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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通姦成不成立?!   字型大小:||| 
莎琳
鍛鐵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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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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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5-6 12:33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昨天看了一則新聞,一位婦女跟男性友人互相手淫,因為婦女貼身衣物留有男性精液,被丈夫告到法院!!

但是很奇妙的,那位審理法官認為男女雙方性器無直接接觸,所以判定通姦不成立

觀後我想是不是只要以後被抓姦時,男女雙方性器無交合,法官都不會判通姦罪成立?

這樣的法官當初是怎麼通過考試的?法官考試都是考些甚麼?台灣的某些法官怎麼老是喜歡用屁股來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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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4-5-6 11:51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其實,是有些人誤把屁股當腦袋了。
因為那種人誤把屁股當腦袋,所以會以為別人是用屁股在思考。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在思考呢? 其實,在別人眼裡,他才是用屁股在思考的,只是他自己不知道罷了。



如果「精液」沾上「貼身衣物」就足以證明通姦罪,那萬一有一天某個變態把精液混水隨便撥撒,被潑到的人是不是回家後就等著被配偶告通姦罪? 如果有人想和配偶離婚,依樣劃葫蘆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到底是誰在用屁股思考?

[ericshliao 在  2014-5-6 04: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要斷章取義我也沒辦法,詳細新聞有看過的人都知道我在說什!!

類似得案件誇張的判決時有所聞,這不是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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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3 : 2014-5-8 11:01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世上沒有完美無缺的東西,法律也有漏洞,這就造成精通法律的人可以把黑的說成白的,錯的辯成對的!!

這也是為何當法律無法保障百性的時候,很多人希望有私法制裁的事情出現.

周星馳的另一部電影跟梅艷芳一起演得那部叫什忘了,說的是狀師宋世傑的故事,打死人的沒事,被打死的反而被說是造成對方小指甲打斷的凶手,要死者家屬陪打人的一方!!

情,理,法!三者何時該側重哪方?是身為法官該要好好拿捏的地方,台灣就是有某些法官該依法時他給你依情判理,該依情時他給你依法判理,所以才會有恐龍法官一詞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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