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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字型大小:||| 
  本主題由 ur2581 於 2011-7-19 10:32 PM 關閉 
ken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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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7-14 04:30 PM     只看本作者

蘋果七天鑑賞 北市:Google不改善就罰

台北市消保官要求美商蘋果、Google,必須針對手機應用軟體,訂出7天鑑賞退費機制,台北市法規會已經在今天(14號)收到蘋果的正面回應,表示從今天(14號)開始,台灣消費者購買蘋果的手機應用軟體,可以享有7天鑑賞,至於美商Google的期限到今天(14號)下班前,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期待Google今天下班前有正面回應,如果沒有改善,明天(15號)會有動作,不排除再開罰。(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北市府14號上午,接到蘋果公司的通知,表示蘋果公司已經,修正定型化契約,確保消費者購買手機應用軟體可以在七天鑑賞期內,取消應用軟體的購買,消費者只要通知蘋果,刪除了相關應用軟體的備份,蘋果就會將所有的購買款項退給消費者,而這完全遵守台灣消保法的規定,北市府予以肯定,至於之前蘋果的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軟體,因為有問題,許多台灣消費者下載之後不能用,蘋果也表示,已經在上週退費給消費者,而美商Google是否跟進?建立7天鑑賞的退費機制,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北市府給予Google的改善期限到14號下班前,北市府已經將蘋果的修改定型化契約的作法告知Google,如果Google沒有善意的回應,在15號會有動作,而之前北市府已經向Google開罰100萬元,如果Google再不改善,不排除再度做出開罰。

PS:
我認為七天鑑賞期太久了
三天內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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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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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7-14 04:48 PM     只看本作者

google不是將付費的全下架了?
那要再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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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7-14 05:01 PM     只看本作者

因為沒有改善吧
下架歸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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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7-14 05:07 PM     只看本作者

希望不會變成Google新增一個設定選項叫做『開放下載國家』給軟體開
發者,然後附帶說明台灣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享有7天試用期的國家,結果
導致全球軟體開發者圍剿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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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7-14 05:09 PM     只看本作者

可以推出七天試用版
限制某些功能
如果七天後真的想要使用這個軟體
再付費買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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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1-7-14 05:15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hjw930寫到:
可以推出七天試用版
限制某些功能
如果七天後真的想要使用這個軟體
再付費買正式版

這招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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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1-7-14 05:56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fen寫到:
google不是將付費的全下架了?
那要再罰什麼?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我也想不出為什麼在下架(暫時?)後還有繼續開罰的理由。看了消保法58,59,36,37,38的條文也看不出所以然來。台北市政府的法務也不是笨蛋,沒法律依據的事不會亂亂來,但不知道北市府繼續開罰的依據是哪條?

BTW,七天是法律規定,除非修法,否則主管機關也沒有權力把七天改成三天。

補充:
我想到了。我猜想,繼續開罰是針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行為,要求GOOGLE必須對消費者過去購買的APP做出改善或彌補的措施,而不是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交易行為。

[ericshliao 在  2011-7-14 06:0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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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不當紳士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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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1-7-14 10:13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我是捷克寫到:
希望不會變成Google新增一個設定選項叫做『開放下載國家』給軟體開
發者

本來就可以選...
iOS也可以的樣子...

有試用版的話就不是所謂的郵購買賣...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也就是購買前如果提供能夠檢視商品的方法...那就不是郵購買賣...
可以不用管7天猶豫期的規定...

所以google的15分鐘那個如果是算購買前試用...
那將不會被7天猶豫期規範到...
google重新設計購買流程應該可以很輕鬆的解套...


引用:

我想到了。我猜想,繼續開罰是針對過去已發生的交易行為,要求GOOGLE必須對消費者過去購買的APP做出改善或彌補的措施,而不是對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交易行為。

之前罰過100萬了...
我覺得下架了再罰沒啥理由...

到時候再看台北市葉狀師會拿出啥理由...

話說蘋果用戶好像也不完全認同台北市政府這種作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 ... 281&m=f&p=1
怕軟體商以後不敢在台灣上架...

[froce 在  2011-7-14 10:2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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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砲黑太陽~砲黑太陽沒事

十週年紀念徽章(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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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1-7-15 01:07 AM     只看本作者

頂多就撤離台灣,他們都敢撤中國了(雖然只撤一半)

一個小小的台灣,會不敢撤?

說真的,應用類型的程式也許七天沒關係

但是 電子書要七天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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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sh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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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1-7-15 01:46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froce寫到:
之前罰過100萬了...
我覺得下架了再罰沒啥理由...


現在繼續罰,我能想到唯一能成立的理由就是要求GOOGLE針對過去已經發生、但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交易做出彌補,那和下不下架已經沒有關係了。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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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湯
#11 : 2011-7-15 02:40 AM     只看本作者

我唯一想到的就是下不了台那就硬幹,反正是我的地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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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12 : 2011-7-15 02:53 AM     只看本作者

google 應該不會管吧,不然此例一破,那就真的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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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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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1-7-15 06:37 A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froce寫到:
之前罰過100萬了...
我覺得下架了再罰沒啥理由...


現在繼續罰,我能想到唯一能成立的理由就是要求GOOGLE針對過去已經發生、但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交易做出彌補,那和下不下架已經沒有關係了。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行政罰中有所謂的一罪不二罰
也就是說既然你已經罰過一次 不能再以同一行為罰第二次
(除非對方是再犯)
也就是說如果Google是無下架行為也不在期限內改善這才有再罰的依據
因此以目前Goolge已將所以商品下架不販售的情況來看如果北市府如果要再罰基本上是於法無據
(違法行為以消滅不存在)



引用: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Anakin 在  2011-7-15 06: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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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1-7-15 08:37 AM     只看本作者

Google 本來就提供了 15 分鐘試用期, 不滿意退費, 而蘋果連一秒鐘都沒有.
就以被檢舉的案例, 15 分鐘足夠了, 而小軟體商城最多的是甚麼? 還不就是小遊戲, 很多 TV-Game 主線流程也才 10hr, 就算包含支線超過 30hr 的也不多見, 那些小遊戲要賞味七天不是強人所難嗎? 這些公務員不先去了解這東西的內涵, 就仗著公權力嚷著開罰, 跟流氓說你不繳保護費就揍你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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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1-7-15 02:41 PM     只看本作者


引用:
Anakin寫到:
...

行政罰中有所謂的一罪不二罰
也就是說既然你已經罰過一次 不能再以同一行為罰第二次
(除非對方是再犯)
也就是說如果Google是無下架行為也不在期限內改善這才有再罰的依據
因此以目前Goolge已將所以商品下架不販售的情況來看如果北市府如果要再罰基本上是於法無據
(違法行為以消滅不存在)


引用: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Anakin 在  2011-7-15 06: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恩...至少我還沒看到GOOGLE對外宣布終止販售APP的消息,暫停販售APP倒是有

所以到目前為止,是GOOGLE為了保障開發者的權利(宣稱),所以自行下架(暫停販售)

再說,北市府是要GOOGLE提出7日內能夠退款的機制,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達成他們所謂的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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