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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停車繳費逾期罰鍰之申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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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earth
鐵驢友〔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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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5-5-19 0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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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逾期停車單 只要填此函寄回停車逾期600元寄發的
監理所就可申訴 不用繳600元 只要繳原停車費即可
請轉寄給有開車的人 這是我們同事自己打的,已申訴成功
請自行更改姓名、資料
致 :米花市監理站
主旨:
本人 ○○○ (身分證字號: G22041xxxxx ),車號 7○○○-ZZ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於基隆市仁一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基隆市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駕車駛離基隆市仁一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4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
地 址:米花市仁愛區柯南路365222號102樓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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