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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怪怪判決〉忘續約 租屋到期要不回   字型大小:||| 
ken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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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7-11 11:3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怪怪判決〉忘續約 租屋到期要不回

自由時報 – 7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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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房子出租後忘了續約,卻因此收不回來,連法院都判收回房屋並非「必要情形」而判房東敗訴。國民黨立委周守訓接獲投訴,提醒民眾將房屋出租時,切記要簽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台北市詹姓男子在93年將位於重慶北路三段的1樓店面,租給張姓房客開店經營商行,98年底租約屆滿,未再簽立租賃契約,因而成為「不定期契約」。
詹男去年8月想將店面收回給父母住,希望張男能在半年內搬走。張男卻以雙方已成「不定期契約」為由拒絕搬遷,詹男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定,該租處10餘年來均作為店面使用,詹男收回自用,顯然不符合經濟效益,且詹男曾向張男表示收回房屋,是想要以較高的租金出租給連鎖便利商店。法院並表示,詹男父親擁有1棟與詹男房屋僅3分鐘車程的房屋,該房舍後方的1樓住處可以使用,因此駁回詹男提出的「自用」告訴。詹男大嘆:「我只是忘記簽約,權利就沒了嗎?」律師黃帝穎認為,「法官判決有點奇怪,對房東保障過低」,建議房東上訴時,應強調取回房屋的「必要性」。

PS:
感覺判得很奇怪不懂為何會判輸
有專業人士可以解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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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f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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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奇怪的程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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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7-11 12:0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先聲明,我不是專業人士...
先引法條:

引用:
民法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引用:
民法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引用:
土地法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主要應該是卡在土地法100條的權力限縮,只得於此條目內之條件收回。
但出租人應該咬緊民法450條第三項來據以力爭。

又,如便利商店欲以更高之租金租賃,可參考此條例:

引用:
民法 第 442 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Litfal 在  2011-7-11 12:5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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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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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7-11 03:5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收不回來感覺怪怪的..
難道住久了就變他家了嗎?


[mars 在  2011-7-11 03:5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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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7-11 04:0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mars寫到:
收不回來感覺怪怪的..
難道住久了就變他家了嗎?


[mars 在  2011-7-11 03:51 PM 作了最後編輯]


全家就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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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7-11 06:2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覺得原告會輸一點也不奇怪。
其實這種事只要花點錢,去請教律師,有經驗的律師就可以幫他想出幾條收回房子的辦法。那個原告大概是想省錢,沒找律師諮商,自己看了六法全書就以為會贏,然後就提告,在法庭上法官隨便問問就把一些他想隱藏的事實問出來了,會輸也不算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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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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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的不是A片,是藝術是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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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1-7-11 06:4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那承租者租約到期難到沒有想續租就這樣混過去
這樣不算侵占?

"張男卻以雙方已成「不定期契約」為由拒絕搬遷"
這個就有問題  不定期?  爽就繼續租不爽就不租
那房東本身權利?

詹男父親擁有1棟與詹男房屋僅3分鐘車程的房屋,該房舍後方的1樓住處可以使用,因此駁回詹男提出的「自用」告訴

那如果我有10台車今天心情爽我把幾部車借給別人使用
一段時間後我要把車拿回  難到法官可以因我尚有其餘車輛判我不得拿回出借車輛嗎?

這個案子法官判房東輸   那也要知道房東要回房子  應該判承租者在期限內搬出該房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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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1-7-11 08:0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我猜,報導大概漏了一段事實沒寫,才會讓人覺得奇怪。

台北市詹姓男子在93年將位於重慶北路三段的1樓店面,租給張姓房客開店經營商行,98年底租約屆滿,未再簽立租賃契約,房客繼續依原租金繳付租金,房東也無異議收下,因而成為「不定期契約」。

加上了紅字的這段,應該就不會讓人覺得奇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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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1-7-11 09:0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租約到了,你不簽約,繼續收房租超過一年變成不定期契約,這應該合理吧
但是話說回來,不定期契約難道就不可以收回房子嗎

Litfal 大列出的條款看來,法律確時比較保護房客

漏洞人人會鑽
那個房東大不了,搬到房子那住一個禮拜再搬出來,再出租.
奄要自住啊,只是住不習慣又出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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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1-7-11 09:2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不是保障房客,而是「定期契約」跟「不定期契約」對租用人如何對待該房屋有不同的意義。
例如你如果知道房子一年後一定要歸還房東,你會花大錢去整修或改善嗎?
但是如果這是一個長期性契約,租用者跟房東有默契,不簽約長期租用,那房客可能因此做長期規劃
,將屋主的房屋改善的更好(當然需經屋主同意)

當然房子是一定拿的回來,只是有沒有相關規定要付出什麼代價或者是要找什麼理由我就不清楚。


舉另外一個簡單例子,定期契約的工作,做完就要離開,僱主只要依契約給付,時間到就離職。
但是如果這是一個長期都有需求的工作,就不能簽定期性契約,一旦開始工作,你要他離職就必須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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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1-7-11 09:2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民法 第 442 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面提到的這一條就很好啦,他可以要求增加租金,不過要自己提出一些證明,證明有人出更高價承租。
當然說要自用就更好啦,或者直接捐出去當公益也行啦

[lthwie 在  2011-7-11 09:2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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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1-7-11 10:2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屋主表示收回房屋,是想要以較高的租金出租給連鎖便利商店
個人認為輸在這點
會租屋房子的人本來就是相對弱勢  立法上保護就比較嚴
法律不能只光看法條  還要考慮立法的精神跟法理

[shiyuuR 在  2011-7-11 10:27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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