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wooerder寫到:
這是一定要的不是嗎~!?
一個企業的生存之道不就多半是靠公關~
而大企業欺壓小老百姓的事件不也是常常聽到~
但是~國人缺乏自己思考的能力~加上阿q式的民族性~很容易受到那些不負責任的媒體所牽動~
對極!~
這就是俺這篇文所要表逹的重點!!
大家平時也只能看到一些對統 X 等企業歌功訟德般的的文章,
俺提供各位的,就只能是個人觀點,這是在媒體已被企業公關所掌控的情況下,外界所無法得知的觀點...
俺自己也曾是統 X 人,
有看過俺的發文的,應該注意過俺家也將店面租給統 X , 呵~ (這篇:地獄來的房客)
俺就硬是把租金一口氣調高4萬,
明年換約雖然只再調1萬5,但已經是該路段最高的了。
他們想賺錢,俺也沒給他們好過!! 估計該店淨利只約3~5...
也就是說,接手該店的店主等於外面一般上班族的薪資!!
回到蠻牛事件,俺覺的有一點可以探究的是:是不是該追究其"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民事責任 ?
引用:
刑事上:
業務過失傷害 - 屬告訴乃論(業務過失致死 - 屬公訴罪)
民事上:
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為:
壹、 客觀要件:一、須有加害行為,二、行為須不法,三、須侵害權利,四、須發生損害,五、須加害行為與害有因果關係。
貳、 主觀要件:一、須有責任能力,二、須有故意或過失。
引用:
引用:
案例大類-一般消費問題 ***消費過程發生了傷害事件,如中毒、受傷、死亡等情形時,該怎麼辦?
***
如果在消費過程中,您的生命、身體、健康遭受到了損害,除了要立即前往醫院治療之外,
還應將過程中的單據:例如驗傷單、醫藥費及看護費收據、無法工作的損失憑證,甚至照片等收集起來,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
業者的行為也可能另外涉及了業務傷害罪,消費者應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以為憑據,保障自身的權益。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台北總會: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32675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網址:
http://www.consumers.org.tw
E-mail:comfoda@ms14.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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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搜了一下相關文章,看樣子,刑事的追訴期快過囉;民事上是還可以請求賠償的!
其實通常大家都只會要錢啦,除非真的想要業者好看,不然通常律師不會建議告刑事。
[edsion 在 2005-10-29 01:48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