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升學就業]
[分享]我不是要教你柪??!!從勞動法規談資遣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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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CCF
時間:
2007-4-12 11:15 PM
主題:
[分享]我不是要教你柪??!!從勞動法規談資遣的勞工權益!!
有良心的公司會帶你上天堂...
沒良心的公司會帶你住牢房...
近來見到不少公司資遣案新聞....
無非是整體大環境的問題...
基本上資遣是有條件的(要你走可以有千百個理由...你還要問嗎??!!),這裏就不贅述...
(勞基法11,12,13條)
當你被通知要資遣起
相關權益你就該知道(不然把你賣了...你還會謝謝人家呢!!)
1.資遣費
(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適用勞退新制者,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算(自94.07.01後就職者皆採新制)
2.預告期間工資
(勞基法第16條)
依年資分10天..20天..上限30天的預告期間,如果公司要你上班..,你就得去上班,但是每週可以有2天有薪假去面試(就當放風...不請也是可惜),如果公司要你馬上離開...,記得要這預告期間的工資(別太有骨氣...領了再走)
3.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領取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得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薪資打6折,領到找到新工作,上限是6個月...,政府終於有做事了...一定要領),還可以去申請職業訓練等等...!!
4.勞保,健保:
勞保健保要另地就保!!
基本上
個人強烈建議要好聚好散....
畢竟....職缺到處都是....不過大多加註..."有經驗者尤佳"(打工經驗要依應徵類別而言囉!!)
所以....充實自己的能力才是首要之務!!
資料來源:
書名 勞工法令. 法規解釋彙編/陳樹村編 /
版本 14版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臺南市/工商教育/民94
中國圖書分類號(CCL) 556.84
[CCF 在 2007-4-13 10:0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hian180
時間:
2007-4-13 10:07 PM
謝謝CCF大 介紹勞工法令相關書籍,也提供有益的勞工權益法規.
希望對在職中的朋友有所助益.
發表人:
jasonlovekilly
時間:
2007-4-15 10:42 AM
引用:
CCF
寫到:
3.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領取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得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薪資打6折,領到找到新工作,上限是6個月...,政府終於有做事了...一定要領),還可以去申請職業訓練等等...!!
樓主的大大,關於我引言的部份我再做個填充說明與更正,關於這部份很少人會知道的能再多領的方式
1.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得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打6折,上限6個月
更正:是看僱主在公司或工廠在投勞保時所填的月薪多少的6折,不是原本實領的月薪計算
2.上限6個月,領到找到新工作
填充說明:比如2個月就找到新工作,還剩於4個月就不能領是錯的,那4個月能再領出補助的一半,也就是本來的6折再折一半等於3折,而且還是4個月份的一起領(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人員分析給我聽的)
發表人:
Wannatalking
時間:
2007-5-13 12:39 AM
另外還有一點~~
就是非自願性離職 由雇主證明
可以到勞保局+勞保~ 直到可以退休為止~
但是無法調整薪資~
讓想領退休金的人 而採用的方法是舊制的
有可以領退休金的方法~
感謝開板大大 讓大家能多主張自己的權利~
發表人:
riven
時間:
2008-3-30 08:15 PM
那社會人士兼差的話吶?
突然就通知月底離職(3/26通知,3/31日離職)
理由:工讀生只能在學學生才行
這樣又該怎麼處理吶?
riven
發表人:
poliu
時間:
2008-5-1 11:59 AM
補充
記得一定要先去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的登記再找工作.
因為如果沒找到工作,可以先領失業補助救急.
而如果已經找到工作,則可以在做滿三個月後申請領取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給付標準及期限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工保險申請:
1.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最後就業(加保)單位之在職證明書正本。
3.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相關資料請上
勞工保險局-如何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
[poliu 在 2008-5-1 12:0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poliu
時間:
2008-5-1 12:08 PM
另外補充
常有人誤解以為領完失業給付,
勞保年資就重新計算所以不領,
這是誤會,
重新計算的是就業保險的年資.
而不是勞保退休金部份的年資.
請參考下面網址內紅字部份
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給付標準及期限
發表人:
poliu
時間:
2008-5-1 06:24 PM
再補充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資遣勞工時,應依照勞工工作年資分別給與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的預告期間,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勞工接到預告後,得於預告期間請假外出謀職,請假期間的工資照給。
首先,要說明的是,預告期間是包括各種假期在內的,此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台七十六勞資字第六五七八號函所釋示。而勞委會七十七年四月二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五一八九號函亦曾釋示,勞工請謀職假外出找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其次,預告期間勞工請假的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的工作時間,因此,十日的預告期只算一個「每星期」,所以只有二日工作時間的謀職假,同理二十日與三十日的預告期只有四日或八日的謀職假而已。另外,條文中也規定「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則勞工每星期究竟可以請多少時數的謀職假,應該視勞工個人每日的工作時間而異,如某甲每日工時為八小時,則每星期二日的謀職假為十六小時,某乙每日工時為四小時的話,則某乙的每星期二日的謀職假為八小時,以此類推。
更詳細資料請看
http://www.wretch.cc/blog/imc&article_id=196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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