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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is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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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獄大澡堂
#1 : 2013-10-15 01:46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稅捐稽徵和海關是兩個不同機關,前者收的是所得稅、營業稅、消費稅、地價稅、房屋稅,後者收的是進出口稅、關稅。通常講到稅捐處是指前者。九樓說的稅捐處是指前者還是後者?

刷卡金額大一點被稅務單位請去喝茶,我覺得不太可能,會不會是九樓的朋友搞錯了? 稅務機關不能拿到刷卡的資料吧,銀行和信用卡集團沒那麼聽話的。

我覺得比較像是後者。只要進口品項的金額大一點,海關就可能會要求台灣的買方(進口人)付關稅。如果是被海關要求付關稅,那和刷卡不刷卡無關,只要進口物品的申報金額超過某個數字,就可能會被課關稅。如果申報不實被查到,還得罰款。

現在報關都用電腦連線傳資料,東西還沒到台灣前,海關就已經知道收貨人是誰、裡面裝什麼、金額多少。如果有在做生意,或是常進口東西,海關資料庫裡都有建檔,一定會對這一類的進口人多加「關照」的。

如果是買來自己用的,很少進口東西,被放過不課稅的機會就比較大。不過,這種事也得看運氣。我的運氣倒不錯,一次從大陸,一次從美國買3C產品,都沒被海關要求付關稅。從美國買的那次也是刷卡,而且金額超過兩萬了。

[ericshliao 在  2013-10-13 06:13 AM 作了最後編輯]

所得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是國稅局
地價稅、房屋稅是地方稅也就是稅捐處
國稅局是可以拿到刷卡紀錄的,只要查金流跟物流
都查的到....

國稅局會發個文叫你來說明一下為何會有這麼多東西寄來,是否有營業行為巴拉巴拉之類的
通常被稽查鼓盯上,八成都記錄鮮明跑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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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獄大澡堂
#2 : 2013-10-17 08:17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samisbest寫到:

國稅局是可以拿到刷卡紀錄的,只要查金流跟物流
都查的到....


我前面講了一堆,就是要澄清一件事: 除非有「法律規定」,否則國稅局不能取得刷卡資料。

有很多人都以為國稅局可以「平白無故」拿到刷卡紀錄,這是錯誤的觀念。只說一句「國稅局是可以拿到刷卡紀錄」,好像是說國稅局拿到刷卡資料是天經地義,不必懷疑,根本不用去討論背後的原因,其實並沒有解釋九樓和十八樓提到的案例。

國稅局又不是直接和銀行的資料庫有連線,有存取權限,可以直接在銀行的資料庫裡撈資料,國稅局要任何刷卡資料,一定得向銀行要,銀行憑什麼要給? 哪家銀行那麼乖,國稅局一說要資料,銀行就趕快送上,這種銀行還有誰敢跟他往來? 刷卡紀錄是隱私,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不是國稅局說要調資料就可以調得到的。沒有法律依據,國稅局根本不敢跟銀行要,就算國稅局敢開口,銀行也不會給。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銀行有義務要提供刷卡紀錄。我上面提到的洗錢防治法,就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例子。以為國稅局可以拿到刷卡紀錄的人,能舉出還有哪條法律規定國稅局可以要銀行提供刷卡紀錄嗎?

如果有人就是要認為國稅局可以「平白無故」的拿到刷卡紀錄,那我也沒辦法,能說的我都說了。


我其實覺得有點悲哀。刷卡紀錄是隱私,但大家對於國稅局取得刷卡紀錄卻好像覺得是理所當然的合法合情合理,一點都沒有想要去質疑、探究國稅局「憑什麼」取得刷卡紀錄。好像都以為因為它是國稅局,所以取得刷卡紀錄就是天經地義的。如果是以前戒嚴、威權統治的時代,也就算了,現在時代進步了,大家對於自己的權利義務要更清楚才是吧。


[ericshliao 在  2013-10-15 04:2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稅捐稽徵法  第30條(調查)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稅捐稽徵法 第12條之1(課稅構成要件之認定及明訂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所以叫你去喝茶的時候,基本上證據都有一定了,不是沒事情找你去的
其實大都是都是海關覺得異常通知國稅局去查的,國稅局也沒那麼閒每筆都盯
因為很多人化整為零,每筆都不超過3000元,但是如果頻率過高再加上地點都一樣
會被認為有營業行為然後請去喝茶。

至於認定問題.....這年頭條子杯杯都可以創造一個不存於法規上的"延續性駕駛行為"
就看你去跟執法人員打嘴砲看誰贏了。

只是個人工作上的一些見解,如果有錯,應該是老了記憶靠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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