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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救人前摔死非殉職? 消防家屬氣憤   字型大小:||| 
ler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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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2-7 01:47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救人前摔死非殉職? 消防家屬氣憤
更新日期:2009/02/06 21:55





這年頭誰還願意當好人呢?花蓮一名消防員邱逸青,前年到海邊摸黑救人摔死,最近接到銓敘部裁定,認為邱逸青是在救到人「前」摔死,不符合「冒險犯難」的標準,認定不是因公「殉職」,而是因公「死亡」,不但撫卹金少了六百萬,也無法進入嗣忠烈祠,讓家屬很痛心,未來誰還願意賣命救援?


  拿著銓敘部寄來的公文,邱太太激動又憤怒,因為救人而送命的先生,竟然被官員們認定不算因公殉職,這條命丟得太不值得了。回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的晚上,民眾報案釣客落海,救人救災衝第一的邱逸青趕到海邊,但天色太黑又濕滑,被階梯絆倒摔落到七公尺深的消波箱函裡,傷重不治。


  救人死亡,理當認定因公殉職,但銓敘部卻認為是邱逸青自己不小心摔死,不符合「冒險犯難標準」,不算因公殉職,只能算因公死亡,撫卹金只拿到四百六十五萬元,短少了約六百多萬。


  有個英勇救人喪生的另一半令邱太太很驕傲,但中央認定這麼苛刻,讓撫卹金大縮水,先生還不能入嗣忠烈祠,看著先生的照片,邱太太情何以堪。(記者謝昶易、蘇瑋婷、張益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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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討論上面這則新聞,首先必須假定新聞文字內容沒有灌水或作假,而且能夠確實說明當時狀況。嗯~假定成立就能開始了。

如果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因公死亡的定義

因公死亡包含:

一 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因公殉職)

二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可見「因公死亡」包含「因公殉職」,而顯見邱先生是被認定「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所以不是「因公殉職」,而是更廣義的「因公死亡」,自然撫卹就差多了!而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差別,可以推測出同樣是執行勤務,但是第一項執行的勤務需要「冒險犯難」,第二項指「冒險犯難」以外的意外,應該可以再更進一步定義為「正常值勤的狀況」。

另外根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的「臺北市消防員工傷亡慰問及急難濟助統計資料背景說明」(各縣市應該差不多吧!?)來看:

因公殉職:以在執行搶救、遭受暴力或意外死亡者為限。

因公死亡:以在執行職務或服行勤務中意外死亡者為限。

如果依據「統計資料背景說明」的定義來看,也符合我說」「因公殉職」為「非正常值勤的狀況」的「冒險犯難」,「因公死亡」為「正常值勤的狀況」,也可以理解銓敘部認定「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的原因,就是因為邱先生尚未「執行搶救」,所以是「執行職務中意外死亡」。

然而如果就消防隊員的工作,「正常值勤的狀況」除了坐在辦公室裡的時間外,只要出勤都要「冒險犯難」,有哪個火場是進去保證出的來的「正常火災」?還是哪裡是國家認證的「安全救災區」的「正常救災」?況且邱先生已經在救人的途中,因視線不佳且不熟悉地形導致摔死,已經是在「執行搶救」而且有一定程度的危險了,難道非得和被救人距離幾公尺內才算「執行搶救」嗎?或是要準備各種安全工具防護措施,做好萬全的準備,大家再一起「快快樂樂的出門」呢?

我想銓敘部的認定「或許」合法,但卻不近人情而且失之偏頗,最好邱媽媽是趕緊告上法院,給這些吃(消音)長大的D官一點顏色瞧瞧。

還有,衷心祝福這些官員家裡都平安,不然消防車來的「十分謹慎」,以免「不小心發生意外」,那就得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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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stshare
#2 : 2009-2-8 03:17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官員:「根據研究,在辦公室喝水、吃法克魷、遇見脫逃草泥馬及打手槍屬於因行使職務上所必需,具有高度危險性之行為,但我司全體同仁仍會日夜不懈,以報國民殷切之期望!」
「由於尚未聽聞黑夜趕往海邊救人具有危險性,本司積極蒐集具有高度相關性的,歷年來本司同仁下班回家在海邊跌倒死亡的統計,經過分析指出並無危險性,故認定邱員『因公死亡』,若家屬認為與事實不符,本司可酌情更為『因公跌倒死亡』,並建議家屬能為邱員配副好一點的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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