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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
金驢友〔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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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11-11-9 10: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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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lerix寫到:
照諸位大大所說
其實應該走向陪審團制度
讓陪審團認定是否有罪
法官只負責程序和依往例量刑
另外
其實刑法上的客觀歸責理論
似乎已經能涵蓋上述瞎小注意或不注意的情況
只是還不是國內實務通說
你說的走向陪審團制度是沒錯
但像這種案件根本不可能走向陪審團
因為要要有關人命或重刑(20年以上)
不是每件案子都會走向陪審團制度的
你想要法官他們自廢武功走向陪審團制度
不知道我們有生之年能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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