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不再亂發「慰問金」 臥軌自殺 須賠償
李南燕/台北報導 2006-04-01 03:50
台灣鐵路局代理局長、交通部次長何煖軒昨天指出,台鐵過去對於「罪不在己」事故,也賠償旅客五萬至卅萬元不等慰問金的「內規」,即日起將廢止。未來還要對企圖臥軌自殺或硬闖平交道等「肇事者」,向家屬求償。
這是何煖軒代理台鐵首日,首度對「積極管理」台鐵祭出的第一份行動方案。根據台鐵運務處統計顯示,台鐵每年處理不可歸責於台鐵的意外,在非旅客方面,包括開車硬闖平交道和自殺案件,從民國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總共賠償二千四百四十一萬元,平均每年八百一十三萬七千元。旅客方面,共賠償三千四百七十八萬元,平均每年一千一百五十九萬元。
何煖軒說,事故如果出自台鐵設施不良,或是駕駛員失誤,台鐵理應負起一切賠償責任。但是,事故如果是民眾所造成,包括有意的自殺行為,或是明明不准在鐵軌上散步卻一意孤行,或是平交道的柵欄明明放下了,駕駛人和行人還是硬要闖過,一旦造成事故,台鐵處於「被入侵」的狀態下,怎能還要台鐵負起賠償責任?
他說,台鐵一發生事故,修復損壞的設施,要錢;車上旅客因為事故,輕則耽誤行程,重則受傷或是失去性命而衍生賠償問題,也要花錢;車班延誤造成未上車旅客誤點和要求退票也要賠,還是要錢。別人出的錯,台鐵實在沒有承擔的必要,更何況還無法達到「警世」的作用,要肇事的一端或其家屬賠償,也符合民法精神。
對肇事一方尋求賠償一事,由於鐵路法修訂必須經立法院通過,曠日費時,交通部決定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依法授權交通部修訂即可實施。何煖軒說,希望能在下半年就完成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