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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警員太超過 沒戴安全帽 鳴笛狂追害撞車 小情侶1傷1危 [打印本頁]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1-10-27 08:44 AM     主題: [轉貼]警員太超過 沒戴安全帽 鳴笛狂追害撞車 小情侶1傷1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71331/IssueID/20111027

【林海全、王乙徹╱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少年日前騎機車載唐姓少女回家,兩人沒戴安全帽,途中遇騎車巡邏警員攔查,兩人加速逃逸,警員鳴笛緊追10多分鐘近8公里,少年失控撞上路邊車輛,兩人重傷送醫,少女命危,家長質疑警方執法過當,「太超過」,警方強調一切合法,但學者痛批:「大砲打小鳥,不符比例原則」,連台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都認為,不必窮追不捨。

警方指出,周一下午4時許,李姓少年(15歲)騎機車載就讀國三的唐姓少女(14歲)回家,兩人在中山路二段遇到巡邏警員,警員認出少年曾涉及機車竊案又無駕照,加上兩人騎改造機車、沒戴安全帽,懷疑少年騎贓車,於是騎車超前招手示意停車,不料兩人加速逃逸。

時速逾60猛追8公里
少年從中山路騎到東平橋,沿樂業路等一路行駛,警員在後緊追近8公里,中途鳴笛示意停車,時速至少60公里,但少年不理會,往振興路急駛,最後右轉永義路時,疑頻頻回頭加上車速過快失控,機車撞上停放路邊車輛,兩人彈飛倒地。

警員見狀趕緊叫救護車,但兩人因沒戴安全帽,頭部撞地傷勢嚴重,少女當場沒有呼吸心跳,兩人送醫住進加護病房,少女急救後恢復生命跡象,但因頭部受嚴重撞擊,顱內出血昏迷指數3,李姓少年腦部瘀血,手骨斷裂,臉部紅腫,直到昨天下午才轉入普通病房觀察。

僅憑一鑰匙懷疑贓車
唐姓少女父親向《蘋果》哭訴:「警方追車過程太超過,小孩有錯自己去撞車沒錯,但為何不能拍照就好?」李姓少年的母親也不滿地說,她賣檳榔獨自扶養兒女,「小孩違法在先,我們願接受懲罰,但難道警察都沒錯嗎?現在兩個小孩重傷,萬一結束生命,誰來負責?」

轄區坪林派出所所長黃方淵解釋,李姓少年曾在7月9日偷車被逮,周一示意攔查的警員曾參與辦理該案,因此一眼認出少年,看到他騎改造機車,機車鑰匙孔又只插著一把鑰匙(意指一串鑰匙才像是自用),懷疑是贓車,才示意攔查。

警方堅稱沒執法過當
雖然事後證實少年騎的機車是向友人借用,並非贓車,但黃方淵仍強調,「我們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公務,沒執法過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發現無照駕駛,可罰6千至1萬2千元,同時當場禁止駕駛;沒戴安全帽,一人處罰500元,兩人處罰1千元。太平交通小隊長劉文雄表示,機車改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罰2400元至9000元。

前晚少女的同學到醫院探視,唐父頻頻拭淚,告誡同學一定要有駕照才騎車,同時要戴安全帽,「千萬不要有第二個人發生了。」少女就讀的國中表示,少女是單親家庭,在校與同學互動不錯,事發隔天同學就在臉書發起為她祈福活動。

台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表示,警員取締違規、盤查可疑嫌犯,若預知會有危險發生,盡量不要追,事後再根據車牌、監視畫面查緝到案。中市警察局行政科長吳啟瑞說,依警察實務規範,若發現贓車或重要嫌犯車輛,可在後跟監並通報勤務中心攔截圍捕,若是交通違規,通常拍照或錄影舉發即可,不必緊追在後,反之則超越比例原則。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鄭瑞隆表示,警員光靠改裝車和一把鑰匙就研判可能是贓車,太過武斷、魯莽,最好先輸入車牌確定,就算車主先前有竊車紀錄,但畢竟是過去式,不能畫上等號


專家抨「大砲打小鳥」
律師馬在勤指出,警政署曾下令「單純交通違規避免追逐以免意外」,警員無法指出機車騎士是通緝犯或竊賊,追逐當然會發生意外。他說,「沒有任何法令允許警員覺得『疑似』、『認為』就追逐,這會產生適法性問題」。銘傳大學安全管理系副教授唐雲明指,若警方沒具體事證能證明少年有違法事實,就緊追不放,恐不符比例原則,有「大砲打小鳥」感覺。

律師呂勝賢表示,本案警方有行政疏失但無刑責,家屬有異議,可提國賠;另少年無照駕駛致少女受傷,觸犯過失傷害罪嫌,少女家長可向少年家長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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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是過去式
那性侵犯出獄何必到警局報備
還要電子監控

原來騎車沒戴安全帽不違法
那以後大家不用繳罰單了

看完這篇新聞
唯一感想就是......屁話連篇
如果那兩個人不是重傷命危
如果騎車的換成是陳進興
還會有人說警察執法過當嗎
到時沒追到人
反而會被批執勤不力吧
發表人: ine2233    時間: 2011-10-27 09:13 AM

我看到這個新聞

第一個反應就是 "為什麼不停車受檢 死掉比較好嗎?"

又不是殺人放火強盜搶劫
小問題皮繃緊一點就過去了
有必要拿命去賭嗎?
發表人: saab518    時間: 2011-10-27 09:20 AM



怎麼會違法跑給人追的說....你一直追我害我太緊張... 呢!???


這個世界真的是變了.

跟這個一樣
機車闖紅燈遭撞飛 汽車駕駛可能被判八個月徒刑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59681.html


到底是誰對跟誰錯啊!!!???

發表人: biochris    時間: 2011-10-27 09:21 AM

個人認為該追…
違規就該好好面對,就像學者說的,竊車是先前記錄,何需害怕!!
逃逸就有問題,總不能說害怕就逃,如果是如此,是教育失敗,教小孩逃避不面對…
還有上述的"學者"表示,最好先輸入車牌確定…這真的是屁話,
對方連警察招手示意停車都不理會了,哪來的時間輸入車牌確定,
今天的情況如果是確定為贓車,如果沒追,是不是又有一堆批評…
攔檢不停,本來就可以被合理懷疑有問題…除非警察有不合法的動作,
又沒舉槍打他們…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1-10-27 09:44 AM

一方面要怪現在的小孩是草莓族 無法承擔責任及壓力
一方面又把小孩當做宋代青瓷花瓶般地小心保護
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自己管不動小孩 又捨不得讓別人管教
唉唉...雖然討厭戴帽子的 但有理還是得給予支持啊...
發表人: giogioh    時間: 2011-10-27 09:46 AM

看到這則新聞真的覺得很傻眼

警察執法還要被罵,這到底是什麼世界?
發表人: kikakuu    時間: 2011-10-27 10:01 AM


引用:
saab518寫到:


怎麼會違法跑給人追的說....你一直追我害我太緊張... 呢!???


這個世界真的是變了.

跟這個一樣
機車闖紅燈遭撞飛 汽車駕駛可能被判八個月徒刑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59681.html


到底是誰對跟誰錯啊!!!???

就是丫..闖紅燈的人沒在注意~被撞飛被撞死就是應該的怪誰.
我要是突然煞車....後面車子要是撞上來怎麼辦...
........
發表人: Piscoes    時間: 2011-10-27 10:12 AM

這世間早就黑白顛倒是非不分了
記者唯恐天下不亂.斷章取義
學者也是徒具其名.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1-10-27 10:12 AM

覺得那些說執法過當的也真好笑
今天警察看到一個行跡可疑的要攔撿盤查
結果追個八公里出事之後才發現只是未帶安全帽
如果說今天在車子行李箱裡發現毒品或是兩人才剛搶劫完
不知道這些個傢伙還會不會是這種說詞
發表人: fox950530    時間: 2011-10-27 10:27 AM

教育失敗阿
然後加上現在的媒體阿
真是越來越失敗
發表人: steven0143    時間: 2011-10-27 10:28 AM

飆仔越來越多、越來越囂張~  支持警察的強力取締~

公權力再不伸張,只會讓違反犯紀的人越來越多~
發表人: jazzblue    時間: 2011-10-27 10:35 AM

警察執行公務並沒有錯 !  
錯的是想逃跑的人

甚麼大砲打小鳥 ? 是哪個學者說的 ?  
袒護犯罪者~難怪這社會治安這麼差

甚麼不必窮追不捨? 那每個人都可以 逃避臨檢了
發表人: saab518    時間: 2011-10-27 10:38 AM


引用:
kikakuu寫到:
就是丫..闖紅燈的人沒在注意~被撞飛被撞死就是應該的怪誰.
我要是突然煞車....後面車子要是撞上來怎麼辦...
........



這就是台灣交通法規最大的惡法....
最糟糕的論點
.....應注意未注意!

根本搞到讓合法的...有路權的...變成守法該死!


發表人: knight0329    時間: 2011-10-27 10:43 AM

真衰,作分內的事還要被幹譙。家長還質疑誰來負責,不知道自己的事情自己負責嗎。
發表人: ROMRVF    時間: 2011-10-27 10:57 AM

這種的...三好加一好...

男的違規又不敢面對該死

女的...只能說家長沒敎好
沒安全帽就不該給人載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1-10-27 11:21 AM

現代人阿

出事檢討別人都很強

如果這種風氣不改 大家逐漸忘記自省的話

未來的社會將會走回原始的 "弱肉強食"

誰有力誰大聲 誰就贏 這種社會 會更好嗎?

所以真的要學習自省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文

我覺得應該要修改成 "是否做出反應"

如 對方闖紅燈了 我也煞車了 但是煞車距離不夠(因為事發突然 反應時間太短) 撞上

這時就應該沒有所謂的 "未注意" 如果今天是沒煞車 直接撞上去 才是所謂 應注意而未注意

現在的法官 腦袋都不知道裝甚麼 整天只會引用判例 才會有這麼多恐龍法官

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是每個狀況都能用的...

例如 前車急煞 後車追撞 這是未保持距離 可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是若是有一台車 直接就插進安全距離內 讓你煞車不及撞上 這就不算 應注意而未注意了(因為反應時間太短 不可能煞住)

[Ailio 在  2011-10-27 11:2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k0114    時間: 2011-10-27 11:59 AM

在台北,行車保持安全距離的,要嘛回到家已經天要亮了,要嘛被後面的車當街打死...
發表人: CADDIE    時間: 2011-10-27 12:13 PM

如果我們守法的民眾不支持警察執法

壞人就騎到我們頭上來了

警察加油  
發表人: 流水無情    時間: 2011-10-27 12:25 PM

之前不是有攔檢然後有人心虛撞傷兩名員警逃逸,警方被迫開槍,擊傷其中一人,
結果還找民意代表開記者會要求國陪,
結果勒...

姦殺少女。

警察要求停車就該停了,怎逃逸後警察追捕反倒警察變有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1-10-27 12:26 PM

支持警察
以後我如果有這種小孩先打斷他兩條狗腿再說

不過應該很難啦
這輩子可能要一個人過了
發表人: saab518    時間: 2011-10-27 01:24 PM


引用:
Ailio寫到:
...
恕刪...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文

我覺得應該要修改成 "是否做出反應"

如 對方闖紅燈了 我也煞車了 但是煞車距離不夠(因為事發突然 反應時間太短) 撞上

這時就應該沒有所謂的 "未注意" 如果今天是沒煞車 直接撞上去 才是所謂 應注意而未注意

現在的法官 腦袋都不知道裝甚麼 整天只會引用判例 才會有這麼多恐龍法官

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是每個狀況都能用的...

例如 前車急煞 後車追撞 這是未保持距離 可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是若是有一台車 直接就插進安全距離內 讓你煞車不及撞上 這就不算 應注意而未注意了(因為反應時間太短 不可能煞住)

[Ailio 在  2011-10-27 11:26 AM 作了最後編輯]


關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部分
其實我還是不太同意..你所言大致都對....但還是不太夠

我的看法是....
根本應該直接從法規中移除這7個字--以避免整天被誤引用!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幾個字包山包海....根本全部包含了!
原始精神是對的!但是往往都被用在錯的地方!

開車上路...本來就是什麼都要注意!
這是基本!這是交通安全的前提!

所謂的意外...所謂的突發狀況...就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
結果呢....
這幾個字往往變成很多案例的盲點
而且還是先提先贏
.....根本是提供知法玩法的人一個脫罪之詞!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10-27 02:26 PM

四個字




死了活該

自己違反在先,還反過來先咬警察不能追
當官的還直接先認錯
有沒有種啊
法理情--"理"反而最大,"法"到哪去了!!!
發表人: akill    時間: 2011-10-27 02:43 PM

看到這篇新聞後,覺得欣慰的是,網友都覺得警察沒有錯...
發表人: LAEET    時間: 2011-10-27 04:16 PM

警察追人這是正常的吧

真是奇怪的新聞

發表人: boxturtle    時間: 2011-10-27 04:40 PM

我記得前年也有一件超類似的案件,但是騎車跟被載的都是女生。
那兩個女生也是在逃,在躲警察的時候因為路況不熟,撞到電線杆,兩個都升天了。
發表人: ivanlee    時間: 2011-10-27 06:40 PM

警察本來就是要欄違法的人,欄了不停當然要追啊
發表人: max0857    時間: 2011-10-27 08:52 PM

OS:真希望世上沒有警察的說
犯罪,是黑暗的正義,
犯罪,是破壞的旋律;
犯罪,是萬惡的精華,
犯罪,是毀滅的真諦。

犯罪,是惡人們夢想的快樂天堂,
犯罪,是罪人們唯一的容身之地。
發表人: chrum    時間: 2011-10-27 10:32 PM

死了活X!!死了活X!!

只會在電視靠杯...像這種東西要採用連座法!!

公佈他爸媽的姓名.罰他爸媽要去上交通安全的課程.難到他和父母不知道未滿18歲不可以騎機車.騎機車要戴安全帽嗎? 警察攔檢要停車嗎?...

現在的記者也真是不分黑白.電視採訪還故意問他...記者:你為何會撞車?...他:因為警察在追.就一直衝...記者:那為何不停下來?...他:沉默!!...記者:是不是因為害怕(硍!!這是分明式引導式說法)...他:對...

然後又都怪道警察執法過當...這些記者都可以去當律師了...真會說話
發表人: shelley0411    時間: 2011-10-27 10:52 PM

如果只是沒戴安全帽幹嘛冒這危險跑給警察追?
警察遇違規或有可疑盤查本來就是他的工作
而且我記得今天中午看新聞時記者有到病房訪問那個少年他自己親口說因為他騎的是贓車所以才跑
怎麼這邊又寫是跟朋友借的?

倒是警察局長、科長講這種換乾脆換掉不要幹了

[shelley0411 在  2011-10-27 10: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1-10-28 12:16 AM

是非不分的世界 取決於大多數無知無能的民眾選出來的官員
是非不分的學者 來自於無能的教育

我們是非分明嗎? 先捫心自問吧? 這種人電視上天天有 但有人反對嗎(政論節目/"利"法委員/縣市各部會官員)
藍綠的世界 不要想說有是非 選舉又要到了 你要選是非還是繼續是非
發表人: polarstar    時間: 2011-10-28 12:26 AM

還好,都沒撞到人…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1-10-28 12:44 AM

支持警方之餘..也希望見到警方能真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日後有些鳥官如觸法..也請秉持發過的誓言好好執行~~
發表人: nora    時間: 2011-10-28 07:29 AM

教育失敗,難道不知道不可無照駕駛,遇到攔檢要配合,安全第一要戴安全帽?
先不管警察態度問題,15歲帶槍的也不少,自身安全因該是首要吧,不管警察還是民眾,人身安全才是重點。
現在因為怕肇事,所以都先蒐證再抓人,完全忘了現行犯應該立即逮捕以免空檔期間造成更多的傷害。
發表人: 火星螞蟻    時間: 2011-10-28 08:25 AM

家長在怪執法人員之前要先看看自己小孩的行為
撞沒死算好運
好險員警沒事
要不然就為了兩個小屁孩浪費了國家的人才
發表人: Ralse    時間: 2011-10-28 11:24 AM

支持員警+1
不守法還敢出來哭哭...不就是為了國賠...去!
發表人: nk    時間: 2011-10-28 04:12 PM

支持員警+1
千金難買早知道
一堆炒作和事後諸葛 想要博取同情...
就個人而言兩個小鬼都不值去同情 更應該依法究辦
發表人: osaka    時間: 2011-11-1 08:57 AM

這叫活該死好
沒戴安全帽罰個500塊而已
幹嘛逃逸
通常臨檢會逃,不是攜帶毒品、槍枝、贓物等東西
一逃警察認為有鬼...
反而窮追不捨...
傻傻的年輕人
發表人: Dr.J    時間: 2011-11-1 12:37 PM

感覺上法律根本就不是保護普通人的,很多根本就是為了某些人的利益= =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1-11-1 06:39 PM

照諸位大大所說
其實應該走向陪審團制度
讓陪審團認定是否有罪
法官只負責程序和依往例量刑

另外
其實刑法上的客觀歸責理論
似乎已經能涵蓋上述瞎小注意或不注意的情況
只是還不是國內實務通說
發表人: ppytw    時間: 2011-11-1 07:17 PM

叫那些學者去當警察...
看看治安會不會比較好...
嘴砲一堆.....
發表人: ego    時間: 2011-11-9 10:50 AM


引用:
lerix寫到:
照諸位大大所說
其實應該走向陪審團制度
讓陪審團認定是否有罪
法官只負責程序和依往例量刑

另外
其實刑法上的客觀歸責理論
似乎已經能涵蓋上述瞎小注意或不注意的情況
只是還不是國內實務通說




你說的走向陪審團制度是沒錯
但像這種案件根本不可能走向陪審團
因為要要有關人命或重刑(20年以上)
不是每件案子都會走向陪審團制度的
你想要法官他們自廢武功走向陪審團制度
不知道我們有生之年能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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