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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其他] 請教一個出生證明的問題~ [打印本頁]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3-8-2 09:48 AM     主題: 請教一個出生證明的問題~

朋友最近碰到個情況~"子女的出生證明上"
因沒婚姻關系..台灣出生的證明上只有"養父"..而不是生父
另..英文出生證明上則只有媽媽..對父親隻字未提
這樣的情況正常嗎??
因為孩子的媽總是有很多解釋不明的事...
(如..說要跟朋友出去2天..出去後確變3~4天~~多的行程問了就不說話)
跟完全不在乎生父感受的行為~

補充..怕沒說清楚..^^""..捕充一下

[badkid 在  2013-8-2 10:3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3-8-2 10:20 AM

就很單純 單親媽媽父不詳

因為孩子可以確定 一定是媽媽生出來的 但是除非驗DNA 不然媽媽不說爸爸是誰

未婚生子就會是父不詳

當然養父可以藉由法定收養程序 讓他成為法定父親

這樣身分證就父母都有了 只是戶籍謄本還是會顯示出 被收養
發表人: lunatic    時間: 2013-8-4 12:16 AM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出生證明應該是依照各家醫院之格式~沒有強迫要怎樣寫!
至於英文出生證明,看申請目的吧!如果是移民,應該移民官會問清楚吧!因為是防止人口販賣問題!

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有血緣關係下,因父母未辦理結婚而生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要給子女名分需辦的手續叫認領。
另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無需再辦任何認領手續。
戶籍法第31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無血緣關係,要辦理的是收養手續。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3-8-4 02:51 AM

先感謝已回覆驢友~^^

因朋友的情況是最後已經沒什麼交集了..
在一次他女友"出國後"回來說有了..當然交代的也不太清楚
相信是男的基本上都會有個疙瘩

而當受到女方家多方"無禮"對待後~還是忍著照護到孩子出生
那時辦的資料上是"養父"

如上資訊~
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有血緣關係下,因父母未辦理結婚而生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要給子女名分需辦的手續叫認領。

依目前的情況來說~單"養父"身份似乎沒有法律權益..
如想主張有法律權益的話..是還要經過"認領"的手續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呢?..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3-8-4 09:25 AM


引用:
badkid寫到:
依目前的情況來說~單"養父"身份似乎沒有法律權益..
如想主張有法律權益的話..是還要經過"認領"的手續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呢?..


怪怪的...

你朋友(以下稱甲男)的女友(以下稱乙女)懷孕了,但不是甲男的種。
甲男現在想幹嘛?
既然不是他的種,甲男想要什麼法律上的權益? 想要扶養小孩,成為小孩的父親嗎?

甲男想要「認領」小孩,理論上是不可以的,因為甲男根本不是小孩的生父,他沒有認領的資格。但是,這種事只要生母(乙女)不說,戶政機關不會叫甲男提出DNA鑑定書的。這樣一來,甲男就可以成為小孩的「生父」了。但若有一天被拆穿,就去了了,還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刑責(除非甲男說他自己也不知道他不是小孩的生父,當初是被騙了)。

甲男想和乙女結婚,然後向戶政機關說小孩是我們兩人親生的嗎(法律學上稱為「準正」)? 技術上可行,但若有一天生母(即乙女)跳出來說那是假的,那就去了了,而且甲男乙女都犯了偽造文書罪。小孩或是小孩的真正生父知道了真象應該也可以主張否認。

如果甲男要合法的成為小孩的父親,只能經由「收養」程序,只要小孩的生母或監護人同意出養。

總之,若樓主所謂的法律權益是指甲男想成為法律認可的小孩的父親,法律上的途徑只有三種:認領、準正和收養。前兩種是以甲男是小孩的「生父」為前提,既然小孩不是甲男的種,雖然技術上可以用騙的,但那就得面臨有一天被撤銷(或宣告無效)還有偽造文書的風險,看甲男願不願意承擔了。

像這種事,還是花點錢找律師諮詢一下,得到的回答比較有保障。在網路上問,正確和不正確的意見混在一起,一般人根本無從分辨對錯。

[ericshliao 在  2013-8-4 09:4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3-8-4 10:08 AM

嗯嗯 ..^^...補充一下~..

朋友當初會擔下也是因為女方說是他的..
發表人: disabledman    時間: 2013-8-4 10:50 AM

現在驗dna的機構有很多,不要當冤大頭了
弟也曾偷偷去驗了我及女兒的,好家在結果證明是父女無誤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3-8-5 09:44 AM

照這劇情演變 我也看不太懂男方的想法

其實就直接驗DNA最直接了

是自己的種 就認領 不是自己的種

但是願意接受這女生跟小孩 就辦認養

至於法律上的權益 沒太大的差別吧

像洪仲丘也是養子 (送給兄弟養)

但是所有事情的處理 都是養父 跟 沒血緣關係的姐姐處理 並不是由生父生母出面

剛好是個範例...

我本人也是養子 對於收養這件事情 唯一會有的疙瘩只有 看到戶籍謄本出現 "過戶" 或是 認養

會有滿滿疑問 這是比較需要溝通的 其他我倒不覺得有甚麼奇怪的

[Ailio 在  2013-8-5 09:4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3-8-5 10:41 AM

可能問題點是在於...生父的前題下~
在認領手續辦理前..朋友還並不算是法律上承認的"父親"
而女方確說出稱證明上的"養父"辦理好即可~

是聽朋有說完後覺的怪怪的
才在版上發問想了解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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