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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標題: [討論]非關政治 是法律!! 該不該有死刑  (多選) 投票人數: 167 [參與投票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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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有死刑   8 (4.37%)
不只是死刑 還要有更嚴厲的逞罰(鞭刑)   127 (6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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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討論]非關政治 是法律!! 該不該有死刑   字型大小:||| 
  本主題由 ags 於 2010-5-3 10:43 PM 移動 
poliu
銀驢友〔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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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Tainan
#1 : 2010-4-6 07:19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覺得這篇的觀點不錯
【昨天的社會防衛】刑罰嚇阻力的問題! @ 假圖天國 :: 痞客邦 PIXNET ::


引用:

社會防衛是刑法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指刑法會讓想要犯罪的人,在想到刑法上的嚴厲處罰規定後,會思考萬一被抓可能要付出的慘痛代價,因此不敢犯罪,將犯罪扼止在犯罪思想萌芽的階段,以防衛這個社會不受犯罪侵害。簡單一點說,就是重罰可以嚇阻犯罪者。否則如果打砸燒搶都無罪,我還真的很想去砸了每次都亂停,擋住我家出入口的那輛車。但是問題在於社會大眾並不是每個人都唸過刑法,知道犯了什麼罪規定要判幾年,相反的社會大眾約束自己行為的指導方針,大都來自傳統的道德觀。比如說「殺人償命」、「不可以強姦別人」、「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拿」、「不能隨意損壞別人的東西」。但是問題在於,這些傳統道德觀念是與目前的刑法是有落差的,這也往往造成刑法社會防衛功能的喪失。

這樣說也許有些抽象,先舉個社會新聞當例子。前不久有群不良少男少女在夜間結夥遊蕩,剛好缺錢花用,碰巧在公園的暗處看到一對情侶,於是就上前抽戀愛稅,得手二仟多元新台幣,還起鬨要這對男女作出猥褻動作,男的怕這些不良少年傷害女朋友,於是照辦,但是女方氣不過,扯了其中一名不良少女的頭髮,打算作為DNA證據,這下惹惱了這群不良少年,除了繼續凌虐這對情侶外,其中一名不良少年還拉扯女方的衣褲,並且將手指插入她的私處,以為羞辱。事發後警方很快就逮到這群不良少年。當然這是結夥強盜,算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的這個不良少年,還包括性侵,這算是強盜結合罪,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其它人算不算是強盜結合罪的共同正犯,由於細節無法得知,也有辯方律師發揮的空間,因此暫不討論。但是其中一人最少判十年,最重可以判死刑,其它人最少也要判七年,這幾乎是確定的。報載這群不良少男少女被警方逮捕時,一開始還不知道事態嚴重,直到警方告知這都是可以羈押的重罪,最少都要判七年,才開始驚慌痛哭。所以這群不良少男少女根本不知道犯行的嚴重,與他們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所要付出的代價,才會作出這種惡劣行為,只得款二仟餘元竟換來七年牢獄之災,用手指插入被害女子私處的那個人,根本也不是真的要逞其獸慾,但是這種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的傷害,也從此要背上強盜結合罪的罪名。

這些不良少男少女在犯罪前,並不知道持刀強押情侶去抽戀愛稅的行為,就是結夥強盜,屬於加重強盜罪。還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更是強盜再兼強制性交。兩相結合是社會無法容忍的重大惡行,台灣的法律最高可以判到死刑的罪實在不多,而強盜結合強制性交,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問題來了,這群不良少年根本不知道刑法的處罰如何的重,那刑法又如何產生嚇阻的作用??社會有錯誤的認知,以為殺人者一定償命,但是事實上並不一定,而這群不良少年錯誤的以為抽戀愛稅再加上羞辱一下被害人只是輕微犯行,卻不知道犯下滔天大罪。台灣的法治教育落後又不受重視,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不彰,這又該怪誰??事實上從目前台灣教育體制中,對於公民法治教育的漠視,已經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遇過中小學老師說他們的畢業生帶水果刀去搶超商,以為了不起只是搶劫,但是卻被起訴很重的加重強盜罪,因此認為是檢察官故意整他們。但是事實上卻是從來沒有人告訴過這些學生,搶劫有二種,刑法上分搶奪與強盜,罪名與處罰差很多,帶水果刀去超商,用刀押著店員要他把錢全交出來,是完完全全的加重強盜罪無誤。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防衛社會??這些去犯下重罪的人腦袋裡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刑法的嚇阻力付之闕如。

事實上,在台灣目前的刑法架構中,殺人不一定償命,會被法官再三酙酌,仍然無法為其求生,都是罪大惡極,身上背的不止是一條人命而已。這些人比單純殺人越貨者還要惡質萬倍,早就視「殺人償命」這個道理於無物,因此刑法死刑對這些人的嚇阻力幾乎等於零,有沒有死刑他們都一樣會犯案。但是這種偏激的反社會人格畢竟是少數,因此就算廢除死刑,這種極端犯罪者的比例還是不會突然激增,因此這不能作為支持廢除死刑者的說服論點。但是死刑是能嚇阻身在犯罪邊緣的人,因為死刑支持了「殺人償命」這樣的道德觀,有助於社會防衛。即使殺人在台灣並不一定會判被死刑。但是相反的,在罪不及死的犯罪中,台灣社會貧乏的法治知識,卻又讓這些青少年不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再舉近日發生的一起社會案件為例,有人向債務人討債不成,懷疑債務人躲在店中拉下鐵門故意避不見面,因此去買來汽油,在債務人門前縱火示威。這樣的行為當然違反公安危險罪章,那猜猜看這要判幾年??答案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而且因為這是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有犯行,不論是否實質造成公共安全危害,都是該當「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信這個人如果知道他一時的氣憤縱火會造成這麼嚴重的處罰,他也不會犯下這樣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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