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topedia寫到:
就法律上的認定是這樣沒錯啊
簡單來說...
通姦是兩個性器,性交是一個以上的性器;
通姦一定有性交,性交不一定成立通姦。
法律定這樣法官最多也只能這樣判
我是覺得這個法律應該要修
適用範圍應該稍微廣一點。但是仍須嚴謹,不然就會出現#3的情形。
現在法律認定的試用情形是太狹隘了。
可是卻一直沒人提出要修...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
另外補上通姦的定義: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有性行為就可以稱之為通姦了
但是兩人有性交 卻無通姦
這怎說都說不通
法條沒有太大問題 是法官個人的認知與判斷問題
不然就請再詳細解釋甚麼是有性交但不是通姦的狀況
未婚的男女朋友間的性交當然就不必提出來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