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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討論][新聞]台鐵不再亂發「慰問金」 臥軌自殺 須賠償 [打印本頁]

發表人: frankliu    時間: 2006-4-2 06:57 AM     主題: [討論][新聞]台鐵不再亂發「慰問金」 臥軌自殺 須賠償


引用:
台鐵不再亂發「慰問金」 臥軌自殺 須賠償
李南燕/台北報導 2006-04-01 03:50        

台灣鐵路局代理局長、交通部次長何煖軒昨天指出,台鐵過去對於「罪不在己」事故,也賠償旅客五萬至卅萬元不等慰問金的「內規」,即日起將廢止。未來還要對企圖臥軌自殺或硬闖平交道等「肇事者」,向家屬求償。

這是何煖軒代理台鐵首日,首度對「積極管理」台鐵祭出的第一份行動方案。根據台鐵運務處統計顯示,台鐵每年處理不可歸責於台鐵的意外,在非旅客方面,包括開車硬闖平交道和自殺案件,從民國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總共賠償二千四百四十一萬元,平均每年八百一十三萬七千元。旅客方面,共賠償三千四百七十八萬元,平均每年一千一百五十九萬元。

何煖軒說,事故如果出自台鐵設施不良,或是駕駛員失誤,台鐵理應負起一切賠償責任。但是,事故如果是民眾所造成,包括有意的自殺行為,或是明明不准在鐵軌上散步卻一意孤行,或是平交道的柵欄明明放下了,駕駛人和行人還是硬要闖過,一旦造成事故,台鐵處於「被入侵」的狀態下,怎能還要台鐵負起賠償責任?

他說,台鐵一發生事故,修復損壞的設施,要錢;車上旅客因為事故,輕則耽誤行程,重則受傷或是失去性命而衍生賠償問題,也要花錢;車班延誤造成未上車旅客誤點和要求退票也要賠,還是要錢。別人出的錯,台鐵實在沒有承擔的必要,更何況還無法達到「警世」的作用,要肇事的一端或其家屬賠償,也符合民法精神。

對肇事一方尋求賠償一事,由於鐵路法修訂必須經立法院通過,曠日費時,交通部決定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依法授權交通部修訂即可實施。何煖軒說,希望能在下半年就完成修訂。


這個... 真是舉雙手雙腳贊成!!  早該這樣了...

其實不止鐵路, 就連一般馬路的行人違規都該強力執法!!

常看到有些人, 好好的人行道不走, 就要去跟車子搶路走, 就更別說那些視標線號誌為無物的人了...

還有就是行人穿越道, 就是有不少人喜歡"散步"過馬路, 而且不是行動不便的老人家...

好幾次看到就是穿制服的高中生, 聽著Walkman, 屌兒啷噹, 晃著晃著過馬路, 管他家左轉車已經大排長龍...

我曾經在澳洲開過車, 不是外國的月亮比較圓; 人家在道路的使用就是非常的"相互尊重"!

我車子一定禮讓你行人先行, 而他行人也絕對不會拖我太多時間, 至少他過馬路的態度不會讓你感到"我是行人我最大!!"

最近更扯了... 某天學校放學時間, 我路過台北的文X路(六線車道), 竟然看到一整排的X正高中的學生, 男女都有,

站在中央分隔島上準備過馬路(教官大概去聊天泡茶了...), 當場就想按他們喇叭... 只是想啦... 我是卒仔... 沒敢真的按...

[frankliu 在 2006-4-2 07:00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06-4-3 11:48 AM

台北龍山寺附近道路也很多無視交通號誌的人
每次經過那邊
一定都會遇到1~3個明明是紅燈
他卻慢慢晃過去
按他喇叭
還會瞪著你看
好幾次都想直接給他撞過去
反正只要我不超速、不把人撞死
路權在我這邊
到時誰賠償誰再讓法院去判
發表人: schockly    時間: 2006-4-3 05:03 PM

台灣的用路觀念的確是有待加強。
發表人: vicchen    時間: 2006-4-3 07:04 PM

這種本來就該這樣

為什麼他們自殺,全民要買單

自已的所作所為,自已要負責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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