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spp99寫到:
覺得怪怪的,那戶政機關登記的動作不就是成了偽證了嗎?公開儀式這樣的條件可以否決正式公文書嗎?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幫忙解釋一下,總覺得這個法官的觀點有點奇怪。
以自己的觀點來看,公開儀式是寬鬆條件,戶政機關登記是嚴格條件,可以用寬鬆條件去否決嚴謹條件嗎?更何況戶政機關登記這個動作就有超過3個以上的承辦人及主官管經手就是見證人了,並且還有一個最大的見證人叫中華民國政府,假如這樣都無效,那還得追究十年來戶口名簿是偽造文書的責任......?法官的權限有到這麼大嗎?這是憲法等級的問題耶。
[spp99 在 2012-11-20 05: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引用:
當時的民法規定須有公開儀式,兩造未宴客,也無迎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只有登記是不足以完成結婚的程序,所以婚姻關係不成立。
所以你講的那些是沒有問題的。
近年才將這條改為登記制,公開儀式才算寬鬆條件,之前是「必備」條件。
但是,如果兩人在結婚之後補辦婚宴,或是改制後重新登記,法院判決就會不同了。
[topedia 在 2012-11-20 09:08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