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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生活常識] [轉貼]【昨天的社會防衛】刑罰嚇阻力的問題! @ 假圖天國 :: 痞客邦 PIXNET ::   字型大小:||| 
ken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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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4-6 08:5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這些不良少男少女在犯罪前,並不知道持刀強押情侶去抽戀愛稅的行為,就是結夥強盜,屬於加重強盜罪。還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更是強盜再兼強制性交。兩相結合是社會無法容忍的重大惡行,台灣的法律最高可以判到死刑的罪實在不多,而強盜結合強制性交,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問題來了,這群不良少年根本不知道刑法的處罰如何的重,那刑法又如何產生嚇阻的作用??

所以只要有人無知,說不知道這樣做會犯什麼什麼罪的,那些罪都該廢了吧.
現學現賣,例如今天有則新聞:少年人不知道開天窗坐在車頂上兜風要罰錢,所以這則規定取消了吧,沒有嚇阻作用的.不是嗎?

只要有人說:啊,我不知道,這樣做居然犯這麼嚴重的法!就刪吧,以免擾民又無益於嚇組違規,維護社會秩序,...刪,刪,刪...

我想最後六法全書用一張小便條應該就可以寫完了.



引用:

讓那些可能從小在弱勢家庭中長大,或是誤入歧途的社會邊緣人,有機會知道他們作什麼行為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更是他們應該要有的基本人權,國家社會不能廻避這樣的責任。

所以國家養出惡魔人,是你我的責任,你我有義務要終身背債贖罪.所以,必須判終身監禁,一方面讓他們知錯,終身反省.一方面讓你我一輩子終身繳稅養他們,算是社會向他們道歉賠罪.(對不起...你會變無惡不作,是社會沒有好好照顧你...人性本善,寶貝,你會犯錯,是社會的錯...社會每一份子都要供養你,以懲罪愆...)

好大道理啊,社會菁英的思考邏輯真是深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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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4-7 12:3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lapogo寫到:
每個人的觀點都不同
但是我認為同是未滿18歲拿現在跟10年前20年30年前一比
我覺得死型嚇阻力更加需要
以前青少年犯罪頂多用拳頭打群架
現在不是刀就是槍
不要跟我說現在未滿18青少年還不能完全了解什麼樣的行為是犯法的....
隨便把手指伸到女生的私密處不是犯法.....喵的網咖一推14  15國中生都大方看"動作片"
美國最近有個青少年自殺事件受害者是轉學生在新學校常受到欺負最後自殺
最後相關執法單位將那些欺負人的青少年以"成人身份"起訴
我不能否認有些犯罪者真的是無心之過只是現在的社會情況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嚴法死型目前不能廢除


美國法律就是這樣.
小孩敢做大人才該做的行為,就得負起和成人同樣的責任.
以前學過英美法,有學過幾個歷史有名的判例.

例如小孩敢開車載別人,那你這個小孩就得和成年人載別人一樣,對乘客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在美國法官和陪審團面前試試看裝無知裝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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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4-7 09:48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ken91寫到:
美國法律就是這樣.
小孩敢做大人才該做的行為,就得負起和成人同樣的責任.
以前學過英美法,有學過幾個歷史有名的判例.

例如小孩敢開車載別人,那你這個小孩就得和成年人載別人一樣,對乘客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在美國法官和陪審團面前試試看裝無知裝無辜...

怎麼跟我網路上隨便看到的一篇不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68c10100gq6u.html?tj=1
照法律的設計不太可能要小孩子自己負責
而是家長要負責
假如小孩開車撞到人
叫可能身無分文的小孩負責?
根本沒有辦法負責吧
大抵都會追究是誰把小孩放出來四處亂跑的責任先
沒辦法說讓小孩子馬上就在第一線擔起責任
那大人只要專心生小孩就好了根本就不用管小孩子了
反正小孩子自己就能扛起責任
這我認為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美國的話他們對事情的規範也很有原則和條理
如果家長都不管小孩政府是可以強行把小孩從父母身邊帶走
而不是什麼小孩自己負責這種講法
這講法是真的滿匪夷所思的

[平凡小任 在  2010-4-7 04:25 A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舉的例子有點雞同鴨講...
你舉的那篇講的是親權,以及父母法律上保護子女的義務...

我們在討論刑法耶...

小孩亂闖禍,大人要負責擦屁股,台灣和美國的民法,都是一樣的狀況.民法...

你認為美國的法律,'照理說'不可能要小孩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照哪國的理?
那麼最近那則少年霸凌死少年的新聞,美國法庭豈不是要抓父母親來審?但事實可不是這樣的狀況.翻譯雖然不完全適切,但美國法庭要審的,確實是那群闖禍的少年,霸凌別人致死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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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4-7 10:4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只得款二仟餘元竟換來七年牢獄之災,用手指插入被害女子私處的那個人,根本也不是真的要逞其獸慾,...也從此要背上強盜結合罪的罪名。

我對開版文的這段文字非常感冒...完全在替犯罪者叫屈.

我只是搶兩千而已.

我只是用手插妳私處而已.
================
以上描述,完全站在加害者自我中心思考邏輯.
站在小百姓角度,有一天我被這樣搶這樣插,我實在沒辦法用同樣邏輯去思考,而輕鬆以對.



根本也不是真的要逞其獸慾

================
這推想好啊,出自被告律師的口吻是可預期的.然而這能說服大眾嗎?還是這能說服被害人,從而讓被害人對此傷害釋懷嗎?(原來他不是要性侵我啦,只是插好玩的啦.我沒被性侵,我沒被性侵...自我催眠是這麼有效啊...)



也從此要背上強盜結合罪的罪名
================
不然?該怎樣判?

"甚麼?才犯這麼輕的罪就拚這麼重?"原作是這麼認為.

才搶個兩千+才插個私處(而且用手插沒用雞巴插,還沒爽到就判我這麼重,有天理嗎)=第三百三十二條.


修正前的第三百三十二條~
91年1月30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犯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故意殺人者。

原來的法律的確太嚴苛,針對各種犯行從輕微到嚴重程度,給法官的斟酌空間太小. 所以新法面對現實,給了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間.

有天理嗎?我覺得有.

符合這些犯行的人,假如法官審理後發現他們這夥人真的罪孽深重,判極刑.
然而,這個案例,很明顯看得出來根本不太可能有被告被判死刑.所以我覺得有天理.

這個案例中,可能(還未必確定)有人要被判十年.太重嗎?

看各位啦,假如大家都覺得自己老母的私處可以隨便借人用手插一下無所謂,自己妻子女兒的私處可以借人家用手插一下沒甚麼,還順便被搶點鈔票也無傷大雅...的確這樣判十年是太重了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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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4-8 09:2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把那個不良少年判死刑,而且儘快執行。
這是最好的宣傳效果,保證什麼邊緣少年,什麼弱勢家庭都會知道不可以這樣做。
一個不良少年沒有什麼社會生產力,還會破壞這個社會,罪證都在,照判就是了。
讓那些人權團體大吵特吵,媒體大鬧特鬧一番,教育效果才會百分之百。
靠什麼教育部沒有用的啦。

以前流行綁票撕票時,也不是改個法,殺了幾個人就改善很多了。
別說什麼人命無價,
其實人命的價值取決於自己的努力與對社會的貢獻。


老實說台灣20歲以上,不是唸法律系的人,能完全熟知刑法規定中,哪些犯罪行為得該當死刑之罪,哪些不是的人,總比例要是有超過三成,我懶X切下來曬乾給大家當鞋拔.

所以說,大家都不知道刑法怎麼罰,刑法就沒有嚇阻力,所以整部刑法廢光算了?

什麼思考邏輯啊...我要問.

"對","錯"這麼的基本的概念,少年們難道不該有?
搶人錢財,插人私處,這是錯的行為,不是嗎?就算不犯死罪,難道就可隨便為之?

知不知道犯死罪,對惡少們是重要的權益?因為一定要知道哪些是犯死罪的行為,惡少們才能避開這些該當死罪的行為,去搞些不犯死罪的不良行為?

什麼思考邏輯啊...我要再問一次.

開版轉貼那篇文,看完後的感想是:

來人啊,拖到資源回收筒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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