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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心情日記] [問題]請問一下,上班不到半年的新人如果最後真被裁的話...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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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驢友〔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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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機組
#1 : 2008-12-17 05:5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二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應該保險年資未滿一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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