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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甩精液黏女裙,不算性騷就不起訴? [打印本頁]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09-3-13 04:13 AM     主題: 甩精液黏女裙,不算性騷就不起訴?

我對於這件事情深感不認同,並非是對法律的周延性有意見,而是對檢察官「入人於罪」的能力有意見。

據我所知,如果要起訴,最少有3條法律可以用。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被害者被污損的衣物,顯然符合「致不堪用」的定義。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火車站符合「公然」的定義,而被噴精液也的確是「污辱」無庸置疑。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被害人除了被「公然侮辱」,而且足以對個人「安全」「心生恐懼」,可能也符合本條規定。

不過以上3條都是告訴乃論,如果雙方願意庭外和解則矣,如果被告並無和解誠意,檢方應該主動告知被害者有上訴的權利,狠很辦他幾個,以昭公信,以免被唯恐天下不亂的記者大爺,說得好像法律一點屁用都沒有,白白賠了司法的威信,又讓不法之徒以為可以有樣學樣。

(日本動作片裡面的「癡漢」都是演的啦!少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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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精液黏女裙 不算性騷不起訴
更新日期:2009/03/12 04:09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精液甩向被害女子身上,不構成性騷擾!男子邱惟中被控在火車站月台打手槍,精液沾黏在一女子裙襬上;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檢方認定被告未直接觸碰到被害人,不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將被告不起訴處分。


未直接碰觸身體 罪嫌不足


承辦檢察官表示,性騷擾防治法構成要件是,乘人不及反抗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胸、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被害人說,當時等車未感受到被人觸摸,上車後是同行友人告知,才發現裙子後面大腿處沾黏精液,但不知被告是用何種方式將精液黏到她身上;由於被告自慰時有用外套掩蓋,旁人未發現,不能將甩精液動作擴大解釋成肢體觸摸,雖然被害人沾黏到被告精液是事實,但只能建議修法。


去年10月6日晚間6點半,台北火車站第三月台擠滿搭車乘客,鐵路警察局筆錄指出,被告邱惟中當時將右手伸入褲襠自慰並射精在手掌,再將精液塗抹在被害人裙背臀部下方。


被告辯稱,當時要南下中壢,站在月台上離被害人約1、2個人距離,以類似灑水動作,順手將精液甩在被害人臀部就上車。檢方採信被告說法,認為查無被告觸摸被害人事證,認定罪嫌不足。


類似案件 男涉妨害風化


值得一提的是,桃園地檢署前年初起訴一起類似案件,一名與邱惟中同名同姓的男子,深夜在中壢火車站手淫,並射精在一名年輕女子裙子上,因該男子初犯,被檢方依妨害風化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警調查,中壢案件的邱某是貨車司機(44歲),當時人在中壢火車站第三月台,一名25歲女子獨坐長椅上休息,男子見對方面貌姣好、身材惹火,無視月台上還有旅客,大膽站在被害人身後打手槍,射精在對方所穿連身套裝上。


因檢方只說明台北火車站案件的邱某約4、50歲,這2名邱姓男子是否為同一人,尚待了解。
發表人: wood1122    時間: 2009-3-13 06:39 AM

台灣人權至上
只要是證據沒有很明確
通通都是判無罪
發表人: knight0329    時間: 2009-3-13 10:40 AM

不是台灣法律的或是人權的問題
單純只是告訴乃論和公訴的差異。
資本主義國家報業標題殺人無可厚非,但是內文應當盡到平衡報導或供應充分訊息的責任,
以供人民理性判斷
發表人: ycm    時間: 2009-3-13 11:31 AM

這就是引用法條錯誤的結果
檢察官及法管都是依法辦理
但不知道它們是不是忽略 這種人會有這樣的行為
就是因為未受到懲戒  所以才會再犯
今天這位小姐運氣好  只有衣物受污染
萬一那一天這一位先生 克制不了自已的衝動 做出了傷害人的舉動
再來檢討就晚了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3-13 12:02 PM

如果我是原告.................
我一定想辦法打手槍直接射在那個承辦檢察官臉上..........
牠一定絞盡腦汁想盡辦法關死你..............

到時我就用牠承辦的不起訴案件來反駁.............


不過該記者內容好像有點問題
上車後是同行友人告知,才發現裙子後面大腿處沾黏精液,
一名25歲女子獨坐長椅上休息,男子見對方面貌姣好、身材惹火,無視月台上還有旅客,大膽站在被害人身後打手槍,射精在對方所穿連身套裝上

既然有同行友人.....怎麼寫說獨坐長椅上休息???
而且女子坐著......要如何射後面大腿處???

[yang3642 在  2009-3-13 12:1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JAIN    時間: 2009-3-13 06:37 PM


引用:
yang3642寫到:
如果我是原告.................
我一定想辦法打手槍直接射在那個承辦檢察官臉上..........
牠一定絞盡腦汁想盡辦法關死你..............

到時我就用牠承辦的不起訴案件來反駁.............


認同 ! 只是當初我想的是,如果受害女性是他媽 .... 應該又是一個樣!?

只是我還是不懂,到底基於啥思考立場!? 這檢察官會這樣的處理手法(更正) ....

[AJAIN 在  2009-3-13 07: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newtoepie    時間: 2009-3-13 07:04 PM

精神上的性騷擾不是也成立嗎
看來以後要告人不能只用一條罪去告
除了性騷擾外..再加上一條妨礙風化及污染環境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3-13 07:25 PM


引用:
AJAIN寫到:

引用:
yang3642寫到:
如果我是原告.................
我一定想辦法打手槍直接射在那個承辦檢察官臉上..........
牠一定絞盡腦汁想盡辦法關死你..............

到時我就用牠承辦的不起訴案件來反駁.............


認同 ! 只是當初我想的是,如果受害女性是他媽 .... 應該又是一個樣!?

只是我還是不懂,到底基於啥思考立場!? 這檢察官會有這種判法 ....


牠也會想辦法關死你.........

其實法官都會有所謂的自由心證..............
所以他們愛怎麼說就怎麼說......................
檢察官不能判刑.......他只是決定是否要起訴
發表人: lin8lin    時間: 2009-3-14 12:04 AM

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
搜集證據後送到法官那裡
他們會根據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來認定是否符合
但有時會引用錯誤法條
法官只會判有沒有成立
而不會主動提醒檢察官可以改用哪一條定罪
於是有可能無罪
發表人: ACE    時間: 2009-3-14 02:05 AM

這跟之前不到10秒同一個法官嗎~~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09-3-15 03:16 PM

我也是跟九樓一樣想法,
很多新聞記者不是法學素養不夠就是唯恐天下不亂.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3-15 04:22 PM

其實有時候還真的是這樣
法律本來就有限制
而且看你怎麼去解釋它
都有可能得到不同的答案
像以前性侵的定義就一改再改
還有上次摸胸數十秒無罪的
那個判的還是女法官
我個人也是建議修法
畢竟從刑法的角度來看
他本來就強調罪刑法定的原則
而且不能做類推的適用(不像民法比較活)
當然變態的行為百百款
這就有勞修法者的智慧
就我知道的
美國光殺人的樣態就分數十幾種
我們的法律還不怎麼周全呢

[平凡小任 在  2009-3-15 04:2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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