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sche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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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3 02:35 PM |
台灣越來越不自由了
連用個網路也變這樣
各項物資一直在漲
也沒看到有啥便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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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_J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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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 12:14 PM |
說實話
這條法的威力還比不上台電宣佈電費漲價
聽到漲電費我就在考慮要不要減少掛網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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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k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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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9 06:03 AM |
引用: osaka寫到:
我一直在想這條法律有沒有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的想法是:
「法律千萬條 麥用嘎D喬 喬嘸麥按怎 硬拗提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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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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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8 03:27 PM |
引用: poyu寫到:
憲法有用的話,立院也不會三讀通過這種鳥案了
我還在想應該是大寬頻越來越流行,導致最近不管是去黑市還是夜市買盜版的大減,所以來個
變相法案幫助黑市衝人氣。
唉~也不見立委帶頭去夜市抓那些光明正大賣盜版的,卻管到p2p上,管很大啊~!
立委為民眾喉舌?真不知道是為哪些民眾...
為財團....
為社會上的高層、有權勢、也財力、有人望、有知名度的既得利益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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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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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8 11:27 AM |
憲法有用的話,立院也不會三讀通過這種鳥案了
我還在想應該是大寬頻越來越流行,導致最近不管是去黑市還是夜市買盜版的大減,所以來個
變相法案幫助黑市衝人氣。
唉~也不見立委帶頭去夜市抓那些光明正大賣盜版的,卻管到p2p上,管很大啊~!
立委為民眾喉舌?真不知道是為哪些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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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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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8 10:17 AM |
不管是不是模糊,他要抓就抓了,就算是釣魚的,掉到就上鉤,不是釣到大白鯊或大鯨魚,還要一番較量與搏鬥耗費力氣,誰倒楣就被送上供桌,這樣對P2P的用戶真的很不公平!
我認為這些立委真是太閒了!全世界都沒管到這地步,台灣要想爭第一也不用在這地方搞!好像美國弄了301等等的咚咚後,台灣就想拼命做績效、求表現一樣!問題是美國自己都沒搞這種玩意!(照樓上所言)更別說是違反憲法所賦予的人權。
時代的進步,資訊流通的勃發,是人類世界科技進步與文明普及的大潮!用這些繁細瑣碎的規範來限制,根本不合市場的趨勢與世界未來發展的方向,話說穿了,不管有無版權,資訊與知識的傳遞,我們所倚靠方法與工具或設備,都只是傳遞過程的一項媒介,不是做非法販賣牟取不當金錢利益,卻用這些法律來強加限制與懲罰,根本有違天理!為何?若說資訊單純分享也是侵權,那麼用肉眼看與用手拿筆抄寫,同樣也是媒介與方法的一種,那也是侵權囉!?圖書館裡的知識傳遞也是侵權囉!?口語傳遞也是侵權囉!?
只會逼迫有需要的人們轉而走向使用更極端更偏峰的方法,如同樓上所言,隨舉一例:只會促使黑市更加猖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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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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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0 08:19 AM |
玩p2p就低調一點就好,這樣麻煩就不會找,盡量使用糢糊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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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co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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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 02:32 PM |
國民黨籍立委丁**本身就有很多問題
記得當兵的時候
就有新兵入營不習慣
靠他爸是獅子會的某某
結果這位先生半夜打來關切(是關切還是關說--我也分不清)
搞的大家都不用睡
還連續了快1個月的思想教育課
真是服務選民很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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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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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24 07:22 PM |
我比較好奇的是
把你停權後的ISP當月的網路錢怎麼算?
一般來講台灣都是綁約的
你就算逾期未繳被斷線你錢還是要繼續繳
哪怕你完全沒辦法用也是如此
說來說去還是看擁有者和ISP怎麼去喬了
日本網路比我們快很多
他們就發展出屬於自己的抓檔軟體
台灣沒有那環境我認為還不需要那麼緊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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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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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24 05:31 PM |
要抓可能抓不完…
不過也要看擁有版權者要不要抓了
網路傳播力量大,有時為了宣傳也會睜眼閉眼吧
網友們只能低調再低調囉…
(只能玩線上遊戲跟看網頁的台灣網路世界將成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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