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新聞]部落格貼歌違法!高職生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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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jojojeff
時間:
2007-5-12 10:34 PM
主題:
[新聞]部落格貼歌違法!高職生判刑5月
新聞全文點此
遭判刑學生:「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這首歌,或是這個歌手而已,然後普通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也不是只有我一個,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路,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
去年12月,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發現他的部落格上貼了將進近
400首
國內外流行歌,報警處理,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
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
做人還是低調點好,400首國內外流行歌不先拿你開刀的話 還會有誰.......
[jojojeff 在 2007-5-12 10: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provista
時間:
2007-5-12 10:45 PM
其實所謂法理情....做任何判決還是有根據理與情.....
但是都已經明文規定....就算要說是分享...400首也太多了....
這樣只是把違法台面化....搞死自己罷了....
"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這是也是很不負責任的話.....
都已經知道抓得凶....數年之前成大事件也鬧的這麼大.....
把事情台面化...還說沒想到.....這也想太少了.....這也只能幫他祈求....大事化小吧.....
發表人:
su72amd
時間:
2007-5-13 12:07 AM
說實在的
每次看到報導
都是抓學生開刀
很少抓到補帖商
大概補商都有繳保護費吧
發表人:
jacksletter2002
時間:
2007-5-13 01:53 AM
哀...低調一點比較好過日子阿...
發表人:
45326565
時間:
2007-5-13 06:00 AM
這就是"專打出頭鳥"呀...沒事放這麼多.衝高了人氣也啷噹入獄.
還有易科罰金15萬+五個月刑期.好像沒看到有緩刑(不清楚緩刑標準).基本上5個月可以讓
他的學生生涯再來一次了
發表人:
watchme
時間:
2007-5-13 09:23 AM
學生和補商應該都沒有繳保護費, 可是補商知道怎麼躲, 而學生往往認為抓到再說而疏忽, 還是不要當地一也不要當最後比較好.
發表人:
toylove
時間:
2007-5-13 09:40 AM
引用:
45326565
寫到:
這就是"專打出頭鳥"呀...沒事放這麼多.衝高了人氣也啷噹入獄.
還有易科罰金15萬+五個月刑期.好像沒看到有
緩刑
(不清楚緩刑標準).基本上5個月可以讓
他的學生生涯再來一次了
我有在其他的報導上看到..
可以緩刑三年的樣子...
不過400首歌曲..
的確是樹大招風的點....= =~
發表人:
qqchien
時間:
2007-5-13 10:26 AM
有些人是在分享手機鈴聲剪裁過後的那種也都好幾百首
那種也算嗎?
發表人:
osaka
時間:
2007-5-13 12:53 PM
所以說
既然知道其實是不合法的事就別太招搖
400首會不會真的太招搖了
這種分享就應該低調啊
被抓的都是招搖過頭了~
發表人:
Sato
時間:
2007-5-13 01:10 PM
看到的消息是指該生是在無名小站BLOG貼的。
400首已經很招搖了,加上是在無名小站...
發表人:
ags
時間:
2007-5-13 01:25 PM
引用:
toylove
寫到:
引用:
45326565
寫到:
這就是"專打出頭鳥"呀...沒事放這麼多.衝高了人氣也啷噹入獄.
還有易科罰金15萬+五個月刑期.好像沒看到有
緩刑
(不清楚緩刑標準).基本上5個月可以讓
他的學生生涯再來一次了
我有在其他的報導上看到..
可以緩刑三年的樣子...
不過400首歌曲..
的確是樹大招風的點....= =~
話說你們倆還真是一搭一唱。
人家不是說"易科罰金"了嗎?這就是說不想關的話就交15萬出來。交出來就沒有關了。
還有,緩刑和五個月刑期都是判刑,判刑之前沒有說好,判了就是判了,沒有判了五個月後再用別的東西換緩刑的道理。要嘛再上訴,不然就是抓去關或是交錢出來,如此而已。
發表人:
csx
時間:
2007-5-13 11:09 PM
其實我和這位高職生一樣都有在無名貼歌曲
但我想問的是
這位高職生是把歌曲都上傳到自己的相本裡
然後再貼上blog給別人聽的嗎?
發表人:
GGL
時間:
2007-5-14 07:05 AM
看完這則新聞的前段....被抓就被抓,還說什麼不知道會這麼嚴重,又不是不知道分享這個是違法的
看完下面那段,分享400首
分明是叫保智大隊先抓你....
全文最後面 "如果說,部落格裡放音樂分享是違法,恐怕怎麼舉發都抓不完,到底侵權的界線在哪裡?法律留下的灰色空間,實在讓民眾,摸不著頭緒。"
我覺得記者這樣說很怪.....這樣做就是違法,舉發不完是一回是....小偷這麼多也抓不完...
如果自己怕侵權就好好研究著作權吧
雖然知道違反著作權是違法的行為,但是我還是會.......
發表人:
COM
時間:
2007-5-14 08:29 AM
引用:
su72amd
寫到:
說實在的
每次看到報導
都是抓學生開刀
很少抓到補帖商
大概補商都有繳保護費吧
應該說補商的保護措施比較好吧?
發表人:
Outbreak
時間:
2007-5-14 08:33 AM
還是低調點...
衝人氣? 可以當飯吃?
這種灰色地帶 少碰為妙~
要爽...自己偷偷在家爽...
噓~
不要告訴人家 老衲在TWed2K爽翻天...
發表人:
84143240
時間:
2007-5-14 08:41 AM
越低調越好
所以各位低調阿
發表人:
NeoBetas
時間:
2007-5-14 09:43 AM
我想解釋一個東西。
很多人似乎不懂緩刑的意思,所謂緩刑是指「已判刑,但因為犯罪者素行表現良好且無相關前科者,法官考量後認定可以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於是給他一個期限,在期限內無再犯者,則不予執行其刑罰。」所謂緩刑一年是指一年內不再犯就不必執行相關刑罰,三年就是三年內,依此類推。所以事實上緩刑一年是比緩刑三年輕的。
通常緩刑須配合相關附帶條件,例如社區勞動、捐款等。
緩起訴則同理,但判決的人是檢察官而非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算起。
發表人:
Released
時間:
2007-5-14 08:48 PM
小心駛得萬年船,做人還是低調一點,樹大招風,太招搖總有一天會出事,到時候什麼人氣最高的啥狗屁都沒用~話說上上上星期也有個呆呆肄業高職生為了衝人氣,然後把自己和女友的親密裸照公佈出來,還不加密碼咧,結果被人丟上ptt後,的確是一夕成名,搞的全國都知道這事情,然後相簿也關了這樣,要出名也不用這樣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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