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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96年之教召再起   字型大小:||| 
S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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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7-8-24 03:57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最近教召的人真多啊 ~
樓上的學長,我運氣比你好一點點吧,退伍5年還沒被點教召過,未來兩年也沒機會點教召到~ (有原因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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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7-8-28 10:49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教召或勤召合計滿四次者皆可辦理除役....
從來沒聽說過有這種規定說...

除役不是要等到年滿40歲?
該不會是走旁門左道吧?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後備軍人除役如下: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予以除役。將級軍官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造具除役名冊呈國防部報總統核定發布,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
不另發布,鄉 (鎮、市、區) 公所及縣市後備司令部分別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一個月內辦理除役作業。

二、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經通知後備管理機關停役有案者,由後備管理機關於停役屆滿三年,造具除役名冊呈報地區後備司令部核定後,辦理除役登記。

兵役法修正新條文內容列於下方...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第三條條文,義務役官兵除役年齡由四十歲降為三十六歲,估計可使後備軍人列管人數減少近六十萬人。

修正條文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原條文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目前國防部列管後備軍人數達三百餘萬人,但現代戰爭型態改變,已無必要維持大量後備軍人,為減少行政管理成本,降低後備軍人列管人數,原本提案除役年齡由四十歲修訂為三十五歲,國防部雖無意見,但內政部役政署擔心兵源不足,經協調後決定以三十六歲為除役年齡。

立法院也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第五十條條文,本法修正施行前的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均到除役時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

[Sato 在  2007-8-28 10: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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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7-8-29 03:1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jasonlovekilly寫到:
我不是走旁門左道的
相信從民國95年之前教召過的各位大大們
你們是否跟我一樣在教召時都有給你們寫過意見表
其中有一條是"對於退伍後教召與勤召合計滿四次即可申辦除役(點召不在此限)是否了解"這個問題吧
我當時也是因為這個問題還特別在教召之中問過後備旅的人事官
人事官的回答是"只要確定滿四次後即可提出申請"他們營長也是這樣跟我講的
後來我解召後的隔天就跟我爸去鄉公所的兵役課提出申請
他們也幫我把資料傳真到軍團去做除役的申請


SOGA~
但~只有唯一那麼一次嗎?
若現在已經符合條件的人,還能去辦理除役嗎?!

[Sato 在  2007-8-29 03: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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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7-9-9 08:1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nanpa2寫到:
敢問"國防工業生產要員"是啥?
莫非是在生產IDF或是雲豹?


【第二十章 】軍事動員
軍事動員為全民防衛動員之一環,乃國家動員之主體,區分為軍隊動員與軍需工業動員兩部分。軍隊動員包含人力與物力,其中物力動員尚包括軍事運輸動員、軍需物資徵購徵用等;軍需工業動員包含生產與修護體系,以充分運用潛存民間之人、物總力,支援軍事作戰。

第一節 軍隊動員
軍隊動員係將軍隊由平時狀態轉移為戰時狀態,包括軍事服役人員之充足及擴編動員部隊裝備、補給品之充實與儲備,以使軍隊能遂行作戰任務。

第二節 軍需工業動員
軍需工業動員,係運用選編合格之民間工廠,建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修護體系,完成動員準備作業,以利戰時擴大生產與修護能力,支援軍事需要。


相關的軍事動員詳情可參考93年度的國防報告書的第6篇的第20章。

會被選為軍需工業民間工廠,也不是沒原因的啦,他公司實在是太大囉...




引用:
Kicks寫到:
至於除役問題.....國防部找不到相關細則,只有除役的年齡而已
我覺得是4次教召後就免教點召,除役應該還是看年齡
未除役就代表需要作戰時,這些人是第一個要上火線的人
若是4次教召就可以除役.....有人比較早當兵,20歲退伍,退伍後每年都教召,這樣24歲就可以除役?


關紅字問題,大家都很疑惑吧?
經過我寫信去詢問國防部,獲得的答覆如下...



「兵役法規相關問題詢問」之陳情信件,本部回覆如下:
一、台端96年8月28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來函詢問最新士兵除役年限規定,是否已開始實施及退伍後,參加 教育召集和輔助軍事勤務召集訓練滿四次,是否可以辦理除役等相 問題,說明如后:
(一)、兵役法第3條「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 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 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經查本法,已自96年3月23日公佈施行。
(二)、有關退伍後參加教育召集和輔助軍事勤務召集訓練合計滿四次,是 否可以辦理除役或是不納入召集訓練範疇,依兵役法第37條規定:「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等召 集訓練」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7、28條:「教育或勤務等召集訓練, 均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點閱召集於退伍後 8年內,每年1次,每次以1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酌 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三)、綜上所述,參加教育召集訓練滿四次後,即不再納入召訓範疇,惟必要時,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另有關除役作業部份,後備軍人(一般兵)於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止, 即自動生效,而非以召訓次數滿四次來論之。

若對本答覆內容尚不 瞭解或仍有其他召集問題,歡迎逕洽戶籍地或鄰近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台
0800-202125或本部聯合處理服務專線0800-077775,定 竭誠為您服務。




綜觀以上回覆,K大的說法是正確的! 除役應以年齡為準...
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夠替大家解惑,如果還有疑問,就打上面的0800電話去問吧!!

[Sato 在  2007-10-11 03:0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相關關鍵字: 教召  除役  退伍  後備軍人  點召  國防工業生產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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