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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罰單申訴函 [打印本頁]

發表人: 小K    時間: 2006-9-18 10:17 AM     主題: 罰單申訴函

致 :基隆監理站
主旨:
本人 陳佳絹 (ID: G220418196 ),車號  7269-ED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於基隆市仁一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基隆市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駕車駛離基隆市仁一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4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
               地 址: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22號9樓之1

發表人: why    時間: 2006-9-18 12:16 PM

請問這是樓主的申訴函嗎??
你應該把重要資料馬賽克一下比較安全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06-9-18 12:22 PM

?
這是違規停車被開罰單
還是?有停到格子上!!但是卻沒看到繳費收據~~
所以不知道停車要繳停車費~~~


話說上次~我去台中nova附近記得有看到一張繳費單
後來這張繳費單就不見的也沒繳錢

卻沒收到任何通知叫我繳錢??
那到底要不要繳阿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06-9-18 12:43 PM

快把繳費單拿給當警察的朋友去消案
就不用繳錢了
發表人: G_FON    時間: 2006-9-19 10:04 PM

想不到停車不繳費還有這麼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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