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badcat寫到:
看出差異點了嗎?當然不是請「警察」打破車窗。既然「寶妹麻」那麼愛狗,擔負點「毀損罪」來救狗,這位愛狗人士應該「願意」吧?(當然馬上就向「站在旁邊」的警方自首可減輕其刑。)
所以愛狗人士您可以抱怨法令不完備,但卻不能控訴警察沒有擔當 (負責「毀損罪」)。換做是你,你願意打破車窗救狗,然後承擔「毀損罪」賠錢給車主嗎?(尤其是光會喊喊「警察沒有擔當」的愛狗人士?每個禮拜有一起這樣的案例,那警察就賠不完了!)
[badcat 在 2009-7-15 02: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也不能這樣講
通常能執行公權力的大部分是警察
就像是闖紅燈
你沒辦法跑去開單
雖然現行犯人人都可以逮捕
我比較覺得法令不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