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froce寫到:
之前罰過100萬了...
我覺得下架了再罰沒啥理由...
現在繼續罰,我能想到唯一能成立的理由就是要求GOOGLE針對過去已經發生、但不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交易做出彌補,那和下不下架已經沒有關係了。
[ericshliao 在 2011-7-15 01: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行政罰中有所謂的一罪不二罰
也就是說既然你已經罰過一次 不能再以同一行為罰第二次
(除非對方是再犯)
也就是說如果Google是無下架行為也不在期限內改善這才有再罰的依據
因此以目前Goolge已將所以商品下架不販售的情況來看如果北市府如果要再罰基本上是於法無據
(違法行為以消滅不存在)
引用: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Anakin 在 2011-7-15 06:49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