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wen寫到:
看到bear242兄這篇文章,讓我不禁想起埋藏心中多年的疑問
絕大部分的學校校規都規定,如果學生操行不及格就請他走人
我一直不懂這個規定的用意何在,這樣做就可以讓學生的品行變好嗎?
還是說學校對於品德教育的態度是"教不好就放棄他"?
真是百思不解啊~
rainwen寫到:
引用:
bear242寫到:
聽了bear242兄的說法我有點了解,只是這樣做感覺有點短視近利,
看起來似乎是為了節省教育成本不得不然的作法,
但實際上這些有偏差行為的孩子,將來做了違法亂紀的事之後,
所耗費的社會成本其實更大,這可是我們大家共同買單。
即使以工業社會重視成本的角度來看,這也不是好的經營方式,
就好比為了省成本而不作品管,結果讓太多瑕疵品流入市場,
反而賠了商譽及更多的維修成本。
讓孩子轉學也許能轉到適合他的學校,但也可能永遠找不到合適的
或是在找到之前,孩子就已自暴自棄了.......
而且對這些孩子,我們並不能槍斃他,只能放逐他,
將來長大出了社會,一樣會影響其他人。
(我是把整個社會看成一副身體,切除癌細胞要從身體拿出來才有效)
我個人比較傾向採用設立特殊教育機構的方式,就像對有聽力障礙跟
智能障礙的學生設立啟聰、啟智學校一樣,設立專門收留並輔導偏差
學生的學校,裡頭有專為這些孩子設計的課程及學有專精的老師,
相信會比學校個別處理來的有效,也符合成本。
以上是我的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