沒資格代表全台灣來要求改善、彌補。
連續開罰是法律規定容許的處罰方式,這種處罰方式的目的本來就是要讓業者不能因為罰了一次之後就當做事情已經了結,然後就依然故我。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5: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06:08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下架只能讓未來不繼續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下架並不算改善。
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得看GOOGLE和台北市政府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有人說:「罰錢給台北市就能彌補全台灣的消費者之前沒享受7天猶豫期的損失?...」但我認為,不能因為不能彌補就當做沒這回事。如果因為「不能彌補」就認為「不必彌補」,那才是在玩文字遊戲。
連續開罰是法律規定容許的處罰方式,這種處罰方式的目的本來就是要讓業者不能因為罰了一次之後就當做事情已經了結,然後就依然故我。

我想請問:
下架不算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
那能請指出一個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的例子好嗎?...

apple改成7天"無條件"退款...這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用連續處罰?...

DEHP事件廠商拿毒起雲劑做配方...現在下架後改變配方重新上市...
一樣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連續處罰?...

所謂改善本來就是在已發生之過錯或不足...在未來加以改正...
本來就不可能對過去有所補償...

五十八條連結到三十六條...

CODE:
[Copy to clipboard]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軟體下架算不算已經達到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已經做出了政府能使用的最大權限之措施...
除非他又上架販售軟體...
你要怎麼對他連續處罰?...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06:15 PM


引用:
froce寫到:
我想請問:
下架不算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
那能請指出一個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的例子好嗎?...

apple改成7天"無條件"退款...這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用連續處罰?...

DEHP事件廠商拿毒起雲劑做配方...現在下架後改變配方重新上市...
一樣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連續處罰?...

所謂改善本來就是在已發生之過錯或不足...在未來加以改正...
本來就不可能對過去有所補償...

五十八條連結到三十六條...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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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軟體下架算不算已經達到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已經做出了政府能使用的最大權限之措施...
除非他又上架販售軟體...
你要怎麼對他連續處罰?...


我上面已經說了,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彌補,得看雙方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
談判就是這樣,只要願意談,事情就還有轉圜的餘地,最後說不定可以和氣收場。但倘若一方一開始就說明我的底線就是如此,無可退讓了,那就只能各憑本事,看誰的胳膊粗、後臺硬了。
如果對於已經賣出的東西就不能做出改善、彌補,只要下架就當了事,那麼之前摻入塑化劑當起雲劑的產品也可以這麼處理,那就太好了!廠商大可以說,東西已經下架(賣完),以前的事就讓它煙消雲散吧,了不起罰個一百萬當意思意思。這樣妥當嗎?拿這個當例子,如何?拿塑化劑和GOOGLE和的處理方式來比照,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前例的處理方式不妥,難道後例也要比照嗎?更何況,摻塑化劑的食品、飲品,另有法律來規範,能不能連續處罰,未必適用消保法,要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對比,得更小心。

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只看第三十六條是不夠的。還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6: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5 06:58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froce寫到:
我想請問:
下架不算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
那能請指出一個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的例子好嗎?...

apple改成7天"無條件"退款...這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用連續處罰?...

DEHP事件廠商拿毒起雲劑做配方...現在下架後改變配方重新上市...
一樣也沒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做出改善啊...
為什麼不連續處罰?...

所謂改善本來就是在已發生之過錯或不足...在未來加以改正...
本來就不可能對過去有所補償...

五十八條連結到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軟體下架算不算已經達到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已經做出了政府能使用的最大權限之措施...
除非他又上架販售軟體...
你要怎麼對他連續處罰?...


我上面已經說了,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彌補,得看雙方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
談判就是這樣,只要願意談,事情就還有轉圜的餘地,最後說不定可以和氣收場。但倘若一方一開始就說明我的底線就是如此,無可退讓了,那就只能各憑本事,看誰的胳膊粗、後臺硬了。
如果對於已經賣出的東西就不能做出改善、彌補,只要下架就當了事,那麼之前摻入塑化劑當起雲劑的產品也可以這麼處理,那就太好了!廠商大可以說,東西已經下架(賣完),以前的事就讓它煙消雲散吧,了不起罰個一百萬當意思意思。這樣妥當嗎?拿這個當例子,如何?拿塑化劑和GOOGLE和的處理方式來比照,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前例的處理方式不妥,難道後例也要比照嗎?更何況,摻塑化劑的食品、飲品,另有法律來規範,能不能連續處罰,未必適用消保法,要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對比,得更小心。

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只看第三十六條是不夠的。還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6: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這邊得以在連續罰的標準是如果你沒在期限內改善持續違法 我就可以連續罰
(也就是再犯的意思)
而不是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連續罰

目前GOOGLE已經將所有付費軟體下架
(老子不做生意總可以了吧)
沒付費軟體下載就沒有7天猶豫期的問題
(違法行為消失)
既然我後續違法的行為消失 北市府是要拿哪條繼續罰錢?!
消保法裡可沒歸定說店家不開店做生意是要罰錢的....

另外
北市府的最新回應新聞稿裡他們應該也知道這個問題了
不然哪來這麼佛心大發慈悲的說"沒關係 我無條限再給你們2周的時間好好考慮"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07:08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上面已經說了,要怎樣做才算改善、彌補,得看雙方怎麼談,沒有標準答案。
談判就是這樣,只要願意談,事情就還有轉圜的餘地,最後說不定可以和氣收場。但倘若一方一開始就說明我的底線就是如此,無可退讓了,那就只能各憑本事,看誰的胳膊粗、後臺硬了。

沒有處罰是政府和企業用談論來解決的...
用談的叫作民事賠償...

引用:

如果對於已經賣出的東西就不能做出改善、彌補,只要下架就當了事,那麼之前摻入塑化劑當起雲劑的產品也可以這麼處理,那就太好了!廠商大可以說,東西已經下架(賣完),以前的事就讓它煙消雲散吧,了不起罰個一百萬當意思意思。這樣妥當嗎?

那就請你拿出個例子...在台灣有任何有毒產品遭受罰款、下架後還有連續處罰的例子嗎?...
依照比例原則...軟體應該不會比有毒產品還要罰的更重吧?...

另外不是罰個一百萬意思意思...
今天消保法就58條就說你只能罰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那就不能一次罰超出150萬元...
今天他被罰第一次後就已經下架...後續無任何違反消保法的事實...
你要怎麼連續處罰他?...

你說主要是google沒和北市府談好之前行為的賠償...
apple一樣沒有之前行為的賠償啊...
而且apple還沒被罰款...
這樣北市府是不是雙重標準?...

google將軟體下架是不對消費者負責的事情...
但是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也沒有違反之前觸犯的法律...你要如何再拿一個已經罰過的行為再做處分?...


引用:

拿這個當例子,如何?拿塑化劑和GOOGLE和的處理方式來比照,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前例的處理方式不妥,難道後例也要比照嗎?更何況,摻塑化劑的食品、飲品,另有法律來規範,能不能連續處罰,未必適用消保法,要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對比,得更小心。

我同意的確有點欠思量...
不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所以沒有連續處罰...
是因為第2次就是吊銷許可證了...


引用:

消保法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只看第三十六條是不夠的。還有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6: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應該是三十三到三十八條都是...
問題是除了三十六條以外我沒看到有關這個議題的法條...

CODE:
[Copy to clipboard]
第三十三條      第 三十三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   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   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07:09 PM


引用:
Anakin寫到:
這邊得以在連續罰的標準是如果你沒在期限內改善持續違法 我就可以連續罰
(也就是再犯的意思)
而不是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連續罰


「沒在期限內改善」怎麼會等於「再犯」?我搞不懂。「改善」是就現況加以改變,「再犯」是同樣類型的行為再重複一次,兩個怎麼會相等?「再犯」的原因可以是「因為沒改善現況」,但連續處罰的目的未必是為了防止「再犯」,而是為了要促使行為人「改善現況」。兩個不能混在一起。

本來就沒有人提到「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連續罰」,為什麼要討論這樣的題目?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7:2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07:13 PM

我前面舉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例子,是為了舉證一事不二罰的例外情況,並不是說台北市政府是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依據來處罰的。一事不二罰雖然是原則,但並不是沒有例外情況的。至於台北市政府到底是依據什麼來罰GOOGLE,得看處份書才知道。別誤以為台北市政府一定是以消保法第五十八條來處罰的。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5 07:23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Anakin寫到:
這邊得以在連續罰的標準是如果你沒在期限內改善持續違法 我就可以連續罰
(也就是再犯的意思)
而不是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連續罰


「沒在期限內改善」怎麼會等於「再犯」?我搞不懂。「改善」是就現況加以改變,「再犯」是同樣類型的行為再重複一次,兩個怎麼會相等?

因為用"再犯"比較好讓大家瞭解
講複雜點就是你的違法行為並無改善持續違法中

目前的重點是GOOGLE已經不賣東西了
既然沒賣那就沒有七天猶豫期的問題
在違法行為以消失(變相的改善)之下這樣你北市府是要拿那條法規再罰?!

如果你北市府2周後真的再罰
人家GOOGLE更可把事情鬧大跟你直接打行政官司
到時候一旦上了法院就不是甚麼事都是你北市府說了算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07:28 PM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下架只能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下架並不算改善。下架只能讓未來的違法行為不再發生,並不是讓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消失」。兩個是不一樣的。倘若法律要求的「改善」只是「未來不再發生同樣的事」,那麼下架確實可以讓連續處罰無從罰起,但如果法律要求的「改善」是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那麼下不下架就無關緊要了。
本來民主法治的社會就不是主管機關說了算數,等走完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再論斷是非也不遲。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7: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07:40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下架只能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下架並不算改善。下架只能讓未來的違法行為不再發生,並不是讓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消失」。兩個是不一樣的。倘若法律要求的「改善」只是「未來不再發生同樣的事」,那麼下架確實可以讓連續處罰無從罰起,但如果法律要求的「改善」是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那麼下不下架就無關緊要了。
本來民主法治的社會就不是主管機關說了算數,等走完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再論斷是非也不遲。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7: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照你的邏輯...Ok...我們來演練一遍...
你過去犯了錯...
然後被處罰...保證未來不會再犯...
但是過去犯的錯永遠不會消失...
所以你老爸永遠都可以拿出來說然後打你一頓...
這樣你覺得有道理嗎?...

你說google下架沒有改善過去犯的錯...
apple遵守了7天的猶豫期一樣對過去犯的錯沒有補償、改善的效果啊...
那apple能不能被連續處罰?...
還是政府執法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froce 在  2011-7-15 07: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Dr.J    時間: 2011-7-15 07:53 PM

15分鐘我覺得是太短了一點,但是7天實在是太長了。
不過apple也應該不是說退就退吧,一定有但書的= =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07:59 PM


引用:
Dr.J寫到:
15分鐘我覺得是太短了一點,但是7天實在是太長了。
不過apple也應該不是說退就退吧,一定有但書的= =

apple現在是說你只要提出已經移除備份的證據就讓你退...
基本上7天內的確是說退就退...

不過in app訂閱是不退的...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08:35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前面舉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例子,是為了舉證一事不二罰的例外情況,並不是說台北市政府是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當依據來處罰的。一事不二罰雖然是原則,但並不是沒有例外情況的。至於台北市政府到底是依據什麼來罰GOOGLE,得看處份書才知道。別誤以為台北市政府一定是以消保法第五十八條來處罰的。

58條是罰則...
33~42條是政府機關能執行的措施...
google真正觸犯的是19條...

也就是說執行的時候...政府看的是從第7條到第26條(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部份有沒有違反...
然後執行33~42(第四章 行政監督)的權力...
依據56~62(第六章  罰則)來給出懲罰...

58條只是賦予政府...廠商經告發後不執行改善措施的話...可以連續處罰的權力...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5 09:53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下架只能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但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下架並不算改善。下架只能讓未來的違法行為不再發生,並不是讓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消失」。兩個是不一樣的。倘若法律要求的「改善」只是「未來不再發生同樣的事」,那麼下架確實可以讓連續處罰無從罰起,但如果法律要求的「改善」是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那麼下不下架就無關緊要了。
本來民主法治的社會就不是主管機關說了算數,等走完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再論斷是非也不遲。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7: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法律內的改善本來就是"不再違法"
不然換個差不多的說法
工廠排放污水未符合標準也是可以連續罰
業主下次稽查時只要合乎標準就可以免再被罰 當然關廠不再做任何生產一樣可以達到同樣的結果
你覺得環保局可以拿你工廠停業了 不過我還是拿你上次排放未達標準來繼續罰你嗎?!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10:46 PM


引用:
Anakin寫到:
不然換個差不多的說法
工廠排放污水未符合標準也是可以連續罰
業主下次稽查時只要合乎標準就可以免再被罰 當然關廠不再做任何生產一樣可以達到同樣的結果
你覺得環保局可以拿你工廠停業了 不過我還是拿你上次排放未達標準來繼續罰你嗎?!


我前面也說過了,拿兩個適用不同法律的事件來類比,這種類比的方式很容易產生謬誤,得小心點。
你舉的例子,一個是適用環保法規,一個是適用消保法規,兩個不同的法規,適用不同的事件,結果有所不同本來就是很正常的。
前面有一段關於類比塑化劑和GOOGLE兩個事件的討論,你可以看看。

倘若真要拿環保事件來類比,我舉個例子。
在RCA污染事件中,RCA當年把有毒物質排放到桃園的土地中,造成當時的員工和當地的居民因飲用地下水而致癌,這件事鬧得很大,事件隔了二十多年,有不少當年的員工早就因病去世,但到現在才將要進入法院實質審理程序。倘若照你上面的邏輯,RCA早就關廠,違法的排放行為早就不存在,是否也不必追究了?當年就是因環保法規不全,才讓RCA在污染土地之後,關廠一走了之,該賺的錢它沒少賺,但污染的後遺症卻是台灣要處理(其實也沒法處理,只能擺個幾千年,隨時間沖淡污染)。
倘若環保法規夠健全,就能對造成污染的行為人課以義務,要它承擔把它過去所造成的污染加以排除、改善,或做出彌補的義務。
倘若法規所要求的「改善」,只要做到「停止販售」、「下架」、「停止排放」就算滿足條件,拿這種邏輯套到RCA事件中,妥當嗎?如果法規所要求的「改善」,能包括「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才應該比較合理吧。

[ericshliao 在  2011-7-15 11:0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11:21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倘若法規所要求的「改善」,只要做到「停止販售」、「下架」、「停止排放」就算滿足條件,拿這種邏輯套到RCA事件中,妥當嗎?如果法規所要求的「改善」,能包括「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才應該比較合理吧。

[ericshliao 在  2011-7-15 11:05 PM 作了最後編輯]

就說了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要怎麼改善?...
已經造成的傷害是回不去的...

你可以去看水汙染防治法...
他的罰則一樣最嚴重就是按次處罰、勒令停業...
並沒有規定業者有將已造成的汙染回復原狀的義務...
為什麼呢?...因為立法的人也知道那是不可能的...

就像我說的...
你覺得apple的處置狀況有針對你要求的「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嗎?...
還是也一樣是對未來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
那為什麼apple不用連續處罰?...

[froce 在  2011-7-15 11:2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11:26 PM

那麼,你是認為RCA的事件就該這麼算了嗎?

已經造成的傷害或許不能挽回,但造成傷害的行為人必須要付出代價。如果能要求污染製造者付出成本,拿那些錢來多種幾棵樹、清清垃圾也是好的。如果碰到這一類的事都認為反正污染已經造成,無可挽回,就算了,只會讓競逐利益的人為了求利不擇手段。

GOOGLE事件是消保事件,拿水污染法來類比實在是不必要的,更何況,對於環保事件,才更有必要要求行為人對於過去已造成的污染做出改善、彌補。

法律設置連續處罰的目的本就是促使廠商做出改善,至於要怎樣才算改善,本來就沒有一定的標準,這是可以談的。很多時候,談判的重點不在於一方做出多大的讓步,而在於能不能讓對方感受到誠意。誠意夠了,對方也可能願意少要求一些。這是談判上的真理。APPLE如果能讓台北市政府感覺它已經夠誠意了,台北市政府不追究過去的事,這也是很合理的。如果要拿APPLE的事來類比GOOGLE,至少要等GOOGLE做出些能讓台北市政府感受到「誠意」的讓步。

[ericshliao 在  2011-7-15 11:3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11:36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那麼,你是認為RCA的事件就該這麼算了嗎?

道德和情感上是不認為...
但是法律上就只能這樣算了啊...

法律是國家公定的...
沒規定到當然就不能罰...

引用:
如果能要求污染製造者付出成本,拿那些錢來多種幾棵樹、清清垃圾也是好的。如果碰到這一類的事都認為反正污染已經造成,無可挽回,就算了,只會讓競逐利益的人為了求利不擇手段。

法律沒規定...你政府哪有權力要求原業者在勒令停業後還因為已經沒有繼續的汙染事件進行處罰?...

[froce 在  2011-7-15 11: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11:40 PM


引用:
froce寫到: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那麼,你是認為RCA的事件就該這麼算了嗎?

道德和情感上是不認為...
但是法律上就只能這樣算了啊...

法律是國家公定的...
沒規定到當然就不能罰...


對啊。那消保法沒規定嗎?台北市政府是依消保法的規定來處罰,又不是自己隨便愛罰就罰。

以前法令不全,所以不能要求廠商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也就算了。為什麼現在法律有規定可以連續處罰,卻又有人說以前已發生的就沒有改善的可能,所以不該連續處罰?

[ericshliao 在  2011-7-15 11: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5 11:45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對啊。那消保法沒規定嗎?台北市政府是依消保法的規定來處罰,又不是自己隨便愛罰就罰。

[ericshliao 在  2011-7-15 11: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已經改善的行為要怎麼處罰?...
照消保法19條走不會違反...
下架也的確不會違反消保法第19條啊...

持續的犯罪行為已經改善了...那還有什麼道理連續處罰?...

不要把我的問題省略...apple的麻煩也解釋一下好嗎?...
apple在你的觀念裡哪裡對「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
還是順著你要的結果走就叫改善...我不玩了就叫違法?...

google在後續的處理上是沒法律上的瑕疵的...
但是道德上的確是有瑕疵...

[froce 在  2011-7-15 11: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5 11:48 PM

APPLE的問題我已經回應了。
倒是你前面提環保污染,我問你RCA的事你沒回答呢。

即使是環保污染事件,依事件的性質,已經發生的事件還是可以做出改善的,例如亂倒廢棄物,可以要求行為人自行清運,或是行為人付費由政府來清理。所以,並不是已發生的事件就無從改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12:0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6 12:00 AM


引用:
法律設置連續處罰的目的本就是促使廠商做出改善,至於要怎樣才算改善,本來就沒有一定的標準,這是可以談的。很多時候,談判的重點不在於一方做出多大的讓步,而在於能不能讓對方感受到誠意。誠意夠了,對方也可能願意少要求一些。這是談判上的真理。APPLE如果能讓台北市政府感覺它已經夠誠意了,台北市政府不追究過去的事,這也是很合理的。如果要拿APPLE的事來類比GOOGLE,至少要等GOOGLE做出些能讓台北市政府感受到「誠意」的讓步。

就說過了...能談判的就不叫處罰...
那叫民事賠償...
談判了就能了事那是政府失責...

法律罰則就是在哪...你不能對A企業說你很乖、聽我的話...我不罰你...
B企業說我沒辦法聽你話...我覺得我玩不下去...然後你就說那我認為你沒改善...然後連續處罰...

然後你要求的「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的改善...
B企業的確沒做到...乖乖聽你話的A企業也沒有做到啊...
那你是用什麼標準去執行B企業的連續處罰而A企業不需被罰?...

RCA的事我回應了...
跟google這件一樣...道德和法律是要分開的...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12:01 AM

GOOGLE的事件也是依法律來走的啊。誰談到道德去了?法律本來就授權主管機關有裁量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主管機關有權決定怎樣的處置是合適的。如果台北市政府認為APPLE的OFFER是合適的,它就有權在法律授與的裁量空間內不去追究過去的行為,這是法律有授權的。同樣的,如果GOOGLE提出和APPLE不同的OFFER,但如果台北市政府認為可以接受,也是可以不繼續在「改善」這個題目上追究的。GOOGLE要過關並不一定得提出和APPLE相同的OFFER,就看GOOGLE怎麼去談了。
處罰跟談判並不是截然分開的。即使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有認罪協商,那就是談判。認罪協商,早期也沒有,是後來才修法增加的。連刑事案件都可談,在行政罰的領域,更沒什麼不可談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12:1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6 12:10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GOOGLE的事件也是依法律來走的啊。誰談到道德去了?法律本來就授權主管機關有裁量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主管機關有權決定怎樣的處置是合適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12:02 AM 作了最後編輯]

政府機關裁量權也是要建立在事實上而不是主管機關隨便認定啊...
你說apple聽你話有誠意就不罰...
google不玩了就是不聽你話沒誠意...你要把他罰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爛都沒問題...
不是這樣玩的吧?...

事實上apple聽你話已經合法了...google不聽你話不玩了也不違法...你要怎麼連續處罰?...
兩間公司一樣沒對過去行為做補償啊(google還要多繳100萬咧)...兩間公司未來也都不會違法啊...
你只連續處罰google而不處罰apple的立足點在哪?...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12:13 AM


引用:
froce寫到:
兩間公司一樣沒對過去行為做補償啊(google還要多繳100萬咧)...兩間公司未來也都不會違法啊...
你只連續處罰google而不處罰apple的立足點在哪?...


看誰有誠意談了。有誠意談的,少罰一些或是不罰,都不算違法。刑事訴訟法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都可以認罪協商了,更何況行政罰。只要法律允許,主管機關在法律容許的裁量空間中有某種限度的做成處份的自由。

[ericshliao 在  2011-7-16 12:1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6 12:19 AM

另外我只問最後一個問題就好...你好好想一想...
照你這麼解釋...
那未來台北市政府是不是只要google繼續堅持下去...
那就可以連續處罰到google倒閉?...

「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在這情況下永遠不可能得到改善...
那要連續處罰到什麼程度?...這個由誰認定?...違不違反比例原則?...

[froce 在  2011-7-16 12: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12:23 AM


引用:
froce寫到:
另外我只問最後一個問題就好...你好好想一想...
照你這麼解釋...
那未來台北市政府是不是只要google繼續堅持下去...
那就可以連續處罰到google倒閉?...

「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在這情況下永遠不可能得到改善...
那要連續處罰到什麼程度?...這個由誰認定?...


不必想,答案是不可以。
處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並沒有容許過度的處罰。這是大一學法律就會學到的,隨便問個唸過一年大學法律系的就可以得到答案。
要處罰到什麼程度才算適當,法律已經授權給主管機關有做成行政處份的權力,它有權認定。受處份者不服,可以提起訴願,訴願駁回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認為法律規定有錯,還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倒是你,得好好想想RCA的事件。環保污染事件不是一句已經發生不能挽回就算了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12:28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6 12:37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不必想,答案是不可以。
處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並沒有容許過度的處罰。這是大一學法律就會學到的,隨便問個唸過一年大學法律系的就可以得到答案。
要處罰到什麼程度才算適當,主管機關有做成行政處份的權力,它有權認定。受處份者不服,可以提起訴願,訴願駁回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認為法律規定有錯,還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你也知道照理來說那是行不通的...
問題是照你的邏輯去解釋理論上是可行的啊?...

照比例原則...
「過去已發生的違法行為」永遠不能改善...那損害永遠在那...哪有違反比例原則?...


引用:

倒是你,得好好想想RCA的事件。環保污染事件不是一句已經發生不能挽回就算了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12:27 AM 作了最後編輯]

就已經跟你說了...
你覺得不行...我也覺得不行...我也覺得該罰到那些該死的廠商傾家蕩產九代翻不了身...
問題就是法律上就只能處罰到那個程度...
按次處罰基本上跟連續處罰一樣...問題是最後勒令停工了還是不能繼續處罰啊...

法有問題該修的是法...不是拿道德去處罰廠商...
光是有誠意就可以減輕懲罰...那我還真不知道法律是拿來幹嘛用的了...

[froce 在  2011-7-16 12:4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01:02 AM

我哪一句說可以無限制處罰了?奇怪,怎麼會把我沒說過的話拿來套到我頭上?我前面不是說了,主管機關有裁量權,這個裁量權是在法律限度內的裁量權,怎麼會有人把裁量權解釋成無限制的呢?你要把裁量權解釋成無限制,是你的自由,不過別拿來套在我頭上。

誰說過去已經發生的行為就不能改善,得看事件的性質,例如違法倒廢棄物,清運就是改善。以前沒實行退貨(不專指GOOGLE)制度,現在對過去買的東西提供退貨選擇,也是一種改善。以前污染土地,現在在土地上種植有助除污的植被,也是改善。總之,改善是個很彈性的詞,只要肯談,都有轉圜的餘地。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1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1-7-16 01:13 AM

對於過去的行為無法改善吧
若北市府覺得google過去侵害到消費者的財產法益
應是要求損害賠償

所謂改善應是指對未來行為作出改善
像繼續違反秩序行為
至其停止違規行為之前可繼續開罰
google今天都停止上架了,違規行為已消失
要如何以不改善為由開罰?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01:14 AM

誰說過去已經發生的行為就不能改善,得看事件的性質,例如違法倒廢棄物,清運就是改善。以前沒實行退貨(不專指GOOGLE)制度,現在對過去買的東西提供退貨選擇,也是一種改善。以前污染土地,現在在土地上種植有助除污的植被,也是改善。總之,改善是個很彈性的詞,只要肯談,都有轉圜的餘地。
發表人: Piscoes    時間: 2011-7-16 01:21 AM

100萬不是就是處罰了嗎?
google在被處罰後也沒在賣了.這不是改善了嗎?
那再罰錢是根據?行政裁量也不行吧.畢竟違法行為已消失了.不是嗎?

[Piscoes 在  2011-7-16 01:2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01:25 AM


引用:
Piscoes寫到:
100萬不是就是處罰了嗎?
google在被處罰後也沒在賣了.這不是改善了嗎?
那再罰錢是根據?


消保法有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下架或許是一種改善,但它只是防止未來繼續發生,對於過去已發生的,下架並不算改善。
並不是過去已經發生的就無從改善。我上面已經給了例子了。
法學上討論違法行為,至少會分成狀態犯和即成犯。就即成犯而言,違法的行為一旦發生,違法的狀態就永遠不會消失。違法狀態會消失,只是就狀態犯而言。GOOGLE的事件裡,既有狀態犯的性質,也有即成犯的性質。

消保法是民法領域裡的大炸彈,即使是在專研民法、消保法的人之間,對於消保法的解釋也會有不少歧異。對於法律學專家而言都有各說各話的情形,更何況是連法律都沒學過,只憑著社會常識來理解法律的大多數人。大家實在不必急著在這個時候去批判台北市政府或是GOOGLE。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3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1-7-16 01:32 AM

你的例子是違規的行為還存在啊
google這件事違規行為已結束
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開罰的理由
對於違規行為已不存在如何改善?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01:37 AM


引用:
fen寫到:
你的例子是違規的行為還存在啊
google這件事違規行為已結束
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開罰的理由
對於違規行為已不存在如何改善?


那是你把GOOGLE的販售行為看成一個行為。但在民法上,每個銷售/購買的契約就是一個法律關係。如果依民法的觀念來理解消費行為,GOOGLE過去發生了很多個法律行為,而這些法律行為都有可能違法的瑕疵。這些已發生的法律關係,並沒消失,還存在每個消費者與GOOGLE之間。

我前面舉的三個例子,排放污水或倒廢棄物,比較接近刑法上即成犯的觀念,行為做成,排了污水或倒了廢棄物,行為就算完成(法學上沒有行為存不存在的觀念)。但即使行為已完成,法律還是會去追究責任,如果違法的狀態仍舊持續,法律更有必要要求停止(改善)這種違法的狀態。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Piscoes    時間: 2011-7-16 01:43 AM

那100萬是?不是很懂?不是1事不能2罰嗎?
所以google只要把要退貨的都退一退
那就不能再罰了.是嗎?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1-7-16 01:48 AM

理由什麼的,想找都能找到啦

兩個星期後就知道用甚麼理由了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01:50 AM


引用:
Piscoes寫到:
那100萬是?不是很懂?不是1事不能2罰嗎?
所以google只要把要退貨的都退一退
那就不能再罰了.是嗎?


前面有人提一事不二罰的原則,認為連續處罰是不對的,我已經舉消保法第五十八條得連續處罰的規定做為例外的證明了。一事不二罰是原則,但還是有例外的。

我認為,如果GOOGLE真的發狠,說大不了老子不玩了,以前賣的全部無條件退貨,而且以後也不賣了,台北市政府確實就沒理由繼續罰了。但這並不代表我認為GOOGLE應該或只能這麼做。事情其實還可以談。全部退貨只是眾多選項中的一個,但應該還有更好的選項。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5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1-7-16 01:53 AM

我也等兩個星期的後的理由好了
行政法和民法都只懂得皮毛而已
再深入探討也不一定懂
還是等結果吧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6 05:10 AM

我一直不能明白一件事,為什麼有人一直認為已經發生的行為就無從改善呢?
買東西買到有瑕疵的商品,退貨、換貨就是針對已經發生的買賣行為做出改善,難道只能要求廠商未來不得賣出有瑕疵的商品嗎?
之前金融風暴,有人在銀行理專的建議下買了雷曼兄弟的相關投資商品,等出了事,說銀行當初沒清楚告知投資的風險,要求銀行負責,好像也有銀行和客戶達成協議,銀行賠些錢,這也是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
再拿之前的塑化劑事件當例子,產品摻有塑化劑的廠商除了回收架上商品外,提供已購買的消費者退貨的選擇,這不也是對過去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嗎?難道我們可以接受廠商說貨物賣出門,行為已經發生,無從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敝廠只能保證未來產品不會摻有塑化劑,至於已經賣出的商品,就無從改善了。這種說法,有人可以接受嗎?
大概兩三年前,台北市文山區有家中油的加盟加油站,在汽油中加入甲酫,中油馬上提出的處理方式是只要在那家加油站加過油,拿汽機車維修單據就可向中油請款。這不也是對已發生的事實做出改善嗎?其實,我也有在那間加油站加過油,但車子沒出事,沒維修單據,就沒享受到這個「改善」。中油提出的「改善」,雖然我沒享受到,但既然它有善意的回應,我也就覺得無所謂了。
類似的例子,應該還有很多。總之,絕對不會有什麼因為違法的行為已經消失,就無從對過去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的說法。要不要改善、或是要如何改善,都是可以談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5:4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6 05:44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fen寫到:
你的例子是違規的行為還存在啊
google這件事違規行為已結束
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開罰的理由
對於違規行為已不存在如何改善?


那是你把GOOGLE的販售行為看成一個行為。但在民法上,每個銷售/購買的契約就是一個法律關係。如果依民法的觀念來理解消費行為,GOOGLE過去發生了很多個法律行為,而這些法律行為都有可能違法的瑕疵。這些已發生的法律關係,並沒消失,還存在每個消費者與GOOGLE之間。

我前面舉的三個例子,排放污水或倒廢棄物,比較接近刑法上即成犯的觀念,行為做成,排了污水或倒了廢棄物,行為就算完成(法學上沒有行為存不存在的觀念)。但即使行為已完成,法律還是會去追究責任,如果違法的狀態仍舊持續,法律更有必要要求停止(改善)這種違法的狀態。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1: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因為你根本搞錯連續罰的意思做了無謂的擴權解釋
連續罰是指限期內未改善違法之行為才能連續罰
這根本不是一罪不二罰的例外
因為法律上是把你沒改善的部份當作再犯解釋

請看清楚你自己舉的58條


引用: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我們來看看36條的內容


引用: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Google是違反第19條卻未在限期內改善罰100萬
現在他把付費軟體下架那違反19條的行為就不存在
你是要怎麼拿19條去連續罰


引用:

06/02 北市府通知Google退費規定違法消保法19條需改善
06/28 Google表示辦不到 北市府罰款100萬並限2周後改善 Google關閉Android Market

如果還不懂 請去請教法學院的學生或教授
不要拿自己奇怪的法律見解當作是正常的作法

照你這種說法世界早就大亂了
講個簡單的
違反交通規則部份法規時是可以連續處罰
(如:違規停車)
但是目前依規定2小時內不得以相同理由在開單
(超速是6分鐘內)
好啦 今天我騎車未戴安全帽被開單
3小時後同一位警察看到我 可是當時我在走路
照你的說法他可以同樣以未戴安全帽的理由繼續開我一張單
反正他之前看我到未戴安全帽 現在雖然我沒有騎車因為我沒辦法補償過去的錯誤也不知道我以後會不會戴
就先開一張再說 反正一直罰到他下次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就是了

還有你回頭去看看北市府的最新聲明
北市府都已經自知自己陷入奇怪的窘境了
(2個禮拜前嗆聲說不改就再罰 怎麼2周過去GOOLGE態度不變 北市府反而軟了說"沒關係 我再給你2周時間")
怎麼還會有人說可以連續罰
現在除非北市府能找到GOOGLE違反19條以外的法規
不然想要連續罰是不可能的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我一直不能明白一件事,為什麼有人一直認為已經發生的行為就無從改善呢?
買東西買到有瑕疵的商品,退貨、換貨就是針對已經發生的買賣行為做出改善,難道只能要求廠商未來不得賣出有瑕疵的商品嗎?
之前金融風暴,有人在銀行理專的建議下買了雷曼兄弟的相關投資商品,等出了事,說銀行當初沒清楚告知投資的風險,要求銀行負責,好像也有銀行和客戶達成協議,銀行賠些錢,這也是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
再拿之前的塑化劑事件當例子,產品摻有塑化劑的廠商除了回收架上商品外,提供已購買的消費者退貨的選擇,這不也是對過去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嗎?難道我們可以接受廠商說貨物賣出門,行為已經發生,無從對已發生的行為做出改善,敝廠只能保證未來產品不會摻有塑化劑,至於已經賣出的商品,就無從改善了。這種說法,有人可以接受嗎?
大概兩三年前,台北市文山區有家中油的加盟加油站,在汽油中加入甲酫,中油馬上提出的處理方式是只要在那家加油站加過油,拿汽機車維修單據就可向中油請款。這不也是對已發生的事實做出改善嗎?其實,我也有在那間加油站加過油,但車子沒出事,沒維修單據,就沒享受到這個「改善」。中油提出的「改善」,雖然我沒享受到,但既然它有善意的回應,我也就覺得無所謂了。
類似的例子,應該還有很多。總之,絕對不會有什麼因為違法的行為已經消失,就無從對過去的違法行為做出改善的說法。要不要改善、或是要如何改善,都是可以談的。

[ericshliao 在  2011-7-16 05:43 A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講得是除行政罰外  刑事、民事上法庭的部份
這才是一罪不二罰的例外

以雷曼為例
金管會以違法金融法規對銀行罰款
但是個人卻是以刑事及民法內的法條向銀行求償或提告
除了被處罰、被告的是同一位外
其他原告、主管機關甚至是引用的法條均不一
這本來就不在一罪不二罰的規範中
更別提目前刑法中還有一罪一罰的規範不在多案併成一罰
(甲告一次 乙一樣可以以同樣法條再告一次 依此類推...)

[Anakin 在  2011-7-16 06:0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7 01:49 AM

有人因為先入為主,認為GOOGLE不該受罰,為了支持其主張的正當性,所以舉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當理由,卻不知道一事不二罰有很多例外情況。對於只對法律半知不解的人來說,會以為拿個原則當擋箭牌,就可以一路走下去,卻不知道法律中對於所謂的原則也設有很多例外情況。只懂得拿一事不二罰來當擋箭牌,碰到法律中設有例外規定時,只會得到錯誤的結論。
對於GOOGLE該不該罰,我沒意見,台北市要不要罰GOOGLE,或是要以什麼理由罰GOOGLE,我也很感興趣。每個人都可以基於任何理由、或是情感去支持某一方,這無可厚非。但我對於某些人因為先入為主,已經先決定支持某一方,然後才去法律中找理由的這種不合法學方法的錯誤思維,非常反感。這種人因為已經有了預設立場,只會看對自己論點有利的法條(例如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卻對於其他例外規定視而不見。問題是,法律不是讓人這樣玩的。稍微學過一兩年法律,就會知道,法律的適用不能只看自己想看的、或是對自己有利的,而是要全盤看過之後,針對事實去找出合致要件的規定,然後得到結論。這是法學思維的基本素養,也可以算是專業領域中的倫理、良知。還好,這種沒接受過基礎法學教育、卻又有預設立場的人,都會在很淺顯的法律用語上露出馬腳,讓人看穿。
許多行政法規中都有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不單只有消保法,要拿一事不二罰原則當擋箭牌之前,最好先看看該適用的法律中是否有例外規定。免得自以為法律上站得住腳了,卻被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一棍打倒在地,笑果十足。
台北市政府如果決定不連續處罰,理由一定是處罰的要件不合,所以不罰,而不會是因為之前已罰過了,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所以不罰。有人喜歡拿一事不二罰原則出來談,是他的自由,我管不著,只是覺得好笑。但如果真的想站在GOOGLE這邊去思考如何免罰,就應該朝消保法中規定處罰的要件是否合致去思考,而不是在早就被例外規定排除適用的一事不二罰原則上打轉。
至於我前面舉的好幾個例子,都是為了說明,即使是過去已發生的行為,事實上還是有「改善」的可能,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說的,既然已經發生,就無從改善了。這些例子,和一事不二罰的討論無關,也不是為了說明某個個別法規,請不要錯誤解讀,或是惡意曲解。當然,如果有人一定要朝他預定的方向去扭曲,除了覺得好笑之外,也無可奈何。

[ericshliao 在  2011-7-17 02:2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7 04:31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有人因為先入為主,認為GOOGLE不該受罰,為了支持其主張的正當性,所以舉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當理由,卻不知道一事不二罰有很多例外情況。對於只對法律半知不解的人來說,會以為拿個原則當擋箭牌,就可以一路走下去,卻不知道法律中對於所謂的原則也設有很多例外情況。只懂得拿一事不二罰來當擋箭牌,碰到法律中設有例外規定時,只會得到錯誤的結論。
對於GOOGLE該不該罰,我沒意見,台北市要不要罰GOOGLE,或是要以什麼理由罰GOOGLE,我也很感興趣。每個人都可以基於任何理由、或是情感去支持某一方,這無可厚非。但我對於某些人因為先入為主,已經先決定支持某一方,然後才去法律中找理由的這種不合法學方法的錯誤思維,非常反感。這種人因為已經有了預設立場,只會看對自己論點有利的法條(例如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卻對於其他例外規定視而不見。問題是,法律不是讓人這樣玩的。稍微學過一兩年法律,就會知道,法律的適用不能只看自己想看的、或是對自己有利的,而是要全盤看過之後,針對事實去找出合致要件的規定,然後得到結論。這是法學思維的基本素養,也可以算是專業領域中的倫理、良知。還好,這種沒接受過基礎法學教育、卻又有預設立場的人,都會在很淺顯的法律用語上露出馬腳,讓人看穿。
許多行政法規中都有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不單只有消保法,要拿一事不二罰原則當擋箭牌之前,最好先看看該適用的法律中是否有例外規定。免得自以為法律上站得住腳了,卻被得連續處罰的規定一棍打倒在地,笑果十足。
台北市政府如果決定不連續處罰,理由一定是處罰的要件不合,所以不罰,而不會是因為之前已罰過了,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所以不罰。有人喜歡拿一事不二罰原則出來談,是他的自由,我管不著,只是覺得好笑。但如果真的想站在GOOGLE這邊去思考如何免罰,就應該朝消保法中規定處罰的要件是否合致去思考,而不是在早就被例外規定排除適用的一事不二罰原則上打轉。
至於我前面舉的好幾個例子,都是為了說明,即使是過去已發生的行為,事實上還是有「改善」的可能,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說的,既然已經發生,就無從改善了。這些例子,和一事不二罰的討論無關,也不是為了說明某個個別法規,請不要錯誤解讀,或是惡意曲解。當然,如果有人一定要朝他預定的方向去扭曲,除了覺得好笑之外,也無可奈何。

[ericshliao 在  2011-7-17 02:24 AM 作了最後編輯]

打這麼多重點是?!

前面已經說了法條中以說了是限期內改善而未改善可連續罰
在這邊是將你的未改善當做"再犯"而不是同一行為當然可以再次處罰
這跟一罪不二罰並無牴觸

不然我們來瞧瞧專業的大法官解釋文是怎麼說的

引用: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同條例第一條)。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此乃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又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故行為人如接獲多次舉發違規事件通知書者,即有發生多次繳納罰鍰或可能受多次裁決罰鍰之結果。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http://ppt.cc/dnS@


很清楚的
紅色的部份已經表明
可連續處罰的理由是"在期限內或經警告卻未改善視為再犯而再罰 並不是同一行為連續處罰"
因此並不牴觸一罪不二罰

絕對不是你所講得啥"未彌補過去的錯過"的鬼理由


除非你的法律見解有比大法官的解釋文專業
不然還是別在回了 不然多說只是多錯


另外....
暗指所有在此回文說不認為北市府現在有辦法再罰google的網友都是在幫google護航文的這個手法會不會太低劣
就我而言我可是依法論法

[Anakin 在  2011-7-17 04: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1-7-17 04:10 PM

之前看過有人說GOOGLE APP大都有試用版,不知真假是否,有人可以回答一下嗎?

記得有條法規是有試用版就不適用七天鑑賞這東西

至於有人說,很多人偏袒GOOGLE,我必須說:YES! 因為我討厭天龍國政府

先不管偏不偏袒,目前很明顯的是卡在試用版算不算在七天鑑賞期內以及很多不該適用七天試用的軟體(電子書 小遊戲類)

坦白講,都有錢買那幾萬元的手機了,誰會在乎那幾十塊的APP,除非手機不是你買的,或是你天生節儉但是為了面子不得不買?

至於兩星期後台北市能不能罰已經不是重點,而是敢不敢罰,為什麼?

因為正在對付的是跨國巨型企業,也許有人會說:這是為了消費者權益挺身去對抗!

但是引用的法條又太多爭議性,甚至可以說過時


這裡有官方新聞稿,懂的人應該看得出幾個關鍵字,我想這就是又要等兩星期的原因
http://www.techbang.com.tw/posts ... rpretation-in-doubt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7 06:00 PM

預設了立場再來找法條來適用,那種玩弄法律心態就和收受賄賂的法官一樣,以為可以操弄法律來滿足個人的私心,差別只在於,一個有收錢,另一個沒收錢,一個因為懂法,所以可以玩的很細緻,即使是內行人也抓不出瑕疵,另一個則是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都欠缺,手法粗糙,漏洞百出。

再強調一次,要支持哪一方,要基於什麼理由支持某一方,都是個人的自由。但如果為了自己支持某一方,就選擇性的挑選有利的事實,和有利的法條,卻蓄意忽略不利的事實和法條,那就是操弄法律以遂個人私心。縱容這種心態,就是縱容玩弄法律,持這種心態的人愈多,司法系統就會愈墮落。或許有人可以藉由這種手法來操弄法律,贏了一次、兩次,但賠上的卻是全社會對司法的信賴。

[ericshliao 在  2011-7-17 06: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saka    時間: 2011-7-17 08:04 PM

很E04啊...
至少之前我都還能下載試玩個付費軟體幾分鐘再退費
現在連這樣玩都不行了

以後不只大陸要翻牆
我們也要跨海嗎?= =

[osaka 在  2011-7-17 08:0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8 05:19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預設了立場再來找法條來適用,那種玩弄法律心態就和收受賄賂的法官一樣,以為可以操弄法律來滿足個人的私心,差別只在於,一個有收錢,另一個沒收錢,一個因為懂法,所以可以玩的很細緻,即使是內行人也抓不出瑕疵,另一個則是連最基本的法律知識都欠缺,手法粗糙,漏洞百出。

再強調一次,要支持哪一方,要基於什麼理由支持某一方,都是個人的自由。但如果為了自己支持某一方,就選擇性的挑選有利的事實,和有利的法條,卻蓄意忽略不利的事實和法條,那就是操弄法律以遂個人私心。縱容這種心態,就是縱容玩弄法律,持這種心態的人愈多,司法系統就會愈墮落。或許有人可以藉由這種手法來操弄法律,贏了一次、兩次,但賠上的卻是全社會對司法的信賴。

[ericshliao 在  2011-7-17 06:44 PM 作了最後編輯]

很抱歉 在這個案子裡知法玩法的就是北市府自己
明知對方違法事實已消失就大法官對行政罰關於連續罰的釋憲文來看無法再罰
卻三翻兩次放話說要再罰

時限到了卻又不罰 另訂一個時間點
既然北市府認定Google執行下架所有付費商品的動作後依然違反第19條關於7天鑑賞期的條款依法應該再罰
在明知對方犯法卻又不處罰的情況下 這豈不是隨意縱放犯法者
這樣到底是誰在玩弄法律 是誰在賠上社會對法律的信賴
不用我點名應該大家都明白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8 07:17 AM

你最厲害,有沒有違法,該不該罰,可不可罰,別人還得研究個老半天,你就一句話鐵口直斷。段數已經比大法官還厲害了。
就像引法條,至少也會引個條號,大法官解釋那麼多號,如果要引用,起碼也引個解釋字號吧。

違法事實何時消失了?消費者買了GOOGLE的軟體,就發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未曾解消之前,如果GOOGLE真的違反了消保法,那麼這個違法的狀態就沒消失。要讓它消失,先把契約解除吧。在契約還有效的時候,不是你一句話說違法事實消失就消失的。有沒有消失,為什麼消失,總得附個理由吧。什麼理由都沒有,就鐵口直斷說違法事實消失,如果法院都這麼玩,那還得了。
下架只是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而已,但過去消費者和GOOGLE之間的買賣契約都還有效,又不是一旦下架,就連過去消費者和GOOGLE間的買賣契約也一併解消。真要讓違法事實「消失」,起碼得讓已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也解除。總不成為了幫GOOGLE說話,就自創「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自行宣佈消費者與GOOGLE間過去訂定的買賣契約也隨著GOOGLE軟體下架而一併解消吧。

先不談GOOGLE,只看郵購,倘若有家郵購公司賣商品沒遵守消保法的七天猶豫期而被認定違法,在被罰之前已經賣了一千件,難道只要下架不賣就會讓之前未遵守消保法而訂定的買賣契約變成沒有瑕疵的契約嗎?難道之前在未提供七天猶豫期的情況下訂定的買賣契約在商品下架後就自動消失嗎?難道廠商被罰了一次之後,對於之前未提供七天猶豫期賣出的一千件商品也因「違法事實消失」而可以全然置之不理嗎?當然沒那回事。

所以,別再用那個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了。GOOGLE會不會被罰,關鍵在於商品的性質該不該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而不在於GOOGLE把商品下架。商品下架,並未讓「違法事實消失」。

[ericshliao 在  2011-7-18 08:35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8 02:13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你最厲害,有沒有違法,該不該罰,可不可罰,別人還得研究個老半天,你就一句話鐵口直斷。段數已經比大法官還厲害了。
就像引法條,至少也會引個條號,大法官解釋那麼多號,如果要引用,起碼也引個解釋字號吧。

違法事實何時消失了?消費者買了GOOGLE的軟體,就發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未曾解消之前,如果GOOGLE真的違反了消保法,那麼這個違法的狀態就沒消失。要讓它消失,先把契約解除吧。在契約還有效的時候,不是你一句話說違法事實消失就消失的。有沒有消失,為什麼消失,總得附個理由吧。什麼理由都沒有,就鐵口直斷說違法事實消失,如果法院都這麼玩,那還得了。
下架只是讓未來不再發生交易而已,但過去消費者和GOOGLE之間的買賣契約都還有效,又不是一旦下架,就連過去消費者和GOOGLE間的買賣契約也一併解消。真要讓違法事實「消失」,起碼得讓已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也解除。總不成為了幫GOOGLE說話,就自創「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自行宣佈消費者與GOOGLE間過去訂定的買賣契約也隨著GOOGLE軟體下架而一併解消吧。

先不談GOOGLE,只看郵購,倘若有家郵購公司賣商品沒遵守消保法的七天猶豫期而被認定違法,在被罰之前已經賣了一千件,難道只要下架不賣就會讓之前未遵守消保法而訂定的買賣契約變成沒有瑕疵的契約嗎?難道之前在未提供七天猶豫期的情況下訂定的買賣契約在商品下架後就自動消失嗎?難道廠商被罰了一次之後,對於之前未提供七天猶豫期賣出的一千件商品也因「違法事實消失」而可以全然置之不理嗎?當然沒那回事。

所以,別再用那個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的說法了。GOOGLE會不會被罰,關鍵在於商品的性質該不該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而不在於GOOGLE把商品下架。商品下架,並未讓「違法事實消失」。

[ericshliao 在  2011-7-18 08:35 AM 作了最後編輯]

XDDDDD

就說你別再回了 以免多說多錯
請先搞清楚行政罰跟法律刑責的差別再來談 OK?!

買賣契約是民法的範疇 這是法律刑責的問題是要上法庭的
而民法更是屬於"當事人不告 法庭就不受理"提告後由法庭依雙方提供之證詞、證物審理並做出判決 這跟北市府所引用行政機關可完全作主的消保法根本就是2回事
而且民法根本不管七天鑑賞期的事 因為這是消保法的問題 拿屬於法律刑責的民法來談屬於行政法罰的消保法會不會太瞎了點
況且七天鑑賞期是基於消保法要求網路商家必須提供的服務
而這東西跟買賣契約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還不瞭解的話去找個律師談談多增進一下閣下的法律常識 別淨說些無厘頭的話


行政法並沒有追溯這回事 就只有"抓到後被罰 再抓到再被罰"
你有聽過工廠被抓到隨意排放廢水或是公共場所安檢不合格開罰單是追溯到你距離上次合格是幾天前我就補幾張罰單給你嗎?!

沒有嘛

違法行為沒消失 沒鬧了
現在Google有賣付費軟體嗎?!
沒有嘛~ 那這樣怎麼會有7天鑑賞期的問題

前面我已經說了照你的講法早就天下大亂了
照你的講法只要我有一次被警察看到騎車未戴安全帽
那除非那位警察再次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
不然就算我沒騎車他一樣可以再開我一張未戴安全帽的罰單一直開到他看到我騎車有戴安全帽
這種法律觀念真的是我看過最瞎的

另外北市府或你的法律見解會比大法官的大嗎?!
大法官的釋憲文可是終極的法律解釋文
而前面提過的釋憲文裡已經清清楚楚把行政法罰為何可以連續罰的定義寫在那邊 你要嘛就去另一個釋憲文來反駁我
不然就在繼續說些沒法律嘗試的話然後再被我繼續打臉
反正現在怎麼看來都是你丟臉丟比較大


還有別說我沒給字號
說我沒給字號 不知道是你在搞笑還是眼睛太大顆或是看不懂國文
我可是把字號跟出處都po的清清楚楚

[Anakin 在  2011-7-18 02: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8 10:26 PM

引不引字號已經無所謂了。既然你可以無視已經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直接宣告違法事實消失,大法官都沒這個權力,那又何必引個根本派不上用場的大法官解釋呢。
民事的法律關係要發生變動或消滅,原因只會是當事人意定、依法律規定,或是由法院確定判決來形成,即使是大法官解釋也沒有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的權力。申請解釋的個案,可以拿大法官解釋做為申請再審的理由,尋求救濟的機會,但不會有由大法官解釋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的可能。
要像你這樣直接無視既存的法律關係,只有功力最高深的「大法師」才做得到。大法師和大法官雖只一字之差,法力的差別卻是天差地遠,因為「大法師」是超越憲法、法律,以及一切法理的終極存在,而大法官卻還要受憲法、法律和法理的拘束,不能隨心所欲。有了「大法師」的加持,什麼法律關係都可以當做不存在。那何必再引大法官解釋,直接數三聲宣佈GOOGLE獲勝不就了結,既方便又簡單。像你這種拿著大法官解釋當擋箭牌,卻連最基本的民法觀念都沒有,為了支持自己的立場,就忽視法律解釋的基本原理,碰到這種「大法師」,誰還能贏得過你。GOOGLE真應該請你當最高首席法律顧問。
其實,你漏引了一個最重要的解釋,九十九級大法師天字第一號解釋,這號解釋的內容很簡單明瞭,就是凡是有礙於做出對GOOGLE有利決定的法律關係,全都不許存在。當GOOGLE軟體下架時,這些法律關係也同時失效。既然法律關係己消滅,當然就沒有處罰的理由了。這號解釋才是最關鍵的。在這號解釋面前,什麼法律和大法官解釋都如同爛泥一樣。
有了大法師,世上將不會再有難解的法律爭議,因為大法師有無上的法力,可以自由依他喜好形成法律關係,讓一切法律爭議全都迎刃而解。法律已經不再有學習、研究的必要。學法律的人只能趕快轉行了。
以下恭請大法師開示。

[ericshliao 在  2011-7-18 10: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ikakuu    時間: 2011-7-18 11:04 PM

我比較支持Anakin  ...的說法...@@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7-18 11:37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因為都是廢話...所以刪光光...)
[ericshliao 在  2011-7-18 10: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比大法官還專業...怎麼沒看到你擔任中華民國的大法官?...
還是你就是你自己說的大法師?...

提不出有力的證據就開始扣人帽子...這嘴炮還真好打...
反正帽子一扣就覺得有正義了...就什麼都是對的了...

就已經不只一個人指出你想的"連續開罰"在邏輯上、實務上都不符合...還可以繼續下去...
---
不要說我因為挺google所以說的都是屁話喔...
我可沒說天龍府罰的第一個100萬有問題...那個的確是依法行政...
只是後續天龍府要怎麼用消保法19條連續開罰我等著看...

[froce 在  2011-7-18 11:4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9 04:07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不引字號已經無所謂了。既然你可以無視已經成立生效的買賣契約,直接宣告違法事實消失,大法官都沒這個權力,那又何必引個根本派不上用場的大法官解釋呢。
民事的法律關係要發生變動或消滅,原因只會是當事人意定、依法律規定,或是由法院確定判決來形成,即使是大法官解釋也沒有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的權力。申請解釋的個案,可以拿大法官解釋做為申請再審的理由,尋求救濟的機會,但不會有由大法官解釋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的可能。
要像你這樣直接無視既存的法律關係,只有功力最高深的「大法師」才做得到。大法師和大法官雖只一字之差,法力的差別卻是天差地遠,因為「大法師」是超越憲法、法律,以及一切法理的終極存在,而大法官卻還要受憲法、法律和法理的拘束,不能隨心所欲。有了「大法師」的加持,什麼法律關係都可以當做不存在。那何必再引大法官解釋,直接數三聲宣佈GOOGLE獲勝不就了結,既方便又簡單。像你這種拿著大法官解釋當擋箭牌,卻連最基本的民法觀念都沒有,為了支持自己的立場,就忽視法律解釋的基本原理,碰到這種「大法師」,誰還能贏得過你。GOOGLE真應該請你當最高首席法律顧問。
其實,你漏引了一個最重要的解釋,九十九級大法師天字第一號解釋,這號解釋的內容很簡單明瞭,就是凡是有礙於做出對GOOGLE有利決定的法律關係,全都不許存在。當GOOGLE軟體下架時,這些法律關係也同時失效。既然法律關係己消滅,當然就沒有處罰的理由了。這號解釋才是最關鍵的。在這號解釋面前,什麼法律和大法官解釋都如同爛泥一樣。
有了大法師,世上將不會再有難解的法律爭議,因為大法師有無上的法力,可以自由依他喜好形成法律關係,讓一切法律爭議全都迎刃而解。法律已經不再有學習、研究的必要。學法律的人只能趕快轉行了。
以下恭請大法師開示。

[ericshliao 在  2011-7-18 10: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XDDDD

這回文就更好笑了
就別怪我繼續打你臉

前面就說了買賣契約屬於民事關係 更是"當事人不告 法庭就不受理"
問題來了 誰是當事人?!
既然是買賣契約那當事人必定是買賣雙方
那你北市府算哪個蔥?!
既不是當事人 手上也沒任一方的委託任命書擔任委託人
你憑甚麼跟人家在這件事上打民事侵權官司
(更別提有人竟然會從主管機關主導的行政罰跳針跳到毫無關係的民事法庭官司)

就算有位曾經買過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的消費者要告google侵權 ok
這是你的權力 我沒話可說
但是你必須先自證你當時有要執行7天鑑賞期這個權力 但Google卻不讓你執行才能構成侵權
因為在法律上當有你機會執行權利卻選擇不執行時 對方就不算侵犯你的權力

EX:你中了大樂透頭獎 但是卻在兌獎時限過後才去兌獎 這樣你當然不能控告彩券公司侵犯你的權力

如果你在不能自證的狀況下還想要告贏Google
這根本就是難如登天啊

[Anakin 在  2011-7-19 04:10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9 04:08 AM

在聆聽完大法師關於所謂「違法事實消失」的開示之後,我有個想法。
HTC在APPLE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已經面臨著不利的處境,對於這個問題,我建議HTC應該要聘請「大法師」當法律顧問,以求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減低賠償與損失金額。
倘若HTC最後真的敗訴,又不能和APPLE達成和解,最差的情況是涉及專利侵權的Android手機被禁止輸美,而過去賣到美國的還得面臨APPLE請求賠償。這時候,大法師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理論就派得上用場了。HTC大法師金口一開,法杖一揮,說以前侵權的技術已經不再使用,以後輸美的手機都不會侵權,所以違法事實消失,那麼還有什麼好求償的。相信只要在大法師無與倫比的法力的加持下,他這麼一說,APPLE的法務和ITC的官員一定會恍然大悟,原來如此。然後,APPLE就自知理虧,不追討侵權裁定之前輸美的損害賠償。倘若APPLE不知好歹,堅持要求償,ITC的官員也會駁回APPLE的請求。HTC和APPLE之間的專利侵權事件就到此為止,HTC得以把損失控制在某個範圍內。
請大法師看在HTC涉訟的技術也是ANDROID,都是GOOGLE一家子人,還是得幫幫HTC啊。更何況,在這件事上幫了HTC,就等於幫了GOOGLE,一舉兩得。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9 04:14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在聆聽完大法師關於所謂「違法事實消失」的開示之後,我有個想法。
HTC在APPLE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已經面臨著不利的處境,對於這個問題,我建議HTC應該要聘請「大法師」當法律顧問,以求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減低賠償與損失金額。
倘若HTC最後真的敗訴,又不能和APPLE達成和解,最差的情況是涉及專利侵權的Android手機被禁止輸美,而過去賣到美國的還得面臨APPLE請求賠償。這時候,大法師自創的違法事實消失理論就派得上用場了。HTC大法師金口一開,法杖一揮,說以前侵權的技術已經不再使用,以後輸美的手機都不會侵權,所以違法事實消失,那麼還有什麼好求償的。相信只要在大法師無與倫比的法力的加持下,他這麼一說,APPLE的法務和ITC的官員一定會恍然大悟,原來如此。然後,APPLE就自知理虧,不追討侵權裁定之前輸美的損害賠償。倘若APPLE不知好歹,堅持要求償,ITC的官員也會駁回APPLE的請求。HTC和APPLE之間的專利侵權事件就到此為止,HTC得以把損失控制在某個範圍內。
請大法師看在HTC涉訟的技術也是ANDROID,都是GOOGLE一家子人,還是得幫幫HTC啊。更何況,在這件事上幫了HTC,就等於幫了GOOGLE,一舉兩得。


XDDDD

打完一篇打臉文 繼續打另外一邊的臉

我只回一句"麻煩你去搞清楚甚麼是由主關機管主導的行政罰 甚麼是經法院審判的侵權官司"
不是只要是法就可以參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9 05:31 AM

如果大法師的「違法事實消失」理論能用在LCD面版廠被控聯合操弄價格的案子,那就太好了。
畢竟人都去服刑了,還罰得那麼重,好幾百億耶。不過就隔個太平洋而已,大法師法力高強,無遠弗屆,請一定要幫幫LCD面版廠,去發發功,讓美國司法部知道「違法事實消失」理論的厲害。

法學界現在鑽研究問題愈來愈細,很難有什麼重大的突破,像大法師這樣提出「違法事實消失理論」,一舉消滅既成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法學界百年來難得一見的偉大創見。希望大法師能把理論寫成著作,加以發表,讓全台灣,不,應該說全世界那些學了法律卻不知變通,腦袋裝沙子的人好好學學。
發表人: Anakin    時間: 2011-7-19 11:07 A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如果大法師的「違法事實消失」理論能用在LCD面版廠被控聯合操弄價格的案子,那就太好了。
畢竟人都去服刑了,還罰得那麼重,好幾百億耶。不過就隔個太平洋而已,大法師法力高強,無遠弗屆,請一定要幫幫LCD面版廠,去發發功,讓美國司法部知道「違法事實消失」理論的厲害。

法學界現在鑽研究問題愈來愈細,很難有什麼重大的突破,像大法師這樣提出「違法事實消失理論」,一舉消滅既成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法學界百年來難得一見的偉大創見。希望大法師能把理論寫成著作,加以發表,讓全台灣,不,應該說全世界那些學了法律卻不知變通,腦袋裝沙子的人好好學學。

我真為你的公民與道德的老師感到悲哀

連基本的行政罰跟經法院審判後的法律刑責有何不同都分不清
這種簡單的法律常識都沒有 只會在這發表些邏輯錯亂的話
真不知道這樣一直被人打臉真的是件很爽的事嗎?!

更別提還不斷自婊說別人是大法師
結果卻弄了個全台唯一的把主管機關主管的行政罰跟經法院審理後的判決這2者不相干的東西混成一起的詭異法律觀點
搞得自己變成大法師中的大法師

[Anakin 在  2011-7-19 11:29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7-19 06:07 PM

據我所知,培養「法師」職業最著名的「法學院」是「霍格華滋魔法學院」。大法師這麼高強的法力,想必就是那間學校的畢業生吧。照這時間算來,大法師應該還是「哈利波特」的學長,不知道兩人有沒有學校見過面?
幹!可惜霍格華滋魔法學院只收有資質潛力的學生,不然我真想去唸,這樣說不定有機會「轉職」成「法師」,多打些怪累積經驗值練成九十九級大法師後就厲害了。什麼法律關係都能視如無物,金口一開、法杖一揮,就馬上讓它消失,哪還會像現在這樣,想破頭都解決不了。
想想也真嘔,以前唸錯學校了,普通的法學院根本沒教什麼有用的東西。人家大法師隨口一個「違法事實消失」,就能超越法律和法理,解決法律爭議,哪像我們在學校裡學了幾年,工作了幾年,卻連什麼「違法事實消失」都沒聽過。如果能進入魔法學校就讀,就算不是最著名的「霍格華滋魔法學院」,應該也可以混得比現在好。
目前的法學教育真是有很大的問題,必須加以改革,否則唸法學院的卻連什麼「違法事實消失」都不知道,豈不是笑掉人大牙,唸法學院有什麼屁用,還不如不去唸魔法學院。可惜司法院長已經在任了。不然如果我早點發覺,在總統要提名司法院長廣徵推薦人選時,寫信去推薦「鄧不利多」擔任司法院長(不知道那時他是否還活著,如果已經過世,那也沒辦法),或許能為法學教育引進一股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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