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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多領一筆小錢 [打印本頁]

發表人: 木箱    時間: 2006-1-12 09:48 AM     主題: [討論]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多領一筆小錢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發表人: Allen.R    時間: 2006-1-12 09:56 AM

要有證據吧...譬如如果中樂透你說你花了1億多買樂透,結果只中1000多萬,那不就完全不用繳費還要給你錢?
發表人: 趙雲    時間: 2006-1-12 10:06 AM

《賦稅》2003/3/14
      中獎獎金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規定,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給付單位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所得稅款,得獎人則須於辦理結算申報時申報該筆所得,其參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有關必要費用及成本等,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
        該局說明,政府所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現行最熱門的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台幣兩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台幣兩千元者,應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稅款分離課稅,依同條第一項第八類所得第三款規定,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購買彩券成本不得扣除,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指出,自公益彩券發行後,經常接獲民眾詢問上述有關中獎獎金之課稅疑義,該局為讓民眾充分瞭解相關規定,特作以上說明。
      《賦稅》2002/9/3
      一般個人中了公益彩券,並不可能有網路上所稱可先減除成本後再扣取稅款的情形,民眾在網路上看到的訊息,還是應小心求證,以免被誤導,而損了權益。
      台北銀行決定推出「樂透頭獎獎金加碼專案」,在高額獎金的吸引下預估又將掀起一波購買熱潮,但近日在網路上盛傳一篇「中獎後權益一定要知道」的文章,表示有人花了二千元買彩券,中了獎金四千元,可先減除買彩券的成本二千元後繳納所得稅,由於與事實不符,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表示:公益彩券中獎人如果是個人,每聯獎額二千元以下免稅,超過二千元則採「分離課稅」,以獎金全額由扣繳義務人扣取百分之二十稅款,中獎人不必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中獎人如果是營利事業,中獎的扣繳仍比照上開規定外,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中獎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網路上所引述的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是指同法條第八類第一、二款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中獎獎金或給予,諸如公司逢年過節或百貨公司週年慶舉辦抽獎活動的中獎獎金或給予,才有成本費用減除的問題,與同法條第八類第三款政府舉辦之獎券(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採「分離課稅」是不同的。
       該局提醒納稅人,一般個人中了公益彩券,並不可能有網路上所稱可先減除成本後再扣取稅款的情形,民眾在網路上看到的訊息,還是應小心求證,以免被誤導,而損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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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3月20日 轉載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中獎獎金課稅疑義」  
這個台北銀行樂透彩裡面有解釋!
發表人: schockly    時間: 2006-1-12 12:29 PM

總之小老百姓就是得乖乖的繳就對了。
發表人: us817236    時間: 2006-1-12 09:47 PM

總之就算中頭獎還要分紅2成給國家就是了~
發表人: G_FON    時間: 2006-1-13 10:53 PM

不管你中多少,國家才是大贏家,中華民國萬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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