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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問題]資遣問題   字型大小:||| 
giogioh
銀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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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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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7-7-12 10:4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所以你們可以自己依年資計算一下自己可以要到多少錢,基本上就是資遣費加預告工資,如果有特休未休者也可加計入
很現實的告訴你
這種小案件不用找律師,而且也別想律師能為你們要到多少錢,因為這種案件都不需要上法院就能解決,可是一般勞工都不知道,往往都被雇主律師恐嚇,以為勞工一定輸,而且因為人數太多,有些人想要這筆錢,有些人會把注意力放到趕緊找工作,所以別指望會有人代表出來要這筆錢.....
我也有過這種經驗,公司說一堆理由就是要你們自己走不打算付遣散費,而員工們又亂成一團,搞到最後公司欠我們的2個月薪水沒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也沒給,只拿到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拿到一些失業補助,真的是幹得要死

我可以保證,勞工贏定了,公司就是怕你們自己主張勞工權益才故意嚇你們,只是這些案件很煩人,就看你有沒有意願要到屬於你的權益
我再告訴你要怎麼要,不過要有心理準備遇到公司無恥的態度,那付嘴臉真的令人厭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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