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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通姦成不成立?!   字型大小:||| 
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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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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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1 : 2014-5-6 12:3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昨天看了一則新聞,一位婦女跟男性友人互相手淫,因為婦女貼身衣物留有男性精液,被丈夫告到法院!!

但是很奇妙的,那位審理法官認為男女雙方性器無直接接觸,所以判定通姦不成立

觀後我想是不是只要以後被抓姦時,男女雙方性器無交合,法官都不會判通姦罪成立?

這樣的法官當初是怎麼通過考試的?法官考試都是考些甚麼?台灣的某些法官怎麼老是喜歡用屁股來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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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機天國
#2 : 2014-5-6 01:5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節自wiki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

什麼是通姦?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

通姦罪成立定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法律定的來講"若沒有有力證據就不能定通姦罪"
至於上面的案例夠不夠有力就看法官認定
可能法官覺得這次真的只是手淫沒有性器官互相接觸
而且以前有沒有互相接觸過也沒證據,所以這樣判

但應該有其他罪名才對,算不算妨礙婚姻?
有請其他懂法律的驢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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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4-5-6 03:5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其實,是有些人誤把屁股當腦袋了。
因為那種人誤把屁股當腦袋,所以會以為別人是用屁股在思考。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在思考呢? 其實,在別人眼裡,他才是用屁股在思考的,只是他自己不知道罷了。



如果「精液」沾上「貼身衣物」就足以證明通姦罪,那萬一有一天某個變態把精液混水隨便撥撒,被潑到的人是不是回家後就等著被配偶告通姦罪? 如果有人想和配偶離婚,依樣劃葫蘆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思考?

[ericshliao 在  2014-5-6 04: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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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4-5-6 06:1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樣的狀況頂多妨礙家庭成立,通姦罪沒抓姦在床,蓋棉被純聊天都告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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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5-6 07:3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莎琳寫到:
昨天看了一則新聞,一位婦女跟男性友人互相手淫,因為婦女貼身衣物留有男性精液,被丈夫告到法院!!

但是很奇妙的,那位審理法官認為男女雙方性器無直接接觸,所以判定通姦不成立

觀後我想是不是只要以後被抓姦時,男女雙方性器無交合,法官都不會判通姦罪成立?

這樣的法官當初是怎麼通過考試的?法官考試都是考些甚麼?台灣的某些法官怎麼老是喜歡用屁股來思考呢?


所以以後口交69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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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4-5-6 07:5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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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7 : 2014-5-6 11:5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其實,是有些人誤把屁股當腦袋了。
因為那種人誤把屁股當腦袋,所以會以為別人是用屁股在思考。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在思考呢? 其實,在別人眼裡,他才是用屁股在思考的,只是他自己不知道罷了。



如果「精液」沾上「貼身衣物」就足以證明通姦罪,那萬一有一天某個變態把精液混水隨便撥撒,被潑到的人是不是回家後就等著被配偶告通姦罪? 如果有人想和配偶離婚,依樣劃葫蘆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思考?

[ericshliao 在  2014-5-6 04: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要斷章取義我也沒辦法,詳細新聞有看過的人都知道我在說什!!

類似得案件誇張的判決時有所聞,這不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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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4-5-7 12:14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性侵是有用到性器或異物或手指之類的
口交也算
但是通姦他還是採取古早的男女交合
所以會有不同的見解
而且就算被你拍到兩個人都躺在床上赤裸也無法證明通姦
不過這種一般法官還是會判要賠償吧
因為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之類的
如果是一般性侵害他的定義會比較廣
以前就相當好笑刑法修了好幾次
有一次規定只要用異物深入女性陰道就算性侵
然後婦產科醫生就抗議了
後來又改掉
反正亂得很
還有要看法官怎麼去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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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4-5-7 02:0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莎琳寫到: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其實,是有些人誤把屁股當腦袋了。
因為那種人誤把屁股當腦袋,所以會以為別人是用屁股在思考。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在思考呢? 其實,在別人眼裡,他才是用屁股在思考的,只是他自己不知道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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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在用屁股思考?

[ericshliao 在  2014-5-6 04: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要斷章取義我也沒辦法,詳細新聞有看過的人都知道我在說什!!

類似得案件誇張的判決時有所聞,這不是個案


好玩的是,我也看了那則新聞。
這樣的判決,你覺得很誇張,我是一點都不這麼認為。
一則新聞才幾百個字,一則判決至少都好幾千字,只看新聞就做出判斷,我想到的是,到底是誰在斷章取義? 只「詳細」看過新聞就夠嗎?


[ericshliao 在  2014-5-7 02:14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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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4-5-7 09:1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是法官個人的認定 遇到豬腦袋的法官也莫可奈何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前一陣子才有個大嫂跟妹夫互相口交並拍下影片而被兩人配偶抓包的案子
法官也是認定通姦不成立
依照這法官的邏輯就是
兩人有性交 但是沒有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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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4-5-7 07:1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插頭沒插,好像都會被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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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4-5-7 07:1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li001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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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stshare
#13 : 2014-5-7 07:2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話說通姦成不成立
是刑事上的問題
不影響法官在民事上的判斷

像這個例子
縱使刑事上通姦無罪
民事上無過失一方可以訴請離婚
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請不要先罵法官
能弄懂那寫鬼玩意兒還是有點本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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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星
#14 : 2014-5-7 09:2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互相手淫不就是有(指姦)的行為,就樣因該就有算是通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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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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ツッコミ上等!!  何でやねん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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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4-5-7 10:2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台灣的新聞只能當參考
信你想信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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