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ey寫到:
個人的看法:
問題出在台灣的審判制度,判決的結果,往往取決於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識
在這個案例中,貨車駕駛可能自恃無過失,在雙方和解的過程中,態度過於強硬
可能一毛錢,她都不願負擔,以致於法官"都看不下去",才會有如此的判決結果
法律就是法律,是遊戲規則,不是工具,我也不贊成法官這麼做
不過,這也提醒大家,理直不必氣壯,考慮別人的感受,往往更容易獲致圓滿的結果
agogoman寫到:
沒錯, 台灣的法官, 檢察官相對於美國而言. 真的是一個沒競爭力的狀態.
因為我只知道美國的狀況, 所以這邊只討論兩者的比較.
在美國, 除了有陪審團的制度以外, 基本上除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沒有競爭壓力, 大部分的法官是每年都會內部審核, 要是很多判決太扯, 是會被換掉的, 因此, 相對台灣的狀態來看, 美國的法官, 檢察官大部分都有做過律師, 承接過許多的案件, 累積社會經驗以及找尋出自己的專業部分. 回過頭來看台灣的法官, 檢察官, 大都是畢業後考試考上後就直接就任, 相對於米國算是終生職. 如此一來, 相對沒有社會經歷, 另一方面沒有淘汰競爭壓力. 米國的法官檢察官都已經被罵的半死了...唉...
一想到南迴案檢察官掉眼淚的樣子, 我就會跟我弟講:臺灣人命不值錢, 一點黑都不要沾, 講真的, 會幫你主持正義的, 只有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