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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生活常識] [轉貼](新聞有感)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字型大小:||| 
lerix
銀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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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stshare
#1 : 2010-9-9 01:4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原始出處
http://fedexla.pixnet.net/blog/post/27055770


罪疑唯輕的意思就是:如果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或是證明某個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某罪)仍有疑問的話(如本件之強制性交罪)

那就要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本案就是不論以強制性交罪,而改為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基本上我是支持這判決的(不是因為某王股 :p),
千萬不要人民公審甚至媒體公審。

--
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http://www.nownews.com/2010/08/25/11490-2639752.htm

高雄縣甲仙鄉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案,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將涉案的林姓男子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網友痛批判決太離譜,在「臉書」上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15萬人連署。高雄地院則澄清,法官是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若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今年2月6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閒晃,見被害的6歲女童獨自一人,便將她帶到樓梯間,以手指性侵得逞,後來附近鄰居見狀大聲斥喝並報警,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重刑。



未料地院一審判決讓檢方扼腕,合議庭認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對於該判決結果,網友紛紛開罵:「一個成年女性即便有意掙脫都會被性侵,6歲女孩能怎樣?」、「我們社會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失職司法官讓人民處於恐懼之中,已不適任」;一位暱稱「曾香蕉」的網友於本月16日發起「幹……太瞎了。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活動,立即引發熱烈迴響。



對於眾多網友「指教」,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解釋,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合議庭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她說,法官是根據刑法227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她強調,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網友有所誤會。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14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
老實說小弟認同以上看法
既然是法治國家
就應該用修法解決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解決可能還是太草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7/5/2ckkp.html

而且法官判決被上級法院發回會影響績效
沒有相當理由不會找自己麻煩
所以不要被記者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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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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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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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身宿舍
#2 : 2010-9-9 02:58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法匠囉

現在法官在人民眼中已經不是「法官大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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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3 : 2010-9-9 03:0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而且法官判決被上級法院發回會影響績效
沒有相當理由不會找自己麻煩
所以不要被記者騙了"

之前流行一句話
一審重判 二審輕判 三審豬腳麵線
按照大大的講法那些法官不就老是在找自己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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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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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9-9 07:28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倒覺得北檢說關說那件案子的判決結果合法才是我們更該擔心的(然後就因為判決合法所以不構成關說事實, 不起訴). 法官的兒子肇逃無罪都合法了, 不知道以後會不會有法官的兒子撞死人無罪也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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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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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9-10 01:4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一定有收錢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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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9-10 05:0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法官是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耶...白痴法官,如果有足夠證據,那就是有罪,
沒有足夠證據那就是無罪,哪來罪疑唯輕,
性侵根本不能用罪疑唯輕。

既然判有罪,那就是說有犯行了,
既有犯行,3年2個月就是輕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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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9-10 05:2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如果受害人是法官的女兒,會這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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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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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0-9-10 05:4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tangier1234寫到:
如果受害人是法官的女兒,會這樣判嗎

人心都是肉作的
其實會有這些誇張的判決
說穿了就是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
在下也跟法官打過交道
判決書拿來法官寫得屌
跟我說不管有沒有交通號誌都要遵守交通規則
還順便威脅恐嚇我說沒再加計你點就不錯了
而其實我不過是在申訴說他一張罰單從拍好照到寄出撐快一個月
而且我家離那支照相的不到兩公里
我只是從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應該拍好照立刻寄出來免得用路人不知情一直被拍
對交通安全沒幫助而且感覺政府把人民當提款機
這樣子就被罵得狗血淋頭
然後對照歸大法官的關說說其他人也是這樣幹
頂多記過而已又沒什麼大不了
還有收賄被抓還落跑等這些法官新聞
如果他判別人跟判自己都秉持著一樣標準我沒話說
證明他真的是三好一公道
問題是並沒有
法律遇到自己人還是要給他轉一下彎的

[平凡小任 在  2010-9-10 05: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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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0-9-11 10:5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恩...經過"正己專案",報了幾個貪污法官後

明顯法官社會地位狂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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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0-9-11 11:0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54steve寫到:
恩...經過"正己專案",報了幾個貪污法官後

明顯法官社會地位狂降~

還好
沒記錯的話
他們沒有判決確定還什麼的話不能免職
對他們喊破喉嚨根本沒用
實情是妳到法院面對的還是他們
他們自己的品管機制可能類似評議委遠會那種東西
不過組成份子也是自己人
到最後還不是重重拿起
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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