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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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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0-12-14 03:0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第一篇不是也寫到員警有幫忙勸,找到那間派出所不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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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0-12-14 03:1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號稱是這位主角的圖片


轉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83/IssueID/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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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0-12-14 03:3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umin寫到:

引用:
ROACH寫到:
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之前不是聽某立委說,這都是立委們的錯,可是從上次到現在過了這麼久,似乎也沒聽說這條法律有修正的訊息.......

「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我想懂得物歸原主並不代表有良知,懂得「物歸原主」的這個行為只不過表示在學校中,這名學生被訓練的很好,就像警察問可不可以減少收取3成的費用,這名撿到錢的人回答說:「要回去問教授看看可不可以」,從這點就可以看出學校只是在教冷冰冰的資訊,卻沒有教導這條資訊是為什麼而產生的,以及該如何使用。

人文科系的人常說:理工科系的人缺乏人文素養,但是所謂的人文素養又是什麼,讀讀詩、詞,看看小說、散文,聽聽歌劇,這樣就擁有人文素養了嗎?我從不這麼認為,或許就讀人文科系的學生也從未思考過所謂的人文素養是什麼吧?

然而我曾經看過一份報導,有一位散文小說大師和一位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在對話,他們互相給對方出10題,題目的範圍就是自己專業上的常識,結果呢?

散文小說大師,在科學上的常識是0勝10敗
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在文學上的常識是8勝2敗

或許在這個時代中,並不是理工系畢業的學生缺乏人文素養吧,而是文學組畢業的人從不去懷疑自己所學的吧

--
因為最近在選五都
--
自從三隻小豬這種神奇的教育首長,會教育出如此之人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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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0-12-14 03:4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拾金三成」=沒道德? 網友批:錯在婦人經濟不好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畢業於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的潘姓女子撿到李婦的包包,她同意把原物歸還,但卻不理會李婦的苦苦哀求,堅持拿6千元當作報酬,此舉引發社會譁然,抨擊她「沒道德」,不過,部分網友卻替她說話,認為「行為又沒有錯,是丟東西的人自己不小心!」

家住台北縣的李婦獨自扶養子女,昨(13)日行經捷運海山站時,把手機、證件以及準備支付雜支的2萬1千元弄丟,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拾獲包包的潘姓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不過卻拿出在校學到的法律專長,要求十分之三,也就是6300元的報酬,最後因李婦沒百元鈔,只好「妥協」拿走6千元。

報導表示,「貧婦」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但潘姓女子仍不顧她的經濟壓力,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她不禁感嘆,教育出問題、道德觀念淪喪。

經過媒體大篇幅的報導後,眾人將矛頭指向潘姓女子,痛批她「要錢要得很難看……」,或指出「學了法律失了道德?本末倒置了」。但令人驚訝的是,許多網友替潘姓女子叫屈,認為她輸情不輸理,「錯在那個婦人經濟也沒多好,竟然還好意思要。」

網友以自身經驗為例,指出「有人肯歸還證件,要三成就很阿密佗佛了……就道德上罵罵,不過他(潘姓女子)的行為又沒有錯」;也有人表示,「撿到錢當然要報酬,這做法非常人性」;至於道德說,有網友以諷刺的口吻指出,「某程度來說,咬恩人一口就比較有道德就是了?」

見到潘姓女子「拾金三成」,鄉民指出「其實有加分空間」,因為「她還給殺價(從6.3千殺到6千),實拿28.6%,沒人怪『丟東西的人自己不小心』,卻怪撿到東西的人歸還物品!我想多數人寧可道德不及格,反正沒人知道就拿去花掉。」

潘姓女子拿了報酬金,卻被公布照片、遭到眾人圍剿,鄉民感嘆表示,如果沒找到,「我看她(李婦)去跟誰哭窮……丟過東西的人都知道能找回就謝天謝地了」,為了不要讓相同的慘劇發生在自己身上,眾多鄉民甚至偏激地表示,「以後撿到錢都不要還就好了……。」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4/91-2673276.htm#ixzz184NYv6c7
-------------------
人心思變,從之前的大學生事件到現在的婦人事件,是哪一句話讓整個民意起了翻轉呢?
或許就是法律教導人民,不管有理無理,只要做符合法律文字所描述的事,就是對的事。
嗯...上了法院,有法在身旁(不是有理在身旁嗎??),至少不會讓自己成為輸家...

[umin 在  2010-12-14 04:0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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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0-12-14 04:1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attach/1214.pdf


真相到底為何? 好像變成霧裡看花,越看越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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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0-12-14 04:2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emulemania寫到:
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attach/1214.pdf


真相到底為何? 好像變成霧裡看花,越看越花了


學校發的公文多半是擦屁股用的,有可信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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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0-12-14 04:3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emulemania寫到:
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attach/1214.pdf


真相到底為何? 好像變成霧裡看花,越看越花了

基本上我不相信紅包會包到全體金額的28.6%
所以我較為相信警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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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0-12-14 04:3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tangier1234寫到:

引用:
emulemania寫到:
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attach/1214.pdf


真相到底為何? 好像變成霧裡看花,越看越花了


學校發的公文多半是擦屁股用的,有可信度嗎


這次滅火速度可謂神速!!
如果對於其他事件也能以此等效率處理就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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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0-12-14 05: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小弟在n年前撿到皮包一只內約5000多的現金...
交去警局沒辦法聯絡到失主只好作筆錄...
在那邊耗了30幾分鐘...
一個菜鳥員警途中一直接電話跑來跑去....
之後沒多久派出所寄了一封信通知已招領....
還害家人很緊張以為我犯了什麼派出所寄信過來....
失主連一通話電話也沒致謝...
其實我根本都忘了
收到通知才想到...
突然覺得我送去警察局...
還花時間做筆錄...
連基本說聲謝謝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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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0-12-14 05:3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件事就警察說法比較準吧
畢竟是中立第三者
學校聽的也只是潘女的一面之辭

至於19樓的該篇新聞看看就好
記者大概又是去ptt八卦板找文章
唯恐天下不亂把少數說法拿出來說嘴

這件事就就法律層面來說潘女沒錯
而法律只是道德的底限
所以既然敢拿
就要勇於接受社會大眾的批評
畢竟大家從小都是被教導撿到遺失物要物歸原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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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0-12-14 05:3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不知道為啥  
個人偏向校方公布這邊的說法
看看有沒有後續追蹤問派出所的員警說法

蘋果:就是要寫誇張一點才有人看嘛。反正小小市民鬥不過大大水果!!
老總:台灣媒體這麼多 亂報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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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0-12-14 06:5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學校說法有些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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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肥中!請勿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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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下地方
#28 : 2010-12-14 07:2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carlccc寫到:
學校說法有些詭異.......


我也覺得
我發現有幾個問題點

如果是在警局
要求對方可不可以捐一些錢給動物保護社
如果這個貧婦真的很窮,我覺得婦人可以拒絕或直接捐個500或1000元而不是6000元

為什麼是6000元這個數字呢?剛好是兩萬的三成?為什麼要捐三成呢?
因為《民法》中的「留置權」可以要求三成....
所謂的三成指的是『拾獲金額<=三成』
既然提到三成為最大的限制!!那就一定是對方提出的


所以.....我不太相信學校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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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0-12-14 07:5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又有新的了,出處  http://paste.plurk.com/show/338010/


在香港好好待著沒事來台灣幹麻。



今天蘋果頭版頭條就是說撿到錢還要三成報酬,

沒錯,她是我同學,是我朋友,

我相信也了解她的為人,

所以我也直接問她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說真的,我很生氣,

氣的事情太多太多。



她說,

昨天撿到那個媽媽的包包,

原先約定在家附近的肯德基歸還,

後來同學覺得不妥,改在警察局比較妥當,

對方還說:願意給她一半的謝酬。

我同學說不要,那不然有民法有規定可以要求三成的酬金,

可以把這筆錢捐出去嗎?還問她說六千塊會不會太多?

那個媽媽也同意了,本以為事情就圓滿落幕。



後來到了警察局,

那個媽媽就改了說法,

說我同學要跟她拿謝酬(本來是那個媽媽主動要給的,現在變成我同學跟她索取)

這就算了,那本來就不是該得的,

但是警察呢?

警察一直說我同學硬要拿錢,

(上了電視還說什麼經勸說半個小時)

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也亂說話,



重點來了,

沒多久就有記者在警察局外面,

問我同學說:

"喔~好人好事,做善事不錯唷~哪間學校的什麼科系呀?"

她以為是被表揚,很開心期待隔天的報紙有讚揚她的報導,

結果呢?

就被寫成今天大家看到報紙頭條那樣了。



是誤會呀,但是沒人相信;

媒體、警察通通不能相信,

我也不能責怪大家看了報導聞風起舞,

新聞媒體就是不停的炒作、誇大、斷章取義。

結果呢?

消費完了當事人大家開始批評謾罵,

是要當事人如何承擔這種壓力?



現在她很憤怒,很疲憊,不知道該說什麼好,

我只能說拜託高大的同學們,

看到這篇文章能幫忙高大一個忙也幫她一個忙,

事情不是媒體說的這樣;

如果已經批評謾罵的人也不怪你/妳,

只希望你們可以停下動作,

想想看壹傳媒說的話有哪些是可以相信的。



還有,我同學說她整天電話接不停,

她也不知道為什麼媒體有她的電話,

所以說有人洩漏個資,大家應該知道嫌疑比較大的是誰。

補充:



大家問說六千塊為什麼還要拿呢?

因為那個媽媽事前已先說好要捐款,

所以錢已經捐出來,

到派出所是為了要補開收據那位媽媽,

所以在派出所是要開給那位媽媽收據的.

只是沒人知道為什麼那個媽媽跟警察說的和她做的完全不一樣,



然後呢只是普通的拾金不昧就有了記者來採訪,

說話的人也不完全聽進去雙方的說法,

媒體很不負責任的斷章取義,

就變成現在大家謾罵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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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gs寫到:
又有新的了,出處  http://paste.plurk.com/show/338010/
......恕刪


看就覺得是假的
警察和那位媽媽幹麻沒事去捅他
記者在掰也不會掰的這麼誇張
我看是她心虛了,趕快把錢拿去捐掉
開一張收據來造假
以免到時後被揪出來被全民公幹

[tangier1234 在  2010-12-14 08: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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