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topedia寫到:
[quote]
spp99寫到:
只有登記是不足以完成結婚的程序,所以婚姻關係不成立。
所以你講的那些是沒有問題的。
近年才將這條改為登記制,公開儀式才算寬鬆條件,之前是「必備」條件。
但是,如果兩人在結婚之後補辦婚宴,或是改制後重新登記,法院判決就會不同了。
[topedia 在 2012-11-20 09:0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當時僅交往五個月的李姓男友就帶著父母親、姐姐等,一群人從新竹前往台北縣許女住家,在男方的舅舅見證下,兩造簽立結婚證書。
不過,這些人也足以作為結婚證人吧,男方也有舅舅,女方也有父母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