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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雙星案 官言官語終於有人發現了問題點了   字型大小:||| 
mmcat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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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2-24 11:5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雙星案淪國際笑話 北市府:沒損失
還淨收1.3億 這是台北市市長的言論

實際上卻是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714442.shtml
重點點出來就好 要看細項 看各大新聞吧

1.官方擅自變更合約
2.捷運局承辦人 不實資訊

結論就是1.3億根本無權沒收 市長完全狀況外(裝死) 打官司到他卸任 一拍兩散


其實還有很多要抱怨的 但打到最後實在寫的很難聽(內容主要是對於選民的不滿) 所以算了
只是要說新聞跟官方言論都是要查證為上 不要被官乎巄了 都不知道

這案子從頭到尾沒鬼才真是有鬼

如果被認為政治文 那就刪了吧 我當抱怨一點點內容消消火氣也好

追加:不是我想下定論 是指市長在1.3億都還沒確定入庫前就說賺了1.3億 而且還是在官方有明顯疏失的情形下 這才是我對於市長的言論跟選民素質的報怨(雖然選民素質方面 我沒寫出來)

[mmcatdog 在  2013-2-25 03:3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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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2-25 12:1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udn連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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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3-2-25 12:3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連結OK
看完只有一個字......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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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3-2-25 02:30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個新聞我看了,但我實在看不出來市府那邊有什麼問題。如果有人能看出問題點,麻煩說清楚點,我也很好奇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1. 「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這當然是以簽約時的版本為準。要在契約上簽字的當事人本來就得認真閱讀簽約的內容。那麼大的金額,就算自己不看,也得找律師看。等簽了約再來說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應該先怪自己。
不過,我從這新聞上只看出公告招標時的版本和簽約時的版本文字有些不同,但實質內容都是乙方須負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是這樣,那也只不過是對契約的文字做了小修改,乙方的權利義務並沒有任何改變。這應該不算一樓所說的「擅自變更合約」。

2. 「捷運局長陳椿亮表示,目前條文規定,地主就算經過捷運局同意,將投資人名義轉為第三者,原地主仍必須負連帶保證責任,「的確有些過頭了,有些過於保護政府,卻沒有替老百姓著想」。」

這個條文根本和沒收保證金一事沒關係。保證金和連帶保證責任不是同一回事,李秋明出保證金並不是因為有這個條文所以他才要出保證金。這算這個條文不存在,該沒收的保證金還是得沒收。這個條文會發生作用,應該是在太極雙星匯款之後,地主變成契約的第三者,而太極雙星又發生了依契約應負賠償責任的事,然後地主才會依這個條文負連帶保證責任。

上面的1、2點,根本和沒收保證金一事沒關係。現在根本還沒走到適用地主負連帶保證責任那一步,地主卻拿這個條文來和沒收保證金的事混在一起,是想幹嘛?

3. 「李秋明昨天下午接受電話訪問時說,前晚十一點多捷運局業務承辦人跟他們說太極雙星「確定要匯款了」,他們趕到捷運局辦公室用印簽名。沒想到「一覺起來,卻發現捷運局耍了一個大烏龍」,資金根本沒有到位。李秋明指出,一點三億元押標保證金都是他出的,太極雙星與馬來西亞商雖喪失得標資格,但沒有耗損更多成本。捷運局不但給予太極雙星業者拖延至十二點匯入資金,還「主導了一場戲,讓人以為資金有希望」,不然他不可能用印。」

一樓提到「捷運局承辦人 不實資訊」,我不清楚所謂的「不實資訊」是指哪個。是指「捷運局業務承辦人跟他們說太極雙星「確定要匯款了」」嗎?
我不太確定這裡寫的「用印」的目的是什麼,我猜大概是讓李秋明把保證金拿回來。但要拿回保證金的前提應該是太極雙星「確實匯款」,而不是「太極雙星確定要匯款了」。太極雙星確實沒匯款,那保證金當然不能拿回。這和捷運局是否讓「太極雙星業者拖延至十二點匯入資金」一事根本沒半點關係。到十二點為截止時間應該不算拖延,而是依契約行事。就算真的是拖延,難道「不拖延」就能讓李秋明把保證金拿回來嗎? 就算捷運局業務承辦人跟他們說「太極雙星不匯款了」,難道李秋明能把保證金拿回來嗎?

總之,在這段新聞裡我只看到那個付保證金的地主在那裡哀哀叫,想盡辦法找尋各種瑕疵,把瑕疵歸咎到北市府頭上,但一來這些瑕疵未必真的是瑕疵,就算真的是瑕疵,也和他能否拿回保證金沒半點關係。我怎麼看都看不出來他所說的幾點能支持他的立場。

[ericshliao 在  2013-2-25 03:54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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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3-2-25 02:2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每個人都可以為其認為的權益作法律上的訴求,
但"不代表說的訴求就是正確"的,所以太早說誰
對誰錯,未免太過於偏頗而失客觀。

但我對這段有興趣
【當初李秋明授權合作人太極雙星與馬來西亞怡保花園
與谷中城,申請雙子星開發案。雖然是合作團隊,但是
李秋明並不了解實際情況】,
不了解實際情況還敢投入1.3億保證金,真是有膽有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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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3-2-25 08:5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Piscoes寫到:
連結OK
看完只有一個字......贛

不在 "網內"
連結 fail.

也是一個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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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3-2-25 09:3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這個新聞我看了,但我實在看不出來市府那邊有什麼問題。如果有人能看出問題點,麻煩說清楚點,我也很好奇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1. 「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這當然是以簽約時的版本為準。要在契約上簽字的當事人本來就得認真閱讀簽約的內容。那麼大的金額,就算自己不看,也得找律師看。等簽了約再來說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應該先怪自己。
不過,我從這新聞上只看出公告招標時的版本和簽約時的版本文字有些不同,但實質內容都是乙方須負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是這樣,那也只不過是對契約的文字做了小修改,乙方的權利義務並沒有任何改變。這應該不算一樓所說的「擅自變更合約」。

~~~~~~~~恕刪~~~~~~~~~~~~~~~~~

[ericshliao 在  2013-2-25 03:54 AM 作了最後編輯]


公家機關的契約 在投標時就已經公告 這是標準作業流程
不可能也不可以在得標後更改契約
尤其這是屬於超過千萬的巨額標案
就算一個字都不行
這是法令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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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3-2-26 07:3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LiuRambo寫到:
公家機關的契約 在投標時就已經公告 這是標準作業流程
不可能也不可以在得標後更改契約
尤其這是屬於超過千萬的巨額標案
就算一個字都不行
這是法令規定的


新聞中有說「得標後更改契約」嗎? 我看不出來。我在新聞中只看到「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我不認為有哪個公務員敢在「得標後更改契約」。如果真的是「得標後更改契約」,早就被地主告翻了,地主哪可能只跟媒體抱怨兩聲就算了,應該是民意代表、監察院、法務部,全部都去函檢舉了。

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一項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依以上規定,公告之內容不是不能修正,而是如果要修正,依法必須要公告。如果有公告,就是合法的。如果沒有,那當然是違法。這種事,連我這種外行人都看得出,那些整天辦採購公務的公務部門,會犯這種低級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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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3-2-26 08:4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新聞中有說「得標後更改契約」嗎? 我看不出來。我在新聞中只看到「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得標後更改契約」  「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兩者有不一樣嗎??
所謂的「後來簽約」 不就是「得標後」才可以簽約嗎?
那簽約時發現版本跟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不一樣
那不就是對方更動更改了契約內容嗎
這樣不就是「得標後更改契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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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3-2-26 09:3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相信做工程的會知道"眉角"在哪裡

但那太極雙星是什麼鳥東西?之前做過重大工程嗎?一個大工程給一個疑似空頭公司得標會不會太扯了?
要做也給有實力有經驗的工程公司做吧

就算你家只是加蓋陽台,室內裝潢,再傻也知道找有經驗的做,路邊阿貓阿狗即使吹噓他多行也不會給他做吧?
更何況超高建築有難度的,不是隨便阿貓阿狗就能蓋的,蓋完垮了怎麼辦?

[marxjs 在  2013-2-26 09:40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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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3-2-26 09:48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新聞中有說「得標後更改契約」嗎? 我看不出來。我在新聞中只看到「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得標後更改契約」  「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與後來簽約版本不一樣」
兩者有不一樣嗎??
所謂的「後來簽約」 不就是「得標後」才可以簽約嗎?
那簽約時發現版本跟公告招標的契約書版本不一樣
那不就是對方更動更改了契約內容嗎
這樣不就是「得標後更改契約」了嗎???


不一樣。

整個程序是1.公告招標 2. 決標(得標) 3. 簽約

如果是前者:
決標後才改契約內容? 除非有某個公務員不想幹了才敢這麼搞。如果真發生這種事,應該得廢標,重新招標,地主根本就不需要找記者哀哀叫,直接上法院就贏了。更何況,如果有這種事,參與投標的其他業者也可以主張廢標,但也沒人提出異議。所以,決標後才改契約內容的可能性很低。

如果是後者:
在1. 公告招標的期間內,如果契約內容有修改,只要依法公告就可以了。決標一定是以最後公告的契約內容為準。
一種可能是:
一開始先公告版本A,後來修改為版本B,並依法公告,之後決標、簽約,當然以版本B為準,而地主卻不知(或刻意忽視)版本B已公告,拿著A版本來跟記者抱怨。
另一種可能是:
果真是捷運局出這種低級錯誤。但是,等著看北市府出包的人可多了,這種事白紙黑字賴不掉,如果真的有這種事,我相信簽約過後不用多久記者和民意代表一定會把它挖出來。而這件事到現在都還很平靜,那就表示.....

[ericshliao 在  2013-2-26 10:2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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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3-2-26 12:1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整個程序是1.公告招標 2. 決標(得標) 3. 簽約

如果是前者:
決標後才改契約內容? 除非有某個公務員不想幹了才敢這麼搞。如果真發生這種事,應該得廢標,重新招標,地主根本就不需要找記者哀哀叫,直接上法院就贏了。更何況,如果有這種事,參與投標的其他業者也可以主張廢標,但也沒人提出異議。所以,決標後才改契約內容的可能性很低。

如果是後者:
在1. 公告招標的期間內,如果契約內容有修改,只要依法公告就可以了。決標一定是以最後公告的契約內容為準。
一種可能是:
一開始先公告版本A,後來修改為版本B,並依法公告,之後決標、簽約,當然以版本B為準,而地主卻不知(或刻意忽視)版本B已公告,拿著A版本來跟記者抱怨。
另一種可能是:
果真是捷運局出這種低級錯誤。但是,等著看北市府出包的人可多了,這種事白紙黑字賴不掉,如果真的有這種事,我相信簽約過後不用多久記者和民意代表一定會把它挖出來。而這件事到現在都還很平靜,那就表示.....

照這樣邏輯推斷的話
也可以推斷 契約內容的修改並沒有依規定事先公告
因為如果有公告的話 這位地主還出來哀哀叫 那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了嗎??

引用:
決標後才改契約內容? 除非有某個公務員不想幹了才敢這麼搞。

這種推斷也有問題
公務員被逮到收賄也不必幹了 所以沒有公務員有在收賄??


引用:
condor 寫道:【當初李秋明授權合作人太極雙星與馬來西亞怡保花園
與谷中城,申請雙子星開發案。雖然是合作團隊,但是李秋明並不了解實際情況】,
不了解實際情況還敢投入1.3億保證金,真是有膽有錢啊。

我也認為地主有很大問題
整個事件我認為其實就是 地主+財團+公部門聯手在搞事啦
大家都想從中撈一筆 分一點油水
反正預算是國家出錢 能挖盡量多挖一點
後來被挖出來整個投標過程有很大瑕疵(也許是其他投標廠商爆的料)
現在大家都一推二五六 都不關我的事 都是別人的問題

目前整件事都很平靜 不代表沒事
ETC案到目前為止都很平靜 未達使用率的罰款也沒繳
所以整個ETC案其實根本沒什麼問題??
問題多著呢 只是現在還壓得住 還在做風險管控 所以沒什麼爆
相信這案到後來也是不了了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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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3-2-26 01:4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ETC已經是 政府財團 同舟共濟的狀況了
我也要先去郵局買一本回數票,等著看看6月會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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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3-2-26 02:2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照這樣邏輯推斷的話
也可以推斷 契約內容的修改並沒有依規定事先公告
因為如果有公告的話 這位地主還出來哀哀叫 那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了嗎??


這種推斷也有問題
公務員被逮到收賄也不必幹了 所以沒有公務員有在收賄??


我所說的,都只是我看那篇新聞後,把我認為不合理或不可能發生的事排除掉去做的推論。你可以朝各種你想的方向去想,我沒有任何資料或證據能說你是錯的。如果有人要說一切都是外星人搞的鬼,我也不能說他是錯的。


如果沒有事先公告,那麼招標程序就違法,必須廢標,重新來過。保證金也不會被沒收,地主根本不必出來抱怨。

公務員不是不可能收賄,但在這件事情裡,行賄叫公務員去違法修改契約內容,有什麼好處? 誰可能是行賄者呢? 外星人嗎?

[ericshliao 在  2013-2-26 02: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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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3-2-26 08:4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我所說的,都只是我看那篇新聞後,把我認為不合理或不可能發生的事排除掉去做的推論。你可以朝各種你想的方向去想,我沒有任何資料或證據能說你是錯的。如果有人要說一切都是外星人搞的鬼,我也不能說他是錯的。

我個人覺得 說是外星人搞的鬼都比閣下所推論的"政府部門程序無瑕疵"都還來得合理一點

引用:
如果沒有事先公告,那麼招標程序就違法,必須廢標,重新來過。保證金也不會被沒收,地主根本不必出來抱怨。

如果真的契約內容的修改有依規定公告
依照公部門的習性 一定是先把有利自己的佐證資料(也就是契約修改公告)拿出來
讓自己在法理上站穩腳
不會讓地主這樣來控告公部門 自己摸摸鼻子 把捷運局的局長請下台就了事了
局長下台只是設停損點而已 還是可以安插其他位置

引用:
公務員不是不可能收賄,但在這件事情裡,行賄叫公務員去違法修改契約內容,有什麼好處? 誰可能是行賄者呢? 外星人嗎?

我只是針對你的邏輯 提出不合理的地方
「因為公務員若做了"某事"就會丟官丟職位 所以公務員絕不可能去做"某事"」
這樣的邏輯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至少目前看到的是 棄標的廠商似乎不必賠保證金而由地主承擔

當然 以上是我個人就所接觸到的新聞資訊做的個人推斷
不代表真相
但就目前所接觸到的新聞資料而言 至少是合乎邏輯
公開招標的過程 如果都很合法 程序上如果都沒有瑕疵的話
一切照契約走 絕不會有這些旁生枝節
我以前參加過某公家單位的採購公開招標
某得標廠商的投標代表 把標單上的商品單價少寫一個零 數量可是有好幾十個(可以知道廠商的損失)
不好意思 廠商若不依約履行 那就是賠錢
都沒什麼好爭議的

[天涯浪子 在  2013-2-26 08:4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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