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這是法官個人的認定 遇到豬腦袋的法官也莫可奈何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前一陣子才有個大嫂跟妹夫互相口交並拍下影片而被兩人配偶抓包的案子
法官也是認定通姦不成立
依照這法官的邏輯就是
兩人有性交 但是沒有通姦
就法律上的認定是這樣沒錯啊
簡單來說...
通姦是兩個性器,性交是一個以上的性器;
通姦一定有性交,性交不一定成立通姦。
法律定這樣法官最多也只能這樣判
我是覺得這個法律應該要修
適用範圍應該稍微廣一點。但是仍須嚴謹,不然就會出現#3的情形。
現在法律認定的試用情形是太狹隘了。
可是卻一直沒人提出要修...
[topedia 在 2014-5-8 01:18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