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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立院提三振制 侵權超過3次ISP終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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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t
時間:
2009-4-8 05: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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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立院提三振制 侵權超過3次ISP終止服務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836113.shtml
立院提三振制 侵權超過3次ISP終止服務
【聯合晚報╱記者沈明川、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4.08 03:06 pm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參考國際各國作法,對網路服務提供「責任避風港」,同時也賦予ISP可祭出「三振條款」的法源依據,對侵權超過3次的使用者,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主要鑑於網路科技發展的現今情況,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不利網路產業發展,遂明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避風港」。
不過,在立委丁守中的提案下,立院經濟委員會認為對於垃圾郵件、色情郵件、網路病毒等,網路業者都積極建構垃圾郵件處理、色情過濾及防毒軟體,所以ISP業者對於有「多次」侵權者的次數,也應有標準,否則極可能淪為自律性質,並無實質約束力。
經濟委員會最後審查通過丁守中版修正條文,給予ISP業者有「三振條款」的法源依據,也就是對於使用者若有3次涉有侵權情事,ISP業者應終止其全部或部分服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現行ISP業者對於使用者都有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但有關終止服務的侵權行為次數規定並不相同;但本次修法一旦完成修法程序後,所有定型化契約有關侵權次數將統一定為3次。
據了解,這次修法給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主要指著作權的權益人如果發現網路服務上有被侵權,可立即告知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再通知使用人,並移除「侵權」的相關內容或資訊。這種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負「侵權」責任,但權益人可以對「侵權」使用人提出「侵權」告訴。
不過,這次修正案也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避風港
即不負賠償責任,包括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未直接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未改變存取之資訊;連線服務提供者所傳輸資訊,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等。
【2009/04/08 聯合晚報】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09-4-8 06:36 PM
日本也要通過類似的法案
發表人:
ur2581
時間:
2009-4-8 07:17 PM
引用:
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不利網路產業發展
就台灣網路來說,限制網路發展的是商人的心,而不是使用者侵權。= =
發表人:
GE
時間:
2009-4-8 07:25 PM
終止後,會退錢嗎?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4-8 07:25 PM
接下來我們這些p2p使用者應該會接到警告信了
發表人:
ur2581
時間:
2009-4-8 08:53 PM
所以要回歸FTP的時代嗎~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09-4-8 10:43 PM
那中華電信將使用者降速要不要將它停止營業?
今天打電話去罵華電罵了好久!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09-4-9 12:27 AM
不能用p2p
叫我用8M或10M光纖看Yahoo網頁會比較爽嗎??
發表人:
winer111
時間:
2009-4-9 06:58 AM
引用:
ROACH
寫到:
不能用p2p
叫我用8M或10M光纖看Yahoo網頁會比較爽嗎??
哈哈 講的真是好啊 通過的話 經濟反而會更衰退喔
發表人:
好下載
時間:
2009-4-9 10:21 AM
私人的FTP時代又來臨了...
這次是光纖的喔...
還是乾脆來開個FTP專用網咖...
內附硬碟對拷服務,
二手硬碟交換買賣(內容物不詳,只有裝滿GG搖桿驅動程式測試)
有沒有人有興趣來投資阿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09-4-9 11:41 AM
三振光以後
光纖都退光 改2M/256
硬碟也賣不出去 80G裝不滿
以後又要開始完pub ftp了嗎
發表人:
etman.hank
時間:
2009-4-9 01:03 PM
那以後不需要如此快網路了!!
換回撥接算了!!
發表人:
leacks
時間:
2009-4-9 05:54 PM
就看他們想不想認真抓
如果是通知信來才記一次警告應該不過份吧
如果是分析封包方式,那真的連開都不用開了
發表人:
Kicks
時間:
2009-4-9 06:23 PM
技術上,只拿到P2P軟體封包就要判斷傳輸物有沒有侵權是很困難的
除非你要長時間蒐集封包來重組,若一次傳輸多檔就還有分類的問題.....
說來.....警察們上BT釣魚還比較快
BT可以看的到IP值
EM則只有使用者切細值
發表人:
provista
時間:
2009-4-9 07:28 PM
那我一個疑問,我若同時開三種不同傳輸方式,會不會有不同封包格式,若這樣他要怎麼查?
發表人:
asabayes
時間:
2009-4-9 11:53 PM
噗 那我拿光纖看網頁幹嘛?
大家都退掉ISP就不用賺了~
發表人:
leacks
時間:
2009-4-9 11:53 PM
理論上,每個軟體的封包會有類似特定格式檔頭
像bt系列,目前各網管開始朝封包努力(因為有人有發現特定格式)
當然以驢子來說,可能9.xmb才會送一次檔頭,但還是送了
而釣魚當然最快沒錯,而且最省資源
但isp沒事不會在那邊釣自己的魚~他們應該不是傻子
所以我才會說"通知信來才記一次警告",就是阿多仔釣到你這條大魚時,發信給isp,isp才會查
發表人:
osaka
時間:
2009-4-11 07:11 AM
只要敢寄警告信過來
我要告他竊取我電腦資訊...
這無疑是駭客行為...
[osaka 在 2009-4-11 07:1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09-4-11 09:22 AM
光纖可以幹嘛
可以看youtube和nico啊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4-11 09:33 AM
引用:
leacks
寫到:
而釣魚當然最快沒錯,而且最省資源
但isp沒事不會在那邊釣自己的魚~他們應該不是傻子
所以我才會說"通知信來才記一次警告",就是阿多仔釣到你這條大魚時,發信給isp,isp才會查
多年前giga adsl就有做這種轉發警告信叫你小心點
發表人:
ilovegigi
時間:
2009-4-11 05:34 PM
引用:
osaka
寫到:
只要敢寄警告信過來
我要告他竊取我電腦資訊...
這無疑是駭客行為...
[osaka 在 2009-4-11 07:13 AM 作了最後編輯]
我很好奇的是如果被警告了真的可以反告嗎?
利委們都不用p2p,所以才會提案提得那麼快
發表人:
osaka
時間:
2009-4-11 05:53 PM
當然可以反告啊...(當然能不能告成功...是另外一回事...)
公告大家他會非法竊取...
這還有誰敢用他家的東西...
就算是政府也不能任意竊取他人資訊啊
不然怎麼可能知道你傳的是什麼...
搞不好你的身分資料...信用卡...
帳號密碼都能利用這樣竊取呢...
發表人:
ilovegigi
時間:
2009-4-12 12:01 AM
引用:
osaka
寫到:
當然可以反告啊...(當然能不能告成功...是另外一回事...)
公告大家他會非法竊取...
這還有誰敢用他家的東西...
就算是政府也不能任意竊取他人資訊啊
不然怎麼可能知道你傳的是什麼...
搞不好你的身分資料...信用卡...
帳號密碼都能利用這樣竊取呢...
這樣講好像也沒錯,不過倒是好像沒看到之前被警告的去反告ISP就是了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4-12 08:15 AM
照以前的模示
應該不是isp主動查你抓什麼(它們在這方面是比較被動~除非你是大駭客之類)
頂多知道你在用p2p不知你在抓什麼
你抓盜版東西被國外(國內)版權公司查到
這種是釣魚的方式~你自己上勾~有時間地點和抓什麼東西
之後會發文給你isp
請isp發警告信給你
這個總比電信警察找上門來的好
警方以刑案公文就可以調你上網資料.......
[cys070 在 2009-4-12 08:30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09-4-12 09:03 AM
我覺得
盜版可是推動科技的原動力
想想看!不能用p2p的話
那我要申請那麼快的網路做什麼
既然沒什麼好抓的我要那麼大的硬碟做什麼
既然硬碟什麼都沒有的我要買燒錄機做什麼
既然沒光碟機那我要買燒錄片做什麼
到最後..............我買電腦做什麼....
到最後台灣各項科技產業全部都倒了.......
全部都因為沒有p2p可以讓我們抓軟體........
哈..........
發表人:
embeddednode
時間:
2009-4-13 10:12 PM
話說我申請的時候都不填 E-Mail 給他們的說, eMule 用了好幾年.. 一封警告信都沒收到 @@
發表人:
victorevil
時間:
2009-4-13 10:21 PM
這個真的是很實在!!!
如果這樣.....
我看真的會走退路!!
我很認真的想!!!
沒有p2p....那網路那麼快要做啥= =
頻寬大就是要用來分享的!!!
不然.....真的想不出還可以做啥?
發表人:
newtoepie
時間:
2009-4-13 11:09 PM
立法的人沒慧根
始終參不透"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這句話
壓抑人性..就是壓抑台灣科技業發展
說完要提倡科技業....反過頭就投下反對票
大家備好木材...回歸鑽木取火時代
發表人:
Earlson
時間:
2009-4-16 07:27 PM
他應該立法 讓軟體的價格合理
讓軟體價格不可以超過個人所得的的幾個%
再去限制盜版
讓發明的人有適當收入
不然只會是網路業者坐享其收入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09-4-19 06:32 PM
引用:
cys070
寫到:
多年前giga adsl就有做這種轉發警告信叫你小心點
現在還是有在寄這種警告信
不過要被釣到這樣
不過,如果這個法通過的話
各位就不用擔心沒收到了
發表人:
rotor
時間:
2009-4-20 02:00 PM
據個人了解....這項法案比較重視針對 疑似侵權的服務提供者 比方你架站..或者經營P2P程式網路服務 或者像 KXXO EZXXXR等....一般消費者比較不會直接中獎.....
不然..照這樣幹...直接請HINET終止全國的網路服務好了...我看絕大多是的人多多少少都有機會利用網路做到一些侵權的問題...不只P2P喔....比方轉寄別人的文章.. 嚴格來說也算侵權.. 看網路小說...轉寄別人的照片...上傳影音檔案到youtube有90%都有局部或全部侵權的嫌疑(除非影片是你自己拍 歌曲是你自己寫自己演奏自己唱)..
這法案還有一個重點...是ISP業者的避風港條款....這種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負「侵權」責任,但權益人可以對「侵權」使用人提出「侵權」告訴。
...其實也可以引申到比方拍賣網站上的傻傻使用者拍賣盜版侵權物...被廠商連帶求償的風險....
其實阿...著作權在網路上真的有很多的隱藏問題與爭議..有興趣的網友可以搜查一下相關文案例 判例與新聞甚至法律了解一下...有時真想講..網路如虎口..大家小心走...
另外提一下 對岸赫赫有名的遊俠網..因為提供某遊戲的遊俠版漢化程式...也被遊戲的代理商提告喔...
更有甚者..我等玩家常常喜歡的遊戲修改器....說也有侵權的問題....這點國外也有類似的判例...
還有最近流行的改機服務與販賣改機晶片....也會被認定是侵權...真是....恐怖阿
[rotor 在 2009-4-20 02:0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mallpen
時間:
2009-4-22 08:44 AM
好可怕的感覺
所以
這是在警告我們了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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