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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使用者侵權 訂「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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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en_chien
時間:
2009-4-9 03:43 PM
主題:
ISP使用者侵權 訂「三振」條款
立法院昨(8)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立法委員丁守中提出「三振條款」,只要使用者被權利人抓到三次侵權,權利人就可以通知ISP業者,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
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未來ISP業者與使用者簽約時,都要把三振條款列入,甚至可以訂得更嚴苛,都不違法。
不過,未來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包括Hinet、Seednet等ISP業者都受規範。
在完成初審後,ISP條款緊接者要逕付二讀,王美花表示,智慧局接下來要展開對ISP業者的宣導,同時要跟智慧財產法院溝通,因為未來認定侵權的工作要交給法院。
王美花不諱言,通過ISP草案後,「美方也會很開心」,據了解,美國一直相當關心有關ISP草案的相關事宜,這也是台灣從特別301條款除名的條件之一。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所謂的「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原則,智慧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解釋,只要ISP業者接到權利人通知某網頁疑似侵權,ISP業者就要立即取下,藉此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可能會被認為協助使用者侵權。
如果該網頁使用者自認沒侵權,只要提出「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說,「這是一個多贏的條文」,因為網路侵權擴張速度很快,是在跟時間賽跑,而ISP業者不用判斷有無侵權,只要接受權利人與使用者的指示。
王美花表示,很多使用者自己不知道侵權,ISP條款也是讓使用者有機會了解,但如果使用者真的沒侵權,一定要周旋到底;若使用者因此受損失,也可以向權利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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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網頁還是只用文字比較安全...XD
(該不會連文字都有侵權問題...
)
不過該不會以後台灣連P2P要地下化了??
用了emule的模糊化以及BT的加密傳輸不知道是不是也沒有效果...
[ben_chien 在 2009-4-9 03: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4-10 11:08 PM
我都抓A片說,感覺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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